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所有不履行职责的行为都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也不意味着人民法院能够通过司法审查方式来监督行政机关履行所有其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志为福建省永安市原国有企业某公司的员工,2002年该公司改制新设立了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李某志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经原告要求第三人(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告(永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提前退休的申请,被告经审核后认为原告工种不符将档案资料退还第三人并口头告知原告不符提前退休的条件。原告就所诉事项在2017年8月15日到永安市信访局上访,永安市信访局将信访件转送给被告,由被告对信访事项进行处理。被告在2017年9月8日作出《关于李某志请求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认为原告的工种不符,不符合提前退休的条件并送达原告。《答复意见书》明确告知原告“如不服本处理意见,你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书面提出复查申请,逾期不申请复查,本处理意见书即为该信访事项的终结性意见”。原告在收到被告的答复意见后,向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复查,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2017年11月7日作出《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维持了被告的答复意见。同时《复查意见书》明确告知原告“如对本局作出的复查意见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本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请求复核”。原告在收到复查意见后未继续向省人社厅申请复核。
【裁判结果】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和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明显不属于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裁定驳回李某志的起诉。
李某志不服,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驳回起诉的裁定。
【评析】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所有不履行职责的行为都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也不意味着人民法院能够通过司法审查方式来监督行政机关履行所有其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对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有明确的规定,对信访事项的答复不是可诉的行政行为,原告选择通过信访方式解决其所请求事项,就应当按《信访条例》的规定申请复查和复核,而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被告作出的是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并且三明市人社局也已经作出复查意见,该处理意见依法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为永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其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因提前退休的审批权限在设区市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被告无此职权,故该项诉求亦不能成立,依法予以驳回。
(作者单位: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