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基层法院工作
2009-05-20 09:11:2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院长 张镇勇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在新的发展阶段继续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是一种认知事物的先进理念与科学思维方式,它通过对人类社会发展不同层面及人的多元价值需求的关注与调谐,使得发展的深层内涵得以彰显,发展的规律得以体现。科学发展观的内涵极其丰富,其中“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指出,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人民法院要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实现各项工作的与时俱进,必须把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作为始终坚持的指导思想;钱锋院长也提出了重庆市法院“高起点、高定位,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工作目标。作为与人民群众密切接触的基层法院,在为实现“314”总体部署提供法律服务中,必须牢牢把握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解放思想、振奋精神、开拓进取,推进各项工作。
一、牢记“民心”,强化以人为本理念
历史昭示人们,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对于执政者来说,决定人心向背的最重要因素就在于是亲民、爱民,还是防民、疏民。亲民爱民者,“其兴也悖”;防民疏民者,“其亡也忽”。人民法院在行使职能过程中能否真正以人为本,关注民生、重视民生、服务民生,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关系到社会政治稳定,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人民法院司法活动如果脱离人民群众,背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审判权就丧失了合法存在的基础。最高人民法法院院长王胜俊指出,“我们手中的权力是人民授予的,我们只能用它为人民谋利益。时刻把群众冷暖记挂心头,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人民法官要始终把‘人民’二字牢记心头,带着深厚的感情为群众排忧解难,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正因如此,我们必须把以人为本作为法院工作的一种指导思想、一种根本宗旨,作为人民法官的一种政治意识、一种现代理念,始终坚持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事事处处为人民群众着想,时时刻刻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在审判工作中,牢固树立亲民观念,心中装着人民,感情贴近人民,设身处地感受群众的所思、所想、所盼、所怨,做到思想上为民、程序上便民、实体上护民、作风上亲民,解民忧,排民难,维民权,保民安,把以人为本的理念落实到保护人民、打击犯罪、制裁违法、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的审判过程中去,更好地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需求。
二、关注“诉求”,健全涉诉信访机制
国外经验表明,人均GDP达到1000美元至3000美元,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是个临界点,它既是一个“黄金发展期”,又是一个“矛盾凸显期”。在这一时期,人们的诉求包括法律诉求多种多样,信访数量和规模呈扩大趋势。基层人民法院如何趋利避害做好涉诉信访工作,关系到党的执政形象,关系到社会稳定,也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现实利益。依法合理解决好涉诉信访是人民法院坚持以人为本的重要体现,是彻底化解矛盾的一种方式。各级人民法院要自觉把涉诉信访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增强实践司法为民宗旨的敏锐性。对待当事人的诉讼信访,无论其反映的情况是否客观真实,是否符合情理,是否属于法律救济的范围,都要真诚关注,及时处理,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一要大胆创新涉诉信访机制,建立和完善信访工作流程管理机制,院长、审判员轮流接访制度和涉诉信访引导员制度。
二要制定详细的处理实施方案,在规定时间内,以案结事了、息诉罢访为标准,针对每个案件制订不同的解决方案,并对疑难案件当事人组织进行接待和听证,做到有错必纠。
三要建立信访工作责任落实制度,严格落实“三定三包”责任制,即定案件、定人员、定期限;包稳定、包结案、包息访,脚踏实地解决好每一起案件。
四要建立经常性联系工作机制,加强与党委、人大及上级法院信访部门的沟通交流与协调配合,构建大信访工作格局。五要积极探索和研究治本之策,推行申诉案件公开听证制度、判后答疑工作制度等,从源头上减少涉诉越级上访问题的产生。
三、减轻“民负”,营造便民诉讼环境
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要以人民利益为重,以减轻“民负”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便民诉讼措施,降低诉讼门槛,拓展诉讼渠道,减少诉讼成本,在立案、审判、执行、信访等各环节建立维权绿色通道,营造便民诉讼环境。
一要提供诉讼指导,降低诉讼风险。耐心向当事人讲解有关的诉讼知识,告知其法定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提示其诉讼可能存在的风险,通过诉前指导、诉中释法、诉后答疑等工作,指导和帮助他们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二要完善立案程序,拓展诉讼渠道。在坚持统一、规范立案的前提下,继续探索并不断完善远程立案、巡回立案、预约立案、休息日办案等方式,进一步解决群众告状难的问题。
