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牌坠落砸伤行人 商家赔偿8万元
2009-12-22 10:44:01
中国法院网讯 (胡安民 李树兵) 商店的一块广告牌不慎坠下砸伤一行人,造成九级伤残,为此,受伤者将其商店老板告上法庭,要求给予各项经济赔偿。近日,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法院判令被告郑某赔偿原告唐某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9799.10元。
2008年7月21日,原告唐某(女,38岁)路过由被告郑某租房经营的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步行街"七波辉"皮鞋店时,该店的广告牌坠下砸到唐某身上,当即将原告砸伤在地,其随后被送往利川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原告入院诊断为:腰4椎压缩性骨折并不全瘫、多处软组织损伤。
经原告自行委托,湖北利川腾龙法医司法鉴定所于同年11月12日对其伤残程度作出鉴定,结论为八级伤残。庭审中,被告对原告自行委托有关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2009年3月2日,经湖北恩施自治州鸿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伤残程度为九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郑某对于其所有的广告牌坠下将原告唐某砸伤的事实以及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无异议,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原告的赔偿标准适用城市居民还是农村人口标准。
本案中,原告从2000年10月因结婚将户口迁往东城街道办事处关东居民委员会七组且居住至今,并以与丈夫共同经营钢材门市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按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答复的相关精神,原告唐某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湖北省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对其所有的广告牌管理不善坠下将原告砸伤,导致原告构成九级伤残,给其造成较为严重的精神损害,可酌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被告辩称精神损害抚慰金系重复计算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08年7月21日,原告唐某(女,38岁)路过由被告郑某租房经营的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步行街"七波辉"皮鞋店时,该店的广告牌坠下砸到唐某身上,当即将原告砸伤在地,其随后被送往利川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原告入院诊断为:腰4椎压缩性骨折并不全瘫、多处软组织损伤。
经原告自行委托,湖北利川腾龙法医司法鉴定所于同年11月12日对其伤残程度作出鉴定,结论为八级伤残。庭审中,被告对原告自行委托有关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2009年3月2日,经湖北恩施自治州鸿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伤残程度为九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郑某对于其所有的广告牌坠下将原告唐某砸伤的事实以及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无异议,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原告的赔偿标准适用城市居民还是农村人口标准。
本案中,原告从2000年10月因结婚将户口迁往东城街道办事处关东居民委员会七组且居住至今,并以与丈夫共同经营钢材门市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按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答复的相关精神,原告唐某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湖北省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对其所有的广告牌管理不善坠下将原告砸伤,导致原告构成九级伤残,给其造成较为严重的精神损害,可酌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被告辩称精神损害抚慰金系重复计算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杨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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