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立调解优先理念 开创调解工作新局面
2009-08-18 08:58:2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院长 丁玮
在全国法院系统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活动如火如荼之际,会泽县人民法院按照科学发展的要求,在案结事了,息诉止纷,和谐司法上下功夫。结合最高院最近提出的“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新调解工作原则,会泽法院及时调整工作思路,作出“树立调解优先理念,开创调解工作新局面”的工作部署。案结事了,息诉止纷,这是人民法官为民司法的具体体现,也是法官虚怀若谷、为民爱民的具体体现。
一、司法的困惑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市场经济逐步渗透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人与人之间的利益逐渐多元化,各种矛盾纠纷频发。据统计,2008年,全国各级法院受理和审结案件数量首次突破1000万件,今年上半年案件总量又同比增长8.25%。就业、劳动争议等民生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大量增加,因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等利益格局调整问题引发的群体性热点、敏感事件频频发生。常规矛盾纠纷如相邻权、健康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各种合同纠纷等等也有增无减。
诉讼,本应是穷尽一切救济手段之后的终极选择,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但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很多人认为诉讼是解决矛盾纠纷最有效、最彻底的办法,从而造就了对诉讼机制的迷信,助长了诉讼万能思潮的泛滥,一时间,上法庭讨说法成为社会时尚。于是大量矛盾纠纷涌向法院,造成法院“爆炸诉讼”局面。诉讼固有的特点使得现有的司法资源远远满足不了人们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再加上法院办案程序复杂,容易在客观上滋生久审不决、久拖不执、积案居高不下和审判质量下降等“诉讼爆炸”综合症,进而影响到法院的司法信用和审判的公信力。同时由于办案规范化管理和当事人不服审判提出上诉、抗诉、申诉等原因,造成办案程序复杂,审理一再迟延。积案多、上诉多、涉诉信访多、执行难等随之而来的问题给法院工作带来巨大压力。
如何解决这些难题,更好地促进法院各项工作,一种新的审判理念呼之欲出。调解,这个具有东方特色,符合我国传统文化特点及大众厌诉心里的“东方经验”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人民法院加强司法调解工作势在必行。
2009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形势发展,在“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调解工作原则基础上,提出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新的调解工作原则,为我们指明了工作方向。具有“东方经验”美誉的调解再次提上重要日程,案结事了、息诉止纷、节约司法资源、最大限度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调解工作的多种积极效能正在不断显现。人民法院的调解工作迎来了大发展的良好局面,我们要积极树立“调解优先”理念,努力开创法院调解工作新局面。
二、司法调解的可行性
受儒家中庸思想影响,我国历来主张“谦让”、“和为贵”、“有事好商量”,竭力避免争讼,发生纠纷大多希望在平等、友好的氛围下通过协商,互谅互让达成一致,诉讼是不得已而为之。司法调解在我国有着深厚的文化底蕴和社会基础,符合中国人的文化传统和心理特征。
首先,民间调解传统悠久。民间调解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已经潜移默化地融合到我国的政治、哲学、宗教、伦理、道德、社会民情和民族心理素质之间,调解被西方誉为“东方一支花”或“东方经验”,为司法调解工作大力开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其次,群众厌诉心理。虽然我国法制建设取得一定的成就,但很多人的厌诉心理依然存在。老百姓自古就认为“法”即“刑”,一生最怕去的两个地方就是医院和法院。这种厌诉心理为司法调解提供了社会基础。
第三,判决成本高昂,当事人负担重,且程序复杂、周期长、专业性强,调解可以弥补这些不足。诉讼,当事人不仅要支付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和申请执行费,还要承担律师代理费、车旅费等。提起上诉、抗诉、申诉还要支付必要的费用。同时人民法院为此所付出的人力、物力、财力也不断增加。调解则可以省去很多步骤,减少当事人开支,缩短办案周期。