三要推行巡回审判,方便群众诉讼。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的前沿阵地作用,畅通与人民调解的联系渠道,根据乡镇人口分布和案件数量,设立民商事、刑事自诉等类案件的巡回审理点,适时组织进行巡回审理;在村社实行流动办案,就地立案、就地审理、即时调解、即时宣判;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解决民间纠纷,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四要完善司法救助,彰显人文关怀。要充分关注贫困群众的司法需求,完善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具体条件和标准,对追索扶养费、赡养费、人身伤害赔偿金、劳动报酬且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以及农民工、下岗职工、孤寡老人、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众,积极采取缓、减、免交诉讼费的措施,确保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
五要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提高司法效率。实行繁简分流、普通程序简化审、简易案件即收即审即结等做法,使各类矛盾纠纷迅速得到解决,将涉诉群众及时从纠纷中解脱出来。
六要改革审判方式,提升审判质量。全面推行当庭举证、质证、认证、宣判以及“判前评断”、“判后答疑”等制度,进一步提高庭审质量和审判活动的公正性、透明度。
四、立足“和谐”,加大诉讼调解力度
最高人民法法院院长王胜俊指出:“要将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确定为人民法院的工作目标,把最大限度地实现案结事了贯穿于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全过程,把是否促进社会和谐作为评判和检验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重要标准。”加大诉讼调解力度,不仅有利于提高解决纠纷效率,减轻当事人诉累;而且有利于彻底解决纠纷,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增强人民内部团结,避免相互间不必要的摩擦。同时还有利于增强群众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从而有利于社会稳定。
一要牢固树立调解是最有效结案方式的观念。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力争使调解成为更多案件处理的必经程序,将调解工作贯穿于庭前、庭审、庭后、判前的各个环节,尽可能地多适用调解达到平息纠纷的目的。
二要坚持全员调解制度。审判庭集体商定调解方案,邀请当事人的亲朋好友、权威人士、代理律师、人大、政府、政协等相关部门领导共同参与调解;庭长在审核判决的同时,要积极与主办人沟通,并由庭长牵头,在发判决前再次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必要时由院领导亲自参与调解。
三要拓宽调解领域和范围。从民商事案件扩展到刑事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民事部分;在行政案件中做好与当事人的沟通、协调工作,在执行案件中力促当事人执行和解。
四要提高调解质量。及时总结调解经验,探索调解新方法,拓宽调解途径,提高调解水平,既要切实解决重判决、轻调解导致的不愿调、不会调的问题,又要防止因片面追求调解率带来的违法调、强迫调的问题,防止借调解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问题发生。
五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把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诉前调解和诉中调解紧密结合起来,探索和推动各种诉讼替代解决方式,最大限度地化解和减少社会矛盾。
五、铸造“灵魂”,实现审判价值追求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党的十七大提出“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赋予了司法机关新的光荣的历史使命。公平正义也是审判的价值追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当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而行政权又不便、不能解决时,寻求司法权解决纷争,是分清是非、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的理性选择。这时,他们追求的是一个公道的说法,盼望的是一种正义的张扬,心存的是对法律的信仰和尊重。运用司法权,按照法律程序,依照法律规定,根据法律事实,公断明判是非,实现“案结事了”,这就是司法为民的真谛,是人民法院坚持以人为本的最大体现。人民法院必须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意识,努力维护司法公正,坚决消除司法不公现象,以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实现。
一要提高办案质量。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案,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增强纠纷解决的公正性。进一步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制定各类案件办案规则,建立案件质量评查体系、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等,规范审判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二要创新人民陪审员管理机制。推选更多的人大代表、社会知名人士任人民陪审员,充实人民陪审员队伍。依法扩大人民陪审员职权范围,将其由过去单纯地参与审理案件向参与执行、信访等方面延伸。分期分批选派人民陪审员参加各类业务培训,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法院会议和业务学习,使人民陪审员真正融入法院工作之中,提高人民陪审员审判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
