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司法的人民性与基层人民法院工作模式的改进
2009-09-17 10:18:4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院长 吴根发
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特征。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要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执法为民,把维护好人民权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这一重要论述,阐明了我们党的宗旨和政法工作的目的,阐明了政法工作人民性的本质特征以及以此检验政法工作的根本标准。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它必然要在自己的运作模式和职能发挥中充分体现人民性的本质要求,适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维护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在全国法院系统广泛开展的“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中,应该如何全面理解司法的人民性特征,并以此指导法院工作、推动法院工作的改进呢?本文中,笔者就拟从一个基层法院工作者的角度浅谈自己的看法。
一、关于司法人民性的理论解读
人民性是社会主义的价值目标。司法的人民性,究其本质,乃是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人民性价值目标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要全面理解司法人民性的基本内涵,必须在此大背景下,并结合法院工作的实际进行解读。换言之,笔者认为,考察司法的人民性,必须从宏观、微观(即实际运作)两个层面上进行。
(一)宏观意义上的司法人民性之解读
司法作为国家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所体现的本质属性与其所在国家的本质属性是一致的。在我国,实行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而在社会主义的价值目标中,人民性居于核心地位。人民性,其基本要求就是,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人民群众作为推动历史前进的主体,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各项权利,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人民性的价值目标,究其内涵,大体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一是必须以人民群众为价值主体。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人,是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是推动社会前进的根本力量。人民群众不仅是实践主体,而且是价值主体。任何时候都必须坚持尊重社会发展规律与尊重人民历史主体地位的一致性,坚持为崇高理想奋斗与为最广大人民谋利益的一致性,坚持完成党的各项工作与实现人民利益的一致性。二是必须以人民利益为价值目标,最大限度地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三是必须以人民赞成为价值尺度。始终坚持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最高标准。
司法的人民性,应该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目标中人民性的应有内涵。其一,司法不仅是法官的活动,也不仅仅是为了司法的司法。它在主体性方面,既体现为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参与,也体现为司法必须以人民群众作为其活动的价值主体。可以说,正是群众对司法活动的参与,以及司法为了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新期待、新要求,才使司法工作获得了源源不断的发展动力。对于任何司法工作的创新与发展,都必须在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工作的经验及其对司法的期待和要求中去寻找。离开了这一点,盲目地照搬照抄所谓的外来经验,都可能产生水土不服的问题。其二,司法工作必须以人民利益为目标,最大限度地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司法工作,既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依法保护好每一个法律主体的合法权益,也在于通过惩治犯罪,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和尊严,从而在根本上维护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从历史的角度上看,其价值既在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当前利益,也在于维护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体系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促进国家长远发展,实现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其三,司法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满意为衡量的根本标准。即应始终坚持“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一切以人民满意作为衡量标准。
