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的建设与完善
2010-10-26 09:18:46 | 来源:中国法院网福建频道 | 作者:黄水根
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进一步推动执行难问题的解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在2009年6月1日全国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第七次视频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建立健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要在制度上创新和突破,要建立一套加强执行工作的长效机制,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化解执行难。会议指出,建立健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是要构筑一个涵盖执行工作方方面面的工作体系,内容非常丰富,概括为七个方面1:一是建立健全执行工作领导协调机制;二是建立健全执行工作联动威慑机制;三是建立健全执行工作综合管理机制;四是建立健全执行工作协作配合机制;五是建立执行工作监督制约机制;六是建立健全执行工作考评激励机制;七是建立健全执行工作保障机制。此后,各地法院在党委政法委的领导下,就建立执行工作长效机制进行了多方的探索,制定出了一系列的工作措施,出台了一系列的地方文件,对各个部门协助法院开展执行工作做了详细的规定。不可否认的是这些具体措施对法院的清案工作切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这些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在具体的运行下,仍然存在许多不足之处。笔者就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其中五个方面内容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并对完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的办法,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
一、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落后,阻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发展
信用法律制度是指为社会主体行为的信用调查、信用评价和信用奖惩等方面的规范体系,包括信用立法、信用监管、信用服务、信用奖惩机制等方面的内容2。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起步较晚,严格意义上的说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还不具备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信用法律制度。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要把诚实守信作为基本行为准则。”这是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的最为精辟的论述,也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根本方向与必由之路。这也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开始。
我国目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足,影响法院执行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社会信用体系没有资源共享,公民交易风险增加,造成信用度极差的被执行人能够屡屡得手,而无偿还之意。这些年,我国开始探索建立不良信用记录制度,工商、银行、法院、公安都逐步形成了各自部门的“黑名单”,但各自为政,没有进行资源整合,没有形成覆盖全民全社会的、系统的、资源共享的信用记录制度。公民、法人信用记录制度的零散与缺失,让欠债不还的“老赖”们钻了空子,转移资金、转移财产、多头开户,居然游刃有余。面对法院执行,一些“老赖”三十六计走为上计,欠了东边骗西边,到了另外的地方,照样呼风唤雨,喝酒唱歌高消费。这也是造成法院执行难的一个缩影。二是社会信用管理混乱,没有专们的管理机关。国外一些国家普遍都建立有社会信用记录制度,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无论是议会议员还是普通老百姓,每人都有一个社会安全卡号,小到欠费欠税,大到拖欠银行贷款与法院执行款,一旦失信,里头都有详细记录。在国外,如果债务人具备一点偿还能力,哪怕砸锅卖铁、倾家荡产,他也会主动把钱还上;否则,一旦他有了不良信用记录,无论是找工作住酒店还是到银行借款,无论是晋升职务还是办厂经商,都将寸步难行。国外法律还规定有个人破产制,如果个人不能履行债务,就得申请破产,生活、工作、信用等方面均受到严格限制。由于在国外当“老赖”成本太高,有偿还能力的债务人一般都会把钱还上;而债权人一旦碰到执行难,也决不会怪法官而是自认倒霉,因为他明白对方不到万不得已、确无偿还能力,是不会这样失信的。三是公民信用和法律意识普遍淡薄。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当事人不问合作伙伴信用程度如何,往往偏信战友、同学、老领导介绍,或碍于朋友情面,就轻易出手;一些当事人事先对合作方不做了解,不做风险评估,就与他人交易。出了问题,不反思自己过于轻信的责任,就到法院告状,动辄抱怨法院执行难,指责法院打白条。
(二)国家执行威慑机制作用不强,不足以切实解决执行难
