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创新执行方式有效破解执行难题
2009-04-13 15:52:0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许绍林
吉林省抚松县位于长白山西麓、吉林省东部、幅员6150平方公里,素有参乡美誉之称,人口32万。地处林海参乡的抚松县人民法院党组一班人,针对执行局案多、人少、社情复杂等实际,从加强案件管理入手,在立案、结案两个入、收口等关键环节加强管理、有效的破解了执行难。
一、实行执行结案告知制度,完善执行监督措施
在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四种结案方式中,对执行完毕和执行和解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两种结案方式没有要求制作文书。但在司法实践中,因为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的第二天起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要负担逾期债务利息,其利息标准是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的一倍。所以,在执行完毕和达成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案件中,执行的期限越长,逾期债务利息越多,造成实际执行的金额要比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要大的多。这对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委托代理人在收付案件执行款时,是有管理漏洞的。他只要将案件执行款按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交到单位财务,账目就平了,余下的执行款,即依法取得的逾期债务利息的处理,也就有了自由的空间,这很容易造成贪污或与执行人员合谋贪污案件执行款。针对执行工作这一薄弱环节,抚松法院党组要求执行法官在以上述两种方式结案的,一律向双方当事人出具《执行结案告知书》,写明“执行的本金、逾期债务利息以及执行中的费用”,依法送到给双方当事人。这样,既解决了对执行人员和当事人的监督问题,还可以避免出现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或经人民法院执行完毕后没有结案文书证明自己履行义务完毕的情形。因此,通过实行“执行案件结案告知书”制度,推行公开执行,阳光执行,增加了执行工作的透明度,有效地防止“当事人和执行人员合谋贪污执行款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贪污或利用执行款行贿”等违法违纪事件的发生。
二、实行执行结案审查制度,规范执行行为
为了公正、高效地办理执行案件,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案件质量,他们规定《执行案件结案告知书》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后,承办人应将案卷报送综合监督科审查。审查内容为:执行中的重大事项是否经三人以上讨论、先行采取执行措施是否补办审批手续、执行标的额的计算是否准确、执行费是否收取、执行费是否正确核算等涉及程序方面的问题。审查合格的,在《卷宗验收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并将案卷返还承办人,承办人报执行科长复核后交书记员装订。
三、实行执行备案制,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使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时,不丧失申请执行权,实现执行工作的良性循环,抚松县法院执行局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制定了《关于完善执行备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备案制是指在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的案件,立案后将形成积案,故将此类案件登记备案,不进入执行程序。实行执行备案制的目的是,使不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在申请执行人行使申请执行权后,由法院登记存档,视为已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不丧失申请执行权,待执行条件具备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备案制的适用范围是暂时确无可供执行财产和被执行人被法院判处监禁或走、死、逃、亡等无执行对象案件。执行备案由执行局登记造册,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在执行条件具备时,该案即可转入执行程序。执行备案的启动程序,先由执行局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属备案范畴的,由执行局备案,并报立案庭登记;对有能力执行的案件,要告知申请人到立案庭申请立案。确定备案的案件,由执行局向申请人发放执行备案告知书,告知备案后的权利和义务。对属备案范畴的案件,经做申请执行人的工作,其仍坚持不同意备案并请求立案庭立案的,由立案庭立案并向其发放执行风险告知书,立案执行。对部分具有履行能力的案件,如已在诉讼期间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被执行人提供部分可供执行财产,对保全部分可依法执行,对剩余部分若无法执行的,动员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进行备案登记。申请执行人不同意备案的,依法裁定中止执行。对已立案执行的案件,已穷尽执行手段和程序后,部分执结的案件,剩余部分若无法执行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对剩余部分备案登记,全案不能执行的,对全案备案登记。申请执行人不同意备案登记的,依法裁定中止执行。
除此之外,抚松县法院党组还在执行局推行分权制约的执行权运行新机制,对职责权限、办案流程、办案时限、款物管理、责任追究等作出具体严格规定,加大办案各个环节的监督制约,为破解执行难建立了一道科学规范、行之有效的制度屏障。
规范执行促公正。严格规范的执行行为,极大地调动了抚松法院执行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为提高工作效率和办案质量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连续十余年实现了执行工作的良性循环。