同时,我们也应认识到,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治架构中,国家权力的各个组成部分都体现为人民性价值目标的一致性。中国共产党是我们国家的执政党,它始终把“为人民服务”作为自己的根本宗旨。在党的领导下,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由人大产生的政府、法院、检察院及其他国家机构,都始终坚持把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自己的根本价值追求。这实际上就为我们党、为我们人民、也为我们所有的国家机构画起了同心圆。对于人民法院来说,坚持司法的人民性,也就应坚持自觉将自身置于国家的整个政治架构之中,通过坚持党的领导、人大的监督、政府、政协以及各有关部门的支持实现自己职能的有效运转。人民法院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也应主动将其工作融入到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之中。对于法院依靠自身努力难以单独解决的纠纷和问题,必须依靠党的领导,依靠我们国家的政治优势,通过各方大力支持,适当采取综合性的办法予以协调、解决。
(二)微观意义(即司法运作层面)上的司法人民性之解读
基于对宏观意义上司法人民性的理解,司法在实际运作层面上,必须体现为吸收人民群众参与、人民群众易于接近、能够理解且积极支持的特点。列宁认为,苏维埃社会主义法院应当是便于人民接近并有人民参与和行使权力的人民法院。
1、吸收人民群众的参与。人民群众对于司法的参与,有利于司法机关接受监督、了解民意,从而集中智慧,做出正确的决定,也能提高司法工作的透明度,便于各方理解司法工作,提高司法的公信力。群众参与司法,归纳起来,大抵可以分为四类:一是作为诉讼主体参加到案件的审理中来,如案件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按照法律规定,依法进行诉讼活动,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履行自己的诉讼义务。二是作为一般的社会公众参与案件实际处理的过程,比如说参与案件的陪审、调解、向法院说明其所了解的案件有关情况、帮助法院化解案件审理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等;三是人民群众通过见证案件审理的过程,如旁听案件庭审等,增进对司法工作的了解。四是人民群众通过适当的形式,向法院反映情况、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从而参与法院的决策过程,参与法院的监督管理,从而进一步推进法院工作。司法要吸收人民参与,就应当围绕上述四个方面切实采取措施。
2、人民群众易于接近。我们讲“两便”原则、讲司法为民,最基本的就是要为人民群众走进法院积极创造条件。为了让人民法院能够接近法院、走进法院,首先就要完善法院的硬件条件,如规范人民法庭设置、完善人民法院的各项服务设施,使当事人方便到法院诉讼、参与法院案件审理和旁听等,不至于让当事人因法院设施的不完善而产生不必要的空间距离,让当事人感受参与司法工作的巨大不便。其次,要降低当事人利用司法资源的门槛,尽可能地为人民群众参与诉讼进程提供方便。正如意大利著名学者卡佩莱蒂所言:“新型的正义以对有效性的探索为标志——有效的起诉权和应诉权,有效接近法院之权利,当事人双方实质性平等,将这种新的正义引入所有人可及的范围。”笔者认为,当事人能否有效地接近、利用司法资源,除了法院本身的硬件服务设施外,更重要的在于当事人的矛盾纠纷能否得以顺利进入到诉讼程序的轨道、当事人为诉讼支出的费用是否过重并且超出了当事人的承受能力、诉讼程序是否过于繁琐、僵化以致不便于利用、诉讼程序的要求是否与当事人的能力相对应、司法程序的运作是否存在竞技化的问题以及执行效率能否确保有执行条件的案件最终得到执行,从而兑现司法裁判所确定的内容等。同时,司法活动也应体现人文关怀。
3、司法的工作能为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理解、信任和支持。法律的力量基于人民内心的服膺与尊崇,司法权威的真正树立正是基于人民赋予了司法强大而不竭的动力。司法能为当事人理解、信任和支持,首先应源于司法的公正与效率本身。公正是司法的永恒精神和固有价值。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司法的实体公正又叫“司法的结果公正”,其标准是案件真实得以发现,法律被正确适用。它包括三个方面的要求:一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二是定性准确;三是处理得当。案件的实体公正,是司法裁判为当事人理解、信服的基本点。离开了案件的实体公正,就必然会产生冤屈的心理和抵触的情绪。司法的程序公正,又叫做“司法的形式公正”,是指全部司法活动的进行过程及其程序设计所具有的公正和正义。“正义不但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程序公正亦有两个方面的基本要求:一是诉讼程序规则及证据规则的设计,必须能够保证事实的有效发现及裁判的恰当与及时,而且易于为法官和当事人所理解和运用。诉讼程序规则与证据规则的设计,如不能保证事实的有效发现,则可能会出现诉讼竞技主义,出现滥诉,以至于违背实体正义的要求。如使程序过于烦琐,则会降低诉讼效率,提高诉讼成本,从而使人民群众厌诉。如诉讼程序规则与证据规则,超出了当事人的理解和运用能力,且无合理的救济途径,则必然脱离实际,无法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司法亦不能拖延,“迟来的公正即为不公正”,无合法的理由而导致案件拖延的,也势必无法得到当事人及人民群众的理解。二是法官的行为应当体现为公正。法官在诉讼过程中,无论是进行调解、协调,还是庭审的过程中,均应保持对当事人的尊重,不偏袒、歧视其中任何一方,不以个人主观情绪预设案件的胜败结果。同时,法官亦应展现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素质。作为法官,必须具备公正裁判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而且在职业道德操守方面品行良好。
司法要能为当事人理解、信任和支持,也离不开人们对法律的尊崇。可以说,正是人们对法律的尊崇,才能使法律获得权威,也才能使司法的理性得到普遍的尊重。而这既需要法律的良好制定,也需要法律被普遍地遵守和执行。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进程逐步推进,民众的法治意识日益增强,对司法的期待也越来越高,但同时亦有两方面的问题应引起重视:一是对司法的过高期待,凡属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矛盾和问题,都寄望于司法的解决,这种“司法万能论”事实上也必然因司法无法满足这种过高的期待而最终产生失望情绪;另一方面,亦有少数群众不懂法律,以个人的片面理解解决矛盾纠纷。其最终可能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正因如此,很多基本民众,包括基层组织都要求法院加大法律宣传的力度。而这也是法院应尽的社会责任,是司法人民性的具体体现。
