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民区法院构建速裁机制下“大调解”格局
2010-03-04 10:54:12 | 来源:中国法院网牡丹江爱民频道
   中国法院网讯(黄金迪)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09年底成立速裁庭以来,不断完成速裁机制,在“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理念带动下,逐步改变传统的案件调解方式,充分发挥其“重调解、快结案”的服务理念,摸索出一套适合速裁机制的全新调解模式。

  第一,从过去单一的以法官为调解主体转变为现在的以法官、人民调解员、当事人亲属和朋友、当事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居民委员会、调解委员会以及社会团体等多元主体参与调解的调解模式。此种模式弥补了法官单一渠道调解存在的力度缺陷,有助于推动当事人之间的调解。

  第二,从过去的法官“坐堂”进行调解转变为现在的法官到村委会、村民院落、田间地头、矛盾纠纷发生地等地进行实地调解的调解模式。此种模式不仅方便了群众,更有利于法官了解、查清案件事实,以便于法官抓住案件实质进行调解。

  第三,从过去的法官“以法服人”的调解方式转变为现在的“以理服人、以情动人、以法明人”的调解模式。过去法官办案时,总是用法律的语言、方法,强制当事人进行调解,当事人往往并不是自愿调解,导致调解的结果并不是十分理想。现在法官在调解一个案件时,会对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多从当事人的角度去换位思考问题,以真诚的感情去打动当事人,用简洁、老百姓听得懂的语言向当事人释明法律,让当事人自己产生调解意愿,从而积极地促进调解。

  第四,从过去的调解达成便案结事了转变为现在的定期对调解案件进行回访、了解案件调解效果的调解延伸模式。以往法官调解案件只是为了自己能够快速结案、提高案件调解率,并不注重案件实际的调解效果。现在法官进行调解,要把案件的实际调解效果放在首位,从当事人的利益出发,不能因促调解而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尽力实现双方当事人取得“双赢”效果,杜绝双方当事人产生新的矛盾。速裁庭还定期对调解结案的案件进行回访,了解案件的实际调解效果,及时改正调解过程中存在的不足,逐步完善速裁庭的调解机制。
责任编辑:张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