践行“人民法官为人民” 争做人民满意的好法官
2010-03-02 11:32:0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陈伟
在最高院开展的“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中,全国各地人民法院切实增强对人民法院人民性的理论认同、感情认同和实践认同,真正做到了“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笔者认为作为一名中级法院的副院长,要重点从以下六个方面加强建设,才能更好地搞好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
(一)在“德”上强修养。德为安身立命之本,德立而百善从之,自古以来,中华民族极为重视道德方面的修养。作为新时期的法院工作者,具备高尚的道德情操是做好一切工作的首要条件。小胜凭智,大胜靠德,要想完成宪法和法律赋予我们的神圣使命,就必须始终把政治建设置于队伍建设的首位,同时不断加强道德修养,不断提高道德认识、陶冶道德情操、锤炼道德意志、提升道德境界,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干警头脑,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增强干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国情意识、群众意识、法律意识,使法院队伍永葆政治上的清醒与坚定。特别是法院领导干部,要按照德才兼备的要求不断加强自身修养,提高综合素质,真正掌握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坚持以与时俱进的态度学习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真正做到政治过硬、立场坚定、遵纪守法、克己奉公,常怀为民之心、常行亲民之举。
(二)在“知”上大充实。“学以立志”、“学以养德”。一名优秀的法院工作者,必须具有广博的知识,不仅具备法律知识,还要具备人文和社会知识。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健全,以及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都对法官素质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作为审判机关,法院每天都与社会上各种人打交道,审理的案件形形色色、五花八门。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结构的深刻变化,社会阶层分化十分迅速,社会利益关系更为复杂,许多社会问题开始显现,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人民内部矛盾初步呈现了群体性事件多、矛盾易激化、新型案件多、处理难度大的特点。法院工作的政治性、法律性、政策性、业务性非常强,而且审判的案件也非常复杂,涉及的领域极为广泛。这就要求法官不仅要学好法律业务,还要掌握一定的社会生活知识、人文知识,这样才能在审理案件、调解纠纷、化解矛盾时抓住关键问题,做到准确无误。因此,不断提高法官的文化层次,拓宽法官的知识面,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刻不容缓的要求。
(三)在“能”上重培养。大力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打造一支政治合格、思想过硬、作风优良、业务精湛、清正廉洁的法官队伍,是我们矢志不移的追求,更是践行“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司法理念的坚强基石。作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必须具有做群众工作、化解社会矛盾、解决法律纠纷、实现案结事了的能力。每位法官都要辩证看待“知”和“能”的关系,科学全面理解“能”的本质内涵,坚持不懈地提高认识和把握大局、社会矛盾、社情民意、法律精神以及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的能力。在审判工作中,要克服机械司法、就案办案倾向,做到既明断是非、公正裁决,又善于做调解和服判息诉工作,从根本上化解矛盾,追求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效果和辨法析理、胜败皆明的境界,更好地掌握调解这一高素质的司法能力,努力实现司法的终极目标和最高价值。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
(四)在“制”上严落实。只有严格落实队伍管理目标责任制,切实建立责任明确、考核到位、追究有力的责任体系,形成靠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的良好氛围,才能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及每位干警的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工作程序,促使大家自觉遵守规章制度,照章办事,思想统一,步调一致,从而提高机关工作效能,推进和谐法院建设。需要指出的是,落实制度的关键在于领导,领导是各项制度的制定者,更是执行者。特别是法院中层干部,不仅应当是业务工作的骨干,更应该成为遵守纪律、工作作风好的模范,在制度执行上必须身体力行、率先垂范,为干警真正作出表率,真正成为执行制度的中坚力量、骨干力量,进而对上形成提升执行力的基础,对下产生辐射带动作用。法院中层干部要用坚强的党性、高尚的人格和良好的作风抓制度落实,反对形式主义、花花架子、表面文章,做到言行一致。对自己要高标准、严要求,要求大家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好,不准别人做的、自己带头不做,时时处处为法官做出榜样,以自己的模范言行和优良的道德品行去影响和激励法官,带动和促进法院建设的全面发展。