司法要能为当事人理解、信任和支持,同样需要法院与人民群众加强沟通。法律本身比较原则、抽象,司法的程序规则也不同于一般的社会规范,这就必然会造成群众包括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理解、感知上的困难。同时,法律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要求法官在做出决定时能够说明其谨慎、合理裁量的理由。这就需要我们大力增强司法工作的透明度,使当事人能够通过各种渠道掌握司法的信息,理解司法的行为,消除司法神秘主义,从而避免不必要的误解。
二、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工作模式的改进
人民法院应当在其工作中体现出人民性的根本要求。这些年来,全国法院都在积极贯彻司法为民的要求,取得了很多的成效。但毋庸讳言,随着形势的发展和人民要求的不断提高,我们工作确实有很多值得进一步探索和改进。在此,笔者主要是从基层法院工作的角度提出一些自己的肤浅的看法。
(一)大力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提出合理对策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各类矛盾纠纷大量呈现。由此,对人民群众对司法保障的需求量不断增加,对要求司法保障的范围不断拓展,大量的新类型及疑难复杂矛盾需要法院去面对、处理。同时,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也提出了新需求,对程序公正更加关切,对实体公正观的内涵日益丰富。对司法过程和效果,人民群众也都寄予了更高的期望。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面对实际,大力加强有针对性的、前瞻性的调查研究,提出合理的应对之策。对于调查研究,一方面,我们要切实破除对基层法院调查研究不重视、对各种问题被动应付的问题,另一方面,也要不唯书、不崇洋,立足我国国情,建立科学、畅通、有效的民意收集机制,扑下身子,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及时全面地收集民意,真正找准群众的期待和要求,找到解决问题的切实可行的办法。对于基层法院来说,一是通过巡回办案、经常性走访、座谈,掌握群众的心声;二是要定期对立案、审判、执行等法院工作窗口的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总结,不断发现、解决新问题,及时总结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三是要畅通人民群众与法官,特别是与法院工作决策者、管理者、监督者的沟通渠道,使民众的各种意愿能够及时地进入法院的决策、管理、监督渠道之中。而这最重要的,笔者认为是要建立较完善的法官及法院决策者、管理者、监督者的经常性接待及问题处理机制;四是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加强与各方面专长人员的沟通、协调,共同研究探索新类型及疑难复杂问题的妥善解决办法。
(二)充分发挥法院职能,紧紧围绕和服务大局,在保障和服务中赢得地位
“有为才有位。”法院工作的地位,需要法院自身的争取和努力。“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是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题,也是司法人民性的基本要求。我们应当自觉地将法院工作融入到党和国家的全局工作之中,找准法院工作的结合点、切入点,坚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提供优质司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改革开放,保障国家法律政策的有效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
(三)改进审判执行工作机制,做足便民利民文章,实现法院工作与人民群众需求的真正融合
改进审判执行工作,首先就要畅通诉讼渠道,尽可能地方便群众提起诉讼。一是依法做好立案工作,保护好当事人的诉权。在立案工作中,笔者认为,重点是要做好五个方面的工作:(1)坚决防止办事拖拉、立案不及时的问题。(2)加强导诉工作。一方面,要设立导诉台,加强立案窗口建设,切实加强对当事人起诉的引导工作。由于当事人及社会公众普遍对法院工作并不了解,因此极必要设立专门的导诉人员,对来法院参与诉讼或联系工作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引导。另一方面,对当事人有合理主张,但其诉讼请求与法不合或缺乏相应基本证据的,应及时释明,指导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补充相关证据,同时进行必要的诉讼风险提示,引导当事人自主做出程序选择,引导矛盾纠纷的多元化处理。(3)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协调。对于不应由法院受理,而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及时转交其他部门处理,并向当事人做好解释工作。(4)切实做好司法救助工作,对有合理诉请,但确因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的当事人,依法及时进行救助。(5)大力加强立案疑难复杂问题的调查研究,对条件成熟的逐步放宽起诉条件,增强法院应对各类新类型案件及疑难复杂问题的能力。二是按照“两便”的原则,调整、改善人民法庭的设置,同时在农村地区设置巡回审判点和法院联系点,建立假日法庭、夜间法庭,实行巡回审判等,切实方便群众提起、参与诉讼。近几年,我院在全县范围内深入推进司法协理网络建设,在各乡村建立了大量的法院联系点,受到了人民群众的普遍欢迎。群众既感受到了法院诉讼的方便,也通过与法院干警的沟通,多了纠纷多元化处理的选择。对此,有些同志曾质疑称这些工作违背了司法的被动性原则。笔者认为,这些方法确实增强了法院服务工作的主动性,但其在客观上并未违反不告不理的原则,它与法院主动开发案源有很大的不同,事实上自我院建立该项工作机制以来,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数还有所下降。