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就是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这个平台,将执行案件信息予以公开,并通过将该系统与金融、工商登记、房地产、交通、出入境管理等部门以及其他社会信用体系网络相链接,逐步从法律、经济、政治、生活、舆论等方面对被执行人进行制约,促使其自动履行义务3。为了建立国家执行威慑机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开通了“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要求各地法院将2007年1月1日以后受理的执行案件当事人基本信及执行信息录入该系统。在此基础上,2009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面向社会开通了“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旨在借助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平台,通过加强与银行信贷、工商注册登记、出入境管理、产权管理等职能部门的联动,向社会公开执行案件信息,利用各种社会力量加大对不主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的制裁力度,加重被执行人的失信成本,挤压被执行人的社会活动空间,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任何人只要登录 “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 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平台,即可查询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执行法院名称、执行案号、执行标的、案件状态六个信息项目。从近年的实施情况来看,该查询系统所取到的效果并不明显,没有起到预期目的。主要表现在:一是“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仅是法院内部管理执行案件的系统,是法院至上而下的监督系统,并未对外公开,一些信息社会公众无法得知,也就谈不上通过此系统了解被执行人的执行信息。二是“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未与社会相关部门(即工商、税务、银行、公安、建设等部门)对接,相关部门仅在各自的征信体系中查询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当事人的不良信息,并未将进入“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查询当事人的执行信息作为办理相关手续的必备条件,相关部门无法了解被执行人的执行信息,实际上仍然是由法院“唱独角戏”,一些被执行人仍然能够顺利办到相关的手续。三是“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案件不全面,影响了被执行人的信息公开。在法院案件执结率、标的到位率等需要进行考评的今天,一些法院为了提高所谓的执结率、标的到位率等,仅将已执结的案件录入到“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里,而未执结案件不录入,造成相当一部份被执行人信息没有进入该系统,致使一些被执行人的执行信息在“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查询不到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即使查到的被执行人信息,案件也是处于执结状态,对被执行人并不产生影响。
(三)执行联动机制滞后,推动执行工作发展成效不高
国家执行联动机制是人民法院为解决执行难而探索和推动的一项工作机制,指人民法院联合公安、税务、工商、海关、金融、出入境管理、房地产管理、工程招投标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对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给付财产义务的被执行人,通过严格限制其市场交易行为、行政许可与行业准入审批、社会交往活动等办法,促使其自动履行生效裁判4。自2008年8月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以来,各地法院积极探索执行工作联动机制,相继出台了许多关于建立执行工作联动机制的文件,采取了许多的措施,对法院执行工作取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当前执行联动机制面仍然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一是党委、政府对建立执行联运机制不够重视。当前各地党委、政府仍然仅停留在开开会,发发文件的层面上,采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片面做法,没有从实质上下功夫,没有从解决法院执行难的长远角度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执行联动制度。二是单位之间存在联而不动,各自为政。由于各联动单位之间相互的法律地位平等,并不存在隶属关系,甚至也不存在行政关系上的共同上级,在客观上不利于联动单位之间的相互协调,很有可能为联动协作带来隐患,甚至不利于联动机制发挥作用。三是个别单位对协助执行不配合,消极对待协助工作。执行工作大部分要依靠当地的村委会或社区干部配合、支持,但由于协助义务没有任何报酬,或者被认为是妨碍工作,如提取被执行人的土地补偿款,拆迁干部认为会妨碍拆迁安置工作,不予协助,加之慑于被执行人的打击报复,一些干部不愿或不敢配合,甚至直接拒绝法院的要求。四是多方协作机制不完善。一方面是信息不能共享,公安、银行、工商、国土、税务等部门由于彼此独立,互不相通,不能实现信息共享,法院要调查相关情况、数据既费时费力,事倍功半,又极大地浪费司法资源;另一方面是缺乏专门的机构对执行联动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某些具有协助义务的部门规定对法院的协助申请过于严格甚至近乎苛刻。
(四)执行救助基金缺乏,阻碍特困群体案件执行
执行救助基金是指在执行案件中因被执行人确无或暂时确无履行法定义务能力而向无经济来源,生活又极度困难的且需要进行救助的申请执行人(自然人)发放的救急资助专用基金5。2005年12月26日中共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指出:“一是运用法律严厉打击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二是探索建立特困群体案件执行的救助办法。各地可积极探索建立特困群体案件执行的救助基金,对于双方当事人均为特困群体的案件,如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交通肇事赔偿等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当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时,按一定程序给予申请执行人适当救助,解决其生活困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各地法院通过偿试试行救助基金制度,对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因被执行人确无或暂时确无履行法定义务能力而向无经济来源,生活又极度困难的申请执行人(自然人)发放的救急资助专用基金。