(五)在“细”上下功夫。“天下大事、必做于细”。实行审判工作的精细化管理首先是司法审判工作的内在要求,这就要求我们的法官,在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办案的前提下,严格执行精细化管理。精,就是要用心工作,把案子做精、求精,力求把每起案件办成铁案、精品案、和谐案,争取最佳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细,就是严格按照审判流程、案件管理规定的每个环节、每项标准执行,精益求精把案件每个细节准确、准时做到位,避免因疏漏引起群众或案件当事人对审判工作的合理怀疑,影响司法公信力。细节决定成败,在我们审判工作中还有许多不注重细节的现象。诸如审判人员在开庭时不着装、随意离开审判庭、接打手机、不使用规范的庭审用语、法律文书制作粗糙等现象,这些细节看起来问题不大,可一旦忽视也会带来一定的不利后果。广大干警必须以细致的工作态度渗透和作用于司法审判管理及法院其他方面工作管理的每个环节、每个细节,才能最终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最优、最佳状态。
(六)在“正”上做文章。这个文章就是“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文章。“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作为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求法院应该始终把处理好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作为第一责任,把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第一选择,追求案结事了、司法和谐的目标。前面所述,无论“德”、“知”、“能”,还是“制”、“细”,都是为了实现这个最终目标。这就要求我们的法官必须要深刻认识人民法院、人民法官的职责,认识人民法院、人民法官的人民性,促使法官在思想深处解决好“为谁执法、为谁掌权、为谁服务”的根本问题,把“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作为我们的司法理念、司法方式、司法目的和工作思路、工作标准。要坚持把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与践行“三个至上”重要思想以及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紧密结合起来,教育、引导全体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坚持以人民满意为法院工作的最高标准,认真恪守为人民服务的信念,真正使自己成为宪法和法律以及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忠实维护者。通过法院干警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让当事人感受到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感受到人民法院、人民法官的亲和力,在群众的心目中,真正把司法权威树立起来,把人民法官公正、廉洁的形象树立起来,进而提高法院工作在人民群众中的认可度、满意度,扎扎实实地把法院工作推向前进。
综上,我们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人民法院工作全局,把这一重要战略思想落实到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中,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做到“人民法官为人民”,推进法院队伍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一)在“德”上强修养。德为安身立命之本,德立而百善从之,自古以来,中华民族极为重视道德方面的修养。作为新时期的法院工作者,具备高尚的道德情操是做好一切工作的首要条件。小胜凭智,大胜靠德,要想完成宪法和法律赋予我们的神圣使命,就必须始终把政治建设置于队伍建设的首位,同时不断加强道德修养,不断提高道德认识、陶冶道德情操、锤炼道德意志、提升道德境界,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干警头脑,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增强干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国情意识、群众意识、法律意识,使法院队伍永葆政治上的清醒与坚定。特别是法院领导干部,要按照德才兼备的要求不断加强自身修养,提高综合素质,真正掌握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坚持以与时俱进的态度学习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真正做到政治过硬、立场坚定、遵纪守法、克己奉公,常怀为民之心、常行亲民之举。
(二)在“知”上大充实。“学以立志”、“学以养德”。一名优秀的法院工作者,必须具有广博的知识,不仅具备法律知识,还要具备人文和社会知识。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健全,以及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都对法官素质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作为审判机关,法院每天都与社会上各种人打交道,审理的案件形形色色、五花八门。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结构的深刻变化,社会阶层分化十分迅速,社会利益关系更为复杂,许多社会问题开始显现,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人民内部矛盾初步呈现了群体性事件多、矛盾易激化、新型案件多、处理难度大的特点。法院工作的政治性、法律性、政策性、业务性非常强,而且审判的案件也非常复杂,涉及的领域极为广泛。这就要求法官不仅要学好法律业务,还要掌握一定的社会生活知识、人文知识,这样才能在审理案件、调解纠纷、化解矛盾时抓住关键问题,做到准确无误。因此,不断提高法官的文化层次,拓宽法官的知识面,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刻不容缓的要求。
