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而不解”的原因分析及对策建议
2011-09-06 14:25:3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窦金虎
  执行和解是人民法院构建和谐社会,进行人文执行、和谐执行的内在要求。通过执行和解,避免法院强制执行,可以减少双方之间的对立情绪,有效缓解执行难问题。但实践中,执行过程中“和而不解”现象非常严重,许多已达成执行和解的案件不得不恢复执行,甚至造成新的积案。

  导致执行“和而不解”的原因主要有:一、部分被执行人为了拖延时间,逃避执行,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却不按时依约履行协议。二、部分执行法官一味追求执行和解率,只注重促成双方当事人尽快达成和解协议,而忽视和解协议是否能履行,造成和而不解。三、和解协议无强制执行效力,法律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当事人亦没有惩罚性规定。现行法律仅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应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而没有任何惩罚性措施,导致部分被执行人有恃无恐,拒不履行和解协议,从而导致案件久拖未结,甚至造成新的积案。

  为避免出现“和而不解”造成新的积案,笔者建议:

  一、加强对执行和解协议的释明力度,告知其风险责任。执行人员要告知当事人执行和解协议不得违反禁止性的法律规定并加强对执行和解协议的审查力度。同时,要引导当事人牢固树立诚信意识和履约意识,明确告知双方签订和解协议后的风险责任归属。 

  二、加强适用执行和解担保措施的力度,设定执行担保人。即在执行和解过程中,执行人员依案情责令被执行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如不能提供执行担保的,法院则不认可和解协议的效力,执行程序不停止,继续进行。 

  三、加强对执行和解案件的监督力度,完善对执行案件和执行法官的考核制度。执行人员应严格遵守最高法院的《执行规定》,只有在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的情况下,案件执行才算结案,避免出现片面追求和解率的情况。进一步完善对执行法官的考核制度,促使执行法官既要执行和解率,又要实际履行率。

  四、加大对“和而不解”行为的惩罚力度,建议出台相关司法解释。除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外,对被执行人故意利用和解手段拖延时间、逃避债务、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等行为,要及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制裁措施,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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