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放贷四百万 一银行行长领刑
2009-05-05 10:52:18
     中国法院网讯 (姜卫华 胡件平)  近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被告人淦德荣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

  1996年年底,江西省火炬电子公司的谭峰(已判刑)通过原中国工商银行江西省信贷处科长徐洪鸣与时任中国工商银行东乡支行行长的淦德荣相识,并商量贷款事宜。由于谭峰不能直接在工行东乡支行贷款,谭峰便与淦德荣商量以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获取,并由淦德荣于1997年1月27日找到红星乳胶制品厂厂长陈燕山,由陈燕山与谭峰签定虚假购销合同的办法办理了1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1月30日,谭峰将该汇票贴现得款983269.07元,3月25日,谭峰归还红星乳胶制品厂100万元。

  1997年3月24日,淦德荣以同样的方式为谭峰办理了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谭峰在将该汇票贴现后归还了红星乳胶制品厂100万元;1997年7月2日,淦德荣、谭峰和陈燕山三方再次签定一份购销橡胶200万元的假合同及承兑汇票协议,由淦德荣为谭峰办理了2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后谭峰将该汇票贴现后仅于同年7月23日归还红星乳胶制品厂50万元,余款150万元至今未归还红星乳胶制品厂。

  法院认为,被告人淦德荣任中国工商银行东乡支行行长期间,为了达到贷款给江西省火炬电子公司谭峰使用的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滥用职权,通过红星乳胶厂以银行承兑汇票的形式向江西省火炬电子公司谭峰发放贷款共计人民币400万元,造成银行150万人民币的重大损失,其行为符合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但考虑到被告人淦德荣确有悔罪表现,且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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