第四、当事人诉讼心理的转变。很多矛盾纠纷都是由利益冲突引起,当事人之间并没有多少过激的矛盾。因此,诉讼的目的是达到双赢而不是两败俱伤,在这种诉讼心理的驱使下,当事人会寻求最经济、最快捷的方式来解决矛盾纠纷,调解正好符合当事人的诉讼心理。
三、调解的必要性
首先,弥补判决局限。法院裁判的规则是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公正优于实体公正。但在具体个案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一方不一定能举出确凿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由于诉讼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在加上对法院裁判规则的不理解,当事人很可能会把矛盾转移到法院身上,不但影响人民法院的形象,还会导致涉诉信访产生,一些人甚至会采取过激方法来主张自己的权利。诉讼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不能统一,不利于矛盾纠纷的最终解决。
其次,新时期矛盾纠纷的特点。我国社会转型正面临关键的临界点,社会矛盾众多,各类纠纷频发。这些矛盾纠纷具有类型多样化、主体多元化、内容复合化、调处疑难化、矛盾易激化等特点。面对这些法律关系复杂,争议较大的纠纷,判决极易留下上访、信访、执行难等隐患,不利于问题的最终解决。
第三,调解能缓解法院工作压力,减轻当事人诉累。如前文所述,“爆炸诉讼”让现有的司法资源无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导致法院工作量巨大,工作压力大。调解缩短办案周期,节约司法成本,有效减轻法院工作压力。同时调解简单有效、成本低廉、方便快捷、周期短,大大降低诉讼成本,减少当事人诉累。
第四,解决“执行难”症结。古有“蜀道难,难于上青天。”,今有“执行难,难于上青天。”。执行难已成为全国法院普遍存在的难题,各地法院年年搞执行大会战,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但收效甚微。“法律白条”现象始终难除,严重影响了法院的声誉和国家专政机关的权威。造成部分当事人“因诉致贫”,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活和生产,使社会存在不稳定的隐患。调解结案则能很好地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承诺的法律义务,从根源上解决执行难。
第五,减少涉诉信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经过全国各级法院的共同努力和全社会的广泛支持,涉诉信访同比下降49.74%。参照2008年最高院工作报告的数据可以看出,08—09年度全国各级法院仍受理了933万多件涉诉信访案件。从这一数字可以看出,涉诉信访仍然是法院工作的一个难题,法院仍需耗费巨大的司法资源来解决这一难题。导致涉诉信访案件居高不下的原因有很多,但矛盾纠纷没有得到最终解决是最主要的原因。很多案件虽经一审、二审、再审,当事人仍没有解开心结,调解有望改变这一现状。
四、树立调解优先观念,开创调解新局面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紧紧围绕“案结事了”这个目标,尽可能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努力实现调解结案率和服判息诉率的“两上升”,实现涉诉信访率和强制执行率的“两下降”,探索出一条“息诉多、效果好”的良性循环路子。
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也指出,诉讼调解完全符合现代法治精神和司法要求,要纠正那种认为调解“违背现代法治原则”,是“低水平司法”的错误认识,牢固树立调解是“高质量审判”、“ 高艺术司法”的观念,把调解作为案件的首要结案方式,解决好“重判轻调”的倾向,打牢“调解优先”理念的思想基础。调解,既有利于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也有助于节省司法资源,从而实现诉讼效益和社会效果的共赢。
树立“调解优先”理念,应解决以下几方面问题:
首先,解决意识、理念问题。意识决定一切,审判人员要树立的“调解优先”理念,对调解的可行性、重要性、必要性要有有充分的认识,摒弃原有判决万能、判决了事的审判理念和思维模式;对用调解方法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的合理性、有效性有充分的认识;要对通过调解的方法审理案件能够达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有充分的认识。认识先行,对调解的积极作用有了正确的认识,对确立“调解优先”的理念能够起到先导作用。
同时,还要用“调解优先”理念来影响和引导当事人,让当事人形成或接受“调解优先”理念。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要尽量避免让当事人产生对裁判的期待和预期,减少当事人对诉讼的主动性和参与度,减少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对抗,从而达到减少不利于调解的因素的效果,对当事人适时引导,为调解工作创造积极条件。