三要提高办案透明度。确保当事人的知情权,是司法民主的重要体现。要进一步落实审判公开制度,切实做到依法公开、及时公开。要加强诉讼过程中的释明、引导工作,使当事人知晓其诉讼权利、义务和诉讼流程。要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努力做到明法释理。让当事人打一个明白的官司。四要健全司法监督体系。充分发挥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司法监督、人民群众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努力做到裁判公正廉洁,执行迅速规范,监督同步到位,反应及时准确,诉讼方便快捷。
六、强化“执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执行难”一直是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焦点问题,更是近年来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坚持以人为本,服务民生,维护民权,必须认真解决执行难问题,通过强有力的执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一要依靠改革破解“执行难”。所有积案中,有的是确实没有履行能力而没有执行的;有的是执行过程中遇到阻扰挫折后,执行人员不敢碰硬而不能执行到位的;还有的是应当依法执行而没有得到执行的,究其原因主要是消极执行,执行不作为,或者执行力不强。针对消极执行,我们要改进执行方法,研究制定“更换承办人”、“申请人排除性地选择承办人”、“申请交叉执行、提级执行”等制度,走出一条防止消极执行的路子。同时,要加大执行工作领域司法腐败的查处力度,严惩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
二要坚持分类破解“执行难”。注意区别不同案情,采取不同的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有完全履行能力的案件,要果断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坚决执行到位;对只有部分有履行能力的案件,要及时依法部分执行到位,并将余额订出还款计划,限期履行;对暂时无力履行的案件,要做好当事双方的工作,促其达成限期履行协议,采取担保措施,确保按期履行;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要穷尽执行措施后,做好法律解释工作,依法作出法律处理,不得长期拖案不结。做到案情清、决心大、方法对,提高执行效率。
三要建立执行联动机制破解“执行难”。坚持对执行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重大决策、重点案件,多向党委、人大汇报,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各界配合、法院主办”的执行工作新格局。
四要加强执行队伍建设破解“执行难”。结合国内外一些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除了应加强执行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培训外,还应建设一支既会运用司法裁判权,又会运用行政命令权;既要通晓程序法,又要了解实体法;既要熟知债权,又要深知物权;既要会做司法工作,又要会做社会工作的政治坚定、业务精良、作风过硬、纪律严明、公正清廉、训练有素的执行队伍。
一、牢记“民心”,强化以人为本理念
历史昭示人们,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对于执政者来说,决定人心向背的最重要因素就在于是亲民、爱民,还是防民、疏民。亲民爱民者,“其兴也悖”;防民疏民者,“其亡也忽”。人民法院在行使职能过程中能否真正以人为本,关注民生、重视民生、服务民生,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关系到社会政治稳定,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人民法院司法活动如果脱离人民群众,背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审判权就丧失了合法存在的基础。最高人民法法院院长王胜俊指出,“我们手中的权力是人民授予的,我们只能用它为人民谋利益。时刻把群众冷暖记挂心头,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人民法官要始终把‘人民’二字牢记心头,带着深厚的感情为群众排忧解难,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正因如此,我们必须把以人为本作为法院工作的一种指导思想、一种根本宗旨,作为人民法官的一种政治意识、一种现代理念,始终坚持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事事处处为人民群众着想,时时刻刻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在审判工作中,牢固树立亲民观念,心中装着人民,感情贴近人民,设身处地感受群众的所思、所想、所盼、所怨,做到思想上为民、程序上便民、实体上护民、作风上亲民,解民忧,排民难,维民权,保民安,把以人为本的理念落实到保护人民、打击犯罪、制裁违法、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的审判过程中去,更好地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需求。
二、关注“诉求”,健全涉诉信访机制
