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利用执行资源之经验谈
2009-04-13 10:22:5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罗恒
法院“执行难”是我国一个备受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话题,也是近年来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司法实践中遭遇的一个带有共性的难题。执行难,难在哪里?笔者认为从根本上讲是难在如何查找被执行人的有效可供执行财产,而被执行人的财产往往有隐匿和转移的动态发生。虽然法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查报财产和被执行人申报财产,但实际做到的很少,从而造成执行人员面对大量的执行案件整天忙进忙出而成果不明显的结果。如何破解这个难题,笔者在从事执行工作后,结合以前民商审判的实践经验,认为应该合理利用执行资源,优化执行组合。
一、健全被执行人财产提前掌控制度。
执行实践中,原告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往往是不清楚的,寄希望在申请人查报财产上,不如法院主动提前掌控信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可以要求被告向法庭报告涉案标的去向。属于动产或者不动产等物权范畴的,应责令被告在诉讼阶段不得随意处理,属于其他涉及金钱给付范畴的,应要求被告说明给付资金的流向,这么做的目的是更加详尽的掌握被告的财产信息。如果在原告申请后法院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了有效保全,那么对执行阶段的执行终结起到很好的保障。
二、充分利用档案信息资源,优化执行资源。
案件立案执行后,一般要先在执行综合部门进行档案登记。首先,对于被执行人的信息登记尤为关键,在登记姓名后,还应登记被执行人的住址、工作单位、电话、配偶等情况,目的是准确汇总同一被执行人案件,被执行人为另案申请执行人案件,以方便进行冲抵、互减或合并,减少工作环节,提高执行效率,增强执行的宏观调控能力。其次,在分案过程中,合理利用档案信息,对同一执行主体案件分给同一执行人员,也是降低执行成本的可行之举。再次,对于执行案件承办人着手执行、确定执行方向的时候,可以利用档案登记信息,查找被执行人以前是否在法院留有案底,前案中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执行过程一目了然,使执行案件承办人做到心中有底。所以,执行案件结案后的登记也是应详尽为好,不止步于简单和流于形式,而是负责任的对执行过程特别是执行手段进行详细登记。
三、合理利用执行硬件,减少执行成本。
在法院的职能部门中,刑事审判和执行部门往往是政策最先到位,办公设施最齐全的,这也是法院工作中打击犯罪和实现民商债权两个重要方面的体现。出现“执行难”不是法院硬件的问题,从某些方面讲是如何合理利用硬件的问题。办公电脑应建立系统以登记执行案件各种信息,便于执行人员及时掌握各种执行动态,办公车辆也应本着执行工作角度出发从快从需配给一线执行人员,以应付各种突发的情况,并对于没有掌握驾驶技术的一线人员加以培训。执行并不是简简单单的8小时上班时间,在夜间和凌晨往往也要守侯被执行人的出现,临时调配人员和车辆会贻误战机。另外在执行工作中,对外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等措施,也应统筹安排,交由专门的负责人员定时完成,以减少其他执行人员非必要性的重复劳动,以免像蜜蜂进出蜂巢一样整日劳苦奔波于各协助查询的职能单位,即节约了执行成本,也减轻了执行人员的工作量,提高了执行工作的效率。
四、发挥团队协作精神,讲究执行配合意识。
在执行实践中,执行案件承办人对执行案件负责的传统使得团队协助变得困难,往往要在部门负责人的要求下才跨组、跨科室配合执行,从全局角度出发的主动协作现象鲜有出现。执行部门负责人应发挥领导职能,对于被执行人或其财产在异地的案件登记造册,要求外出执行人员在异地执行过程中,对其他的执行案件也一并统一查找其他被执行人在异地的财产线索,从而树立执行案件不是个人的案件而是整个部门的案件的意识,提倡相互帮助的工作作风,形成良性循环和全局整体意识。
2009年第一季度以来,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合理利用执行资源,优化执行组合,顺利执结多起积案,工作各方面同比2008年第一季度均成倍提高。
作者单位: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一、健全被执行人财产提前掌控制度。
执行实践中,原告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往往是不清楚的,寄希望在申请人查报财产上,不如法院主动提前掌控信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可以要求被告向法庭报告涉案标的去向。属于动产或者不动产等物权范畴的,应责令被告在诉讼阶段不得随意处理,属于其他涉及金钱给付范畴的,应要求被告说明给付资金的流向,这么做的目的是更加详尽的掌握被告的财产信息。如果在原告申请后法院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了有效保全,那么对执行阶段的执行终结起到很好的保障。
二、充分利用档案信息资源,优化执行资源。
案件立案执行后,一般要先在执行综合部门进行档案登记。首先,对于被执行人的信息登记尤为关键,在登记姓名后,还应登记被执行人的住址、工作单位、电话、配偶等情况,目的是准确汇总同一被执行人案件,被执行人为另案申请执行人案件,以方便进行冲抵、互减或合并,减少工作环节,提高执行效率,增强执行的宏观调控能力。其次,在分案过程中,合理利用档案信息,对同一执行主体案件分给同一执行人员,也是降低执行成本的可行之举。再次,对于执行案件承办人着手执行、确定执行方向的时候,可以利用档案登记信息,查找被执行人以前是否在法院留有案底,前案中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执行过程一目了然,使执行案件承办人做到心中有底。所以,执行案件结案后的登记也是应详尽为好,不止步于简单和流于形式,而是负责任的对执行过程特别是执行手段进行详细登记。
三、合理利用执行硬件,减少执行成本。
在法院的职能部门中,刑事审判和执行部门往往是政策最先到位,办公设施最齐全的,这也是法院工作中打击犯罪和实现民商债权两个重要方面的体现。出现“执行难”不是法院硬件的问题,从某些方面讲是如何合理利用硬件的问题。办公电脑应建立系统以登记执行案件各种信息,便于执行人员及时掌握各种执行动态,办公车辆也应本着执行工作角度出发从快从需配给一线执行人员,以应付各种突发的情况,并对于没有掌握驾驶技术的一线人员加以培训。执行并不是简简单单的8小时上班时间,在夜间和凌晨往往也要守侯被执行人的出现,临时调配人员和车辆会贻误战机。另外在执行工作中,对外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等措施,也应统筹安排,交由专门的负责人员定时完成,以减少其他执行人员非必要性的重复劳动,以免像蜜蜂进出蜂巢一样整日劳苦奔波于各协助查询的职能单位,即节约了执行成本,也减轻了执行人员的工作量,提高了执行工作的效率。
四、发挥团队协作精神,讲究执行配合意识。
在执行实践中,执行案件承办人对执行案件负责的传统使得团队协助变得困难,往往要在部门负责人的要求下才跨组、跨科室配合执行,从全局角度出发的主动协作现象鲜有出现。执行部门负责人应发挥领导职能,对于被执行人或其财产在异地的案件登记造册,要求外出执行人员在异地执行过程中,对其他的执行案件也一并统一查找其他被执行人在异地的财产线索,从而树立执行案件不是个人的案件而是整个部门的案件的意识,提倡相互帮助的工作作风,形成良性循环和全局整体意识。
2009年第一季度以来,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合理利用执行资源,优化执行组合,顺利执结多起积案,工作各方面同比2008年第一季度均成倍提高。
作者单位: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金红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