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正廉洁 促和谐稳定
“三个注重”着力加强反腐倡廉教育
2010-05-07 09:16:3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李雪松
  推进反腐倡廉,加强教育是基础。只有抓好廉政教育,解决好思想认识问题,才能从根本上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笔者结合云南省曲靖市两级法院近年来党风廉政工作的做法,就反腐倡廉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思考:

  一、注重教育的经常性

  把教育作为治本措施,坚持教育经常化和方式多样化,通过在各种会议上和各种活动中,对反腐败建设重要性进行强调,提出要求,抓好纪律禁令经常提醒、重点部门重点提醒、节假日前集中提醒、薄弱环节专门提醒、苗头性问题个别提醒等经常性超前性预防,积极构筑思想防线。

  对干警思想、作风、工作、生活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防止小毛病发展成大错误。让干警时时刻刻不忘反腐败建设这根弦。要采取上党课、组织法官听讲先进事迹报告会、组织观看党风廉政建设电教片、组织对反面典型进行剖析、开办法官职业道德专题讲座等形式,坚持反面典型警示教育、正面典型示范教育,通过经常性的敲警钟,使干警查原因,找教训,得到警示。

  建立全院文化长廊,开设廉政文化宣传专栏,张贴廉政格言警句、廉政文化活动图片集锦、干警廉政教育学习体会文章等形式,充分发挥廉政文化的导向、激励、约束、教育作用,时刻提醒干警要自醒、自警、自励,慎独、慎贪、慎权、慎欲,形成廉洁奉公、爱岗敬业、公道正派的法院廉政文化氛围。

  二、注重教育的针对性

  坚持把领导干部、中层干部以及审判、执行法官和管人管钱管物要害岗位的干部作为重点,突出审判、执行纪律的教育,特别注意干警的名利观教育。人的正当的、合理的欲望是生命和事业得以延续和发展的动力,但人不能贪图享受、贪图名利、贪赃枉法,“家有黄金万两,一日不过三餐;纵有广厦千间,夜宿不过八尺。”反面典型的可悲下场一再提醒我们:贪财者身败,贪权者权丢,贪名者名裂,贪色者家散,故法院干警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

  牢固树立“以廉保公”意识。 “吏不畏吾严,而畏吾廉;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这句古训告诉我们严与廉、能与公的辩证关系,廉才能严之有效,公方可施展才能。为此,法院干警要切实处理好三种关系:

  一是公正与公心的关系。公心是公正的前提,它既要求法官决断案件、处理事务的指导思想来自公心,也要求法官的工作方法、行为规范出自公心。

  二是追求合法私利与抑制私欲膨胀的关系。公心的对立面是私心,作为法官,有一个公私矛盾、公私斗争、公私尺度的把握问题。诚然,大公无私是共产党员不断追求的目标,现阶段不能一味地强求法官无私奉献,法官也是人,不可能脱离物质利益而空谈精神。可见,法官的合法正当私人利益应该得到保护,关键是如何把握公私之分的尺度。无数事实证明,私欲膨胀是不廉的根源,任何不廉的行为都可归之于私欲膨胀;私欲膨胀又是不廉之门,任何私欲膨胀的人必然会给不廉大开方便之门;私欲膨胀还是不廉的结果,不廉必会促成私欲更加膨胀,两者互为因果关系。

  三是公与廉的关系。法官必须秉公办案,这是职业的必需,也是人民的期望,而秉公办案的前提是廉洁,只有廉,才能公。

  法官应该做到“三克”:克私、克欲、克已。克私是相对公而言,就是克服私心杂念;克欲是针对私欲的追求而言,就是克服私欲膨胀,克己是相对他人而言,就是克服损人利己,一定时候要求将自身利益置之度外。作为法官,克己最为重要,应当做到克己养廉。如果思想上予以放松,私欲就会膨胀,放一寸就会进一尺,法官的“良知不是他律,而是自我立法,是人的本性的自我立法。人的本性便是对自己的一个律法,这律法为人的本性之律法这一事实,就是强制人去服从这律法的义务。”

  做到“三克”,必须做到“三净”:净心、净言、净行。“净心”是指思想上应该经常清理那些不合乎一个法官标准或者做人标准的私心私欲,亦即儒家说的“每日三省吾身”,与毛泽东同志讲的“脸要经常洗、地要经常扫”是同一个道理。要做到净心,就有一个修身养性的问题,要有高贵的品格、高尚的情操,这就是法官的人格。“净言”实际上是一个“修身”的过程,是一个不断提高修养的过程,是使自己的言行举止与法官这一崇高的职业相适应的过程。

