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司法警察参与执行的积极思考
2009-02-09 14:59:4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董崇煌 刘郁仁
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中的一个独立警种,是人民法院唯一的一支带有武装性质的准军事力量,是国家强制力在人民法院最直接最具体的体现,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具有威慑力大、反应迅速、抗打击能力强等特点,非常适合在执行法官的指挥下严肃执法。从根本上说,司法警察参与案件执行,还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权威的客观需要。
一、司法警察参与执行的法律依据和必要性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和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①《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执行传唤、拘传、拘留。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有关执行机构及其职责中规定“执行公务时,应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按规定着装。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③可见司法警察在与执行工作有其法律依据,是法律赋予司法警察的职责。法院的执行工作实践也证明了司法警察是执行工作强有力的后盾,是一支不可替代的力量。
司法警察参与执行,有利于更好地适用强制措施。执行工作固然需要耐心细致的法制教育,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但强制措施是不可缺少的,尤其对那些拒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和暴力阻碍执行的案外人。《人民警察条例》赋予了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特有的持有警具、警械和枪支的权利,对使用武器也作出相应的规定,这为司法警察处理突发事件、惩治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也使得由司法警察执行搜查、查封和扣押被执行财产、拘留违法人员等任务更加符合我国的国情和法律的要求。④
司法警察积极参与执行,能够大力推动执行工作。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大量的民事、商事法律不健全等等,使得法院执行工作成为老大难问题,也成为社会公众所关注的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由于这个问题长时间未能得到很好解决,法院神圣的裁判文书成为“法律白条”,执行难现象损害了法院的司法权威和社会形象。解决执行难问题需要社会共同参与,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我认为,法院应深挖自身的潜力,用足、用好法律所赋予法院的权利和法律措施,应充分发挥司法警察在执行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推动法院的执行工作。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机构中处于一个独特的地位,其形象更直接地体现了国家强制力。从我国的国情来看,由于警察长期以来对社会事务的广泛介入,特别是对司法、执行事务介入,使得司法警察参与法院的执行工作,更能为我国公众的主流观念所接受;从国际上看,如美国法院部分判决执行就是由当事人申请,由警察去执行的。警察参与执行工作,从一个层面上体现了法律的威严,保证了法院裁判的权威性,震慑了部分藐视法律的当事人;从另一个层面上,执行工作不同于审理活动,法官审案强调法官超然公正、中立的立场,是原、被告权益冲突的裁决者,而非权益冲突的一方。而案件一旦进入执行阶段,担负着执行工作的人民法院和被执行人之间处于对立的地位。如果由原来处于中立地位的法官执行案件,执行工作强制性、独立性与法官的公正、中立形象就可能发生冲突,甚至会造成公众对法官公正、中立形象的怀疑和否定,而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和司法警察的地位角色更相吻合。由司法警察积极参与执行,往往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我院几年来的执行工作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章规定,负责执行工作的主体,应是专门的执行工作机构,司法警察只是全部执行力量的一部分,执行工作“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由此,我们在理解“司法警察参与执行”这一概念的定义时,必须不能忽视“在专门执行机构的主持下,必要时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参与对生效法律文书予以执行”。
二、司法警察参与执行的素质要求
素质的强弱是影响工作效率的决定性因素。强制执行工作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社会性、艺术性很强的工作,对参与其中的司法警察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只有具备了这些素质,才能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做为参与执行的司法警察应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素质。
1、应具备过硬的政治素质。过硬的政治素质是司法警察参与强制执行的首要条件。强制执行的最终目的是使权利人的利益得以实现。因此,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司法为民的思想等都会集中体现,就看参与执行的司法警察平时积累的政治素质如何,关键时刻能不能体现出来。如果具备了过硬的政治素质,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能顺其自然地通过具体行动表现出来;就能抵制不正之风,不办关系案、人情案,就不会接受当事人的钱、物;假如政治素质不过硬,遇到困难就会出现畏难情绪,遇难而退,甚至会发生司法不公,损害当事人的利益,甚至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