(三)在“能”上重培养。大力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打造一支政治合格、思想过硬、作风优良、业务精湛、清正廉洁的法官队伍,是我们矢志不移的追求,更是践行“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司法理念的坚强基石。作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必须具有做群众工作、化解社会矛盾、解决法律纠纷、实现案结事了的能力。每位法官都要辩证看待“知”和“能”的关系,科学全面理解“能”的本质内涵,坚持不懈地提高认识和把握大局、社会矛盾、社情民意、法律精神以及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的能力。在审判工作中,要克服机械司法、就案办案倾向,做到既明断是非、公正裁决,又善于做调解和服判息诉工作,从根本上化解矛盾,追求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效果和辨法析理、胜败皆明的境界,更好地掌握调解这一高素质的司法能力,努力实现司法的终极目标和最高价值。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
(四)在“制”上严落实。只有严格落实队伍管理目标责任制,切实建立责任明确、考核到位、追究有力的责任体系,形成靠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的良好氛围,才能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及每位干警的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工作程序,促使大家自觉遵守规章制度,照章办事,思想统一,步调一致,从而提高机关工作效能,推进和谐法院建设。需要指出的是,落实制度的关键在于领导,领导是各项制度的制定者,更是执行者。特别是法院中层干部,不仅应当是业务工作的骨干,更应该成为遵守纪律、工作作风好的模范,在制度执行上必须身体力行、率先垂范,为干警真正作出表率,真正成为执行制度的中坚力量、骨干力量,进而对上形成提升执行力的基础,对下产生辐射带动作用。法院中层干部要用坚强的党性、高尚的人格和良好的作风抓制度落实,反对形式主义、花花架子、表面文章,做到言行一致。对自己要高标准、严要求,要求大家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好,不准别人做的、自己带头不做,时时处处为法官做出榜样,以自己的模范言行和优良的道德品行去影响和激励法官,带动和促进法院建设的全面发展。
(五)在“细”上下功夫。“天下大事、必做于细”。实行审判工作的精细化管理首先是司法审判工作的内在要求,这就要求我们的法官,在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办案的前提下,严格执行精细化管理。精,就是要用心工作,把案子做精、求精,力求把每起案件办成铁案、精品案、和谐案,争取最佳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细,就是严格按照审判流程、案件管理规定的每个环节、每项标准执行,精益求精把案件每个细节准确、准时做到位,避免因疏漏引起群众或案件当事人对审判工作的合理怀疑,影响司法公信力。细节决定成败,在我们审判工作中还有许多不注重细节的现象。诸如审判人员在开庭时不着装、随意离开审判庭、接打手机、不使用规范的庭审用语、法律文书制作粗糙等现象,这些细节看起来问题不大,可一旦忽视也会带来一定的不利后果。广大干警必须以细致的工作态度渗透和作用于司法审判管理及法院其他方面工作管理的每个环节、每个细节,才能最终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最优、最佳状态。
(六)在“正”上做文章。这个文章就是“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文章。“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作为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求法院应该始终把处理好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作为第一责任,把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第一选择,追求案结事了、司法和谐的目标。前面所述,无论“德”、“知”、“能”,还是“制”、“细”,都是为了实现这个最终目标。这就要求我们的法官必须要深刻认识人民法院、人民法官的职责,认识人民法院、人民法官的人民性,促使法官在思想深处解决好“为谁执法、为谁掌权、为谁服务”的根本问题,把“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作为我们的司法理念、司法方式、司法目的和工作思路、工作标准。要坚持把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与践行“三个至上”重要思想以及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紧密结合起来,教育、引导全体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坚持以人民满意为法院工作的最高标准,认真恪守为人民服务的信念,真正使自己成为宪法和法律以及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忠实维护者。通过法院干警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让当事人感受到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感受到人民法院、人民法官的亲和力,在群众的心目中,真正把司法权威树立起来,把人民法官公正、廉洁的形象树立起来,进而提高法院工作在人民群众中的认可度、满意度,扎扎实实地把法院工作推向前进。
综上,我们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人民法院工作全局,把这一重要战略思想落实到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中,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做到“人民法官为人民”,推进法院队伍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责任编辑:张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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