国外经验表明,人均GDP达到1000美元至3000美元,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是个临界点,它既是一个“黄金发展期”,又是一个“矛盾凸显期”。在这一时期,人们的诉求包括法律诉求多种多样,信访数量和规模呈扩大趋势。基层人民法院如何趋利避害做好涉诉信访工作,关系到党的执政形象,关系到社会稳定,也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现实利益。依法合理解决好涉诉信访是人民法院坚持以人为本的重要体现,是彻底化解矛盾的一种方式。各级人民法院要自觉把涉诉信访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增强实践司法为民宗旨的敏锐性。对待当事人的诉讼信访,无论其反映的情况是否客观真实,是否符合情理,是否属于法律救济的范围,都要真诚关注,及时处理,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一要大胆创新涉诉信访机制,建立和完善信访工作流程管理机制,院长、审判员轮流接访制度和涉诉信访引导员制度。
二要制定详细的处理实施方案,在规定时间内,以案结事了、息诉罢访为标准,针对每个案件制订不同的解决方案,并对疑难案件当事人组织进行接待和听证,做到有错必纠。
三要建立信访工作责任落实制度,严格落实“三定三包”责任制,即定案件、定人员、定期限;包稳定、包结案、包息访,脚踏实地解决好每一起案件。
四要建立经常性联系工作机制,加强与党委、人大及上级法院信访部门的沟通交流与协调配合,构建大信访工作格局。五要积极探索和研究治本之策,推行申诉案件公开听证制度、判后答疑工作制度等,从源头上减少涉诉越级上访问题的产生。
三、减轻“民负”,营造便民诉讼环境
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要以人民利益为重,以减轻“民负”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便民诉讼措施,降低诉讼门槛,拓展诉讼渠道,减少诉讼成本,在立案、审判、执行、信访等各环节建立维权绿色通道,营造便民诉讼环境。
一要提供诉讼指导,降低诉讼风险。耐心向当事人讲解有关的诉讼知识,告知其法定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提示其诉讼可能存在的风险,通过诉前指导、诉中释法、诉后答疑等工作,指导和帮助他们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二要完善立案程序,拓展诉讼渠道。在坚持统一、规范立案的前提下,继续探索并不断完善远程立案、巡回立案、预约立案、休息日办案等方式,进一步解决群众告状难的问题。
三要推行巡回审判,方便群众诉讼。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的前沿阵地作用,畅通与人民调解的联系渠道,根据乡镇人口分布和案件数量,设立民商事、刑事自诉等类案件的巡回审理点,适时组织进行巡回审理;在村社实行流动办案,就地立案、就地审理、即时调解、即时宣判;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解决民间纠纷,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四要完善司法救助,彰显人文关怀。要充分关注贫困群众的司法需求,完善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具体条件和标准,对追索扶养费、赡养费、人身伤害赔偿金、劳动报酬且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以及农民工、下岗职工、孤寡老人、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众,积极采取缓、减、免交诉讼费的措施,确保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
五要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提高司法效率。实行繁简分流、普通程序简化审、简易案件即收即审即结等做法,使各类矛盾纠纷迅速得到解决,将涉诉群众及时从纠纷中解脱出来。
六要改革审判方式,提升审判质量。全面推行当庭举证、质证、认证、宣判以及“判前评断”、“判后答疑”等制度,进一步提高庭审质量和审判活动的公正性、透明度。
四、立足“和谐”,加大诉讼调解力度
最高人民法法院院长王胜俊指出:“要将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确定为人民法院的工作目标,把最大限度地实现案结事了贯穿于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全过程,把是否促进社会和谐作为评判和检验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重要标准。”加大诉讼调解力度,不仅有利于提高解决纠纷效率,减轻当事人诉累;而且有利于彻底解决纠纷,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增强人民内部团结,避免相互间不必要的摩擦。同时还有利于增强群众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从而有利于社会稳定。
一要牢固树立调解是最有效结案方式的观念。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力争使调解成为更多案件处理的必经程序,将调解工作贯穿于庭前、庭审、庭后、判前的各个环节,尽可能地多适用调解达到平息纠纷的目的。
二要坚持全员调解制度。审判庭集体商定调解方案,邀请当事人的亲朋好友、权威人士、代理律师、人大、政府、政协等相关部门领导共同参与调解;庭长在审核判决的同时,要积极与主办人沟通,并由庭长牵头,在发判决前再次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必要时由院领导亲自参与调解。
三要拓宽调解领域和范围。从民商事案件扩展到刑事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民事部分;在行政案件中做好与当事人的沟通、协调工作,在执行案件中力促当事人执行和解。
四要提高调解质量。及时总结调解经验,探索调解新方法,拓宽调解途径,提高调解水平,既要切实解决重判决、轻调解导致的不愿调、不会调的问题,又要防止因片面追求调解率带来的违法调、强迫调的问题,防止借调解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问题发生。
五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把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诉前调解和诉中调解紧密结合起来,探索和推动各种诉讼替代解决方式,最大限度地化解和减少社会矛盾。
