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涉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
2010-07-28 11:25:51 | 来源:中国法院网安化频道 | 作者:姚华辉
近日,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烟溪法庭对一起涉及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另外,原告小夏和被告小刘的法定监护人(即小刘父母)在法庭、镇司法所、所在村委的组织调解下达成协议,由原告小夏抚养还未成年的婚生次女,原告自愿给予被告25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扶款项。
小夏是一名普通的农村妇女,1987年时经人介绍与邻村的小刘相识并很快登记结婚。婚后,丈夫小刘不幸精神失常,经常自言自语,甚至发展到无故打人。小夏和公公曾先后遭到其殴打,公公的左手被丈夫打断,一只眼睛也被砍瞎。为此,一家人多次带小刘到省城长沙等地医院进行治疗,可一直未能治愈,病情时好时坏,反复无常。迫于压力,小夏独自带着两个年幼的女儿离家出走,靠在外打工勉强生活。如今,大女儿已经成年,小女儿也已14岁。可年已中年的小夏却将丈夫告上法庭,要求结束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
小夏离婚案由安化法院烟溪法庭受理,主审法官阅卷后得知被告小刘精神失常,就决定亲自上门送达应诉法律文书,也顺便了解一下被告的情况。通过与被告所在村委和司法所进行联系,村主任和镇司法员主动陪同承办法官一起前往小刘家中。小刘家住柘溪库区的一个小山村里,交通不太方便。要先坐一个多小时的船到村口码头,再步行十多分钟的山路才到。小刘家是幢木房子,很破旧、阴暗,唯一比较敞亮的堂屋的地面上长了很多绿绿的青苔,连坐的板凳都是摇摇晃晃的,是所在村上最为困难的一户了。通过了解,得知刘父已80高龄,刘母也近耄耋之龄,家里仅靠领取政府给予刘父的低保金和小刘的“特殊五保金”度日,生活十分艰难。对于儿子小刘与小夏的离婚官司,两位老人都默不作声,知道自己儿子得上这种病也是没有办法,既不表示反对,也不持赞同态度。承办法官见此情景也不好多说什么,只是按照程序,将应诉法律文书送达给了两位老人,因为小刘现在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行为由监护人代理。
看到小刘家境如此困难,承办法官当即决定将庭审地点设到小刘所在村委,因为要到法庭开庭的话,小刘一家连来回的路费都难以筹措。同时,承办法官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及民政部门反映了小刘一家的情况,希望能为小刘家多争取一些帮助和关爱。当地党政领导对小刘一家的困难处境深表同情,也曾多次给予关爱与扶助,为小刘父亲落实了低保政策,为小刘本人解决了“特殊”的五保待遇,今后还将进一步做好扶助工作。刘父、刘母对法官做的这些案外工作深表谢意。
开庭之日,承办法官考虑到刘父年龄大,怕路上有所闪失,便与村主任一起赶到小刘家中,亲自把刘父接到村委的巡回办案点。早早赶到庭审地点的小夏看到公公冒着酷暑来参加庭审,连忙迎了上去,只说了一句:“公公,你来了。”就紧紧地握着公公的手,搀扶着老人慢慢地走着。从她的眼睛里可以看出,她的内心之中还是有此许的内疚和歉意。
庭审前,承办法官和小夏谈了谈心。法官对小夏说,对其婚姻与处境是同情的,可也要看到小刘一家的实际困难。作为妻子的小夏在自己丈夫最需要照顾之时选择了离开,也是有过错的。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作为妻子,小夏带着两个未成年的小孩在外生活,也很不容易,可扶养丈夫又是法定的义务,小夏没有履行扶养义务,小刘有要求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同时,《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对于小刘来说,小夏有义务在离婚时给付一定的经济帮助款项或财产。但小夏本身也没有固定收入,又要扶养小孩,在经济上确有困难,可以适当地对小刘予以帮扶。
听了法官的一席话,小夏表示自己在经济上也十分困难,只能给予少量的帮扶。对于未成年的小女儿,还是希望由自己来抚养。
到了开庭的时间,一切都按照法定的程序在进行。镇司法所的干部、村委的领导以及周围的群众在认真地旁听,庭审进行得十分的顺利。很快,庭审结束了。双方一致要求法庭组织协商子女扶养及一次性帮扶事宜。在法庭、镇司法所、村委的组织调解下,双方达成了上述协议。
