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究执行艺术 “刚柔相济”破解执行难题
2009-03-30 16:11:0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包淳林
“执行难,难执行”,是如今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遇到的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通常遇到此类问题,各级人民法院会准确把握执行难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的特点,从而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攻克执行难题。同时,各级法院讲究执行艺术,协调各方力量,运用行政、经济、政治、法律、社情等多种手段,发挥多方优势,形成执行合力,有效解决了单靠法院一家难以解决或根本无法解决的困难和问题,促使案件顺利执结。
笔者认为,执行工作是一门艺术,讲究的是方式、方法,在执行过程中做到“刚柔相济”,也不失为推进执行工作的一种艺术手段。刚和柔,是执行中的一对辩证关系,如能做到软硬兼施,刚柔并济,灵活机动,势必会产生较好的效果。“刚”是在遇到实际问题和矛盾时,要恰如其分地扳起面孔,硬起手腕。如在向被执行人宣讲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时,态度要严肃,措辞要准确,让被执行人从中感受到法律的威慑力;对于搜查、查封、拍卖,乃至司法拘留等这些法律赋予的强制措施,必要时应当果断运用。“柔”是用爱心感动当事人,从语言上沟通,在情感上互动。从表情、言语、动作等细节入手,做到态度和蔼,用语文明,感化和温暖当事人,从中找出执行中的症结,再从当事人特别是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出发,做好解释疏导工作,促使当事人尽力配合执行。笔者从自己的办案实践中(自2008年1至12月共办结290件执行案,结案率为100%,未拘留过一个当事人;2009年1-2月底,共收案72件,已办结57件,结案率约为80%),把执行艺术“刚柔并济”中的“柔”概括为“沟通、理解、和解、和谐”四个方面,认为如果能从这四个方面着手,那么“执行难,难执行”的问题将不再会是造成执行人员的困扰。
沟通是做好执行工作的前提基础。我们知道,执行难的原因很多,有的是地方保护主义作怪,有的是履行债务确实困难,但也有的是法律意识淡薄,对法院的判决根本就不理解。在执行此类案件过程中,仅靠强制是收不到预期效果的,但若在执行过程中配以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苦口婆心的沟通说服工作,往往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要将申请人要求了解的执行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其它情况依法及时地向申请人告知。对申请人有利的进展情况要告知,对申请人不利的进展情况也要告知,并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对来到法院的申请人要告知,对没有来到法院的申请人也要采用电话等通讯手段告知,以省却申请人来回奔波之苦;对本辖区的申请人要告知,对非本辖区的申请人也要告知,表明执行法官并未对其另眼相看……只有依法全面及时公开执行工作的进展情况,才能赢得申请人对执行法官的理解、信任和支持,促进执行工作,维护人民法院为民司法、公正司法的良好形象。
对特困企业的案件、双方矛盾易激化的案件,被执行人可通过执行法官直接或间接与申请人协商,分期分批履行债务,或暂缓履行债务,避免双方当事人矛盾的激化。对于遇到生活困难的被执行人,执行法官要多方协调相关部门,多做案外工作,通过司法救助基金、民政困难补助等方式,最大限度维护申请人利益,以人性化执行来提高法院执行工作的公信力。
理解是做好执行工作的情感保证。目前许多人对执行工作不理解,认为执行工作就是帮助申请人要债,仅仅是为了实现申请人的权益,甚至有的执行法官也有这样的错误认识。我们必须明确,执行工作不仅仅是为了哪一个当事人的权利,同时也是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强制性。因此,执行法官并不是申请人的“要债代理人”。在执行过程中应尽量避免过分强调当事人主义,不然执行法官会被当事人牵着鼻子走,被动地工作,最终等来的只有不满和不信任,这样“执行难,难执行”也就在所难免。在执行工作中应当由执行法官制定详细的执行工作计划,依职权主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积极引导当事人协助执行工作。