五、铸造“灵魂”,实现审判价值追求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党的十七大提出“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赋予了司法机关新的光荣的历史使命。公平正义也是审判的价值追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当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而行政权又不便、不能解决时,寻求司法权解决纷争,是分清是非、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的理性选择。这时,他们追求的是一个公道的说法,盼望的是一种正义的张扬,心存的是对法律的信仰和尊重。运用司法权,按照法律程序,依照法律规定,根据法律事实,公断明判是非,实现“案结事了”,这就是司法为民的真谛,是人民法院坚持以人为本的最大体现。人民法院必须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意识,努力维护司法公正,坚决消除司法不公现象,以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实现。
一要提高办案质量。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案,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增强纠纷解决的公正性。进一步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制定各类案件办案规则,建立案件质量评查体系、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等,规范审判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二要创新人民陪审员管理机制。推选更多的人大代表、社会知名人士任人民陪审员,充实人民陪审员队伍。依法扩大人民陪审员职权范围,将其由过去单纯地参与审理案件向参与执行、信访等方面延伸。分期分批选派人民陪审员参加各类业务培训,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法院会议和业务学习,使人民陪审员真正融入法院工作之中,提高人民陪审员审判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
三要提高办案透明度。确保当事人的知情权,是司法民主的重要体现。要进一步落实审判公开制度,切实做到依法公开、及时公开。要加强诉讼过程中的释明、引导工作,使当事人知晓其诉讼权利、义务和诉讼流程。要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努力做到明法释理。让当事人打一个明白的官司。四要健全司法监督体系。充分发挥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司法监督、人民群众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努力做到裁判公正廉洁,执行迅速规范,监督同步到位,反应及时准确,诉讼方便快捷。
六、强化“执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执行难”一直是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焦点问题,更是近年来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坚持以人为本,服务民生,维护民权,必须认真解决执行难问题,通过强有力的执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一要依靠改革破解“执行难”。所有积案中,有的是确实没有履行能力而没有执行的;有的是执行过程中遇到阻扰挫折后,执行人员不敢碰硬而不能执行到位的;还有的是应当依法执行而没有得到执行的,究其原因主要是消极执行,执行不作为,或者执行力不强。针对消极执行,我们要改进执行方法,研究制定“更换承办人”、“申请人排除性地选择承办人”、“申请交叉执行、提级执行”等制度,走出一条防止消极执行的路子。同时,要加大执行工作领域司法腐败的查处力度,严惩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
二要坚持分类破解“执行难”。注意区别不同案情,采取不同的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有完全履行能力的案件,要果断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坚决执行到位;对只有部分有履行能力的案件,要及时依法部分执行到位,并将余额订出还款计划,限期履行;对暂时无力履行的案件,要做好当事双方的工作,促其达成限期履行协议,采取担保措施,确保按期履行;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要穷尽执行措施后,做好法律解释工作,依法作出法律处理,不得长期拖案不结。做到案情清、决心大、方法对,提高执行效率。
三要建立执行联动机制破解“执行难”。坚持对执行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重大决策、重点案件,多向党委、人大汇报,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各界配合、法院主办”的执行工作新格局。
四要加强执行队伍建设破解“执行难”。结合国内外一些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除了应加强执行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培训外,还应建设一支既会运用司法裁判权,又会运用行政命令权;既要通晓程序法,又要了解实体法;既要熟知债权,又要深知物权;既要会做司法工作,又要会做社会工作的政治坚定、业务精良、作风过硬、纪律严明、公正清廉、训练有素的执行队伍。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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