改进审判执行工作,需要我们根据实际情况,在现有诉讼程序的基础上,探索程序的多元化,进一步适度简化诉讼程序。一是要依法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使大量的案件可以通过简易程序较快得到解决;二是要大力加强立案调解和庭前调解工作。在实践中,既要坚持案件及时开庭,保证案件依法及时裁决,同时也要纠正“须等案件开庭后再行处理”的片面做法。立案调解、庭前调解,一方面,缩短了诉讼进程,减少了当事人为诉讼准备的时间和精力、减少了诉讼代理费用,节约了司法资源,另一方面,也可以让当事人尽快从诉讼中解脱出来,并减少当事人因开庭审理而产生的抵触情绪,因而受到了当事人的普遍欢迎。在实践中,我们应该注意的就是必须对此项工作进行必要的规范。三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愿,适当简化普通程序。四是要改进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制度,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大力推行巡回审判、就地办案工作制度,克服案件审理程序过于程式化的不足,努力实现办案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统一。
改进审判执行工作,需要我们维护好程序公正和法官的良好形象。当前,人民群众不仅关注实体公正,对程序公正乃至司法行为规范性的关注程度也空前提高,要求法院审判和执行案件,必须通过司法程序的正当性和司法行为的规范性,表现出司法是公正的。同时,我们在审判执行案件的整个过程中,都必须始终维护法官的廉洁、公正、文明、业务精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法国著名法学家林曾言:“法不只是单纯的理想,而是有生命的力量。因此,正义之神一手提着天平,用它衡量法;另一手握着剑,用它维护法。剑如果不带着天平,就是赤裸裸的暴力;天平如果不带着剑,就意味着软弱无力。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只有在正义之神操剑的力量和掌握天平的技巧并驾齐驱的时候,一种完善的法治状态才能占统治地位。”在实践工作中,我们必须加强这两个方面的管理与监督,对出现问题的,要坚决严肃处理。
改进审判执行工作,要求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司法效果问题。对于司法效果,笔者认为,主要是要处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坚持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统一,而不能片面强调程序正义而忽视案件实体处理的相对公正。二是要积极运用调解、协调、和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努力钝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三是要注重实际问题的解决。要认真分析案件所涉及的利益关系,找准矛盾的冲突点、找准利益的共同点、找准解决问题的法理、情理结合点,避免简单、机械办案,充分运用调解、协调、依法裁判的手段,保证当事人实际问题的切实解决。四是要正确理解法律精神,认真抓好新类型和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既坚持依法办案,也注意体现鲜明的价值导向,在审判实践中处理好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突出问题,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五是加强各级法院典型案例库建设,加强对类案的分析研究,及时对类案制定适用法律的意见,强化案件定案的把关,构建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的多层级定案把关机制,坚持和完善改判发回重案件的定期分析通报制度,切实解决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法律适用不统一的问题。六是要高度重视执行工作,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加强执行工作调度,加大对消极执行、拒不执行法院裁决的行为的惩处力度,保证有条件执行的案件全面及时执结。
(四)完善司法民主、公开制度,强化法院对外沟通,努力增进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司法的民主与公开,是增进外部对法院理解的重要渠道,也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由之路。强化司法的民主、公开,一是要完善、落实好人民陪审员制度,拓展人民陪审员参与司法活动的范围,保证陪审员真正行使权力,探索陪审员参与调解、执行的工作制度。二是要完善庭审的旁听制度,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行业人士旁听案件,在确保庭审安全、有序的基础上,保证社会公众旁听案件审理的权利。三是强化庭审功能,规范裁判文书制作,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有针对性地回应好当事人的意见和主张,特别注意增强判决案件的裁判文书说理性。四是探索对话型诉讼,加强法律的释明和解释工作,通过强化立案、庭前、庭中、执行等各个环节与当事人的沟通以及判后释疑,使当事人充分理解法院的各项工作以及作出裁判的法律、事实依据和裁判方案的合理性。五是实行裁判文书公开制度,畅通监督渠道,自觉接受人大、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正确对待来自各方面的批评,及时发现、纠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六是大力加强司法宣传,强化对外沟通,从而增强各界对法院工作的理解。
(五)完善审判质效管理机制,强化司法保障能力,为司法人民性目标的实现提供有力保障
