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执法” 化解矛盾
2010-03-08 13:55:2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院长 刘华甫
  “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是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确定的三项重点工作,人民法院处在通过司法审判活动化解社会矛盾的前沿阵地,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形势要求我们必须掌握调解优先,“和谐执法”的科学方法,才能化解社会矛盾,模范法官陈燕萍在审判实践中身体力行调解优先“和谐执法”的科学办案方法,用真心、真情通过“和谐执法”,化解矛盾,为全国法官树立了光辉的典范。

  “和谐执法”是化解矛盾的良方。任何社会都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矛盾,尤其是我国目前正处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各种复杂矛盾相互交织。中华民族在矛盾化解和纠纷解决过程中,逐渐形成了道家“天人合一”、“道法自然”的“无为而治”思想,和儒家“仁者爱人”、“以和为贵”的中庸之道理论,但都推崇和平、和睦、安定有序的“和谐”理念和息事宁人的纠纷解决意识。这就需要法官在司法实践中要把“钢性”的法律规定和“柔性”的执法行为完美结合,通过“和谐执法”,化干戈为玉帛。其实很多案件如果用判决的方式结案,对法官来说可能会省心、省力,但对当事人来说可能“一场官司十年仇,两造从此结冤仇”,不利于恩怨的彻底化解。陈燕萍法官深知其理,所以她能在办案过程中不辞辛苦,任劳任怨,耐心细致地做当事人的思想转化工作,力求化解“恩怨”解开“心结”。我们要像陈燕萍法官那样,面对每一起纠纷案件,既要“找准法与理的一致点,还要把握法与情的融合点,更要寻求化解矛盾的关键点”,善于运用群众 “听得懂、信得过”的方式、方法化解矛盾,力争实现“案结事了”,群众满意。

  “和谐执法”体现了人民法官的爱民情怀。法官和人民群众本质上是一种服务关系,法官必须以民为本,以向人民群众提供公正、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为己任。陈燕萍在执法过程中以真心和真情对待打官司的老百姓,切切实实为他们排忧解难。对以“小敏”为代表的困难群体慈母般的无私救助,对婚姻家庭类纠纷案件不厌其烦,苦口婆心的耐心调解,无不折射出“人民法官为人民”的深情厚义。人民法官的爱民情怀,是对民情的体恤,是对人世间的不幸、苦难甚至灾难深刻理解后的悲悯和大爱,陈燕萍法官通过自己的艰辛努力和坚忍不拔的毅力,使扭曲、变形甚至分裂的社会关系,重新回归到法治、理性的和谐状态,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这既是济世救人的良善之举,更是修复被纠纷损坏社会关系的美好过程。我们要像陈燕萍法官那样把人民群众当亲人,对人民群众常怀慈良、悲悯、宽容、厚重的感恩情怀,不辜负人民群众对法官的殷切期望和重托,努力办好每一个案件,完成历史赋予当代法官化解矛盾,定纷止争,惩恶扬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

  “和谐执法”的核心价值是“惠民”。因为“和谐执法”的前提是调解优先,调解本身不是法官直接行使裁判权,而是引导当事人平等自愿自主解决纠纷,体现了法官的为民服务意识。我们要像陈燕萍那样把“爱民”情怀自觉转化为公正司法的“惠民”行动,把审判工作当成一项“惠民”工程用心做好,不断提升司法审判与人民群众之间的亲和力,“把群众最需要解决的矛盾纠纷作为法官全力要办好的具体案件,力争实现“案结事了”,把人民最反感的“衙门”作风和习气作为法官要全力整改的重点问题,做到清正廉洁”。我们要像陈燕萍那样能动司法,深入开展“送法律到农村、进社区、下基层”活动;从“一个微笑、一句问候、一杯热茶”做起,用爱心营造良好的调解氛围;耐心倾听涉诉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行使法官释明权;充分发挥判前提示作用;对打官司确有困难的群众依法减、缓、免交诉讼费用;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使群众真正感受到人民司法的温暖。

  “和谐执法”是对传统纠纷解决文化的传承、弘扬和发展。中华民族传统的纠纷解决理念是“以和为贵”、“息事宁人”,调解一直是纠纷的重要解决方式。陈燕萍法官用实际行动传承、弘扬和发展着中华民族优秀的纠纷解决文化,她扎根基层法庭十四年如一日,审理案件三千多件无差错,调解率高达百分之七十,她不仅精通法律,更是怀着对人民群众深厚的感情,耐心细致、情真意切地做当事人的思想转化工作,通过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正如陈燕萍所说,“调解优于判决,信服胜过屈服”,这充分说明调解作为人民司法优良传统,在新时期解决纠纷化解社会矛盾方面的巨大优势和旺盛的生命力,陈燕萍法官正是中华民族传统纠纷解决文化的实践者。我们要像陈燕萍那样在审判实践中加大诉讼调解力度,引导当事人平等自愿自主协商解决纠纷,让调解方案体现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愿,在调解的过程中逐渐消除恩怨,化解矛盾,修复被纠纷损害了的社会关系,通过“和谐执法”,实现“案结事了”,群众满意。
责任编辑:张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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