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不适进药店不进医院 药师乱开处方药害人害已
2009-02-10 10:22:2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钟春连 李世寅 卢钊洪
  外来务工人员阿然因身体不适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某药店买药,并咨询药师购买了某消炎胶囊按医嘱服用,可服用之后却出现严重的不良反应,甚至一度危及生命,经过多方救治,病情终于得到了稳定。阿然遂以侵犯健康权为由将药店负责人阿平告上了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祸起:药物中毒,危及生命

  2008年4月12日早上,阿然拿出到药店买来的药物,按照医嘱空腹顿服3粒/日,服用该药后身体即出现严重不适,经家属送小榄某医院救治,诊断为急性药物中毒。13日,因在小榄某医院治疗后仍不见好转,该院建议阿然转院治疗。其家属紧急将其转到广州市的大医院,因病情严重,广州市医院不愿收治。家属无奈,遂包车返乡求治,转往其老家河南省郑州市某医院治疗。因药物中毒情况特别严重,医院多次向阿然家属下发病危通知书。经家属的再三要求,医院全力抢救,至5月1日,阿然的病情终于稳定,暂时出院。原告遂将药店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精神损失费、护理费、营养费合计61811.54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

     纠纷:病人未如实告知过往病史,医师乱开处方药

  被告阿平药店负责人辩称,原告于2008年4月11日前来药店咨询本店药师,本店药师观其身上有多处皮肤感染,同时并发流行性感冒,自愿购买某胶囊9粒(0.15克/粒)以用于预防结核病复发的预防治疗,并对身上的皮肤感染用于消炎目的。药师已做了详细的访问他有没有其他的疾病史及有无药物的不良反应史,并嘱其次日早上空腹顿服3粒/日,药师已做了处方药的配案。12日的早上,原告突感严重不适前来本药店,药师见其发生了药物不良反映,于是由药师陪同原告及其家属即刻前往小榄某医院急诊科就诊,药店出于人道主义精神在第一时间本店药师向其垫付了3200元。原告不知出何原因,自愿返乡治疗,具体详情不详。

  被告认为,原告出现的药物严重不良反应是由药物不良反应及其自身原因造成。造成不良反映的药物是本店通过正规合法的渠道购进的,本店已将详情上报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被告不存在推卸责任问题,药师在合理安全用药的前提下提供合格的药品给原告,根据《药品管理法》,药物不良反应属于药物纠纷中的药物本身问题,不存在人为过失和过错,原告服药后出现的一系列反应均是药物的不良反应,详情参阅某胶囊说明书中的不良反应栏。原告是自愿购药,有结核病史,尤其在三年前曾发生“药物性中毒”,但在本药店购药及在小榄某医院治疗时原告却一致否认,有意隐瞒该病史。  

      判决:药店担责七成  病人自身担责三成

  法院经审理认为,阿平药店作为药品销售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而本案中阿平并没有按照规定调配处方药,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而阿然曾患“肺结核”,且以前经过透析治疗3次,所以原告自身的身体素质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因此,原告阿然请求的各项赔偿,被告应承担70%的责任,原告自身承担30%的责任,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药店负责人阿平实际支付19586元给原告阿然。

  案件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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