一是要健全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对案件审理的过程实行全程监督,严防案件超审限。要注意规范司法鉴定、中止工作,防止因管理不严拖延案件审理,造成诉讼费用的不必要增加。二是健全质量案件评查制度,进行定期分析通报。三是要建立健全审判质效评估体系,建立审判执行运行态势定期分析制度,强化对审判工作的调度、管理。四是细化审判、执行工作操作规程,切实规范司法行为。五是强化司法能力建设机制,大力加强法院队伍建设,着力提高法院干警队伍的综合素质,为实现司法人民性的目标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六是要加强司法业绩评价和责任体系建设,建立审判监察工作制度,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查究。七是创新保障机制,强化司法经费保障。要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的支持,加大对法院办案经费、基本建设投入。同时,加强调查研究,创新工作机制,提高法院内部的经费保障管理水平,做到科学管理,提高经费的管理效益,足额保障办案经费之需。要进一步加大物质建设投入,改善法院办案条件,推进司法的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完善法院的服务设施和功能。
一、关于司法人民性的理论解读
人民性是社会主义的价值目标。司法的人民性,究其本质,乃是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人民性价值目标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要全面理解司法人民性的基本内涵,必须在此大背景下,并结合法院工作的实际进行解读。换言之,笔者认为,考察司法的人民性,必须从宏观、微观(即实际运作)两个层面上进行。
(一)宏观意义上的司法人民性之解读
司法作为国家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所体现的本质属性与其所在国家的本质属性是一致的。在我国,实行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而在社会主义的价值目标中,人民性居于核心地位。人民性,其基本要求就是,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人民群众作为推动历史前进的主体,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各项权利,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人民性的价值目标,究其内涵,大体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一是必须以人民群众为价值主体。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人,是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是推动社会前进的根本力量。人民群众不仅是实践主体,而且是价值主体。任何时候都必须坚持尊重社会发展规律与尊重人民历史主体地位的一致性,坚持为崇高理想奋斗与为最广大人民谋利益的一致性,坚持完成党的各项工作与实现人民利益的一致性。二是必须以人民利益为价值目标,最大限度地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三是必须以人民赞成为价值尺度。始终坚持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最高标准。
司法的人民性,应该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目标中人民性的应有内涵。其一,司法不仅是法官的活动,也不仅仅是为了司法的司法。它在主体性方面,既体现为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参与,也体现为司法必须以人民群众作为其活动的价值主体。可以说,正是群众对司法活动的参与,以及司法为了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新期待、新要求,才使司法工作获得了源源不断的发展动力。对于任何司法工作的创新与发展,都必须在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工作的经验及其对司法的期待和要求中去寻找。离开了这一点,盲目地照搬照抄所谓的外来经验,都可能产生水土不服的问题。其二,司法工作必须以人民利益为目标,最大限度地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司法工作,既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依法保护好每一个法律主体的合法权益,也在于通过惩治犯罪,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和尊严,从而在根本上维护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从历史的角度上看,其价值既在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当前利益,也在于维护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体系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促进国家长远发展,实现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其三,司法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满意为衡量的根本标准。即应始终坚持“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一切以人民满意作为衡量标准。
同时,我们也应认识到,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治架构中,国家权力的各个组成部分都体现为人民性价值目标的一致性。中国共产党是我们国家的执政党,它始终把“为人民服务”作为自己的根本宗旨。在党的领导下,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由人大产生的政府、法院、检察院及其他国家机构,都始终坚持把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自己的根本价值追求。这实际上就为我们党、为我们人民、也为我们所有的国家机构画起了同心圆。对于人民法院来说,坚持司法的人民性,也就应坚持自觉将自身置于国家的整个政治架构之中,通过坚持党的领导、人大的监督、政府、政协以及各有关部门的支持实现自己职能的有效运转。人民法院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也应主动将其工作融入到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之中。对于法院依靠自身努力难以单独解决的纠纷和问题,必须依靠党的领导,依靠我们国家的政治优势,通过各方大力支持,适当采取综合性的办法予以协调、解决。
