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员造假挪用资金 违法发放贷款获重刑
2014-04-15 10:03:00 | 来源:中国法院网漯河频道 | 作者:蔡强
  降低贷款风险、安全发放贷款是金融机构及其信贷员的本职所在。但本案的被告人张某不仅知假造假挪用资金,而且还违法发放贷款,造成57.9万元的损失无法收回。近日,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对张某挪用资金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双罪并罚依法作出判决。

  现年42岁的张某曾任舞阳县某金融机构的信贷员。2008年6月27日,张某利用某村李某某的身份证暂放其处的便利,在李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李某某的名义,利用职务之便从其工作的金融机构贷出80000元贷款,用于其和前妻开办幼儿园使用,该笔贷款至今未清偿。2007年9月至2008年6月份,张某明知邢某贷款用途是归还其子之前的贷款,仍违反相关规定向邢某发放四笔贷款,共计216000元,至今未清偿。2007年11月至2008年7月份,张某明知霍某贷款用途是归还本村刘某之前的贷款,仍违反相关规定向霍某发放五笔贷款,共计273000元,至今未清偿。2008年4月至7月份,张某明知赵某贷款用途是归还其兄之前的贷款,仍违反相关规定向赵某发放三笔贷款,每笔30000元,共计90000元,至今未清偿。

  因上述贷款到期无法收回,张某见行迹败漏潜逃外地,其所在的金融机构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展开网上追逃,2012年7月19日张某在吐鲁番车站被铁路公安民警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80000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579000元,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张某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依法数罪并罚。该院遂依法作出张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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