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破解指定执行实践中的问题
2019-08-01 15:09:0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陈建华
  当前,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规范执行行为,在《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中对指定执行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裁定指定执行。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对本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指定执行。高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函示指定执行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对高级人民法院函示指定执行的案件,应当裁定指定执行。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对指定执行作出了上述规定,然而在指定执行实践之中,还存在如下一些问题。

  一是指定案件指定的随意性。在指定执行实践中,上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一般基于如下因素将上级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指定给下级法院执行:第一种因素是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地在下级法院辖区;第二种因素是为便于协调、执行此案。然而,具体哪些案件可以由上级法院指定给下级法院执行,我国现有制度却缺乏规定。由于立法上的缺失,导致指定执行“五花八门”,缺乏统一性。具体表现为:有个别上级法院将自己所有受理的执行案件指定给下级法院承办;有的上级法院一律把仲裁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标的额较小等执行案件指定给下级法院执行;有的上级法院为了防止案件超期,将长期未结的执行案件指定给下级法院执行等。由于基层法院普遍存在人案矛盾,加上指定的随意性,导致基层法院负担加重。

  二是指定案件办理的随意性。虽然案件被指定下去了,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办理流程与办理期限,导致指定执行实践中存在办理的随意性。有的上级法院不跟进办理流程,有的被指定案件长期未立案,导致一些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迟迟得不到保障。有的上级法院指定案件存在被下级法院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选择性执行的现象,导致一些申请执行人不满。

  为了提高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执行中的获得感、幸福感与满意度,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完善立法。为了防止指定案件指定的随意性,上级法院在落实便于协调、执行的基础之上,建议在立法上或者司法解释上明确哪些案件可以指定给下级法院执行,哪些案件不可以指定给下级法院执行。为了防止指定案件办理的随意性,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对指定案件的办理流程以及办结期限予以明确规定。

  二是加大督查力度。为了防止被指定案件长期未立案件、长期未办结的现象,上级法院可以对被指定案件登记造册,跟踪被指定案件的办理流程,同时对长期未立案、长期未办结的法院和个人给予惩罚,切实维护好被指定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此外,赋予申请执行人救济权利,使其能更好地保护好自己的“真金白银”的兑现。

  (作者单位: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邵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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