有效的缓解了一些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稳定,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但是,这一制度的实施,因地域、经济等原因,实施过程中困难重重。执行救助基金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执行救助基金性质缺乏法律规定。执行救助基金在性质上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持,没有专门的法律对此作出有效的规定,对具体实施执行救助的机构也规定不明。目前,实施这一制度基本上是由法院一家在单打独斗,成效不明显。二是执行救助基金来源无保障。我国没有设立专项的执行救助基金,各地法院在执行救助基金来源上,大多采取的是以财政一次性拨款为主,以社会募捐和实施救助后继续执行的执行款充实为辅。但是以财政拨款为主,大多是各省高级法院与省级财政部门协商发文要求下级财政将执行救助基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可现实中下级财政以财政困难等原因而无法实现,尤其是在经济不发达的基层法院这一现象更为突出。三是执行救助基金操作程序不规范。由于执行救助基金没有统一的操作规范,各地法院在执行救助基金的操作程序上不尽一样。首先,执行救助基金发放程序上是由当事人申请,还是法院依职权发放。其次,在执行救助基金追偿上的法程序上,在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申请人获得执行救助基金后,一旦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是否对申请人获得的救助金予以追偿?如何追偿,如果追偿,是法院依职权进行追偿,还是由某个机构依法取得代位追偿权,申请法院进行执行,对此,法律没有任何规定,实践中不便操作。
(五)执行联络员工作制度不够健全,影响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的建立
清流法院于2007年底开始运行执行联络员机制,在2007年12月与县综治办、县司法局联合发文建立执行联络员机制。通过近三年的运行,解决了许多执行难题,提高了执行效率,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执行联络员工作机仍然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执行联络员经费无保障。以清流法院目前实施执行联络员的情况看,执行联络员的经费主要是从办案经费中支出。虽然从省委政法委到县委政法与各级人民院联合发文成立执行联络工作制度对执行联络员的经费作了规定,由各地财政负责,但因无上级政府或财政部门的文件规定而得不到实现。让执行联络员过度讲究奉献,而不计较报酬问题,时间长了,必将损害执行联络员协助执行的积极性。二是执行联络员的数量不足,难以实现有效协助。各地法院因受经费影响,尽量少聘请执行联络员,以减少开支,有的乡镇仅一名司法助理员担任执行联络员,执行联络员都是身兼多职,必然会影响协助执行工作的开展。三是执行联络员监督考评机制需要完善。目前,执行联络员的监督考评没有得到较好的落实,一方面影响执行联络员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助长了执行联络员的不良风气,给协助法院执行工作带来困难。
二、完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的措施
(一)健全与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措施
第一,严格财产登记制度和完善信用交易体系。首先,应当对社会主体所有的不动产和依法应当进行登记的动产进行全面、准确的登记,杜绝虚假登记的现象。其次,对企业的银行账户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出现一个企业在同一银行有数个账户的现象。再次,实行强制票据交易,减少现金流。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超过一定金额的支付必须通过签发银行票据进行,禁止大额的现金支付。通过这些措施,有助于防止债务人在财产的有无和数额方面弄虚作假,便利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查明债务人的财产状况,真正实现“使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无处藏身、无法逃避”。
第二,完善征信体系。征信体系不完善,不仅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存在的重大缺陷,也是造成民事执行实践中债务人财产难寻的重要原因。目前,我国不同部门、不同行业、不同地方建设的征信体系,尤其是银行、工商、税务、消费、公安、司法等收集的征信指标尚未实现对接,征信体系相当不完善。应当建立对个人、企业的信用交易、出资置产、缴费纳税、日常消费、违法犯罪等信息进行全面、准确、连续、及时、完整记录的征信体系,为个人和企业信用评价打下良好基础,为民事执行机关查找债务人财产提供便利。
第三,建立信用信息传递和共享机制。在我国,受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的影响,信用信息分散,传递和共享困难。我国目前的民事执行实践工作就受到了这一问题的严重制约。例如,在民事执行中,需要查询债务人的银行存款和账户时,执行人员必须逐一向各银行的分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才能查询到个人在该银行的存款情况;在绝大多数地方,必须逐一向各银行的营业点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才能查询到企业在该行该营业点的开户情况。且不说执行人员经常遭到各种理由的“拒绝”,也不说无法对个人信息进行跨行查询、对企业信息进行跨营业点查询,即使能够顺利进行查询,效率也是十分低下的。因此,建立信用信息传递和共享机制,推进信用信息的有序和规范的开放,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必须尽快解决的现实问题。
第四,完善信用法律体系。社会主体的信用信息涉及诸多敏感的领域,与社会主体的相关权益,尤其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关系密切。因此,对社会征信、信用评价活动以及信用信息公开的程序和范围等进行科学规范,合理平衡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与保护市场经济主体合法权益的矛盾,制定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是非常必要的。
(二)健全与完善国家执行威慑机制的措施