同时,在执行阶段,执行法官应注重情、理、法三者的兼顾,强调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以法喻人,倡导规范文明的执行方式。尽量不让被执行人的未成年子女在场,尽量不让被执行人的患病的父母在场,尽量不让无关人员围观,尽量不让被执行人操办红白喜事时执行等等。若能充分地体谅被执行人,尊重被执行人,就一定能够最大限度地消除执行中遇到的阻力,从而收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良好效果。
和解是做好执行工作的根本目的。面对被执行人的百般推脱,运用执行和解也许会取得意想不到的良好效果。在执行实践中,许多执行申请人在权衡利弊之后,都会有拿回大部分金钱即息事宁人的想法,而被执行人也会有因减轻还款义务而自愿履行债务的心理,这就为执行和解的适用留下了很大的空间。
首先,执行法官在送达执行通知书的同时,可以阐明选择和解结案对双方当事人的好处,倡导双方互谅互让,消除积怨,化干戈为玉帛。其次,面对那些只是为“要个面子”、“争一口气”而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执行法官可以主动联系当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以及被执行人的亲朋好友等,向他们介绍案情,请他们支持配合,做好被执行人的说服工作。再次,对于少数法治观念淡薄,经过耐心说服仍然拒绝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可以通过训诫谈话,对其说明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可能受到的惩罚,使其感受到强大的威慑力,从而积极主动地选择执行和解。
和谐是做好执行工作的最终目标。我们应该调动一切力量,讲究执行艺术,形成执行合力,共筑社会和谐。在执行工作中,各级人民法院应积极倡导“办好一个案件,挽救一个家庭,救活一个企业,稳定一方社会,发展一方经济,注重一方民生,教育一片群众”的办案理念,对一些重大、疑难的执行案件,执行法官应该主动向上级汇报,争取理解和支持;对矛盾冲突大,对立情绪严重的案件,执行法官应耐心地对被执行人进行法律教育,并发动其家属、朋友劝导其积极履行义务;对确实执行困难的案件,法院应积极与当地政府沟通,争取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对那些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尽量想办法为他们办理低保手续,以此来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各有关部门应树立大局观念,增强法治意识,切实承担协助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的责任,绝不能以任何借口拒绝、拖延和搪塞,更不能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帮助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对有关部门未履行管理职责,干扰、影响法院执行工作的,应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那么,在涉及具体的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在充分掌握专业法律业务知识的同时,应如何有效地结合运用执行艺术中的“沟通、理解、和解、和谐”的手段呢?我们可以通过以下一个案例来阐述说明:
2008年3月4日,德清县人民法院收到了申请人温某诉被执行人吕某支付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款55751.73元一案。在本起案件中,温某要求德清县人民法院立即查封被执行人吕某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德清分公司的理赔款。人民法院考虑到如果本院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若不及时查封被执行人的保险理赔款,那么这将会给本案的执行工作带来困难。于是法院立即做出立案受理此案并把本案交由执行局办理。当执行此案的法官接手该案后,其立马做出民事裁定,查封和冻结被执行人在保险公司的理赔款,并送达给被执行人及协助执行本案的保险公司相关人员查封手续。同时,执行法官及时赶到筏头乡东沈村找被执行人和村有关领导了解情况。经过双方的交谈,执行法官得知此案的经过:2007年6月28日,被告吕月良驾驶牌号为浙E.P7496劲隆牌二轮摩托车由筏头方向往武康方向行驶,途经09省道50KM+900M处,与原告温法南推行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温法南受伤致残的交通事故。温法南在医院住院治疗期间以及评定伤残鉴定等各项费用共花费人民币85751.73元(其中医院告知温某一年后进行头颅开刀整容二次手术还需花费人民币22000元整),而在医院抢救温某期间,被执行人在家境十分窘迫的情况下已向亲戚朋友及邻居借凑人民币3万元支付给温某治疗,之后吕某告知温某其无力支付余款。为此,温某一纸诉状将吕某告至法院。
