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的思辨
2009-08-12 08:37:0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潘凌宇
  最高人民法院鲜明地提出了“人民法官为人民”的重大历史命题。这是人民法院对司法本质认识的一次质的飞跃,为我们坚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人民性, 正确认识、全面把握和积极推进人民司法事业指明了方向,其意义之深远勿庸质疑,关键在于深入实践。

  一、“司法为民”是主题实践的核心

  “人民法官为人民”必然体现在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活动中,离开司法实践谈“人民法官为人民”是背离这一命题的本质和要求。就如人民法官参加一些义务劳动和进行爱心捐献等,也都是人民法官爱人民的体现,但绝不是“人民法官为人民”这一命题的本质要求;因此,“司法为民”才是主题实践活动的核心价值所在,只有牢牢把握好“司法为民”这个核心才能把握“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关键。司法为民的要求,就是要把人民满意作为衡量司法工作的标准。无论是进行司法审判、司法管理,还是进行司法改革都要把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人民群众拥护不拥护、满意不满意、赞成不赞成作为衡量司法工作的标准,并坚持从人民群众满意的地方做起,从人民群众不满意的地方改起,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和关心的突出问题。“司法为民”的“为”是依法而为,不是胡作非为。“民”是指广大的人民群众,并非是某些个体人员和某一个部门,更不是某些特权人物。“为民”是要为那些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犯、的确需要国家司法救 助的群众,尤其是那些权益最容易受到侵害的下层弱势群体的老百姓服务,而不是为那些专门损害老百姓利益的不法奸商和所谓的“能人”服务;更不能让“司法为民”成为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挡箭牌和遮羞布。“司法为民”关键要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不同的阶层、不同的利益群体都会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对司法进行评价、提出要求,如何甄别这些看法和意见,对实践司法为民至关重要。我们只有深入调查,科学判断,去伪存真,才能准确把握广大人民群众的真实需求和呼声。司法必须倾听老百姓的呼声,但也不能搞“民意审判”,那是历史的倒退。司法必须遵循司法的规律,用法官良知、司法的理性回应老百姓的呼声,给老百姓实实在在的公平正义。在主题实践活动中,人民法院应建立起科学的调查评价机制,科学查找和判断当前老百姓对人民法院不满意的地方以及根源和整改的办法,这样才能使 司法为民不流于形式、不走样。

  二、“司法公正”是主题实践的重心

  在法治社会里,宪法和法律是由人民制定,代表人民的意志、体现人民的利益。所以要实践“人民法官为人民”这一命题核心在于司法为民,而司法为民的重心在司法公正。严格执行法律,公正司法,惩治犯 罪,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让全体老百姓充分享受小康社会的福祉,这样才是真正的司法为民。偏离了秉公执法,就不可能实现司法公正,也无法判断是否司法为民。原告和被告都是人民,维护谁的利益才是司法为民呢?判断的标准只有一条,就依法审查,维护合法权利;谁的诉求合法,就大胆给予司法维护。司法便民是司法为民的一部分,是老百姓所期待和要求的,也是人民法院应当不断加强的地方,但它不是司法为民的重心,把司法便民当作司法为民的全部是主次颠倒,应当引起注意,否则会影响实践的成效。公正司法,既要实体公正,又要程序公正,还要注意对公正的表达。当前一些案件虽然裁判没有问题,但社会并不认可,问题在于人民法院忽视了司法公正的表达。在当今网络时代,这个问题更应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因为一点点的误解都有可能被网络放大成为大问题,而且在放大的过程中已完全变味了。我们要注重通过平等对待、公开审判、文明司法、司法民主、司法释明、司法便民等形式来体现和表达我们的公 正司法。司法不是自然科学,没有一个绝对的答案,所以很容易被误解;司法的理性与民众的非理性评价很容易发生矛盾,但并非不可调和,关键在于合理的引导。 为此,我们还有义务宣传法律,增强老百姓对司法性质的了解,进而理解我们的裁判。司法公正的又一个关键在于法律的适用。法律适用必须进行法律解释,而法律的解释必然带有法官的意志,司法目的、司法指导思想、司法理念对法官进行法律解释至关重要。当前,人民法官在法律的解释适用中,必须以科学发展为统领,以“三个至上”为指导思想,以保发展、保稳定、保民生为总体目标,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遵循司法规律和原则的基础上审慎进行,确保法律的适用既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又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真正实践公正司法、司法为民。