(二)微观意义(即司法运作层面)上的司法人民性之解读
基于对宏观意义上司法人民性的理解,司法在实际运作层面上,必须体现为吸收人民群众参与、人民群众易于接近、能够理解且积极支持的特点。列宁认为,苏维埃社会主义法院应当是便于人民接近并有人民参与和行使权力的人民法院。
1、吸收人民群众的参与。人民群众对于司法的参与,有利于司法机关接受监督、了解民意,从而集中智慧,做出正确的决定,也能提高司法工作的透明度,便于各方理解司法工作,提高司法的公信力。群众参与司法,归纳起来,大抵可以分为四类:一是作为诉讼主体参加到案件的审理中来,如案件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按照法律规定,依法进行诉讼活动,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履行自己的诉讼义务。二是作为一般的社会公众参与案件实际处理的过程,比如说参与案件的陪审、调解、向法院说明其所了解的案件有关情况、帮助法院化解案件审理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等;三是人民群众通过见证案件审理的过程,如旁听案件庭审等,增进对司法工作的了解。四是人民群众通过适当的形式,向法院反映情况、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从而参与法院的决策过程,参与法院的监督管理,从而进一步推进法院工作。司法要吸收人民参与,就应当围绕上述四个方面切实采取措施。
2、人民群众易于接近。我们讲“两便”原则、讲司法为民,最基本的就是要为人民群众走进法院积极创造条件。为了让人民法院能够接近法院、走进法院,首先就要完善法院的硬件条件,如规范人民法庭设置、完善人民法院的各项服务设施,使当事人方便到法院诉讼、参与法院案件审理和旁听等,不至于让当事人因法院设施的不完善而产生不必要的空间距离,让当事人感受参与司法工作的巨大不便。其次,要降低当事人利用司法资源的门槛,尽可能地为人民群众参与诉讼进程提供方便。正如意大利著名学者卡佩莱蒂所言:“新型的正义以对有效性的探索为标志——有效的起诉权和应诉权,有效接近法院之权利,当事人双方实质性平等,将这种新的正义引入所有人可及的范围。”笔者认为,当事人能否有效地接近、利用司法资源,除了法院本身的硬件服务设施外,更重要的在于当事人的矛盾纠纷能否得以顺利进入到诉讼程序的轨道、当事人为诉讼支出的费用是否过重并且超出了当事人的承受能力、诉讼程序是否过于繁琐、僵化以致不便于利用、诉讼程序的要求是否与当事人的能力相对应、司法程序的运作是否存在竞技化的问题以及执行效率能否确保有执行条件的案件最终得到执行,从而兑现司法裁判所确定的内容等。同时,司法活动也应体现人文关怀。
3、司法的工作能为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理解、信任和支持。法律的力量基于人民内心的服膺与尊崇,司法权威的真正树立正是基于人民赋予了司法强大而不竭的动力。司法能为当事人理解、信任和支持,首先应源于司法的公正与效率本身。公正是司法的永恒精神和固有价值。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司法的实体公正又叫“司法的结果公正”,其标准是案件真实得以发现,法律被正确适用。它包括三个方面的要求:一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二是定性准确;三是处理得当。案件的实体公正,是司法裁判为当事人理解、信服的基本点。离开了案件的实体公正,就必然会产生冤屈的心理和抵触的情绪。司法的程序公正,又叫做“司法的形式公正”,是指全部司法活动的进行过程及其程序设计所具有的公正和正义。“正义不但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程序公正亦有两个方面的基本要求:一是诉讼程序规则及证据规则的设计,必须能够保证事实的有效发现及裁判的恰当与及时,而且易于为法官和当事人所理解和运用。诉讼程序规则与证据规则的设计,如不能保证事实的有效发现,则可能会出现诉讼竞技主义,出现滥诉,以至于违背实体正义的要求。如使程序过于烦琐,则会降低诉讼效率,提高诉讼成本,从而使人民群众厌诉。如诉讼程序规则与证据规则,超出了当事人的理解和运用能力,且无合理的救济途径,则必然脱离实际,无法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司法亦不能拖延,“迟来的公正即为不公正”,无合法的理由而导致案件拖延的,也势必无法得到当事人及人民群众的理解。二是法官的行为应当体现为公正。法官在诉讼过程中,无论是进行调解、协调,还是庭审的过程中,均应保持对当事人的尊重,不偏袒、歧视其中任何一方,不以个人主观情绪预设案件的胜败结果。同时,法官亦应展现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素质。作为法官,必须具备公正裁判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而且在职业道德操守方面品行良好。
司法要能为当事人理解、信任和支持,也离不开人们对法律的尊崇。可以说,正是人们对法律的尊崇,才能使法律获得权威,也才能使司法的理性得到普遍的尊重。而这既需要法律的良好制定,也需要法律被普遍地遵守和执行。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进程逐步推进,民众的法治意识日益增强,对司法的期待也越来越高,但同时亦有两方面的问题应引起重视:一是对司法的过高期待,凡属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矛盾和问题,都寄望于司法的解决,这种“司法万能论”事实上也必然因司法无法满足这种过高的期待而最终产生失望情绪;另一方面,亦有少数群众不懂法律,以个人的片面理解解决矛盾纠纷。其最终可能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正因如此,很多基本民众,包括基层组织都要求法院加大法律宣传的力度。而这也是法院应尽的社会责任,是司法人民性的具体体现。
司法要能为当事人理解、信任和支持,同样需要法院与人民群众加强沟通。法律本身比较原则、抽象,司法的程序规则也不同于一般的社会规范,这就必然会造成群众包括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理解、感知上的困难。同时,法律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要求法官在做出决定时能够说明其谨慎、合理裁量的理由。这就需要我们大力增强司法工作的透明度,使当事人能够通过各种渠道掌握司法的信息,理解司法的行为,消除司法神秘主义,从而避免不必要的误解。
二、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工作模式的改进
