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 以“五个转变”实现执行工作新发展
2010-04-15 11:04:3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张五全
  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是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的重大举措,是对人民法院依法履职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也是加强和改进法院执行工作的新实践、新检验。作为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必须要紧紧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坚持思维创新、实践创新,采取措施,强力推进,不断实现执行工作的新进步、新发展。

  当前,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为执行工作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清新形势、新情况给执行工作带来的新课题和新要求,必须认清我们自身还存在一些困扰和制约执行工作职能充分发挥的矛盾与问题。因此,我们分析、解决问题,要与时俱进,用辩证的眼光、以新的视角来认真分析,切实转变工作理念,以创新精神来谋划工作,只有这样,才能取得新突破、新发展。笔者立足于中级法院执行局的工作实际,认为新形势下,在执行理念和工作方式方法上,要着重抓好以下五个转变:

  一、中级法院执行局的工作思路要从以往单纯办案为主转变为管理、协调、监督下级法院执行工作为主。

  中级法院执行局是市中级法院统一管理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的职能部门和实施机构,应由中院执行局对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的整体部署、工作计划、案件执行、案件监督和协调、执行力量的调度和执行队伍建设等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中院执行局应着重发挥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垂直领导和业务指导作用,对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的总体情况统一制订目标、任务,并按照具体的工作要点监督实施;通过对两级法院执行案件采取委托执行、异地执行、交叉执行、提级执行和统一执行相结合等多管齐下的方法,切实发挥统管机制的效能;中院执行局应发挥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机制优势,大力支持基层法院在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努力把执行纠纷、执行矛盾平息、化解在基层法院;中院执行局负责监督各基层法院落实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各方面情况,并通过检查、考核等方式,督促、促进基层法院的执行工作。

  二、要从法院孤军奋战转变为紧紧依靠党委。

  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处于纠纷利益的最后搏击阶段,利益矛盾冲突剧烈。而且每一个执行案件,都或多或少牵涉各种复杂的利益关系,法院处在利益纷争的中心,如何克服各种困难,依法稳妥地执行好每一个案件,这不是仅仅依靠法院“孤军奋战”能够取得圆满结果的。解决“执行难”归根到底是为了促进发展,维护稳定,并非法院一家能为,必须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动员社会各界齐心协力才能奏效。

  (一)重大、敏感案件,要主动向党委请示报告,只有善于借助党委领导的政治优势,针对不同类别案件,采取对应的执行策略,拓宽依靠党委、人大、政府监督与支持的渠道,努力争取各界的理解、配合和支持,才能合力破解执行难题。在此基础上,及时报请党委召开联席会议,启动联动制约机制。

  (二)及时争取地方财政支持,推进特困群体救助基金建设工作,促进执行积案的解决。可以尝试由财政拨款、民政部门专项救助基金、社会各界募集和法院自筹等四个方面筹备设立特困群体案件执行救助基金,以弥补社会救助制度的不足,化解人民法院“执行难”的突出矛盾,维护司法权威。

  三、要从片面追求结案率转变为善用、巧用强制措施,提高执行标的实际到位率。

  强制执行是国家赋予执行机关的执行权力,在债务人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合法债权依旧得不到实际兑现,那么,执行的价值就无从谈起。因此,要切实解决单纯地、表面地追求高执结率的问题,对于那些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或者千方百计逃避执行、隐匿财产、长期赖债,造成极坏社会影响的案件,要从提高执行工作效率、优化执行环境、节约司法资源的角度出发,对未执结案件进行摸底排查,排查出哪些案件需采取拘留措施、哪些案件需采取搜查措施、哪些案件需采取扣押财产措施,适时开展“集中采取执行强制措施”活动,切实提高执行实际到位率,努力实现“案结事了”。

  四、要从单纯依靠法院有限的强制力转变为重视和依靠执行联动机制。

解决“执行难”,首先要发挥法院的主观能动性。但是执行难的情况比较复杂,对于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赖债躲债的各种行为,仅仅依靠法院单独的、有限的强制力是难以有效地解决问题的。因此必须建立执行联动制约机制,在党委、政府的牵头下,由法院与各职能部门联合行文,运用执行联动制约机制,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管理社会秩序、干预社会行为的职能作用。

  比如,对部分难以执行的案件,在向执行联动部门发出启动联动制约机制决定书后,对未结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依法向公安机关调取其本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信息,向金融机构查询、冻结、扣划银行存款,同时将其不良信用记录记入个人征信系统,各金融机构将据此拒绝其信贷申请,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限制其离境,工商、税务、国土、建设主管部门对其开办企业、投资、开发、建设申请不予审批、资质不予评定。 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让被执行人在社会生活中处处受限,对其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承担不利后果,促进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从而让诚信、守法理念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进而实现社会和谐。

  五、要从因循守旧的观念转变为树立执行权威与和谐执行一脉相承的理念。

  执行权威可以通过和谐执行来实现,和谐执行同样体现着执行权威。中国自古以来就有“以和为贵”的传统思想,这一民族传统延续至今,在执行中具体体现为尽力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在当事人意思自愿的基础上,互谅互让,共同达成和解协议,既节约司法资源,又有利于迅速结案,及时化解矛盾。

  笔者认为,“和谐执行”具体包括以下几个途径:

  (一)执行联络员机制。在执行过程中,要加强与执行联络员的交流与沟通,充分利用基层组织成员人缘广、地缘熟、信息灵等优势,在涉及查找被执行人,调查、控制、处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维护执行秩序,做各方当事人及相关群众的思想教育工作,处理突发事件等方面,请求执行联络员的支持协助。

  (二)大执行和解机制。建立和完善多方面、多层次、多元参与的大执行和解机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贤达人士比较了解民意、体察民情,可邀请他们参与执行和解,有利于妥善处理好越来越突出的矛盾纠纷与有限的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为当事人创造自由协商的宽松条件和氛围,灵活选择调解方式和方法,做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胜败皆明,确保案件执行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三位一体”执行和解机制。要建立和完善在党委的统一领导和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由政法委综合协调,以法院强制执行威慑力为后盾、以政府各级调解组织为桥梁、以基层各种调解力量为基础,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多元化联动执行和解机制。这一机制可以广泛适用于下列案件的执行:(1)当事人为同一或相邻村、组;(2)被执行人经济极为困难;(3)涉及抚养费、赡养费、扶育费案件;(4)婚姻家庭纠纷;(5)相邻关系纠纷;(6)可能影响当地和谐稳定或当事人在当地有较大影响力的案件;(7)其他依靠基层调解力量能有效解决的案件。

  (四)执行信访听证机制。执行信访听证可以公开案件执行全过程,给信访人一个明白,还执行法官一个清白,息访息诉一大批案件,促进案件的解决,特别是信访老案的解决。凡是当事人对案件执行有重大疑问或多次信访、反映强烈的,均可以公开听证,由院领导、纪检监察室直接主持,并根据实际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信访局等部门领导参加,信访人和执行法官面对面进行对话,信访人、投诉人提出信访投诉的事实理由,执行法官予以答复解释,听证主持人当场作出听证结论,有效地解开信访人心结。

  综上,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是中央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对政法工作作出的战略部署。因此,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首要的政治任务便是凝聚力量,认真贯彻落实,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创造性地做好法院执行工作,为实现“三项重点工作”的奋斗目标和工作任务而扎实奋进!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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