三年来,该院共收案1405件,涉案标的6,590.82万元,执结1322件,结案率94.09%,执结标的3,628.74万元,到位率55.06%。同时,执行案件涉诉信访率不足1%,十余年无违法违纪。
作者单位: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一、实行执行结案告知制度,完善执行监督措施
在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四种结案方式中,对执行完毕和执行和解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两种结案方式没有要求制作文书。但在司法实践中,因为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的第二天起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要负担逾期债务利息,其利息标准是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的一倍。所以,在执行完毕和达成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案件中,执行的期限越长,逾期债务利息越多,造成实际执行的金额要比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要大的多。这对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委托代理人在收付案件执行款时,是有管理漏洞的。他只要将案件执行款按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交到单位财务,账目就平了,余下的执行款,即依法取得的逾期债务利息的处理,也就有了自由的空间,这很容易造成贪污或与执行人员合谋贪污案件执行款。针对执行工作这一薄弱环节,抚松法院党组要求执行法官在以上述两种方式结案的,一律向双方当事人出具《执行结案告知书》,写明“执行的本金、逾期债务利息以及执行中的费用”,依法送到给双方当事人。这样,既解决了对执行人员和当事人的监督问题,还可以避免出现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或经人民法院执行完毕后没有结案文书证明自己履行义务完毕的情形。因此,通过实行“执行案件结案告知书”制度,推行公开执行,阳光执行,增加了执行工作的透明度,有效地防止“当事人和执行人员合谋贪污执行款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贪污或利用执行款行贿”等违法违纪事件的发生。
二、实行执行结案审查制度,规范执行行为
为了公正、高效地办理执行案件,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案件质量,他们规定《执行案件结案告知书》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后,承办人应将案卷报送综合监督科审查。审查内容为:执行中的重大事项是否经三人以上讨论、先行采取执行措施是否补办审批手续、执行标的额的计算是否准确、执行费是否收取、执行费是否正确核算等涉及程序方面的问题。审查合格的,在《卷宗验收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并将案卷返还承办人,承办人报执行科长复核后交书记员装订。
三、实行执行备案制,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使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时,不丧失申请执行权,实现执行工作的良性循环,抚松县法院执行局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制定了《关于完善执行备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备案制是指在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的案件,立案后将形成积案,故将此类案件登记备案,不进入执行程序。实行执行备案制的目的是,使不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在申请执行人行使申请执行权后,由法院登记存档,视为已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不丧失申请执行权,待执行条件具备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备案制的适用范围是暂时确无可供执行财产和被执行人被法院判处监禁或走、死、逃、亡等无执行对象案件。执行备案由执行局登记造册,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在执行条件具备时,该案即可转入执行程序。执行备案的启动程序,先由执行局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属备案范畴的,由执行局备案,并报立案庭登记;对有能力执行的案件,要告知申请人到立案庭申请立案。确定备案的案件,由执行局向申请人发放执行备案告知书,告知备案后的权利和义务。对属备案范畴的案件,经做申请执行人的工作,其仍坚持不同意备案并请求立案庭立案的,由立案庭立案并向其发放执行风险告知书,立案执行。对部分具有履行能力的案件,如已在诉讼期间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被执行人提供部分可供执行财产,对保全部分可依法执行,对剩余部分若无法执行的,动员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进行备案登记。申请执行人不同意备案的,依法裁定中止执行。对已立案执行的案件,已穷尽执行手段和程序后,部分执结的案件,剩余部分若无法执行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对剩余部分备案登记,全案不能执行的,对全案备案登记。申请执行人不同意备案登记的,依法裁定中止执行。
除此之外,抚松县法院党组还在执行局推行分权制约的执行权运行新机制,对职责权限、办案流程、办案时限、款物管理、责任追究等作出具体严格规定,加大办案各个环节的监督制约,为破解执行难建立了一道科学规范、行之有效的制度屏障。
规范执行促公正。严格规范的执行行为,极大地调动了抚松法院执行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为提高工作效率和办案质量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连续十余年实现了执行工作的良性循环。
三年来,该院共收案1405件,涉案标的6,590.82万元,执结1322件,结案率94.09%,执结标的3,628.74万元,到位率55.06%。同时,执行案件涉诉信访率不足1%,十余年无违法违纪。
作者单位: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金红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