2、应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良好的业务素质是司法警察参与强制执行的必备条件。强制执行案件的种类较多,涉及当事人的情况各不相同,做好围观群众的法制宣传工作、强制措施的运用等,都需要司法警察具备相当的法律知识和本职业务知识。司法警察要利用平时的空余时间不断地补充、吸收相关知识,以达到具体操作能灵活自如地运用,从而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应具备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由于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对抗性比较大,在执行工作中,暴力抗法、群众围攻、甚至以死相威胁等突发事件经常发生。比如以死相威胁这一突发事件,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当被执行人居住地有河流时,要防止其跳河;当被执行人居住在楼房中时,要防止其跳楼,等等,不一而足。总之,司法警察要有敏锐的洞察力,随时做好处置突发事件的准备,将突发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中,以获得执行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应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良好的身体素质是司法警察参与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司法警察本身的职能决定了司法警察必须要有强健的体魄。强制措施的运用、突发事件的处置等都需要操作者——司法警察来实施。没有强健的体魄就会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司法警察要有持之以恒的精神,坚持每天锻炼身体,加强司法警察自身的警体技能训练,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三、司法警察参与执行的职责范围
司法警察作为人民法院的一支司法保障力量,在参与执行中应当密切配合执行人员工作,在执行法官的指令下履行好自己的任务和职责。具体包括:
1、行使执行实施权。现在法院执行工作实施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分离制度,执行裁判庭法官负责执行案件的启动、命令、许可、异议裁定、变更追加裁定、其它重大事项裁决和执行完结程序裁决。司法警察凭执行法官签发的裁定、命令、通知等执行法律文书实施执行,主要负责财产调查、送达执行法律文书、实施查封、冻结、扣押、搜查被执行人财产以及强制被执行人实施法律文书指定行为等强制执行措施、实施对被执行人进行拘传、拘留等民事制裁措施、处分执行财产和其它执行实施行为,在执行长的统一指挥命令下,按照警务规律操作、行使执行实施权,形成自上而上的“双重领导,编队管理”、“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的半军事化管理体制,定会大幅度提高执行实施效率。
2、维护执行现场的秩序,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无论一般案件,还是大规模强制执行,司法警察应当维持好现场秩序,做好现场警戒工作,确保执行工作有条不紊地顺利进行。在司法实践中,执行工作情况复杂,危险性较大,特别是要司法警察参与执行案件,案情往往更为复杂。如果出现当事人暴力抗法、聚众闹事、围攻执行人员或其它紧急情况时,司法警察要发扬不怕牺牲、勇于奉献的精神,保证执行人员及各种文书、装备的安全,并努力疏导,化解矛盾,促进案件的顺利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司法警察要看护好查封、扣押、冻结和没收的财产与物品,防止被执行人或他抢夺、损坏。
3、及时正确处理执行中各种突发事件。司法警察作为人民法院内部的一支武装力量,肩负着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任务,亦应担负起依法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重任。这类事件主要发生在判决、裁定的执行活动中,主要表现为被执行人或其亲属为逃避执行,采取暴力手段围攻、冲击执行现场、殴打执行人员、撕毁执行卷宗材料、毁坏执行车辆和器材、抢夺警械用具等妨碍执行活动正常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做为参与强制执行的司法警察,必须做好执行前的准备工作,充分估计执行任务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并制定应对措施,根据执行任务的规模、危险程度合理布置警力,明确分工协作。案件执行中发生暴力抗法事件时,司法警察应根据现场指挥的命令,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抗法者进行控制和束缚,收缴其持有的凶器或其他危险物品,防止因抗法人员情绪失控做出过激行为,保护好执行人员的安全。在执行法官作出强制执行措施决定后,司法警察应依法及时、迅速、稳妥地采取强制措施。必要时可向当地公安部门求助,并及时向相关领导汇报情况。
在实际参与执行过程中,司法警察的工作任务还不止这些,如协助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监管执行物资的转移,代行书记员执行笔录等等。
四、司法警察参与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司法警察参与执行的任务和职责基本上是保障性、服务性和被动性的,要正确履行好这些任务和职责,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摆正位置、准确把握“参与”两字。在我国的法律法规尚未作出明确规定之前,司法警察在执行中的工作只能说是“参与”“参加”,所起的作用是辅助性的,这就要求参与执行的司法警察要站好位而不能越位。有些地方法院,因为人员紧张、案件数量多等原因,出现了司法警察“独立”办理执行案件的问题,这是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相违背的,也容易造成执行工作秩序的混乱,所以我们必须准确理解“参与”的涵义,才有利于执行工作的开展。要树立全局观念,坚持以法官、执行员为中心,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当好配角,这是司法警察工作的性质决定的,也是法院内部工作分工的不同,不能以此来划分高低贵贱。