人民法院应当在其工作中体现出人民性的根本要求。这些年来,全国法院都在积极贯彻司法为民的要求,取得了很多的成效。但毋庸讳言,随着形势的发展和人民要求的不断提高,我们工作确实有很多值得进一步探索和改进。在此,笔者主要是从基层法院工作的角度提出一些自己的肤浅的看法。
(一)大力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提出合理对策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各类矛盾纠纷大量呈现。由此,对人民群众对司法保障的需求量不断增加,对要求司法保障的范围不断拓展,大量的新类型及疑难复杂矛盾需要法院去面对、处理。同时,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也提出了新需求,对程序公正更加关切,对实体公正观的内涵日益丰富。对司法过程和效果,人民群众也都寄予了更高的期望。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面对实际,大力加强有针对性的、前瞻性的调查研究,提出合理的应对之策。对于调查研究,一方面,我们要切实破除对基层法院调查研究不重视、对各种问题被动应付的问题,另一方面,也要不唯书、不崇洋,立足我国国情,建立科学、畅通、有效的民意收集机制,扑下身子,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及时全面地收集民意,真正找准群众的期待和要求,找到解决问题的切实可行的办法。对于基层法院来说,一是通过巡回办案、经常性走访、座谈,掌握群众的心声;二是要定期对立案、审判、执行等法院工作窗口的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总结,不断发现、解决新问题,及时总结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三是要畅通人民群众与法官,特别是与法院工作决策者、管理者、监督者的沟通渠道,使民众的各种意愿能够及时地进入法院的决策、管理、监督渠道之中。而这最重要的,笔者认为是要建立较完善的法官及法院决策者、管理者、监督者的经常性接待及问题处理机制;四是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加强与各方面专长人员的沟通、协调,共同研究探索新类型及疑难复杂问题的妥善解决办法。
(二)充分发挥法院职能,紧紧围绕和服务大局,在保障和服务中赢得地位
“有为才有位。”法院工作的地位,需要法院自身的争取和努力。“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是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题,也是司法人民性的基本要求。我们应当自觉地将法院工作融入到党和国家的全局工作之中,找准法院工作的结合点、切入点,坚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提供优质司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改革开放,保障国家法律政策的有效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
(三)改进审判执行工作机制,做足便民利民文章,实现法院工作与人民群众需求的真正融合
改进审判执行工作,首先就要畅通诉讼渠道,尽可能地方便群众提起诉讼。一是依法做好立案工作,保护好当事人的诉权。在立案工作中,笔者认为,重点是要做好五个方面的工作:(1)坚决防止办事拖拉、立案不及时的问题。(2)加强导诉工作。一方面,要设立导诉台,加强立案窗口建设,切实加强对当事人起诉的引导工作。由于当事人及社会公众普遍对法院工作并不了解,因此极必要设立专门的导诉人员,对来法院参与诉讼或联系工作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引导。另一方面,对当事人有合理主张,但其诉讼请求与法不合或缺乏相应基本证据的,应及时释明,指导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补充相关证据,同时进行必要的诉讼风险提示,引导当事人自主做出程序选择,引导矛盾纠纷的多元化处理。(3)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协调。对于不应由法院受理,而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及时转交其他部门处理,并向当事人做好解释工作。(4)切实做好司法救助工作,对有合理诉请,但确因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的当事人,依法及时进行救助。(5)大力加强立案疑难复杂问题的调查研究,对条件成熟的逐步放宽起诉条件,增强法院应对各类新类型案件及疑难复杂问题的能力。二是按照“两便”的原则,调整、改善人民法庭的设置,同时在农村地区设置巡回审判点和法院联系点,建立假日法庭、夜间法庭,实行巡回审判等,切实方便群众提起、参与诉讼。近几年,我院在全县范围内深入推进司法协理网络建设,在各乡村建立了大量的法院联系点,受到了人民群众的普遍欢迎。群众既感受到了法院诉讼的方便,也通过与法院干警的沟通,多了纠纷多元化处理的选择。对此,有些同志曾质疑称这些工作违背了司法的被动性原则。笔者认为,这些方法确实增强了法院服务工作的主动性,但其在客观上并未违反不告不理的原则,它与法院主动开发案源有很大的不同,事实上自我院建立该项工作机制以来,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数还有所下降。
改进审判执行工作,需要我们根据实际情况,在现有诉讼程序的基础上,探索程序的多元化,进一步适度简化诉讼程序。一是要依法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使大量的案件可以通过简易程序较快得到解决;二是要大力加强立案调解和庭前调解工作。在实践中,既要坚持案件及时开庭,保证案件依法及时裁决,同时也要纠正“须等案件开庭后再行处理”的片面做法。立案调解、庭前调解,一方面,缩短了诉讼进程,减少了当事人为诉讼准备的时间和精力、减少了诉讼代理费用,节约了司法资源,另一方面,也可以让当事人尽快从诉讼中解脱出来,并减少当事人因开庭审理而产生的抵触情绪,因而受到了当事人的普遍欢迎。在实践中,我们应该注意的就是必须对此项工作进行必要的规范。三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愿,适当简化普通程序。四是要改进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制度,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大力推行巡回审判、就地办案工作制度,克服案件审理程序过于程式化的不足,努力实现办案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统一。
