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人事局拒录"地贫"携带者被诉行为违法
2009-12-30 10:30:31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孔博
周某等3人今年4月参加了广东省佛山市的公务员考试,顺利通过笔试和面试,但在体检中被检出携带地中海贫血基因,从而未被录用。周某等3人29日向佛山市禅城区法院起诉,状告招录单位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佛山市人事局)的行为违法。
起诉书显示,周某等人于2009年4月参加了公务员考试,报考了原佛山市人事局,均顺利通过笔试和面试,并于6月参加了公务员体检。体检中,他们被发现平均红细胞体积(MCV)偏小,被要求进行复查。7月,周某等人按原佛山市人事局的要求复查,检查项目为地中海贫血基因分析,检查结果是:周某等人“地中海贫血基因携带,体检不合格”。8月,经周某等人申诉,原佛山市人事局安排了复检,复检结果依然认定为体检不合格,周某等人因此失去了被录用为公务员的机会。
周某等人在起诉书中称,原佛山市人事局在体检项目中增加的“平均红细胞体积(MCV)”检测,并不属于血常规的必检项目,也未对该项目检测血液病的必要性作出说明,其所依据的《佛山市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既无法律效力也未事先在招考中公布,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周某等人在起诉书中认为,原佛山市人事局在考生血常规五项必检项目全部合格的情况下,以非必检项目平均红细胞体积(MCV)的检查数值偏小为由,要求其进行地中海贫血基因检测,该操作违反了有关规定。
周某等人在起诉书中提出,他们依照国家公务员体检表检查的各项数值均在正常范围内,虽然是地中海贫血基因携带者,但没有贫血的临床病症,不能认定为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中所描述的贫血症状。他们能够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且身体没有任何症状表现特征,应认定为符合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的要求,希望公务员招录部门能给予地贫基因携带者公平竞争的机会。
起诉书显示,今年9月16日,周某等人向佛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并于12月15日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书不支持周某等人请求。周某等人不服,又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法律规定,佛山市禅城区法院将在7日内答复是否立案。
起诉书显示,周某等人于2009年4月参加了公务员考试,报考了原佛山市人事局,均顺利通过笔试和面试,并于6月参加了公务员体检。体检中,他们被发现平均红细胞体积(MCV)偏小,被要求进行复查。7月,周某等人按原佛山市人事局的要求复查,检查项目为地中海贫血基因分析,检查结果是:周某等人“地中海贫血基因携带,体检不合格”。8月,经周某等人申诉,原佛山市人事局安排了复检,复检结果依然认定为体检不合格,周某等人因此失去了被录用为公务员的机会。
周某等人在起诉书中称,原佛山市人事局在体检项目中增加的“平均红细胞体积(MCV)”检测,并不属于血常规的必检项目,也未对该项目检测血液病的必要性作出说明,其所依据的《佛山市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既无法律效力也未事先在招考中公布,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周某等人在起诉书中认为,原佛山市人事局在考生血常规五项必检项目全部合格的情况下,以非必检项目平均红细胞体积(MCV)的检查数值偏小为由,要求其进行地中海贫血基因检测,该操作违反了有关规定。
周某等人在起诉书中提出,他们依照国家公务员体检表检查的各项数值均在正常范围内,虽然是地中海贫血基因携带者,但没有贫血的临床病症,不能认定为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中所描述的贫血症状。他们能够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且身体没有任何症状表现特征,应认定为符合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的要求,希望公务员招录部门能给予地贫基因携带者公平竞争的机会。
起诉书显示,今年9月16日,周某等人向佛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并于12月15日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书不支持周某等人请求。周某等人不服,又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法律规定,佛山市禅城区法院将在7日内答复是否立案。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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