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之基础在人格
2011-05-17 09:22:4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宏斌云
  现代社会是法的时代,法是无所不在、无时不在。试看今日之中国,民法、刑法、行政法、社会法、程序法,等等,法律真的是比比皆是。但是,我们也知道,在法这一领域之中,除了以上这些部门法之外,还有一个更加重要的东西,这就是法理。而法理也是繁复的,于是就需要在其中找出一个更加根本的东西来,这就是法之基础。这里要说的一点是,法之基础在人格。

  人格,对于中国人来说,最早是伦理道德层面的东西。到了后来,特别是在民法,更是在合同法颁布施行之后,人格这一具有信仰意义并且具有法律意义的概念就在中国逐渐普及开来,并且发展壮大起来。人格,对于现今的中国来说,它不仅具有了信仰的意义,同时也具有了法律的意义,兼具了信仰和法律的双重意义。以此人格概念为基点进行展开,对于法之基础作出分析,所得出的认识才是切合实际的。

  人格概念有这样一个基本的含义,即是每个人的人格都是平等的,在人格上一个人不比另外一个人低一丁点。这是现代社会建立的信仰基础,人人平等即是其实质内容。在此基本信念基础上,人人都是社会生活的主体,人人都不应该成为客体,也就是一个人无论如何是不能成为另外人的客体的。人不仅具有生物意义上的人格,还具有信仰意义上的人格,也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人格。在此,人与物分野,在于也就确立起人具有生物、信仰和法律意义上人格,从而排除了人的对象性和可支配性。或者可以说物只是具有“物格”(作者之言),而不具有人格。

  法的内在要求是公平正义,而公平正义的核心在于保证人格的确立、健全和发展。可以说,人格是公平正义的基础,是现代社会的精神基础,也是现代司法的基础。可以想象一下,如果无此人格概念和信念,人和人之间的关系会是怎样,社会会是怎样,司法会是怎样?那当然是现今的你我无法想象,也是无法接受的。人人都具有普遍的平等的人格,由此这个社会的信仰确立起来了,于是司法才有了基础,一切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等,都建立在这一精神基础上,都受这一精神的指引。

  要说的是,法之基础在人格。这几十年代的法制建设,其在精神层面、在司法层面最大的收获是,确立了人格的信念。在这一基本信念稳固之后,其他的社会、法律等的建设,就有了基础,就有了根本,也就有了发展的正确方向。
责任编辑:马尚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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