在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调解下,温、吕二人达成如下赔偿协议:吕某应于2008年2月28日前向温某付清余款合计55751.73元。但是由于被执行人无力支付法院所规定的赔偿款,故温某申请法院对吕某的保险理赔款进行强制执行。
此外,执行法官在走访中了解到被执行人上有年迈的父母,下有两个女儿在外念书,另有兄弟二人,其中小兄弟现已有40多岁,由于家庭条件十分困难,所以至今尚未娶妻。目前吕某及其家人仍住在三间有4个灶头的旧木房中。另外再加上被执行人又无一技之长,仅靠山上自己的一点承包山和拖毛竹、打杂工来维持生计。
吕某原本想等保险公司的理赔款到帐后去归还向他人所借凑的3万元,但是当吕某得知此款已被法院冻结后,他的情绪失控,脾气变得异常暴躁,并去保险公司和有关人员争吵,对法院执行人员也产生了强烈的抵触对抗心理。当执行法官知道该事后,及时会同乡司法办和村调委会进行沟通,在做被执行人的工作中,村调解主任的一席话让执行法官印象深刻。村调解主任说:“车祸无情,人有情。当事人双方都急需这笔钱,申请人要用此款进行头颅开刀整容二次手术,按理说此款应先支付给温某;另一方面,被执行人说要用此款去归还以前所借的他人之款,因此吕某所诉也合情合理。”
在接下来的几天里,执行法官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利用其晚上的休息时间,找申请人温某及其家属和委托代理人谈话,并做其思想工作。同时,执行法官赶到筏头也做被执行人和村干部的工作。
在法官真诚、耐心地劝解和斡旋之下,双方终于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人民币共计4500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余的10751.73元。2008年3月10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从执行法官手里接过45000元整,至此本案得到圆满的解决。2008年3月11日,申请人为感谢执行法官热情公正、及时高效地办案,特送来绣有“车祸无情 人有情,法无情 执法有情”的锦旗一面。
从以上这起申请人诉被执行人交通事故赔偿执行案例中,执行法官通过与乡司法办、村调委会等相关部门的配合协作,不断加强与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双方的沟通交流,促使被执行人从对抗抵触到理解认同,申请人从与被执行人的对立立场到自愿放弃部分余款,最终经过执行法官的人性化、情感化调解,并将关注民生、尊重民情的思想融入到执行过程,促使双方达成和解意识,彰显了和谐执行、司法和谐的积极意义,从而以实际行动推动着和谐社会的建设。
作者单位: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笔者认为,执行工作是一门艺术,讲究的是方式、方法,在执行过程中做到“刚柔相济”,也不失为推进执行工作的一种艺术手段。刚和柔,是执行中的一对辩证关系,如能做到软硬兼施,刚柔并济,灵活机动,势必会产生较好的效果。“刚”是在遇到实际问题和矛盾时,要恰如其分地扳起面孔,硬起手腕。如在向被执行人宣讲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时,态度要严肃,措辞要准确,让被执行人从中感受到法律的威慑力;对于搜查、查封、拍卖,乃至司法拘留等这些法律赋予的强制措施,必要时应当果断运用。“柔”是用爱心感动当事人,从语言上沟通,在情感上互动。从表情、言语、动作等细节入手,做到态度和蔼,用语文明,感化和温暖当事人,从中找出执行中的症结,再从当事人特别是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出发,做好解释疏导工作,促使当事人尽力配合执行。笔者从自己的办案实践中(自2008年1至12月共办结290件执行案,结案率为100%,未拘留过一个当事人;2009年1-2月底,共收案72件,已办结57件,结案率约为80%),把执行艺术“刚柔并济”中的“柔”概括为“沟通、理解、和解、和谐”四个方面,认为如果能从这四个方面着手,那么“执行难,难执行”的问题将不再会是造成执行人员的困扰。
沟通是做好执行工作的前提基础。我们知道,执行难的原因很多,有的是地方保护主义作怪,有的是履行债务确实困难,但也有的是法律意识淡薄,对法院的判决根本就不理解。在执行此类案件过程中,仅靠强制是收不到预期效果的,但若在执行过程中配以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苦口婆心的沟通说服工作,往往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要将申请人要求了解的执行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其它情况依法及时地向申请人告知。对申请人有利的进展情况要告知,对申请人不利的进展情况也要告知,并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对来到法院的申请人要告知,对没有来到法院的申请人也要采用电话等通讯手段告知,以省却申请人来回奔波之苦;对本辖区的申请人要告知,对非本辖区的申请人也要告知,表明执行法官并未对其另眼相看……只有依法全面及时公开执行工作的进展情况,才能赢得申请人对执行法官的理解、信任和支持,促进执行工作,维护人民法院为民司法、公正司法的良好形象。