  三、“司法廉洁”是主题实践的关键

  司 法廉洁一直以来都是广大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有的案件之所以群众不满意,在很大程度上是老百姓对司法的廉洁性产生质疑引起。司法廉洁与司法公正紧密联系,没有司法廉洁的保证,绝对不可能实现司法公正。由于多方面原因,司法廉洁一直是人民法院最棘手的问题,也是当前最急需解决的问题;如何建立不愿为、不敢为、不能为的监督机制,是我们要不断深入探索的问题。当前,在廉洁司法建设方面,外部的监督固然很重要,而且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但最重要的是要培养法官的职业信仰、职业道德和职业自律,只有这样才能内在地解决法官的廉洁行为,这在一定程度上比外部监督更重要,因为内因的作用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 当然,要建立这样的机制并取得实效是非易事,它受到社会方方面面条件的制约和影响。首先,职业信仰、职业道德和职业自律属于社会意识范畴,要以一定的物质条件为基础,而当前的物质条件和物质保障确实无法让法官建立起高度的职业信仰、职业道德和职业自律。其次,随着社会经济体制的深入变革、社会结构的深入变化、社会利益的深入调整,社会各阶层的思想观念和价值观念都不同程度地受到冲击,而新的价值观念并没有真正地建立起来,很多人思想彷徨、观念模糊,一些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大行其道,在影响着不同阶层的人们;法院不是真空,法官也不是圣人,也难免受到这些社会思潮的冲击,影响法官在内心深处自觉建立起对 法律高度的信仰并不断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其三,社会对法官职业过多的责难也让法官们失去职业的尊荣感,没有从心内深处自然涌起对这份职业的光荣感,并产生珍惜、热爱和献身职业的信念和情感。其四,法院文化的缺失,也影响法官独特的职业气质、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的养成。诚然,建立上述机制面临种种困难,但它是这个职业发展的基础和必然趋势,我们绝不能放弃;否则,基础不牢,地动山摇。我们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胆探索,深入实践,善于总结,早日建立起上述机制。在建立上述机制时,我们要坚持社会主义价值观并以此作为根基,把握和遵循法官职业的特点与规律,实际求是,从实际出发,统筹兼顾,既考虑历史和现实,又充满理想和追求,体现以人为本,实现人的理想、自身价值和尊严,形成科学、合理、可行,法官接受,社会认可的法官职业信仰、职业道德和职业自律的养成机制。我们还要建立监督奖惩机制,对廉洁司法者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规定者进行惩戒,而且惩诫要体现法官职业特征,比如停止行使审判资格,取消法官资格,严禁从事法律职业等,“五个严禁”在这方面有所体现,应该进一步探索。同时,我们还要加强法院文化尤其是廉政文化建设,通过文化的熏陶,不断营养我们的司法廉洁。

  四、“司法能力”是主题实践的保障

  司法为民需通过司法公正来体现,司法公正要通过法官良好的司法能力来实现。没有一支素质过硬、作风扎实、能力突出的法官队伍,要实现司法公正和司法为民,只能奢谈而已,这个浅显的道理就勿庸论述了,关键要探讨提高司法能力的办法和途径。司法能力的提高关键应在于长期不懈地培养和考评。当前,各级法院对法官的培训应该讲都比较重视,各种学历教育和专项培训班从不间断,法官的学历越来越高了,论文也越来越多了,但办案的水平提高并不明显,判裁的结果老百姓也还不满意。质言之,一是法官学习的动力不足。很多法官拼命通 过国家司法考试以后,就认为已经万事大吉,不再用功了,学习得过且过,培训应付了之;而现行的体制给他们学习的动力和压力也不够,为什么学、学好了有什么 用没明确;法官等级晋升和行政职务提拔与专业能力没有必然联系,一些考核都是走过场。二是教育培训的目的和方法存在偏差。教育目的过于功利性,好做表面文章;经常用本科、硕士、博士的数量来代替教育培训的目的和成果。教育培训只重视法律知识的传授,而忽视专业能力的提高;很多法官本科毕业后又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法律知识掌握是很丰富,但能力并没有明显提高,关键是知识没有通过有目的、有计划的培训转变成能力。三是忽视教育效果的考核评价。现在不少培训都 是走过场,很多人爱学不学,爱听不听,培训要人去催、去逼,关键是培训后没有严格的考核评价惩戒机制;培训考试基本是考过场,人人通过,这很不利于推进法官教育培训,急需改革完善。法官是公正、智慧的象征,法官职业是一项政治性、专业性、智慧性非常强的职业,它要求从事这一项职业的人员要具备突出的能力, 包括解释适用法律、分析判断推理、交流勾通、庭审驾驭、调查研究、分析评估等多方面能力。要具备这些能力,必须经过专项培训。法官除学习法律知识之外,而要掌握文学、哲学、历史、地理、经济、心理甚至宗教等方面知识,还要了解国情、社情、民意,要有社会经验、生活经验,这些对法官能力的提高同样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所以,当前要尽快建立以提高法官司法能力为目的,以严格考核评价为保障,以各种奖惩为动力教育培训机制,探索一条适合当前法院具体情况的教育培 训路子,全面、快速、有效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通过提高司法能力实现司法公正,通过司法公正实现司法为民,通过司法为民实践“人民法官为人民”的主题。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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