其次,解决方法技巧问题。仅有理念还远远不够,还必须注重调解方法和技巧,让“调解优先”理念取得成效。调解只是过程,“调解优先”理念正确与否须要用结果来检验,这个结果是“案结事了”,是“调解优先”要达到的目的。要取得调解的成效,需要审判人员不断学习调解的方法和技能,提高调解的能力,要让“调解优先”理念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最终,让“调解优先”的理念深入人心,让我们的每一个审判人员都能做到在具体的案件审理工作中,自觉地运用好“调解优先”的理念。
会泽法院在日常调解工作中,认真总结调解经验,如今日提出的“调解十法”(载于云南法院网等)。如亲情调解法(对于赡养、抚养、扶养、婚姻家庭纠纷,充分把握原被告顾及亲情的心理特征,围绕双方的亲情展开,多讲伦理道德,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说服双方互谅互让,化干戈为玉帛。)、冷却调解法(对人身损害等双方之间的冲突较大,立即调解效果不佳,可在做好相关工作的同时,冷却对待,延长调处时间,让当事人各理其事,淡化双方之间的冲突,磨其棱角,钝化矛盾,然后再进行调解。)等等。
第三,注重调解语言。三寸不烂之舌,强于百万之师,语言艺术的魅力可见一般。我们在调解工作中一定要注重语言艺术的运用,以取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相邻权纠纷,此类案件调解难度大,其原因在于纠纷涉及不动产或自然条件,其权利的实现与否,直接关系到子孙后代的生产、生活环境、条件,所以法官在给当事人做调解工作时,双方当事人均特别谨慎。调解工作中科适当使用一些家喻户晓的民间谚语,譬如“千里书信为堵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打虎还要亲兄弟,上阵还需父子兵”、“兄弟齐心、其力断金”、“远亲不如近邻”等等,教育感化当事人,促使双方互谅互让,达成一致。
调解中不宜使用过激语言,如“反正判决也就是这么回事”、“别以为判决对你有什么好处”等等,这样的话语很容易让当事人产生对立情绪,不利于继续做调解工作。总之,语言这门艺术在调解工作中至关重要,运用恰当与否直接关乎?否调解结案。
第四,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一是不能违背自愿原则,强迫调解;二是不能因强调调解而超过诉讼期限,久拖不决;三是不能因当事人是否配合调解的原因而影响对案件的判决结果。
在形势多变,矛盾纠纷频发,利益主体多元,矛盾易于激化,执行难,涉诉信访多的大背景下,我们一定要认真践行科学发展理念,牢固树立“调解优先”观念,摒弃“坐堂问案”、“一判了之”的传统观念,结合开展巡回审判,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力争案结事了,最大限度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开创新时期人民法院司法调解工作新局面。
一、司法的困惑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市场经济逐步渗透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人与人之间的利益逐渐多元化,各种矛盾纠纷频发。据统计,2008年,全国各级法院受理和审结案件数量首次突破1000万件,今年上半年案件总量又同比增长8.25%。就业、劳动争议等民生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大量增加,因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等利益格局调整问题引发的群体性热点、敏感事件频频发生。常规矛盾纠纷如相邻权、健康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各种合同纠纷等等也有增无减。
诉讼,本应是穷尽一切救济手段之后的终极选择,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但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很多人认为诉讼是解决矛盾纠纷最有效、最彻底的办法,从而造就了对诉讼机制的迷信,助长了诉讼万能思潮的泛滥,一时间,上法庭讨说法成为社会时尚。于是大量矛盾纠纷涌向法院,造成法院“爆炸诉讼”局面。诉讼固有的特点使得现有的司法资源远远满足不了人们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再加上法院办案程序复杂,容易在客观上滋生久审不决、久拖不执、积案居高不下和审判质量下降等“诉讼爆炸”综合症,进而影响到法院的司法信用和审判的公信力。同时由于办案规范化管理和当事人不服审判提出上诉、抗诉、申诉等原因,造成办案程序复杂,审理一再迟延。积案多、上诉多、涉诉信访多、执行难等随之而来的问题给法院工作带来巨大压力。
如何解决这些难题,更好地促进法院各项工作,一种新的审判理念呼之欲出。调解,这个具有东方特色,符合我国传统文化特点及大众厌诉心里的“东方经验”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人民法院加强司法调解工作势在必行。
