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和而不解”现象应予重视
2010-01-06 13:40:3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保利
执行和解是构建和谐社会题中应有之义,通过和解程序在当事人之间自我消化,避免法院强制执行,可以减少各方之间的对立和执行成本,有效缓解执行难问题。但实践中,执行和解“和而不解”现象十分严重,大部分已达成执行和解的案件不得不恢复执行。
存在执行和解“和而不解”现象的原因:一是部分被执行人为了拖延时间,逃避执行,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而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却不履行协议。二是部分执行法官片面追求执行和解率,只是促成双方当事人尽快达成和解协议,而对和解协议是否能够履行关注不够,造成和而不解。三是法律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当事人没有惩罚性规定。现行法律仅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应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而对被执行人没有任何惩罚性措施,导致部分被执行人有恃无恐,拒不履行和解协议。
对此,建议:一是设立执行和解担保制度。凡是被执行人请求和解的,应要求其提供担保,如不能提供执行担保的,法院则不认可和解协议的效力,执行程序不停止,继续进行。二是完善对执行法官的考核制度,促使执行法官既要重视执行和解率,又要关注和解协议履行率。使其增强责任心,加大对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和解协议的可履行性的审查力度。三是修改现行法律规定或者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对那些恶意利用“和解”手段达成和解协议后又转移财产、拖延履行、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恢复执行后要采取罚款、拘留等制裁措施,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拒不执行的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存在执行和解“和而不解”现象的原因:一是部分被执行人为了拖延时间,逃避执行,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而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却不履行协议。二是部分执行法官片面追求执行和解率,只是促成双方当事人尽快达成和解协议,而对和解协议是否能够履行关注不够,造成和而不解。三是法律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当事人没有惩罚性规定。现行法律仅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应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而对被执行人没有任何惩罚性措施,导致部分被执行人有恃无恐,拒不履行和解协议。
对此,建议:一是设立执行和解担保制度。凡是被执行人请求和解的,应要求其提供担保,如不能提供执行担保的,法院则不认可和解协议的效力,执行程序不停止,继续进行。二是完善对执行法官的考核制度,促使执行法官既要重视执行和解率,又要关注和解协议履行率。使其增强责任心,加大对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和解协议的可履行性的审查力度。三是修改现行法律规定或者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对那些恶意利用“和解”手段达成和解协议后又转移财产、拖延履行、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恢复执行后要采取罚款、拘留等制裁措施,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拒不执行的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晶晶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