2、正确协调工作关系。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工作由执行员完成,目前司法实践中重大执行措施,一般都由司法警察参加。司法警察在案件执行中的从属地位容易使负责执行工作的业务庭对司法警察工作的忽视,认为司法警察的警务工作不过是负责保证执行人身的安全,防止被执行人对执行工作的阻挠和破坏;而法警队只是参与部分执行工作,容易在思想上产生模糊的甚至偏激的观念,对执勤中“陪同”的配角有抵触思想,对执行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认识不足,使理执行现场维持秩序工作不到位等等,致使执行工作的被动。
3、明确工作责任、树立主人翁的工作精神。司法警察在执行工作中只是“参与”的角色,会在某种程度上导致司法警察在案件执行中工作主动性不高、责任心不强,对执行工作的准备不充分,表现为对执行警务时思想麻痹,行动散漫,执行警务时随意闲聊嬉戏打闹现象等等。这是因为案件的责任完全由执行员承担,案件办理的成功与否与参与执行的司法警察是没有任何关系的。虽然法律规定了执行员与司法警察在执行工作的分工,但工作责任却没有加以明确,这也导致了部分司法警察在执行工作中存在消极思想,影响了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然而执行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司法警察作为法院队伍的组成部分,个人无论在执行工作中处在什么位置,做什么工作,都应该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强烈的使命感,认真负责,积极主动,依法办事,文明服务,正所谓积极参与但不越位,甘当配角力求主动。司法警察参与执行,不能别人说一说你动一动,要主动发现问题,主动配合执行人员做好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主动安排好各项警务保障工作,切实发挥出司法警察与执行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
4、要文明执法、正确使用强制措施。司法警察队伍是一支武装力量,执行过程中不仅要体现“武的一面”,更要做到文明执法,表现良好的警容警貌,在执行中要做到举止、语言文明,不打骂当事人,不滥用械具,不以势压人,讲话有理、有据、有节,体现司法警察良好的素质,有时柔能克刚,特别是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千变万化,有时用“文”的方法比“武”的手段所产生的效果更好,但是也不能因此而不使用武力,这是法律赋予司法警察的权力,“该出手时就出手”,方显我法警本色。在实践中,需要司法警察参加的案件大多是敌对情绪较高或矛盾比较激烈的案件,对执行过程中,一有被执行人阻碍执行工作,法警通常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对于拘留这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手续是否完备,在什么情形下适用等问题不加以考虑,以及给被执行人加带械具等强制措施适用的随意性大,忽视了依法办案的准则和要求,违背法律规定,不仅不利于执行工作的开展,也容易激化矛盾,导致司法不公。
5、要注重方法,讲究策略。要针对不同的对象,不同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和措施。对一般当事人坚持以疏导教育为主,把法制教育、思想教育贯穿于执行过程,尽量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对一些有履行能力而不自觉履行,故意刁难的当事人,可采取严厉方法、措施,使其感到法律的尊严,督促强制其履行义务。总之,司法警察参与执行时应因人而异,攻心为上;因事而异,因势利导;因时而异,因时制宜;因情而异,以情动人。
五、对完善“法警参与执行”工作的几点建议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纠纷的不断增多,执行工作的压力越来越大,对司法警察参与执行的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目前司法警察也存在着法律知识不够丰富、人员水平层次不齐等因素,所以提高司法警察素质,规范参与执行工作已经刻不容缓,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加强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司法警察的素质。一方面,作为司法警察来说,在法院中主要属于辅助地位,但是在审判、执行、安全保卫等都离不开司法警察的参与,并且作为司法警察还带有一定的危险性,这就需要加强对其的思想教育,树立英勇奋战,不怕牺牲、服从命令、服从大局的意识;还要要求司法警察在工作中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和敏感性,提高防范意识,增强保密意识。提高业务素质。另一方面,业务熟练是做好司法警察工作的基本条件,作为司法警察,既要懂“法”,又要懂“警”,这样才能适应法院新形势的需要,即做到法律业务与警务技能并重。
2、整合司法警察队伍,加强规范管理。目前我国基层法院警力严重不足。根据有关规定,司法警察人数应占法院编制的12%,而大部分基层法院的司法警察人员只占编制的7%左右。有些法院将司法警察安排在各庭、科室兼任书记员、驾驶员、打字员等,警力分散,很多不得不采取向社会招聘临时工的方法补充警力,造成了司法警察队伍的管理混乱和警员素质的层次不齐,重视司法警察队伍的组织建设,配齐司法警察人员,集中管理,并根据其性质分立出来,建立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的司法警察管理体系,使司法警察队伍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3、实行执行工作警务化。要使执行工作有新的思路、实现新的突破、打开新的局面,关键还是我们的思想和观念的创新,思想和观念的创新才会带来新的思路,新的措施。我们有理由相信,执行工作警务化这种做法和措施的实践结果可以给我们的执行工作带来新的突破,打开新的局面。