第一,实现“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与社会各部门信息对接,资源共享,相互配合,形成全社会“围剿执行难”。只要被执行人有案件未履行,社会各部门在办理被执行人贷款、房产办证、申请营业执照等业务时,给予拒绝办理,让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无生存发展空间,迫使其偿还债务。
第二,以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作为每一位公民的信息记录卡,将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负债信息录入其身份证作为信息内容之一。此举可参照国外的社会安全卡号做法,当被执行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到法院申请执行时,法院立案后,将被执行人的负债信息由法院执行机构录入到被执行人身份证信息,当被执行人在使用身份证时,相关部门只要输入其身份证号就可知道他的所有负债信息,以决定是否与被执行人发生商业活动,甚至可以严厉到只要有负债信息,就不让住宾馆,使被执行人在社会上走头无路,主动履行债务。当然,这一做法的前提条件是法院与公安在信息录入上必须沟通,形成共识,开通公民信息录入平台和公民信息查询平台。
第三,加强工商、税务、银行、公安、建设等部门对公民信息核查力度,对未加核查给被执行人办理相关手续的部门进行责任追究,提高社会对被执行人的监管力度,缓解法院执行难问题。被执行人如果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所付出的代价就很大,不能够信贷,不能够置产,不能够出境等等,甚至直接影响其市场经营活动和日常的生活消费,从而在客观上促使其自动履行法律义务。如,银行向公民发放借款时,必须进入公民信息查询系统,以确定其是否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如果有未履行债务的,拒绝发放借款,在其还清债务后三年内不得向银行借款,增加被执行人的社会压力,以达到其诚信经营,主动还债的社会效果。如果银行未经核查信息,给被执行人办理借款的,经银监部门查实后可对放贷银行进行罚款等制裁,以提高银行部门的责任意识。当事人如果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所付出的代价就很大,不能够信贷,不能够置产,不能够出境等等,甚至直接影响其市场经营活动和日常的生活消费,从而在客观上促使其自动履行法律义务。
(三)关于完善执行联动机制的对策
第一,地方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执行联动机制建设的重要性,将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是建章立制。制定具体的联动机制实施意见和方案,对启动联动机制的原则和程序、参与联动的单位成员及其权利义务以至相关责任追究等作详尽的规定。二是成立专门机构。由地方党委政府牵头建立一个专门机构,加强执行联动工作日常组织协调。三是各部门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公安、工商、税务、国土、房管、建设等多部门要指定专人为协助执行联络人,负责组织协调与联动机制相关的各项业务,形成执行工作网络。四是建立监督考评机制。党委政法委、综治办与法院要切实加强对各成员单位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估。对逃避、阻碍、干预及拒不协助法院执行的单位,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一票否决”。对非法干预法院执行及实行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单位负责人予以通报,并取消当年评先选优资格。
第二,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互通。法院、公安、国土、税务、银行等成员单位建立互联网络,实现资源整合,信息共享。通过在联网上通报被执行人有关情况,法院可迅速、准确获取执行信息,其他成员单位也能了解到自己所需情况,如被执行人的守法诚信度、消费还贷能力、资产置业状况等,以便及时有效采取应对措施,减少风险,缩小损失,共同构筑社会诚信系统,使“老赖”无处可逃。
第三,设立有奖举报制度,形成全民参与格局。建议设立执行专项奖励基金,对人民法院发出悬赏公告或公开曝光的被执行人,进行举报或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要视情况给予一定的金钱奖励,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对“老赖”的围追堵截,打响攻克执行难空间立体战,也使联动机制更加开放。
(四)完善执行救助的建议
第一,以立法形式确定执行救助的性质,确保执行救助制度在人民法院执行中得以有效实施。主要确定执行救助的实施机关、资金来源、发放救助基金的范围、对象、标准、以及发放救助基金的程序等,以规范执行救助基金制度的实施。
第二,将执行救助基金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年度预算,以解决执行救助基金的来源。
第三,确定各级人民政府为执行救助制度的实施机构。执行救助基金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不明,不利于人民法院有效解决涉诉信访问题,不利于人民法院司法权威的确立,必将影响执行救助基金长效机制建立。建议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核实后,报请当地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执行救助,以缓解法院执行难问题。
(五)完善执行联络员工作长效机制的措施
第一,将执行联络员协助法院执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争取拨出专项财政资金来保障执行联络员制度的顺利开展。
第二,大量聘请乡、村(居委会)具有法律知识的相关人员作为执行联络员,解决执行联络员力量不足问题。通过大量聘请执行联络员,形成乡、村(居委会)基层协助执行工作网络,与法院互通信息,及时了解决被执行人信息,有效解决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的被动局面。
第三,将执行联络员协助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综治考核范围:在对乡、村(居委会)进行社会综治考评时,应把法院提出的建议作为考核依据之一。促使乡、村(居委会)重视执行联络员制度的建设和开展。
综上,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建设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工程,笔者阐述仅是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建设中的几个问题,还有许多有效的工作方式方法有待进一步的探索和实践,相信法院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协支持、政府参与、社会各界的配合下,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建设一定能够取得前所未有的成绩,有效地解决法院执行难。