2009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形势发展,在“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调解工作原则基础上,提出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新的调解工作原则,为我们指明了工作方向。具有“东方经验”美誉的调解再次提上重要日程,案结事了、息诉止纷、节约司法资源、最大限度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调解工作的多种积极效能正在不断显现。人民法院的调解工作迎来了大发展的良好局面,我们要积极树立“调解优先”理念,努力开创法院调解工作新局面。
二、司法调解的可行性
受儒家中庸思想影响,我国历来主张“谦让”、“和为贵”、“有事好商量”,竭力避免争讼,发生纠纷大多希望在平等、友好的氛围下通过协商,互谅互让达成一致,诉讼是不得已而为之。司法调解在我国有着深厚的文化底蕴和社会基础,符合中国人的文化传统和心理特征。
首先,民间调解传统悠久。民间调解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已经潜移默化地融合到我国的政治、哲学、宗教、伦理、道德、社会民情和民族心理素质之间,调解被西方誉为“东方一支花”或“东方经验”,为司法调解工作大力开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其次,群众厌诉心理。虽然我国法制建设取得一定的成就,但很多人的厌诉心理依然存在。老百姓自古就认为“法”即“刑”,一生最怕去的两个地方就是医院和法院。这种厌诉心理为司法调解提供了社会基础。
第三,判决成本高昂,当事人负担重,且程序复杂、周期长、专业性强,调解可以弥补这些不足。诉讼,当事人不仅要支付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和申请执行费,还要承担律师代理费、车旅费等。提起上诉、抗诉、申诉还要支付必要的费用。同时人民法院为此所付出的人力、物力、财力也不断增加。调解则可以省去很多步骤,减少当事人开支,缩短办案周期。
第四、当事人诉讼心理的转变。很多矛盾纠纷都是由利益冲突引起,当事人之间并没有多少过激的矛盾。因此,诉讼的目的是达到双赢而不是两败俱伤,在这种诉讼心理的驱使下,当事人会寻求最经济、最快捷的方式来解决矛盾纠纷,调解正好符合当事人的诉讼心理。
三、调解的必要性
首先,弥补判决局限。法院裁判的规则是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公正优于实体公正。但在具体个案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一方不一定能举出确凿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由于诉讼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在加上对法院裁判规则的不理解,当事人很可能会把矛盾转移到法院身上,不但影响人民法院的形象,还会导致涉诉信访产生,一些人甚至会采取过激方法来主张自己的权利。诉讼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不能统一,不利于矛盾纠纷的最终解决。
其次,新时期矛盾纠纷的特点。我国社会转型正面临关键的临界点,社会矛盾众多,各类纠纷频发。这些矛盾纠纷具有类型多样化、主体多元化、内容复合化、调处疑难化、矛盾易激化等特点。面对这些法律关系复杂,争议较大的纠纷,判决极易留下上访、信访、执行难等隐患,不利于问题的最终解决。
第三,调解能缓解法院工作压力,减轻当事人诉累。如前文所述,“爆炸诉讼”让现有的司法资源无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导致法院工作量巨大,工作压力大。调解缩短办案周期,节约司法成本,有效减轻法院工作压力。同时调解简单有效、成本低廉、方便快捷、周期短,大大降低诉讼成本,减少当事人诉累。
第四,解决“执行难”症结。古有“蜀道难,难于上青天。”,今有“执行难,难于上青天。”。执行难已成为全国法院普遍存在的难题,各地法院年年搞执行大会战,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但收效甚微。“法律白条”现象始终难除,严重影响了法院的声誉和国家专政机关的权威。造成部分当事人“因诉致贫”,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活和生产,使社会存在不稳定的隐患。调解结案则能很好地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承诺的法律义务,从根源上解决执行难。
第五,减少涉诉信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经过全国各级法院的共同努力和全社会的广泛支持,涉诉信访同比下降49.74%。参照2008年最高院工作报告的数据可以看出,08—09年度全国各级法院仍受理了933万多件涉诉信访案件。从这一数字可以看出,涉诉信访仍然是法院工作的一个难题,法院仍需耗费巨大的司法资源来解决这一难题。导致涉诉信访案件居高不下的原因有很多,但矛盾纠纷没有得到最终解决是最主要的原因。很多案件虽经一审、二审、再审,当事人仍没有解开心结,调解有望改变这一现状。