对特困企业的案件、双方矛盾易激化的案件,被执行人可通过执行法官直接或间接与申请人协商,分期分批履行债务,或暂缓履行债务,避免双方当事人矛盾的激化。对于遇到生活困难的被执行人,执行法官要多方协调相关部门,多做案外工作,通过司法救助基金、民政困难补助等方式,最大限度维护申请人利益,以人性化执行来提高法院执行工作的公信力。
理解是做好执行工作的情感保证。目前许多人对执行工作不理解,认为执行工作就是帮助申请人要债,仅仅是为了实现申请人的权益,甚至有的执行法官也有这样的错误认识。我们必须明确,执行工作不仅仅是为了哪一个当事人的权利,同时也是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强制性。因此,执行法官并不是申请人的“要债代理人”。在执行过程中应尽量避免过分强调当事人主义,不然执行法官会被当事人牵着鼻子走,被动地工作,最终等来的只有不满和不信任,这样“执行难,难执行”也就在所难免。在执行工作中应当由执行法官制定详细的执行工作计划,依职权主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积极引导当事人协助执行工作。
同时,在执行阶段,执行法官应注重情、理、法三者的兼顾,强调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以法喻人,倡导规范文明的执行方式。尽量不让被执行人的未成年子女在场,尽量不让被执行人的患病的父母在场,尽量不让无关人员围观,尽量不让被执行人操办红白喜事时执行等等。若能充分地体谅被执行人,尊重被执行人,就一定能够最大限度地消除执行中遇到的阻力,从而收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良好效果。
和解是做好执行工作的根本目的。面对被执行人的百般推脱,运用执行和解也许会取得意想不到的良好效果。在执行实践中,许多执行申请人在权衡利弊之后,都会有拿回大部分金钱即息事宁人的想法,而被执行人也会有因减轻还款义务而自愿履行债务的心理,这就为执行和解的适用留下了很大的空间。
首先,执行法官在送达执行通知书的同时,可以阐明选择和解结案对双方当事人的好处,倡导双方互谅互让,消除积怨,化干戈为玉帛。其次,面对那些只是为“要个面子”、“争一口气”而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执行法官可以主动联系当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以及被执行人的亲朋好友等,向他们介绍案情,请他们支持配合,做好被执行人的说服工作。再次,对于少数法治观念淡薄,经过耐心说服仍然拒绝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可以通过训诫谈话,对其说明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可能受到的惩罚,使其感受到强大的威慑力,从而积极主动地选择执行和解。
和谐是做好执行工作的最终目标。我们应该调动一切力量,讲究执行艺术,形成执行合力,共筑社会和谐。在执行工作中,各级人民法院应积极倡导“办好一个案件,挽救一个家庭,救活一个企业,稳定一方社会,发展一方经济,注重一方民生,教育一片群众”的办案理念,对一些重大、疑难的执行案件,执行法官应该主动向上级汇报,争取理解和支持;对矛盾冲突大,对立情绪严重的案件,执行法官应耐心地对被执行人进行法律教育,并发动其家属、朋友劝导其积极履行义务;对确实执行困难的案件,法院应积极与当地政府沟通,争取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对那些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尽量想办法为他们办理低保手续,以此来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各有关部门应树立大局观念,增强法治意识,切实承担协助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的责任,绝不能以任何借口拒绝、拖延和搪塞,更不能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帮助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对有关部门未履行管理职责,干扰、影响法院执行工作的,应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那么,在涉及具体的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在充分掌握专业法律业务知识的同时,应如何有效地结合运用执行艺术中的“沟通、理解、和解、和谐”的手段呢?我们可以通过以下一个案例来阐述说明:
2008年3月4日,德清县人民法院收到了申请人温某诉被执行人吕某支付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款55751.73元一案。在本起案件中,温某要求德清县人民法院立即查封被执行人吕某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德清分公司的理赔款。人民法院考虑到如果本院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若不及时查封被执行人的保险理赔款,那么这将会给本案的执行工作带来困难。于是法院立即做出立案受理此案并把本案交由执行局办理。当执行此案的法官接手该案后,其立马做出民事裁定,查封和冻结被执行人在保险公司的理赔款,并送达给被执行人及协助执行本案的保险公司相关人员查封手续。同时,执行法官及时赶到筏头乡东沈村找被执行人和村有关领导了解情况。经过双方的交谈,执行法官得知此案的经过:2007年6月28日,被告吕月良驾驶牌号为浙E.P7496劲隆牌二轮摩托车由筏头方向往武康方向行驶,途经09省道50KM+900M处,与原告温法南推行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温法南受伤致残的交通事故。温法南在医院住院治疗期间以及评定伤残鉴定等各项费用共花费人民币85751.73元(其中医院告知温某一年后进行头颅开刀整容二次手术还需花费人民币22000元整),而在医院抢救温某期间,被执行人在家境十分窘迫的情况下已向亲戚朋友及邻居借凑人民币3万元支付给温某治疗,之后吕某告知温某其无力支付余款。为此,温某一纸诉状将吕某告至法院。
在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调解下,温、吕二人达成如下赔偿协议:吕某应于2008年2月28日前向温某付清余款合计55751.73元。但是由于被执行人无力支付法院所规定的赔偿款,故温某申请法院对吕某的保险理赔款进行强制执行。
此外,执行法官在走访中了解到被执行人上有年迈的父母,下有两个女儿在外念书,另有兄弟二人,其中小兄弟现已有40多岁,由于家庭条件十分困难,所以至今尚未娶妻。目前吕某及其家人仍住在三间有4个灶头的旧木房中。另外再加上被执行人又无一技之长,仅靠山上自己的一点承包山和拖毛竹、打杂工来维持生计。
吕某原本想等保险公司的理赔款到帐后去归还向他人所借凑的3万元,但是当吕某得知此款已被法院冻结后,他的情绪失控,脾气变得异常暴躁,并去保险公司和有关人员争吵,对法院执行人员也产生了强烈的抵触对抗心理。当执行法官知道该事后,及时会同乡司法办和村调委会进行沟通,在做被执行人的工作中,村调解主任的一席话让执行法官印象深刻。村调解主任说:“车祸无情,人有情。当事人双方都急需这笔钱,申请人要用此款进行头颅开刀整容二次手术,按理说此款应先支付给温某;另一方面,被执行人说要用此款去归还以前所借的他人之款,因此吕某所诉也合情合理。”
在接下来的几天里,执行法官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利用其晚上的休息时间,找申请人温某及其家属和委托代理人谈话,并做其思想工作。同时,执行法官赶到筏头也做被执行人和村干部的工作。
在法官真诚、耐心地劝解和斡旋之下,双方终于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人民币共计4500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余的10751.73元。2008年3月10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从执行法官手里接过45000元整,至此本案得到圆满的解决。2008年3月11日,申请人为感谢执行法官热情公正、及时高效地办案,特送来绣有“车祸无情 人有情,法无情 执法有情”的锦旗一面。
从以上这起申请人诉被执行人交通事故赔偿执行案例中,执行法官通过与乡司法办、村调委会等相关部门的配合协作,不断加强与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双方的沟通交流,促使被执行人从对抗抵触到理解认同,申请人从与被执行人的对立立场到自愿放弃部分余款,最终经过执行法官的人性化、情感化调解,并将关注民生、尊重民情的思想融入到执行过程,促使双方达成和解意识,彰显了和谐执行、司法和谐的积极意义,从而以实际行动推动着和谐社会的建设。
作者单位: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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