1安克明:《加快建立执行工作长效机制》,《人民法院报》,2009年6月2日第一版。
2谭秋桂:《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民事执行难———兼论健全和完善民事执行工作长效机制》,《法制日报》,2008年11月30日第十二版。
3陈虹伟 廉颖婷:《威慑机制搏击执行难》,《法制日报》,2007年11月4日第一版。
4《两会词解:国家执行联动机制》,载于2007年3月13日,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
5龙茂泉 舒红兵:《执行救助基金制度浅析》,载于2008年9月12日《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
(作者单位: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一、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落后,阻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发展
信用法律制度是指为社会主体行为的信用调查、信用评价和信用奖惩等方面的规范体系,包括信用立法、信用监管、信用服务、信用奖惩机制等方面的内容2。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起步较晚,严格意义上的说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还不具备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信用法律制度。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要把诚实守信作为基本行为准则。”这是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的最为精辟的论述,也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根本方向与必由之路。这也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开始。
我国目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足,影响法院执行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社会信用体系没有资源共享,公民交易风险增加,造成信用度极差的被执行人能够屡屡得手,而无偿还之意。这些年,我国开始探索建立不良信用记录制度,工商、银行、法院、公安都逐步形成了各自部门的“黑名单”,但各自为政,没有进行资源整合,没有形成覆盖全民全社会的、系统的、资源共享的信用记录制度。公民、法人信用记录制度的零散与缺失,让欠债不还的“老赖”们钻了空子,转移资金、转移财产、多头开户,居然游刃有余。面对法院执行,一些“老赖”三十六计走为上计,欠了东边骗西边,到了另外的地方,照样呼风唤雨,喝酒唱歌高消费。这也是造成法院执行难的一个缩影。二是社会信用管理混乱,没有专们的管理机关。国外一些国家普遍都建立有社会信用记录制度,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无论是议会议员还是普通老百姓,每人都有一个社会安全卡号,小到欠费欠税,大到拖欠银行贷款与法院执行款,一旦失信,里头都有详细记录。在国外,如果债务人具备一点偿还能力,哪怕砸锅卖铁、倾家荡产,他也会主动把钱还上;否则,一旦他有了不良信用记录,无论是找工作住酒店还是到银行借款,无论是晋升职务还是办厂经商,都将寸步难行。国外法律还规定有个人破产制,如果个人不能履行债务,就得申请破产,生活、工作、信用等方面均受到严格限制。由于在国外当“老赖”成本太高,有偿还能力的债务人一般都会把钱还上;而债权人一旦碰到执行难,也决不会怪法官而是自认倒霉,因为他明白对方不到万不得已、确无偿还能力,是不会这样失信的。三是公民信用和法律意识普遍淡薄。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当事人不问合作伙伴信用程度如何,往往偏信战友、同学、老领导介绍,或碍于朋友情面,就轻易出手;一些当事人事先对合作方不做了解,不做风险评估,就与他人交易。出了问题,不反思自己过于轻信的责任,就到法院告状,动辄抱怨法院执行难,指责法院打白条。
(二)国家执行威慑机制作用不强,不足以切实解决执行难
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就是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这个平台,将执行案件信息予以公开,并通过将该系统与金融、工商登记、房地产、交通、出入境管理等部门以及其他社会信用体系网络相链接,逐步从法律、经济、政治、生活、舆论等方面对被执行人进行制约,促使其自动履行义务3。为了建立国家执行威慑机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开通了“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要求各地法院将2007年1月1日以后受理的执行案件当事人基本信及执行信息录入该系统。在此基础上,2009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面向社会开通了“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旨在借助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平台,通过加强与银行信贷、工商注册登记、出入境管理、产权管理等职能部门的联动,向社会公开执行案件信息,利用各种社会力量加大对不主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的制裁力度,加重被执行人的失信成本,挤压被执行人的社会活动空间,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任何人只要登录 “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 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平台,即可查询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执行法院名称、执行案号、执行标的、案件状态六个信息项目。从近年的实施情况来看,该查询系统所取到的效果并不明显,没有起到预期目的。