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争骨灰子女同室相煎 法院判决“入土为安”
2009-03-11 11:54:3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马寄锦
王老先生过世后,两任妻子的家人为争夺其骨灰闹得不可开交。这蕴含着对逝者哀思的念物该如何处置?日前,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侵权赔偿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尊重“入土为安”的善良风俗,将王老先生骨灰葬回烈士陵园。
“骨灰”被盗 原是自家人
王老先生生前是经历过浴血奋战的革命前辈,战争年代有过两次婚姻。第一次婚姻生育了三个儿子,后妻子不幸病故,王老先生与现任妻子李老太太结婚后又喜获三子一女,解放后王老先生和李老太太都享受老干部待遇。1981年4月8日,王老先生过世,按规定骨灰被安葬在其战斗、工作过的某革命陵园老干部公墓内。多年来,王老先生的亲属都一直去革命陵园老干部公墓祭祀、悼念。
2007年8月,王老先生长子病重在床,却有个未了的心愿,希望能够将已去世的父母的骨灰合葬在一起。为了替父亲完成心愿,女儿王小燕未经原告李老太太及其子女的同意,采取欺骗公墓管理人员的手段,私自将王老先生的墓地挖掘,取走王老先生的骨灰盒。
争夺“骨灰” 家人对簿公堂
李老太太及其儿女知道后,一下子失去了精神寄托,受到很大的打击。通过相关部门多次与被告沟通,希望将王老先生的骨灰安葬回陵园老干部公墓内,但均无效。无奈之下,李老太太只好诉至法院。李老太太及其儿女认为,逝者的骨灰蕴含者亲属巨大精神利益的一种特殊物,他们与逝者具有最近的夫妻或直系亲属血缘关系,而王小燕的行为,对他们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故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将王老先生的骨灰葬回革命烈士陵园老干部公墓内,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60000元。
法院审查该案起诉材料后,决定立案审查。该案的问题在于,遗体不属财产范畴,现行法律关于遗体的继承没有具体规定。按照民法原理,遗体属于物,但又不同于一般的物,是一种特殊的物,其特殊性在于:不能分割、不能转让、不能抛弃。之所以有此三个特点是出于对人类尊严的维护。
立足亲情 法院判决“入土为安”
法院立足亲情,采取多种方式调解。承办法官认为,原被告作为王老先生的近亲属,有着血缘上的联系,历史上经历过多种磨难,也曾有共同生活的美好情景。亲人平安、和睦,肯定是王老先生生前的最大心愿,如果其地下有知,可能最不愿意看到自己的亲人因自己的安葬问题而同室相煎。另外,死者骨灰在民法上表现为身体权客体在权利主体死亡后的延续法益,维系着死者与其近亲属之间的亲情,在死者生前未立下遗嘱的情况下,其骨灰也应由死者近亲属共同处分。
法院认为,王老先生去世后,其骨灰被安葬在烈士陵园内,是王老先生近亲属的共同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民间“入土为安”的善良风俗习惯。死者骨灰一经共同处分,除非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等原因,或近亲属之间的协商一致,原则上应保持原状,任何人无权私自转移,这是社会普遍认知的标准。王小燕私自转移王老先生的骨灰,违背了善良风俗习惯,漠视了王老先生的人身延续法益,既是对死者的不敬,也对原告构成了侵权。故法院判决,被告方将王老先生的骨灰返还烈士陵园。逾期不返还,则赔偿精神损害赔偿25000元。
“骨灰”被盗 原是自家人
王老先生生前是经历过浴血奋战的革命前辈,战争年代有过两次婚姻。第一次婚姻生育了三个儿子,后妻子不幸病故,王老先生与现任妻子李老太太结婚后又喜获三子一女,解放后王老先生和李老太太都享受老干部待遇。1981年4月8日,王老先生过世,按规定骨灰被安葬在其战斗、工作过的某革命陵园老干部公墓内。多年来,王老先生的亲属都一直去革命陵园老干部公墓祭祀、悼念。
2007年8月,王老先生长子病重在床,却有个未了的心愿,希望能够将已去世的父母的骨灰合葬在一起。为了替父亲完成心愿,女儿王小燕未经原告李老太太及其子女的同意,采取欺骗公墓管理人员的手段,私自将王老先生的墓地挖掘,取走王老先生的骨灰盒。
争夺“骨灰” 家人对簿公堂
李老太太及其儿女知道后,一下子失去了精神寄托,受到很大的打击。通过相关部门多次与被告沟通,希望将王老先生的骨灰安葬回陵园老干部公墓内,但均无效。无奈之下,李老太太只好诉至法院。李老太太及其儿女认为,逝者的骨灰蕴含者亲属巨大精神利益的一种特殊物,他们与逝者具有最近的夫妻或直系亲属血缘关系,而王小燕的行为,对他们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故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将王老先生的骨灰葬回革命烈士陵园老干部公墓内,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60000元。
法院审查该案起诉材料后,决定立案审查。该案的问题在于,遗体不属财产范畴,现行法律关于遗体的继承没有具体规定。按照民法原理,遗体属于物,但又不同于一般的物,是一种特殊的物,其特殊性在于:不能分割、不能转让、不能抛弃。之所以有此三个特点是出于对人类尊严的维护。
立足亲情 法院判决“入土为安”
法院立足亲情,采取多种方式调解。承办法官认为,原被告作为王老先生的近亲属,有着血缘上的联系,历史上经历过多种磨难,也曾有共同生活的美好情景。亲人平安、和睦,肯定是王老先生生前的最大心愿,如果其地下有知,可能最不愿意看到自己的亲人因自己的安葬问题而同室相煎。另外,死者骨灰在民法上表现为身体权客体在权利主体死亡后的延续法益,维系着死者与其近亲属之间的亲情,在死者生前未立下遗嘱的情况下,其骨灰也应由死者近亲属共同处分。
法院认为,王老先生去世后,其骨灰被安葬在烈士陵园内,是王老先生近亲属的共同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民间“入土为安”的善良风俗习惯。死者骨灰一经共同处分,除非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等原因,或近亲属之间的协商一致,原则上应保持原状,任何人无权私自转移,这是社会普遍认知的标准。王小燕私自转移王老先生的骨灰,违背了善良风俗习惯,漠视了王老先生的人身延续法益,既是对死者的不敬,也对原告构成了侵权。故法院判决,被告方将王老先生的骨灰返还烈士陵园。逾期不返还,则赔偿精神损害赔偿25000元。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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