改建小区业主共有道路 近邻阻止施工踢坏地基
2012-09-28 10:55:44
     中国法院网讯 (许冬梅)  近邻的两户人家因小区内业主共有的道路发生争议,双方均主张权利起诉至法院,互为原被告。近日,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相邻关系纠纷案件。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均同一住宅小区的业主,东西近邻,两原告住在西侧。两原告房屋南侧系该小区的椭圆形景观湖的东面,两被告房屋南侧是绿地,绿地上有一条南北方向的道路,该路向北通向两被告家,向西通向进入两原告门前的东西方向的道路。2009年起,两被告将景观湖东侧进行填土,后将景观湖东面建造成现在的河岸,并将其房屋前原有的南北向道路向东顺延。

  2012年4月10日,被告朱某与孙某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甲方将门前绿化护栏基础交乙方施工,范围包括挖土、砌墙地基、粉刷、贴砖、清运垃圾等,施工形式为包工包料,价款为3000元,以及其他事项。4月19日,孙某组织人员施工,挖地槽,砌建了20公分左右高的地基,并贴好面砖。当晚,砌好的地基被踢坏,反诉被告张某站在小路西边的地基上。次日,徐某又安排人员清理场地并施工,遭张某阻止,并踢坏新砌的地基。4月25日、5月2日,张某均有阻止施工的行为。此后,被告徐某将通向两原告房屋的东西方向道路挖断,并用其他杂物堆堵。双方为此发生矛盾,两原告诉至本院。审理期间,两被告提出反诉,要求反诉被告赔偿材料损失和误工损失合计1850元。

  另查明,朱某按协议支付了孙某施工工程价款3000元,支付新增加的材料及运费500元、误工工资1350元。

  法院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住宅小区内的景观湖是为小区全体业主提供观赏的,小区道路应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但业主行使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原、被告双方系紧邻,应当和睦相处,遇事共同协商,搞好邻里关系。两被告将景观湖东面进行填土改为现状、东移南北方向道路,该事实双方没有争议。但本诉原告据此主张恢复景观湖、道路原状,没有法律依据,况且从本诉原告提供的宗地图也无法核实原来的确切位置。故本诉原告要求本诉被告恢复景观湖及南北向道路原状,本院不予支持。但本诉被告挖坏通向本诉原告通行的东西方向道路,已构成侵权,依法应予修复。

  反诉原告自行砌建地基,欲搭建绿化栅栏,因涉及反诉被告的通行,双方应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避免发生矛盾。协商不成,应通过合适的途径予以处理。反诉原告已砌好地基后,反诉被告张某阻止施工,并踢坏砌好的地基,造成损失,应予赔偿。故依法判决本诉被告徐某、朱某将通向本诉原告姜某、张某房屋南侧东西方向的道路修复为原状;反诉被告张某赔偿反诉原告徐某、朱某财产损失300元;驳回本诉原告、反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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