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高院:立案审核不得增加法定外证明材料
2019-07-05 17:56:20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牛少杰
记者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出台《关于加强和规范登记立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全省法院立案审核时,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交法定外的证明材料,为群众立案减负。
意见规定,审核当事人的起诉和自诉,不得在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以外增加立案证明材料。不得要求原告提供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持身份证或户口簿能够证明在受诉法院辖区居住的,不得要求另行提供居住证明;除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或立案时必须查看的原件、原物外,不得要求当事人必须提交原件、原物。
意见的出台,也为律师代理立案提供了便利。律师持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等代当事人立案的,不得要求当事人同时到场,不得要求律师提供当事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原件,不得限制实习律师代办立案事务。
与此同时,意见还要求严格执行一次性全面告知和补正规定。经审核,当事人提交的立案材料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当将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期限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不得以“不符合条件”“缺少材料”等模糊理由将案件随意退回、反复退回,严禁让当事人反复补正。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意见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登记立案工作,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行使诉权,发挥人民法庭方便快捷的立案服务功能,把方便带给群众。
意见规定,审核当事人的起诉和自诉,不得在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以外增加立案证明材料。不得要求原告提供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持身份证或户口簿能够证明在受诉法院辖区居住的,不得要求另行提供居住证明;除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或立案时必须查看的原件、原物外,不得要求当事人必须提交原件、原物。
意见的出台,也为律师代理立案提供了便利。律师持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等代当事人立案的,不得要求当事人同时到场,不得要求律师提供当事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原件,不得限制实习律师代办立案事务。
与此同时,意见还要求严格执行一次性全面告知和补正规定。经审核,当事人提交的立案材料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当将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期限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不得以“不符合条件”“缺少材料”等模糊理由将案件随意退回、反复退回,严禁让当事人反复补正。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意见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登记立案工作,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行使诉权,发挥人民法庭方便快捷的立案服务功能,把方便带给群众。
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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