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立“人民法官为人民”司法理念 提升司法工作能力和水平
2009-06-16 09:16:2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邢建全
  当前,人民法院面临着重大的发展机遇,也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问题。裁判不公、效率不高、执行不力的问题仍然存在,当事人打官司难、申诉再审难、执行难的问题较为突出,影响法院形象的腐败问题时有发生,制约法院发展的深层次矛盾还难以解决。这些问题,究其原因,有客观条件的限制,但更多地表现为理念上的偏颇,公正意思不强,中立立场不稳,保守意识浓厚,艰苦奋斗优良品德丧失等。解决这些问题,诚然应当从多个路径求解,但就总体而言,首要的就是要澄清模糊认识,纠正错误观念,大力培养和牢固树立“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司法理念,以求真、务实的精神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从而塑造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廉洁、文明的司法形象。

  树立“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司法理念是规范司法行为的必然要求。

  没有先进的理念,就不可能有先进的行为,这是唯物辩证法关于理论与实践关系的真理阐述,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实现的新的历史时期,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司法行为是否规范、文明,不仅事关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保护,而且事关法院的形象、司法的权威。而“人民法官为人民”这一理念的提出,恰恰突出了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和基本特征,贯穿了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取向,并与科学发展观一脉相承。倡导牢固树立并努力践行“人民法官为人民”的理念,培养法官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人民的职业品格,培养法官恪守公正、追求高效的职业操守,培养法官廉洁自律、文明司法的职业道德,必将使人民法院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更加充分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

  树立“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司法理念是贯彻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根本主旨。

  “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方针科学地揭示了社会主义司法的本质特征,解决了为谁司法、如何司法的根本问题,是人民法院在新时期检验各项工作成败得失的重要标准。要实现和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关键在于树立与之相适应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协调好司法为民与严格执法的关系,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自觉摒弃漠视群众权利、损害群众利益的错误观念,认真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以实实在在的司法业绩赢得人民群众的满意。这对于人民法院来说,定会给“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注入新的活力,必将深刻地改变人民法院队伍的精神面貌和思想作风,把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和人民司法工作推上新的发展阶段。

  树立“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司法理念是科学发展观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

  法院是科学发展的参与主体,也是科学发展的保障力量,其无论是实现自身发展还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都需要坚持正确的司法理念和司法方法,以“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司法理念为指导,通过司法手段来规范、保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平台与法治环境。人民法院要树立四种观念:

  一、要树立正确的服务大局观。在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多发凸显期,发展中引发或暴露的各种矛盾集中地反映在各类诉讼案件上,法院工作在解决社会矛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也承受着越来越大的压力。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必须准确把握实现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大局,保障各项改革和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二、要树立正确的纠纷解决观。人民法院作为矛盾纠纷的重要部门,要正确处理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与实质解决纠纷的关系,正确处理遵循审判规律与妥善应对利益相关方片面的司法公正观的关系,正确处理司法权的有限性与群众诉求多样性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司法程序的严格性与群体事件的紧急性之间的关系,以案结事了、定纷止争而不是简单结案为目标,将公正司法与解决纠纷有机统一起来。

  三、要树立正确的维护稳定观,将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作为重大责任。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也是各种社会矛盾和敏感问题的多发期。化解社会矛盾、回应群众诉求,切实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途径。转型期社会,利益格局调整后引发的土地纠纷、城市建设力度不断加大产生的征地拆迁补偿纠纷、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劳动关系纠纷,以及原有的老案上访等已成为和谐社会不稳定的严重阻碍。法院既要通过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使扭曲的社会关系恢复正常,更要坚持规范司法、公正司法、和谐司法,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四、要树立正确的群众利益观。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不仅要体现司法为民宗旨,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更要坚持平等保护原则,依法维护各案当事人的具体权利,同时坚持统筹协调方法,依法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合理诉求。为此,必须坚持用人民群众的视角来审视人民法院工作,要把解决群众诉求当成为政的第一理念,切实抓好司法为民措施,最大限度的满足人民群众合理合法的诉求。真正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着力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只有这样,维护社会稳定才有了最可靠、最根本的保障。

  树立“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司法理念是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理论源泉。

  在新的历史时期,基层人民法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审判工作更加艰巨,作用更加明显,职责更为重大。紧密结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不断强化以民为本、便民利民意识,切实把司法为民、亲民、利民、便民的各项措施落实在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让广大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从而推动基层法院审判工作的科学发展,是“人民法官为人民”司法理念应有之义。从诉讼理念、制度设计到实际运作,法院都必须考虑到和谐的问题,致力于使纠纷得到及时、理性、全面、彻底的解决,而做到这些,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准确把握“人民法官为人民”的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并以此指导各项审判实践,司法方法上要坚持六个注重:

  一是民商事审判注重调判结合。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民商事案件审判的各个环节,推行受理案件时的“立案调”,送达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时的“送达调”,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的“当面调”,开庭审理时的“庭审调”,庭审结束后的“庭后调”等,切实加大调解工作的力度。特别是对涉及群体利益,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配合的案件;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案情复杂,当事人之间情绪严重对立,且双方都形不成证据优势的案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在适用法律方面有一定困难的案件;敏感性强、社会关注程度大的案件等,要更加注重做好调解工作。同时,要坚持依法调解、民主调解、科学调解、自愿调解,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要让当事人在被动、无奈、不愿意的情况下接受调解。。

  二是刑事审判注重宽严相济。通过严来最大限度地惩处和威慑严重刑事犯罪,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通过宽来最大限度地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对于刑事附带民事审判,抓准双方争议的主要矛盾和焦点,结合实际和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从情、理、法的角度,教育和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对被告人主动履行赔偿义务的,量刑时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对拒不赔偿原告人损失的,作为被告人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酌情从重处罚,并以此作为适用缓刑和动员自诉人撤诉的重要依据,努力营造以人为本的社会氛围。

  三是行政审判注重协调。采取“走出去”的方式,加强与行政机关沟通交流,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存在过错的案件,及时发出司法建议,指出行政机关存在的问题,促使行政机关主动纠正,撤销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取得行政相对人的谅解;采取“请进来”的方式,不定期邀请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观摩庭审,促其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有效减少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特别是对涉及面广、矛盾易激化的城市房屋拆迁、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等行政案件,要着力加强协调工作,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维权,减少对立情绪、努力营造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和人民法院三方之间的和谐关系。

  四是执行工作注重和解与强制执行并用。一方面坚持“先教育疏导,后强制执行”原则,注重找准突破口,有针对性地提出和解方案,力求达成双赢的和解协议。另一方面要加大强制执行力度,切实维护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五是注重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人的法制观念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大力推行公开审判、公开宣判,公开审务,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多种新闻媒体,通过以案讲法、就地开庭、深入机关、学校、企业、农村形式,全方位宣传与公民密切关系的法律、法规,提高公民的学法、守法意识,做到正确行使权利,不忘履行义务。

  六是注重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活动为契机,解决法官队伍思想、组织、作风以及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高法官理论修养和业务素质,在审判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动司法审判整体水平的提高。坚持把司法为民放在突出位置。进一步解决法“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思想问题。

  实现公平与正义,人民法院任重道远;落实司法为民要求,人民法官当仁不让!当中国改革开放的巨轮驶到了新的起点,让我们用“人民法官为人民”这一思想武器作为行动指南,在时代的大潮中,乘风破浪,以创新的姿态、饱满的热情,证明我们无愧于神圣的审判事业!无愧于伟大的法治时代!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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