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乡塘法院“四定位”筑牢人民法官为人民根基
2009-07-09 11:21:16
     中国法院网讯 (卢晓曦)  在“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中,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找准人民法官的“四个定位”,提高司法水平,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提升人民法官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

  定位一,做好法制宣传员。在办案过程中,法官要明确告知案件当事人享受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和将面对的法律后果。同时,加强诚信宣传,明确告知当事人不讲诚信的后果,使当事人明白事理,自觉履行法律义务。

  定位二,当好思想疏导员。在案件审理前后中,主审法官不是简单地将案件材料一送了之或听之任之,而是主动联系当事人,利用与当事人面对面的时机,进行心与心的沟通、疏导,讲解其享有的权利和依法应承担的义务,释明承担义务的法律依据、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及带来的负面影响,尽最大努力促使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在遇到为案件当事人说情的人,并不全拒之门外,而是利用当事人对说情人信任的心理,采取法、理、情并重的方法,向说情人释明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取得其理解、信任和配合,将说情人变为说理人、促和人,使被执行人在法律上输理,在情理上失理,心服口服,自觉履行法律责任。

  定位三,成为便民服务员。群众走进法院就是法院服务的对象,法官要积极了解其来法院的目的,针对其提出的诉讼请求及内容,合理为其安排接待法官,如需咨询的交由信访法官为其解疑答惑;如需提出诉请的则由立案法官指导其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立案;如当事人双方提出调解请求的,及时安排专门的法官为其进行调解等。

  定位四,巧做纠纷调解员。重视案件的调解工作,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要求,强化审判人员的和谐办案理念,将调解作为办案的优先原则,采取有力的措施,最大限度的化解矛盾纠纷,尽可能的抓住一切有利于调解结案的机会和积极因素,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握手言和。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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