主要表现在:一是“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仅是法院内部管理执行案件的系统,是法院至上而下的监督系统,并未对外公开,一些信息社会公众无法得知,也就谈不上通过此系统了解被执行人的执行信息。二是“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未与社会相关部门(即工商、税务、银行、公安、建设等部门)对接,相关部门仅在各自的征信体系中查询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当事人的不良信息,并未将进入“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查询当事人的执行信息作为办理相关手续的必备条件,相关部门无法了解被执行人的执行信息,实际上仍然是由法院“唱独角戏”,一些被执行人仍然能够顺利办到相关的手续。三是“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案件不全面,影响了被执行人的信息公开。在法院案件执结率、标的到位率等需要进行考评的今天,一些法院为了提高所谓的执结率、标的到位率等,仅将已执结的案件录入到“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里,而未执结案件不录入,造成相当一部份被执行人信息没有进入该系统,致使一些被执行人的执行信息在“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查询不到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即使查到的被执行人信息,案件也是处于执结状态,对被执行人并不产生影响。
(三)执行联动机制滞后,推动执行工作发展成效不高
国家执行联动机制是人民法院为解决执行难而探索和推动的一项工作机制,指人民法院联合公安、税务、工商、海关、金融、出入境管理、房地产管理、工程招投标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对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给付财产义务的被执行人,通过严格限制其市场交易行为、行政许可与行业准入审批、社会交往活动等办法,促使其自动履行生效裁判4。自2008年8月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以来,各地法院积极探索执行工作联动机制,相继出台了许多关于建立执行工作联动机制的文件,采取了许多的措施,对法院执行工作取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当前执行联动机制面仍然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一是党委、政府对建立执行联运机制不够重视。当前各地党委、政府仍然仅停留在开开会,发发文件的层面上,采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片面做法,没有从实质上下功夫,没有从解决法院执行难的长远角度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执行联动制度。二是单位之间存在联而不动,各自为政。由于各联动单位之间相互的法律地位平等,并不存在隶属关系,甚至也不存在行政关系上的共同上级,在客观上不利于联动单位之间的相互协调,很有可能为联动协作带来隐患,甚至不利于联动机制发挥作用。三是个别单位对协助执行不配合,消极对待协助工作。执行工作大部分要依靠当地的村委会或社区干部配合、支持,但由于协助义务没有任何报酬,或者被认为是妨碍工作,如提取被执行人的土地补偿款,拆迁干部认为会妨碍拆迁安置工作,不予协助,加之慑于被执行人的打击报复,一些干部不愿或不敢配合,甚至直接拒绝法院的要求。四是多方协作机制不完善。一方面是信息不能共享,公安、银行、工商、国土、税务等部门由于彼此独立,互不相通,不能实现信息共享,法院要调查相关情况、数据既费时费力,事倍功半,又极大地浪费司法资源;另一方面是缺乏专门的机构对执行联动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某些具有协助义务的部门规定对法院的协助申请过于严格甚至近乎苛刻。
(四)执行救助基金缺乏,阻碍特困群体案件执行
执行救助基金是指在执行案件中因被执行人确无或暂时确无履行法定义务能力而向无经济来源,生活又极度困难的且需要进行救助的申请执行人(自然人)发放的救急资助专用基金5。2005年12月26日中共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指出:“一是运用法律严厉打击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二是探索建立特困群体案件执行的救助办法。各地可积极探索建立特困群体案件执行的救助基金,对于双方当事人均为特困群体的案件,如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交通肇事赔偿等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当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时,按一定程序给予申请执行人适当救助,解决其生活困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各地法院通过偿试试行救助基金制度,对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因被执行人确无或暂时确无履行法定义务能力而向无经济来源,生活又极度困难的申请执行人(自然人)发放的救急资助专用基金。有效的缓解了一些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稳定,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但是,这一制度的实施,因地域、经济等原因,实施过程中困难重重。执行救助基金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执行救助基金性质缺乏法律规定。执行救助基金在性质上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持,没有专门的法律对此作出有效的规定,对具体实施执行救助的机构也规定不明。目前,实施这一制度基本上是由法院一家在单打独斗,成效不明显。二是执行救助基金来源无保障。我国没有设立专项的执行救助基金,各地法院在执行救助基金来源上,大多采取的是以财政一次性拨款为主,以社会募捐和实施救助后继续执行的执行款充实为辅。但是以财政拨款为主,大多是各省高级法院与省级财政部门协商发文要求下级财政将执行救助基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可现实中下级财政以财政困难等原因而无法实现,尤其是在经济不发达的基层法院这一现象更为突出。三是执行救助基金操作程序不规范。由于执行救助基金没有统一的操作规范,各地法院在执行救助基金的操作程序上不尽一样。首先,执行救助基金发放程序上是由当事人申请,还是法院依职权发放。其次,在执行救助基金追偿上的法程序上,在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申请人获得执行救助基金后,一旦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是否对申请人获得的救助金予以追偿?如何追偿,如果追偿,是法院依职权进行追偿,还是由某个机构依法取得代位追偿权,申请法院进行执行,对此,法律没有任何规定,实践中不便操作。