首先,建立执行警察队伍,可以改变人们的传统观念,提高他们对法院执行工作的认识,增强人民群众守法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为解决“执行难”排除一个障碍。在人们心目中,警察是国家权力的象征,是国家强制性的集中体现,他威严而有震慑力,虽然这种思想不是一种成熟的法治理念,但中国多年来的习惯没有消失,我们就应面对现实,尊重现实,援引这种方法来搞好执行工作,做到实事求是,因势利导,这样能够被群众接受,从而有利于我们搞好执行工作。目前,法院换装,执行法官着装没有明显标志,他们的执法活动不被群众认可,增加了执行难度,执行员的制服要求日趋强烈,实行执行警务化正好解决了这一问题。
其次,建立执行警察队伍,使执行人员专职化,真正与法官分立开来,从而实现审执彻底分立,形成分权和监督的法治关系和法官专司裁判之职,警察专司执行之职的工作格局,创造出审执相互配合、监督、制约的工作机制。法官作为社会生活中的是非裁判者,他们职责就是驾驭法律审判是非,分清黑白,给人们一个公道,对纷争做一个结论,法官自案件有了裁判就完成了该案的职责,对此后发生的拒不执行的违法行为没有义务也没有权力追究,因为法官只有在有控辩或争议的情况下,才能断狱问案,给是非有一个裁判结果,法官是裁决者,不是执行员。如果法官自己断案,自己执行,权力过分集中,容易有失公正,产生腐败,破坏法官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不利于民众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目前,法院实行审执分立,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执行案件的裁决、实施、异议审查三权分立,朝着有效监督的目标前进,但这明显不足,因为裁判者和执行裁判者仍是同一法院的法官,他们之间不长时间的换位工作,使得审执职能不能彻底分开,执行工作未能真正独立于审判。设立专职从事执行工作的专职警察队伍,独立于法官,成为法官裁判结果的执行和监督者,不但理顺了关系,而且明确了分工,利于取得社会公信力。
再次,建立执行警察队伍,使警察权力加入到执行工作,可以补充执行措施,增强执行力量,提高执行工作的实效。《人民警察法》赋予了人民警察较法官很多的执法权力,司法警察在执行工作中可以依法行使。对当事人可以进行传唤、留置,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拘留,能够较好保证执行安全,保证执行效果。
实行执行工作警务化,这虽然在目前属于一种构想,但随着司法警察在执行工作所发挥的日趋重要的作用,司法警察由“参与”到“总揽”逐渐成为一种趋势,一些法院也大胆进行了诸如此类的尝试。推行执行工作警务化,将执行人员从法官序列中分离现来,列入司法警察序列,成为统一的执行机构,执行、警政、警训、值庭押解等统一调度,可以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优势,对于我国法院加大执行力度,解决“执行难”问题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①参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三条
②参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第四、六项
③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8条
④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二条
作者单位: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
一、司法警察参与执行的法律依据和必要性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和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①《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执行传唤、拘传、拘留。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有关执行机构及其职责中规定“执行公务时,应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按规定着装。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③可见司法警察在与执行工作有其法律依据,是法律赋予司法警察的职责。法院的执行工作实践也证明了司法警察是执行工作强有力的后盾,是一支不可替代的力量。
司法警察参与执行,有利于更好地适用强制措施。执行工作固然需要耐心细致的法制教育,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但强制措施是不可缺少的,尤其对那些拒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和暴力阻碍执行的案外人。《人民警察条例》赋予了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特有的持有警具、警械和枪支的权利,对使用武器也作出相应的规定,这为司法警察处理突发事件、惩治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也使得由司法警察执行搜查、查封和扣押被执行财产、拘留违法人员等任务更加符合我国的国情和法律的要求。④
司法警察积极参与执行,能够大力推动执行工作。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大量的民事、商事法律不健全等等,使得法院执行工作成为老大难问题,也成为社会公众所关注的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由于这个问题长时间未能得到很好解决,法院神圣的裁判文书成为“法律白条”,执行难现象损害了法院的司法权威和社会形象。解决执行难问题需要社会共同参与,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我认为,法院应深挖自身的潜力,用足、用好法律所赋予法院的权利和法律措施,应充分发挥司法警察在执行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推动法院的执行工作。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机构中处于一个独特的地位,其形象更直接地体现了国家强制力。从我国的国情来看,由于警察长期以来对社会事务的广泛介入,特别是对司法、执行事务介入,使得司法警察参与法院的执行工作,更能为我国公众的主流观念所接受;从国际上看,如美国法院部分判决执行就是由当事人申请,由警察去执行的。