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科学发展观引领“公信法院”建设
2009-05-19 15:20:1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邓瑞珊
  科学发展观是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它以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为内容。当前实践中出现的涉诉信访案件,很大一部分与不信任司法,质疑司法公信力有直接关系,这无疑增大了化解矛盾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难度。可以说,这是历史和现实造就的,必然要求我们用“人本关怀”兼容“和谐有序”的社会发展范式来思考如何提高法院公信力。

  一、前因探讨:社会和谐和司法公正的必然

  公信是衡量和促进社会进步、维系良好社会关系不可或缺的要素。司法的权威虽有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但更重要的来源是公信力,即公众对司法的信任程度。要作到公信立院,其实质就是要提升社会公众对法院的信任程度,真正树立起审判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正面形象。

  其一,建设“公信法院”是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担负着依法适用和执行法律的职责。正人者,必先正已,只有树立良好的司法形象,司法行为才有公信力和被社会公众所认可。近年来,德化县大力统筹城乡发展,经济建设与社会事务得到长足进步,但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也凸显出来,特别是去年下半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各种矛盾多发,并以案件的形式进入司法领域,使得司法机关承受着巨大的压力,而个别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更是加剧了有限司法资源的紧张。在这种情况下,增强法院公信力,建立矛盾纠纷的快速调节裁处机制,使矛盾及利益冲突的各方能够接受司法结果,将有利于社会的和谐。

  其二,建设“公信法院”是司法公正的必然体现。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它要求司法机关客观公正、及时高效地处理案件,用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赢得公众的信赖,使司法结果得到认可,司法机关得到信赖,法律得到尊重和信仰,从而使公众自觉接受和服从司法活动。公正必然包含公信,公信则是公正的外在表现,良好的公信有助于促进和保障公正,增强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威信。反之,“不公正”、“不高效”、“不文明”的司法行为,哪怕只有一起案件和一个程序、一个细节,都会损害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大大增加司法成本,也会使公众心里产生严重的质疑和抵触情绪,使司法丧失应有的功能和作用。

  二、障碍解析:四大因素影响“公信立院”

  提升法院公信力,打造“公信法院”是一项长期而持久的工作,既是审判机关自身建设的需要,也是党委、人大及社会各界对审判工作的迫切要求。

  一是主观认识不明确。近年来,德化县法院遵照上级的统一安排部署,积极开展一系列的队伍专项教育活动,念好队伍建设这本“经”,但也存在头痛医头、脚痛治脚的倾向。如何用一个“灵魂”来统帅这些教育活动,使之更具有系统性、协调性和整体性?笔者认为,这个“灵魂”就是“公信立院”,“公信立院”不仅要“苦练内功”,加强审判队伍建设;还要“展示形象”,与外部因素实现良性互动。

  二是客观实践不到位。打造“公信法院”是一项比较新的工作,尤其在“展示形象”上积累的经验较少,这就要求“摸着石头过河”,借鉴他人的成功经验,结合实际进行创新,向社会展示优秀法院文化。德化法院近来年在人员未增加案件数却激增的情况下,为维护治安稳定付出了大量的心血,但很多群众却不理解,结果人大代表在召开“两会”时就要求法院加大宣传力度。

  三是队伍素质不够高。极个别检察人员的违纪甚至违法,给“公信法院”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法官不是生活在“真空”中,面临着各种有害思想的冲击和不法人员的诱惑,心态容易发生微妙的变化。“木桶”原理告诉我们,最低的木条决定着木桶的最大容量,个别法官的素质低下损害了审判机关的整体形象。新情况、新问题的增多,对司法能力提出了新要求和挑战,同时群众对“实现公平正义”的愿望越来越强烈,出现了司法能力不能完全满足群众司法需求的矛盾。

  四是司法环境不够优。受长期“人治”思想的影响,群众的“包青天”情结重,片面理解法律,甚至不相信法律,只讲对自己有利的规定,不看对自己不利的规定,欠缺法治精神;认知渠道的闭塞,传言及媒体报道就成了公众知熟法院的主要方式,由于个别媒体片面追求新闻轰动效应,偏听一方当事人的陈述,未经核实就进行不公正、不真实的报道,导致公众对法院产生质疑。

  三、路径选择:六项举措建设“公信法院”

  “公信法院”建设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公信力不是固有的,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其标准将随着民主法治的发展而不断提高。怎样打造“公信法院”,在整个社会公众中树立起审判机关的公信形象?

  一是以系统的工程建设公信。“公信法院”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它包括队伍素质、司法效果、法院文化、媒体互动、群众评价等要素,基本涵盖了审判工作的各个方面。这就要求加强领导,纳入院长工程,将“公信法院”作为审判工作的重要价值追求,统帅队伍建设与业务工作,围绕提高公信力开展法院文化建设与素质立院工程;处理好“苦练内功”与“展示形象”的关系,既要有“梅花香自苦寒来”,“宝剑锋从磨砺出”的可贵,又要有“酒香还怕巷子深”,“养在深闺人未知”的担忧。

  二是以和谐的关系推动公信。“金碑银碑不如群众的口碑”,公信历来是群众所传播的,存乎于群众的心中。司法为民,倾听群众呼声,反映群众意愿,紧紧抓住关系民生的突出问题,依法惩治损害群众利益的犯罪活动,依法保护群众的合理诉求,让群众感受到审判机关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公信。通过良性的互动,提高公众对审判机关司法活动的参与程度,减少审判工作的“神秘感”,不断地增进审判机关与公众之间的亲和力;通过人民监督员、司法协助员等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从而产生和保持一种信任。

  三是以良性的互动提升公信。媒体是一柄双刃剑,一篇正面的报道可以提升形象,而一次负面的或不负责任的报道则可能严重损害公信力。这就需要加强与媒体的联系,及时发布案件信息,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建立良好的协调机制,有效应对突发事件,提高危机管理能力,避免造成公信力的严重损害;商请媒体大力宣传审判工作及优秀法官业绩,树立公正司法的社会形象;重视网络等新兴媒体的作用,对网络信息做到快速发现、快速反应,以积极的姿态应对网络媒体的肯定与冲击。

  四是以良好的文化促进公信。文化不仅是指知识的多与寡,更是指一个主体的文化修养,文化对人的影响是潜移默化。要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如推荐优秀图书、开设“法官讲坛”、组织读书沙龙、征集格言警句等丰富干警的精神生活,陶冶干警的情操,培养健康向上的爱好,营造充满活力的法院文化氛围,使法官树立“肩负神圣责任,运用自己的智慧,以公平正义之心,为社会守护公平正义”的信仰。

  五是以良好的素质保障公信。“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官良好的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及高超的业务技能,对于确保公正司法具有重要的作用。要持之以恒地开展法纪教育,用反面案例警示干警,增强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当前,法官队伍的学历普遍较高,但也存在一个学历与水平不符的问题,要以打造“学习型法院”和“学习型法官”为契机,组织丰富多彩的读书学习活动,做到领导带头学,提供条件支持学,给予奖励鼓励学,加快培养一批专业骨干和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

  六是以良好的效果稳定公信。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全力维护城乡社会稳定,服务城乡经济发展,处理好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用出色的表现、一流的业绩赢得党委的信任、群众的信赖;同时解放执法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视野,在尊重客观规律的基础上,积极稳妥推进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实行法官办案专业分工,提高办案效率,注重说理性,达到释法止争,以理服人的效果。
责任编辑:张涵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