至此,这起看似简单而又实不平常的离婚官司划上了圆满的句号。为了达到事了案结的目标,承办法官付出了很多心血,做了大量的案外工作,是努力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又一缩影。
小夏是一名普通的农村妇女,1987年时经人介绍与邻村的小刘相识并很快登记结婚。婚后,丈夫小刘不幸精神失常,经常自言自语,甚至发展到无故打人。小夏和公公曾先后遭到其殴打,公公的左手被丈夫打断,一只眼睛也被砍瞎。为此,一家人多次带小刘到省城长沙等地医院进行治疗,可一直未能治愈,病情时好时坏,反复无常。迫于压力,小夏独自带着两个年幼的女儿离家出走,靠在外打工勉强生活。如今,大女儿已经成年,小女儿也已14岁。可年已中年的小夏却将丈夫告上法庭,要求结束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
小夏离婚案由安化法院烟溪法庭受理,主审法官阅卷后得知被告小刘精神失常,就决定亲自上门送达应诉法律文书,也顺便了解一下被告的情况。通过与被告所在村委和司法所进行联系,村主任和镇司法员主动陪同承办法官一起前往小刘家中。小刘家住柘溪库区的一个小山村里,交通不太方便。要先坐一个多小时的船到村口码头,再步行十多分钟的山路才到。小刘家是幢木房子,很破旧、阴暗,唯一比较敞亮的堂屋的地面上长了很多绿绿的青苔,连坐的板凳都是摇摇晃晃的,是所在村上最为困难的一户了。通过了解,得知刘父已80高龄,刘母也近耄耋之龄,家里仅靠领取政府给予刘父的低保金和小刘的“特殊五保金”度日,生活十分艰难。对于儿子小刘与小夏的离婚官司,两位老人都默不作声,知道自己儿子得上这种病也是没有办法,既不表示反对,也不持赞同态度。承办法官见此情景也不好多说什么,只是按照程序,将应诉法律文书送达给了两位老人,因为小刘现在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行为由监护人代理。
看到小刘家境如此困难,承办法官当即决定将庭审地点设到小刘所在村委,因为要到法庭开庭的话,小刘一家连来回的路费都难以筹措。同时,承办法官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及民政部门反映了小刘一家的情况,希望能为小刘家多争取一些帮助和关爱。当地党政领导对小刘一家的困难处境深表同情,也曾多次给予关爱与扶助,为小刘父亲落实了低保政策,为小刘本人解决了“特殊”的五保待遇,今后还将进一步做好扶助工作。刘父、刘母对法官做的这些案外工作深表谢意。
开庭之日,承办法官考虑到刘父年龄大,怕路上有所闪失,便与村主任一起赶到小刘家中,亲自把刘父接到村委的巡回办案点。早早赶到庭审地点的小夏看到公公冒着酷暑来参加庭审,连忙迎了上去,只说了一句:“公公,你来了。”就紧紧地握着公公的手,搀扶着老人慢慢地走着。从她的眼睛里可以看出,她的内心之中还是有此许的内疚和歉意。
庭审前,承办法官和小夏谈了谈心。法官对小夏说,对其婚姻与处境是同情的,可也要看到小刘一家的实际困难。作为妻子的小夏在自己丈夫最需要照顾之时选择了离开,也是有过错的。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作为妻子,小夏带着两个未成年的小孩在外生活,也很不容易,可扶养丈夫又是法定的义务,小夏没有履行扶养义务,小刘有要求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同时,《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对于小刘来说,小夏有义务在离婚时给付一定的经济帮助款项或财产。但小夏本身也没有固定收入,又要扶养小孩,在经济上确有困难,可以适当地对小刘予以帮扶。
听了法官的一席话,小夏表示自己在经济上也十分困难,只能给予少量的帮扶。对于未成年的小女儿,还是希望由自己来抚养。
到了开庭的时间,一切都按照法定的程序在进行。镇司法所的干部、村委的领导以及周围的群众在认真地旁听,庭审进行得十分的顺利。很快,庭审结束了。双方一致要求法庭组织协商子女扶养及一次性帮扶事宜。在法庭、镇司法所、村委的组织调解下,双方达成了上述协议。
至此,这起看似简单而又实不平常的离婚官司划上了圆满的句号。为了达到事了案结的目标,承办法官付出了很多心血,做了大量的案外工作,是努力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又一缩影。
责任编辑:边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