(五)执行联络员工作制度不够健全,影响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的建立
清流法院于2007年底开始运行执行联络员机制,在2007年12月与县综治办、县司法局联合发文建立执行联络员机制。通过近三年的运行,解决了许多执行难题,提高了执行效率,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执行联络员工作机仍然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执行联络员经费无保障。以清流法院目前实施执行联络员的情况看,执行联络员的经费主要是从办案经费中支出。虽然从省委政法委到县委政法与各级人民院联合发文成立执行联络工作制度对执行联络员的经费作了规定,由各地财政负责,但因无上级政府或财政部门的文件规定而得不到实现。让执行联络员过度讲究奉献,而不计较报酬问题,时间长了,必将损害执行联络员协助执行的积极性。二是执行联络员的数量不足,难以实现有效协助。各地法院因受经费影响,尽量少聘请执行联络员,以减少开支,有的乡镇仅一名司法助理员担任执行联络员,执行联络员都是身兼多职,必然会影响协助执行工作的开展。三是执行联络员监督考评机制需要完善。目前,执行联络员的监督考评没有得到较好的落实,一方面影响执行联络员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助长了执行联络员的不良风气,给协助法院执行工作带来困难。
二、完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的措施
(一)健全与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措施
第一,严格财产登记制度和完善信用交易体系。首先,应当对社会主体所有的不动产和依法应当进行登记的动产进行全面、准确的登记,杜绝虚假登记的现象。其次,对企业的银行账户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出现一个企业在同一银行有数个账户的现象。再次,实行强制票据交易,减少现金流。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超过一定金额的支付必须通过签发银行票据进行,禁止大额的现金支付。通过这些措施,有助于防止债务人在财产的有无和数额方面弄虚作假,便利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查明债务人的财产状况,真正实现“使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无处藏身、无法逃避”。
第二,完善征信体系。征信体系不完善,不仅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存在的重大缺陷,也是造成民事执行实践中债务人财产难寻的重要原因。目前,我国不同部门、不同行业、不同地方建设的征信体系,尤其是银行、工商、税务、消费、公安、司法等收集的征信指标尚未实现对接,征信体系相当不完善。应当建立对个人、企业的信用交易、出资置产、缴费纳税、日常消费、违法犯罪等信息进行全面、准确、连续、及时、完整记录的征信体系,为个人和企业信用评价打下良好基础,为民事执行机关查找债务人财产提供便利。
第三,建立信用信息传递和共享机制。在我国,受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的影响,信用信息分散,传递和共享困难。我国目前的民事执行实践工作就受到了这一问题的严重制约。例如,在民事执行中,需要查询债务人的银行存款和账户时,执行人员必须逐一向各银行的分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才能查询到个人在该银行的存款情况;在绝大多数地方,必须逐一向各银行的营业点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才能查询到企业在该行该营业点的开户情况。且不说执行人员经常遭到各种理由的“拒绝”,也不说无法对个人信息进行跨行查询、对企业信息进行跨营业点查询,即使能够顺利进行查询,效率也是十分低下的。因此,建立信用信息传递和共享机制,推进信用信息的有序和规范的开放,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必须尽快解决的现实问题。
第四,完善信用法律体系。社会主体的信用信息涉及诸多敏感的领域,与社会主体的相关权益,尤其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关系密切。因此,对社会征信、信用评价活动以及信用信息公开的程序和范围等进行科学规范,合理平衡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与保护市场经济主体合法权益的矛盾,制定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是非常必要的。
(二)健全与完善国家执行威慑机制的措施
第一,实现“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与社会各部门信息对接,资源共享,相互配合,形成全社会“围剿执行难”。只要被执行人有案件未履行,社会各部门在办理被执行人贷款、房产办证、申请营业执照等业务时,给予拒绝办理,让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无生存发展空间,迫使其偿还债务。
第二,以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作为每一位公民的信息记录卡,将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负债信息录入其身份证作为信息内容之一。此举可参照国外的社会安全卡号做法,当被执行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到法院申请执行时,法院立案后,将被执行人的负债信息由法院执行机构录入到被执行人身份证信息,当被执行人在使用身份证时,相关部门只要输入其身份证号就可知道他的所有负债信息,以决定是否与被执行人发生商业活动,甚至可以严厉到只要有负债信息,就不让住宾馆,使被执行人在社会上走头无路,主动履行债务。当然,这一做法的前提条件是法院与公安在信息录入上必须沟通,形成共识,开通公民信息录入平台和公民信息查询平台。