改进审判执行工作,需要我们维护好程序公正和法官的良好形象。当前,人民群众不仅关注实体公正,对程序公正乃至司法行为规范性的关注程度也空前提高,要求法院审判和执行案件,必须通过司法程序的正当性和司法行为的规范性,表现出司法是公正的。同时,我们在审判执行案件的整个过程中,都必须始终维护法官的廉洁、公正、文明、业务精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法国著名法学家林曾言:“法不只是单纯的理想,而是有生命的力量。因此,正义之神一手提着天平,用它衡量法;另一手握着剑,用它维护法。剑如果不带着天平,就是赤裸裸的暴力;天平如果不带着剑,就意味着软弱无力。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只有在正义之神操剑的力量和掌握天平的技巧并驾齐驱的时候,一种完善的法治状态才能占统治地位。”在实践工作中,我们必须加强这两个方面的管理与监督,对出现问题的,要坚决严肃处理。
改进审判执行工作,要求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司法效果问题。对于司法效果,笔者认为,主要是要处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坚持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统一,而不能片面强调程序正义而忽视案件实体处理的相对公正。二是要积极运用调解、协调、和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努力钝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三是要注重实际问题的解决。要认真分析案件所涉及的利益关系,找准矛盾的冲突点、找准利益的共同点、找准解决问题的法理、情理结合点,避免简单、机械办案,充分运用调解、协调、依法裁判的手段,保证当事人实际问题的切实解决。四是要正确理解法律精神,认真抓好新类型和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既坚持依法办案,也注意体现鲜明的价值导向,在审判实践中处理好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突出问题,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五是加强各级法院典型案例库建设,加强对类案的分析研究,及时对类案制定适用法律的意见,强化案件定案的把关,构建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的多层级定案把关机制,坚持和完善改判发回重案件的定期分析通报制度,切实解决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法律适用不统一的问题。六是要高度重视执行工作,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加强执行工作调度,加大对消极执行、拒不执行法院裁决的行为的惩处力度,保证有条件执行的案件全面及时执结。
(四)完善司法民主、公开制度,强化法院对外沟通,努力增进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司法的民主与公开,是增进外部对法院理解的重要渠道,也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由之路。强化司法的民主、公开,一是要完善、落实好人民陪审员制度,拓展人民陪审员参与司法活动的范围,保证陪审员真正行使权力,探索陪审员参与调解、执行的工作制度。二是要完善庭审的旁听制度,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行业人士旁听案件,在确保庭审安全、有序的基础上,保证社会公众旁听案件审理的权利。三是强化庭审功能,规范裁判文书制作,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有针对性地回应好当事人的意见和主张,特别注意增强判决案件的裁判文书说理性。四是探索对话型诉讼,加强法律的释明和解释工作,通过强化立案、庭前、庭中、执行等各个环节与当事人的沟通以及判后释疑,使当事人充分理解法院的各项工作以及作出裁判的法律、事实依据和裁判方案的合理性。五是实行裁判文书公开制度,畅通监督渠道,自觉接受人大、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正确对待来自各方面的批评,及时发现、纠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六是大力加强司法宣传,强化对外沟通,从而增强各界对法院工作的理解。
(五)完善审判质效管理机制,强化司法保障能力,为司法人民性目标的实现提供有力保障
一是要健全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对案件审理的过程实行全程监督,严防案件超审限。要注意规范司法鉴定、中止工作,防止因管理不严拖延案件审理,造成诉讼费用的不必要增加。二是健全质量案件评查制度,进行定期分析通报。三是要建立健全审判质效评估体系,建立审判执行运行态势定期分析制度,强化对审判工作的调度、管理。四是细化审判、执行工作操作规程,切实规范司法行为。五是强化司法能力建设机制,大力加强法院队伍建设,着力提高法院干警队伍的综合素质,为实现司法人民性的目标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六是要加强司法业绩评价和责任体系建设,建立审判监察工作制度,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查究。七是创新保障机制,强化司法经费保障。要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的支持,加大对法院办案经费、基本建设投入。同时,加强调查研究,创新工作机制,提高法院内部的经费保障管理水平,做到科学管理,提高经费的管理效益,足额保障办案经费之需。要进一步加大物质建设投入,改善法院办案条件,推进司法的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完善法院的服务设施和功能。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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