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努力 携手攻克执行难
2009-03-26 15:26:1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张华
  近年来,执行难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而人们一提到执行难,首先想到的是法院工作做得不够好,因为人们的思维定势中一直认为执行就是法院一家的事。人民群众把对执行难的不满和激愤发泄到法院,使法院成为众矢之的,严重损害了法院的形象。其实,执行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工作,产生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要攻克执行难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一、执行难产生的主要原因

  ㈠法院外部的原因。主要表现在:

  1.当事人自身的原因。这是造成执行难的主要外部原因。

  一是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社会上对执行难存在误区,认为法院裁判文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必须全部实现,否则就是执行难。但市场经济存在风险,人们怀着善良愿望与他人发生经济往来,并不必然会带来预期的收益,而且这种风险并不因法院的介入而改善或化解,即使案件胜诉,也可能因为对方无财产而无法执行。同时诉讼本身也有风险,由于目前贫富分化状况的存在,经济条件有好有坏,有些侵权案件,即使你遭受了财产甚至人身的损害,也可能因对方经济条件限制而得不到分毫补偿。

  以上这些情形,法院往往是费尽九牛二虎之力,用尽各种执行手段,案件却还是无法执行。这些情形根本不能算作是执行难,即使算作执行难,也不能归咎于法院。

  二是被执行人妨害执行。目前,大部分案件的债务人都不主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他们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表现之一是隐匿财产,逃避执行。依照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构成该罪的前提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法院如果能查实这一点,便可强制执行,如果不能查实,则构罪的前提便不存在,公安机关也不会立案。因此,刑法第313条并未对当事人产生足够的威慑力,使其主动履行法院的判决、裁定。表现之二是以死相威胁。当前压倒一切的是稳定,法院的执行工作也要服从服务于这一大局。执行中常常会出现当事人以死相威胁的情况,法院从大局出发,不得已暂缓执行。而暂缓执行势必为拒不执行注入兴奋剂,一些当事人纷纷效法,使执行难陷入恶性循环。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法律规定的执行措施软化,拒不执行处置的配合欠佳,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决定逮捕权的取消,异地拘留的禁止,等等,助长了被执行人妨害执行的气焰,对执行工作带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三是申请执行人举证不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第28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随着法治进程的推进,在诉讼中 “谁主张谁举证”的理念已深入人心,但对于在执行中应负举证责任,很多人不了解或不理解,致使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很多当事人消极等待,或者仅仅到法院催促执行人员。这在一定程度上使案件错过或丧失了执行的机会。

  2.地方保护主义。这是造成执行难的最重要外部原因。囿于本地方的局部利益,置法制的统一于不顾,对不利于本地方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动用一切可以动用的力量从中阻挠,甚至公然对抗法院的执行。其中也包括当地法院。因为法院的体制问题,法院隶属于地方,由地方人大选举产生,直接受地方党委的领导,在人员、财物上受地方制约,全国法院一盘棋的布局已因为地方保护主义而被破坏。现在法院到外地执行,不管是执行人员亲赴外地,还是委托外地法院执行,都难以收到好的效果。

  3.法律政策的缺陷。目前民事诉讼法及《规定》简单而粗线条,亟待制定一部强制执行法来规范及保障执行工作。同时,地方法规、政策的不统一也可能导致执行无从进行。

   ㈡法院内部的原因。主要表现:

  1.执行装备差、人员少、执行经费不足。目前法院执行存在人少案多的矛盾,装备也相对落后。尤其是基层法院,每个执行员每年要承担上百件案件的执行。为了及时执行案件,不得已采取分组形式,但遇到突发事件,往往顾此失彼,穷于招架,甚至受到围攻,案件执行难以收到预期效果。

  2.执行人员素质、水平参差不齐。有的对自己要求不严,违反纪律,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有的接受吃请、娱乐和钱物,导致在执行中出现失职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3.审判和执行机械分离,造成审判和执行工作人为脱节。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很少考虑案件的执行,除特殊情况外不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执行人员在接手案件时,往往需要对案件情况重新熟悉,既浪费了人力,又延误了执行,为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提供了时间差,造成执行难。

  4.执行机构缺乏统一指挥,力量分散。各法院均有自己的执行队伍,在执行中各自为战,但因人员编制的原因,相对于日渐增多的执行案件和日渐狡诈的被执行人,执行力量更显不足。既然如此,更不可能腾出手来协助其他法院的执行工作。而对于本地案件的执行,又因体制等原因不敢放开手脚,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执行难。

  需要指出的是,执行难的问题也正得到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重视,继1999年中央出台第11号文件之后,2002年底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四)又增加了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这些都对进一步规范执行起了重要作用。人民法院适应这一形势,建立健全了执行工作新机制,强化执行队伍建设,增强服务意识,加大执行力度,尤其是陆续开展了集中执行活动、治理暴力抗法活动、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清理了一大批执行积案,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目前,法院自身原因带来的执行难问题正在减弱,而由于法院外部的原因带来的执行难却日益突出。

  二、攻克执行难的建议

  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权益的实现,最终要落到法院执行部门;而要攻克执行难,仅靠法院孤军奋战是远远不够的,须要全民参与,全社会参与,共同努力,为改造执法环境、攻克执行难各尽其职。

  1.要加强立法工作。要及时制定统一的强制执行法,对执行机构的设置、强制措施、手段,以及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处罚等要明确规定,以此来规范执行。同时也要借鉴英美法的经验,适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当穷尽一切法律强制措施后,被执行人仍没有完全履行的,将案件终结执行,防止出现当事人纠缠不休的局面。

  2.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各机关要加强领导、监督和支持。要带头抵制地方保护主义;要为法院的执行工作撑腰,全力支持法院依法执行,对抗拒执行的单位或个人严肃处理;要切实解决好法院执行部门的经费、人员、装备等实际问题,满足执行工作的需要。

  3.各部门要协调配合。尤其是公安、检察机关,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当事人在依法的前提下,该刑事拘留的刑事拘留,该逮捕的坚决逮捕,要通过与法院执行部门的通力合作,使当事人消除侥幸心理,自觉履行法院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以此来维护法院的权威,树立法律的威严。

  4.媒体要正面引导。只有使执行工作得到最广泛的社会支持和充分理解,法院的执行才会有一个好的社会环境,才能产生最好的社会效果。而使执行工作得到社会理解和支持,媒体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同时,媒体要配合法院的执行行动,营造声势,给那些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以压力,以此促进执行。

  5.当事人要树立风险意识,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要主动配合执行人员的工作,积极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以利于案件的及时执行,对于暂时没有执行的案件,要找清原因,要理解和尊重执行人员的劳动,对于被执行人确实没有执行能力的案件,不要故意纠缠和责难法院。

  6.公众要关注和尽可能协助法院的执行。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每个人都可能发挥意想不到的作用,不要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早举报,对于法院需要协助的事项,积极协助。

  总之,造成执行难的原因是方方面面的,要克服执行难也就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作者单位: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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