第三,加强工商、税务、银行、公安、建设等部门对公民信息核查力度,对未加核查给被执行人办理相关手续的部门进行责任追究,提高社会对被执行人的监管力度,缓解法院执行难问题。被执行人如果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所付出的代价就很大,不能够信贷,不能够置产,不能够出境等等,甚至直接影响其市场经营活动和日常的生活消费,从而在客观上促使其自动履行法律义务。如,银行向公民发放借款时,必须进入公民信息查询系统,以确定其是否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如果有未履行债务的,拒绝发放借款,在其还清债务后三年内不得向银行借款,增加被执行人的社会压力,以达到其诚信经营,主动还债的社会效果。如果银行未经核查信息,给被执行人办理借款的,经银监部门查实后可对放贷银行进行罚款等制裁,以提高银行部门的责任意识。当事人如果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所付出的代价就很大,不能够信贷,不能够置产,不能够出境等等,甚至直接影响其市场经营活动和日常的生活消费,从而在客观上促使其自动履行法律义务。
(三)关于完善执行联动机制的对策
第一,地方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执行联动机制建设的重要性,将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是建章立制。制定具体的联动机制实施意见和方案,对启动联动机制的原则和程序、参与联动的单位成员及其权利义务以至相关责任追究等作详尽的规定。二是成立专门机构。由地方党委政府牵头建立一个专门机构,加强执行联动工作日常组织协调。三是各部门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公安、工商、税务、国土、房管、建设等多部门要指定专人为协助执行联络人,负责组织协调与联动机制相关的各项业务,形成执行工作网络。四是建立监督考评机制。党委政法委、综治办与法院要切实加强对各成员单位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估。对逃避、阻碍、干预及拒不协助法院执行的单位,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一票否决”。对非法干预法院执行及实行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单位负责人予以通报,并取消当年评先选优资格。
第二,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互通。法院、公安、国土、税务、银行等成员单位建立互联网络,实现资源整合,信息共享。通过在联网上通报被执行人有关情况,法院可迅速、准确获取执行信息,其他成员单位也能了解到自己所需情况,如被执行人的守法诚信度、消费还贷能力、资产置业状况等,以便及时有效采取应对措施,减少风险,缩小损失,共同构筑社会诚信系统,使“老赖”无处可逃。
第三,设立有奖举报制度,形成全民参与格局。建议设立执行专项奖励基金,对人民法院发出悬赏公告或公开曝光的被执行人,进行举报或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要视情况给予一定的金钱奖励,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对“老赖”的围追堵截,打响攻克执行难空间立体战,也使联动机制更加开放。
(四)完善执行救助的建议
第一,以立法形式确定执行救助的性质,确保执行救助制度在人民法院执行中得以有效实施。主要确定执行救助的实施机关、资金来源、发放救助基金的范围、对象、标准、以及发放救助基金的程序等,以规范执行救助基金制度的实施。
第二,将执行救助基金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年度预算,以解决执行救助基金的来源。
第三,确定各级人民政府为执行救助制度的实施机构。执行救助基金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不明,不利于人民法院有效解决涉诉信访问题,不利于人民法院司法权威的确立,必将影响执行救助基金长效机制建立。建议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核实后,报请当地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执行救助,以缓解法院执行难问题。
(五)完善执行联络员工作长效机制的措施
第一,将执行联络员协助法院执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争取拨出专项财政资金来保障执行联络员制度的顺利开展。
第二,大量聘请乡、村(居委会)具有法律知识的相关人员作为执行联络员,解决执行联络员力量不足问题。通过大量聘请执行联络员,形成乡、村(居委会)基层协助执行工作网络,与法院互通信息,及时了解决被执行人信息,有效解决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的被动局面。
第三,将执行联络员协助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综治考核范围:在对乡、村(居委会)进行社会综治考评时,应把法院提出的建议作为考核依据之一。促使乡、村(居委会)重视执行联络员制度的建设和开展。
综上,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建设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工程,笔者阐述仅是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建设中的几个问题,还有许多有效的工作方式方法有待进一步的探索和实践,相信法院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协支持、政府参与、社会各界的配合下,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建设一定能够取得前所未有的成绩,有效地解决法院执行难。
1安克明:《加快建立执行工作长效机制》,《人民法院报》,2009年6月2日第一版。
2谭秋桂:《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民事执行难———兼论健全和完善民事执行工作长效机制》,《法制日报》,2008年11月30日第十二版。
3陈虹伟 廉颖婷:《威慑机制搏击执行难》,《法制日报》,2007年11月4日第一版。
4《两会词解:国家执行联动机制》,载于2007年3月13日,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
5龙茂泉 舒红兵:《执行救助基金制度浅析》,载于2008年9月12日《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
(作者单位: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