  “三净”是最重要的是“净行”,“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法官要经常用法官准则、党员标准和先进模范事迹来要求和规范自己的行为。人都有七情六欲,但法官的七情六欲是有一定内涵界限或者说是受一定规范约束的,一旦选择法官这一职业,就必须对七情六欲进行克制而不能予以放纵,要克服“相对剥夺感”,正确适时平衡自我的价值观。正如“鱼和熊掌不可兼得”,不能既想从事法官这样高尚的职业,又想获得与律师一样的高收入。法官作为一精英群体,一个高素质、高品德的群体,必须通过“三克”、“三净”来平衡自己的心理,升华自己的司法理念,调节自己的精神状态。

  牢固树立“防微杜渐”意识。“千里之堤、毁于蚁穴”。要做到从小事抓起、从少抓起、从一抓起。“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作为法官,在养廉的问题上,决不可忽视“小”、“少”的危害,它们都将会影响法官的正义感,腐蚀法官的思想。中国是礼仪之邦,这个礼既有健康的礼,也有不健康的礼,目前更会掺杂一些非法、违法之“礼”。对于这种违法之礼,既是再少,也要拒之门外。这一“拒”不仅显示了法官的职业品格,也是对正义的宣传,有利于培养公民对法律的信任感。

  “司法是正义的守护神,对司法绩效的评价只能以正义为标准,或者正义为先。一旦义利倒置或者以利灭义,司法就会迷失自我,异变为功利的机器。所谓从一抓起,就是从第一次吃、第一次要、第一次拿抓起,绝不能放松这个第一次,有一会有二,有二会有三。现实生活中的很多问题皆可证明这一点。那些巨贪也不是一口吃个“胖子”而是一点一滴慢慢积累,逐渐由量变到质变。其次,要抓好落实,一定要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对于法官,尤其是法院领导干部,如违反相关规定,对队伍建设没有尽到领导责任,应从已罚起,倡导责任伦理。所谓领导,顾名思义就是要以身作则,起到模范带头作用,既要引导,也要疏导。古人云:“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而不从。”

  牢固树立“贪而必捉”意识。陈毅同志讲,“手莫伸,伸手必被捉”,民间亦有“若要人不知、除非已莫为”的说法,这些都是历史经验的总结。对于这点,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层面加以认识:从社会发展规律而言,正义总是要战胜邪恶的。无论是哪个朝代、哪种社会制度都是如此,邪不胜正。更何况党中央反腐倡廉的决心很大,对此绝不能抱有侥幸心理;从法官的职业道德规范而言,法官应是嫉恶如仇、敢于与贪污腐败这种歪风邪气作斗争的,这也决定了要树立“贪而必捉”的意识。现在社会非常复杂,如果没有清醒的头脑,没有认识到“贪而必捉”,必须会被某些有企图的当事人拉下水,从而吃亏上当。

  牢固树立“治腐必严”意识。首先,法院所处的地位要求“治腐必严”。法院是为人民群众讲公理、主持公道、伸张正义的地方,这种地位必然要求从严治院、从严治警、从严治腐。如果腐败现象在法官队伍有伸展的地方,法院的职能发挥必然会受影响,从而使老百姓丧失对党、对政府、对法律的信心。

  其次,从严治党要求“治腐必严”。法院是在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法院,绝大多数法官也是共产党员,党中央提出从严治党,这就包括要从严治院。对于“治”应从广泛意义上去认识。治,关键在治本,意味着要提高自身素质,要加强廉政自律的意识,在于加强教育、宣传、防范,而非只是查处。

  再次,当前的执法环境客观上要求“治腐必严”。当前的执法环境不是很好,不尽人意,等价交换的商品经济原则已延伸到各个领域,同时也袭击了审判机关,严峻的形势迫使我们要治腐必严、治院必严、治警必严,唯其如此,才能儆效尤,杜绝和防止审判权、执行权的异化。

  最后,法院队伍的现状也要求“治腐必严”。当前法官来源的成份是多方面的,又身处各种各样的环境中,在一定意义上说是处在各种社会矛盾的焦点之中,况且法官也有七情六欲,难免会导致各种各样的问题出现,这就要求我们一定要对队伍从严要求,法官绝对不能将自己混同普通老百姓,而应该时刻记住自己是一名法律赋予神圣职责,人民寄予高度厚望,主持公道、伸张正义的裁判者,他必须做到相对超脱,包括超脱自我。

  三、注重教育内容的有效性

  充分利用党组中心组学习、反腐倡廉专题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对干警的廉政谈话、法官纪律教育和审判、执行工作纪律教育等内容,不断规范审判、执行行为和法官与律师、当事人的关系,最大限度地从思想上防范审判、执行活动中的腐败和不廉洁行为发生,提高干警的“免疫力”。

  人与人相互交往是人之常情,关键是要把握好分寸,守得住“底线”,这条“底线”就是不违法、不乱纪。冲破了“底线”,就会碰到“高压线”,违犯党纪国法。广大干警要追求名节,不要追逐名利;要以权谋事,不要以权谋私;要有所畏惧,不要无所顾忌。用《廉政准则》约束自己,用“五个严禁”来保护自己,管好自己的嘴,不该说的话不说;管好自己的腿,不该去的地方不去;管好自己的手,不该拿的东西不拿,要认识到腐败的后果,自警自重,防微杜渐,自觉抵制腐败,切实把好“四关”:

  把好“敲门关”。这里所指的门是办公室的门,尤其是家门,现实社会中“寻租”的人往往不走“正门”,而走“歪门”、“边门”,所以法官的家门更要把严、把实。法官家里不能接待当事人,这是纪律明文规定的;从法官廉洁自律的要求而言,也不能在家里接待当事人;再从保持法官声誉而言,也不应该在家里接待当事人,否则难以说清法官与当事人的关系。法官的中立性决定着法官与公众之间必须设置合理的“隔离带”,包括法官与律师之间,虽然二者都从事法律工作,其目的并不相悖,但法官与律师的职能并不相同,目前我国虽然实行了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意味着两者在业务素质上要缩小距离,但在工作上必须保持一定距离。实践证明法官与律师的关系过于密切是不利于公正裁判的。

  把好“吃请关”。俗话讲“病从口入”,腐败之病也来自“口入”。当前在对待吃请的问题上存在三个不到位:

  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这也存在一个价值观的问题,总以为吃吃喝喝无关大局,其实不少人的问题就是从吃开始,经常性的吃请肯定容易出问题,尤其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的请吃往往是带有目的的,要谨防上当。

  二是制度落实不到位。不准吃请的制度都定得不少,但真正落实得不够。在现实社会中,法官要警惕“奉命吃请”和“曲线吃请”。我们不反对亲朋好友之间难得的、适度的聚会。但要处理好个人自由与法纪约束、公民权利与公共监督、私权公开与保护的关系。作为一名法官的自由有其特定的内涵,在一定意义上说,他要受到更多的约束。

  三是查处力度不到位。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法官不准接受当事人的吃请,违者应视情节作出处理。但实践中由于认识不到位,往往对于接受吃请的法官难以下手,造成吃请现象屡禁不止。法官是维护法律、执行法律的,维护法律、执行法律的,维护纪律、遵守纪律,无疑也是责无旁贷的。有的人认为只要不枉法,吃一点,甚至徇点私是没有什么问题的。但这里应注意一个偶然与必然的关系,徇私不枉法是偶然的,徇私久而久之必然枉法,徇私与枉法两者互有因果关系,凡枉法必然徇私,凡徇私久之必枉法,对此决不能掉以轻心。

  把好“说情关”。现实生活中常有案件未到说情先到的情况,这种歪风邪气有增无减。说情的人员是方方面面的,既有上级、下属、同事,也有朋友、战友,还有来自枕边的;说情的手段也是复杂多样,有打电话、递条子的,也有请吃、上门送礼的。在我国,说情有其特有的历史根源,它是在几千年的封建社会裙带关系中形成的,具有根深蒂固的基础。

  当前,说情的盛行关键在于一个价值观念的判断,说情的目的总想以最小的投入获取最大的利益。然而,这种价值观在法院是不应也不能得逞的。因为,法官职业本身具有中立性、终极性、被动性的特点,这要求我们的法官在面对如此错综复杂的局面时,一定要坚决顶住各种说情。这里也有一个是非界线的问题,并非所有的电话、条子都是说情。有的也许是一种监督,应该加以区分,认真对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的权力都存在异化的可能,监督权也不例外,监督者也会受到方方面面的腐蚀,这就要求法官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冷静判断;既不能把所有的条子都视为监督,也不能把所有的条子都视为说情。

  把好“受屈关”。作为特定的行业,法官既要耐得住寂寞,也要受得起委屈。一定要顶得住各方面的压力,经得起朋友的埋怨,受得了亲属的责怪。应该说绝大多数亲属是支持其亲人依法履行职责的,但不排除少数亲属易为他人说情。因此,必须做好与这部分亲属的沟通工作,调动这部分力量,使其支持我们、理解我们、监督我们。

  二要受得起委屈包括诬告。现在有些当事人、只要官司一打输,就四处乱发材料,甚至捏造事实,危言耸听。应该看到,随着法制的健全,法官自身的努力,社会对法官的评价、印象已有很大改善,但法官权威的真正树立还需要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需要我们的法官继续用自己的言行去感动群众,去改变人们对法官的认识。在一定意义上说,维护法官的尊严,也是维护法律的尊严。一方面要保护法官、爱护法官,维护法官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对法官出现问题也不能姑息,坚决进行查处。但“查”与“处”不是必然的因果关系,对那些诬告要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消除影响,以便更好的维护干警的权益。

  三是法官自身要慎思、慎行、慎独。慎思是指法官在思考问题、作出案件判决、选择行为准则时都要慎重地思索,每个行为、每句话都要经过仔细考虑;慎行是指法官要独立办案,独立思考问题,独立行使审判权。做人最难得就是独处,而法官要做到公正廉洁,最需要的就是独处,慎独的关键在于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定地法律信仰和追求。
责任编辑: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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