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谩骂升级 理发的与卖鱼的拔刀相向
2009-02-26 10:58:2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杨帆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邻里之间为些琐事发生争吵本属正常,也很难分清谁对谁错,但谩骂之余动刀伤人就不应该了。日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邻里纠纷引起的人身伤害案件,法官认定动刀者承担70%的赔偿责任。
纷争由来已久
原告和被告本是邻居,两户人家门窗互对,东西相向,房屋中间是公用的过道。原告家从事卖菜生意,经营鱼虾海鲜等水产品,因种类较多,故放置了多个鱼盆,无奈地势狭小,原告只好把鱼盆放置在公用的过道上。被告则开了一个理发店,因原告的鱼盆占用了大半条过道,致使平日理发烫发的顾客来往极不方便,故早就对原告的行为颇为不满,加上鱼盆中鱼虾海鲜活蹦乱跳,经常搞得地上湿漉漉的,长此以往肯定会影响理发店的生意。
谩骂升级,拔刀相向
某日上午,被告在替顾客洗完头后向外泼废水时,正好泼在原告的鱼盆里,原告看见后,当即与被告理论;被告早就对原告将鱼盆放在家门口的行为不满,正好趁此机会把事情说个明白。于是两人谩骂过程中,原告向被告步步逼近,被告害怕原告会对己不利,遂拿起一把水果刀对着原告,原告见被告拿刀,也担心对方一时激动行凶,便上前夺刀,争夺中原、被告均被刀划伤,但原告伤重。事发后,原告至医院检查治疗,诊断为左肩部、左上臂、左背部外伤,总共花费医疗费近4000余元。
一审判决:被告主动取刀,过错大于原告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仅为鱼盆摆放位置是否影响被告做生意而相互争吵,继而相互谩骂并发展到动手,可见原被告在纠纷过程中均未能采取理智、克制的态度,并造成不应发生的后果。由于原被告双方的混合过错造成了原告身体受到伤害,根据法律关于受害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并结合被告主动取刀应对纠纷的实际情况,认定被告的过错大于原告,并确定由被告承担原告损失中70%的赔偿责任。
纷争由来已久
原告和被告本是邻居,两户人家门窗互对,东西相向,房屋中间是公用的过道。原告家从事卖菜生意,经营鱼虾海鲜等水产品,因种类较多,故放置了多个鱼盆,无奈地势狭小,原告只好把鱼盆放置在公用的过道上。被告则开了一个理发店,因原告的鱼盆占用了大半条过道,致使平日理发烫发的顾客来往极不方便,故早就对原告的行为颇为不满,加上鱼盆中鱼虾海鲜活蹦乱跳,经常搞得地上湿漉漉的,长此以往肯定会影响理发店的生意。
谩骂升级,拔刀相向
某日上午,被告在替顾客洗完头后向外泼废水时,正好泼在原告的鱼盆里,原告看见后,当即与被告理论;被告早就对原告将鱼盆放在家门口的行为不满,正好趁此机会把事情说个明白。于是两人谩骂过程中,原告向被告步步逼近,被告害怕原告会对己不利,遂拿起一把水果刀对着原告,原告见被告拿刀,也担心对方一时激动行凶,便上前夺刀,争夺中原、被告均被刀划伤,但原告伤重。事发后,原告至医院检查治疗,诊断为左肩部、左上臂、左背部外伤,总共花费医疗费近4000余元。
一审判决:被告主动取刀,过错大于原告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仅为鱼盆摆放位置是否影响被告做生意而相互争吵,继而相互谩骂并发展到动手,可见原被告在纠纷过程中均未能采取理智、克制的态度,并造成不应发生的后果。由于原被告双方的混合过错造成了原告身体受到伤害,根据法律关于受害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并结合被告主动取刀应对纠纷的实际情况,认定被告的过错大于原告,并确定由被告承担原告损失中70%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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