四、树立调解优先观念,开创调解新局面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紧紧围绕“案结事了”这个目标,尽可能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努力实现调解结案率和服判息诉率的“两上升”,实现涉诉信访率和强制执行率的“两下降”,探索出一条“息诉多、效果好”的良性循环路子。
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也指出,诉讼调解完全符合现代法治精神和司法要求,要纠正那种认为调解“违背现代法治原则”,是“低水平司法”的错误认识,牢固树立调解是“高质量审判”、“ 高艺术司法”的观念,把调解作为案件的首要结案方式,解决好“重判轻调”的倾向,打牢“调解优先”理念的思想基础。调解,既有利于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也有助于节省司法资源,从而实现诉讼效益和社会效果的共赢。
树立“调解优先”理念,应解决以下几方面问题:
首先,解决意识、理念问题。意识决定一切,审判人员要树立的“调解优先”理念,对调解的可行性、重要性、必要性要有有充分的认识,摒弃原有判决万能、判决了事的审判理念和思维模式;对用调解方法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的合理性、有效性有充分的认识;要对通过调解的方法审理案件能够达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有充分的认识。认识先行,对调解的积极作用有了正确的认识,对确立“调解优先”的理念能够起到先导作用。
同时,还要用“调解优先”理念来影响和引导当事人,让当事人形成或接受“调解优先”理念。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要尽量避免让当事人产生对裁判的期待和预期,减少当事人对诉讼的主动性和参与度,减少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对抗,从而达到减少不利于调解的因素的效果,对当事人适时引导,为调解工作创造积极条件。
其次,解决方法技巧问题。仅有理念还远远不够,还必须注重调解方法和技巧,让“调解优先”理念取得成效。调解只是过程,“调解优先”理念正确与否须要用结果来检验,这个结果是“案结事了”,是“调解优先”要达到的目的。要取得调解的成效,需要审判人员不断学习调解的方法和技能,提高调解的能力,要让“调解优先”理念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最终,让“调解优先”的理念深入人心,让我们的每一个审判人员都能做到在具体的案件审理工作中,自觉地运用好“调解优先”的理念。
会泽法院在日常调解工作中,认真总结调解经验,如今日提出的“调解十法”(载于云南法院网等)。如亲情调解法(对于赡养、抚养、扶养、婚姻家庭纠纷,充分把握原被告顾及亲情的心理特征,围绕双方的亲情展开,多讲伦理道德,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说服双方互谅互让,化干戈为玉帛。)、冷却调解法(对人身损害等双方之间的冲突较大,立即调解效果不佳,可在做好相关工作的同时,冷却对待,延长调处时间,让当事人各理其事,淡化双方之间的冲突,磨其棱角,钝化矛盾,然后再进行调解。)等等。
第三,注重调解语言。三寸不烂之舌,强于百万之师,语言艺术的魅力可见一般。我们在调解工作中一定要注重语言艺术的运用,以取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相邻权纠纷,此类案件调解难度大,其原因在于纠纷涉及不动产或自然条件,其权利的实现与否,直接关系到子孙后代的生产、生活环境、条件,所以法官在给当事人做调解工作时,双方当事人均特别谨慎。调解工作中科适当使用一些家喻户晓的民间谚语,譬如“千里书信为堵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打虎还要亲兄弟,上阵还需父子兵”、“兄弟齐心、其力断金”、“远亲不如近邻”等等,教育感化当事人,促使双方互谅互让,达成一致。
调解中不宜使用过激语言,如“反正判决也就是这么回事”、“别以为判决对你有什么好处”等等,这样的话语很容易让当事人产生对立情绪,不利于继续做调解工作。总之,语言这门艺术在调解工作中至关重要,运用恰当与否直接关乎?否调解结案。
第四,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一是不能违背自愿原则,强迫调解;二是不能因强调调解而超过诉讼期限,久拖不决;三是不能因当事人是否配合调解的原因而影响对案件的判决结果。
在形势多变,矛盾纠纷频发,利益主体多元,矛盾易于激化,执行难,涉诉信访多的大背景下,我们一定要认真践行科学发展理念,牢固树立“调解优先”观念,摒弃“坐堂问案”、“一判了之”的传统观念,结合开展巡回审判,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力争案结事了,最大限度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开创新时期人民法院司法调解工作新局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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