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严格规范执行终结程序
2009-04-24 10:32:16
     中国法院网讯 (周顺保 黄小红)  为了防止程序滥用,杜绝执行不力、消极执行现象产生,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日前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必须做到“三穷尽”、“四过关”。

  “三穷尽”具体包括,一是穷尽执行措施。执行人员应主动查询每一个被执行人的住房、存款及配偶收入情况,合理运用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二是穷尽强制措施。执行人员对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被执行人,依法进行拘传,对未如实申报家庭、企业财产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三是穷尽释明义务。执行人员必须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非法院从此不再执行,而是只要申请执行人或人民法院一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法院将重新立案予以执行。

  “四过关”具体包括,一是过申请人关。执行人员必须向申请执行人讲明执行已采取的措施及效果,解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接受申请执行人的质询,取得申请执行人的理解;二是过合议关。案件在提交裁决之前,由分管的执行局长主持合议庭,对该案是否已穷尽执行措施向申请执行人充分履行释明义务并进行审查,只要存在可能执行的案件,就不得提交裁决;三是过裁决关。专门组成裁决组进行裁决,裁决组不但对提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进行程序性审查,还应对执行措施的采取及申请执行人是否同意延期执行等进行实体审查,发现问题,及时退回;四是过领导关。所有终结本次执行序裁定书均由执行局长签发后,再交分管执行院领导签发,把好适用这一新程序的最后一道质量关。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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