警察参与执行工作,从一个层面上体现了法律的威严,保证了法院裁判的权威性,震慑了部分藐视法律的当事人;从另一个层面上,执行工作不同于审理活动,法官审案强调法官超然公正、中立的立场,是原、被告权益冲突的裁决者,而非权益冲突的一方。而案件一旦进入执行阶段,担负着执行工作的人民法院和被执行人之间处于对立的地位。如果由原来处于中立地位的法官执行案件,执行工作强制性、独立性与法官的公正、中立形象就可能发生冲突,甚至会造成公众对法官公正、中立形象的怀疑和否定,而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和司法警察的地位角色更相吻合。由司法警察积极参与执行,往往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我院几年来的执行工作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章规定,负责执行工作的主体,应是专门的执行工作机构,司法警察只是全部执行力量的一部分,执行工作“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由此,我们在理解“司法警察参与执行”这一概念的定义时,必须不能忽视“在专门执行机构的主持下,必要时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参与对生效法律文书予以执行”。
二、司法警察参与执行的素质要求
素质的强弱是影响工作效率的决定性因素。强制执行工作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社会性、艺术性很强的工作,对参与其中的司法警察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只有具备了这些素质,才能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做为参与执行的司法警察应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素质。
1、应具备过硬的政治素质。过硬的政治素质是司法警察参与强制执行的首要条件。强制执行的最终目的是使权利人的利益得以实现。因此,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司法为民的思想等都会集中体现,就看参与执行的司法警察平时积累的政治素质如何,关键时刻能不能体现出来。如果具备了过硬的政治素质,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能顺其自然地通过具体行动表现出来;就能抵制不正之风,不办关系案、人情案,就不会接受当事人的钱、物;假如政治素质不过硬,遇到困难就会出现畏难情绪,遇难而退,甚至会发生司法不公,损害当事人的利益,甚至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
2、应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良好的业务素质是司法警察参与强制执行的必备条件。强制执行案件的种类较多,涉及当事人的情况各不相同,做好围观群众的法制宣传工作、强制措施的运用等,都需要司法警察具备相当的法律知识和本职业务知识。司法警察要利用平时的空余时间不断地补充、吸收相关知识,以达到具体操作能灵活自如地运用,从而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应具备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由于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对抗性比较大,在执行工作中,暴力抗法、群众围攻、甚至以死相威胁等突发事件经常发生。比如以死相威胁这一突发事件,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当被执行人居住地有河流时,要防止其跳河;当被执行人居住在楼房中时,要防止其跳楼,等等,不一而足。总之,司法警察要有敏锐的洞察力,随时做好处置突发事件的准备,将突发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中,以获得执行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应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良好的身体素质是司法警察参与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司法警察本身的职能决定了司法警察必须要有强健的体魄。强制措施的运用、突发事件的处置等都需要操作者——司法警察来实施。没有强健的体魄就会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司法警察要有持之以恒的精神,坚持每天锻炼身体,加强司法警察自身的警体技能训练,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三、司法警察参与执行的职责范围
司法警察作为人民法院的一支司法保障力量,在参与执行中应当密切配合执行人员工作,在执行法官的指令下履行好自己的任务和职责。具体包括:
1、行使执行实施权。现在法院执行工作实施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分离制度,执行裁判庭法官负责执行案件的启动、命令、许可、异议裁定、变更追加裁定、其它重大事项裁决和执行完结程序裁决。司法警察凭执行法官签发的裁定、命令、通知等执行法律文书实施执行,主要负责财产调查、送达执行法律文书、实施查封、冻结、扣押、搜查被执行人财产以及强制被执行人实施法律文书指定行为等强制执行措施、实施对被执行人进行拘传、拘留等民事制裁措施、处分执行财产和其它执行实施行为,在执行长的统一指挥命令下,按照警务规律操作、行使执行实施权,形成自上而上的“双重领导,编队管理”、“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的半军事化管理体制,定会大幅度提高执行实施效率。
2、维护执行现场的秩序,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无论一般案件,还是大规模强制执行,司法警察应当维持好现场秩序,做好现场警戒工作,确保执行工作有条不紊地顺利进行。在司法实践中,执行工作情况复杂,危险性较大,特别是要司法警察参与执行案件,案情往往更为复杂。如果出现当事人暴力抗法、聚众闹事、围攻执行人员或其它紧急情况时,司法警察要发扬不怕牺牲、勇于奉献的精神,保证执行人员及各种文书、装备的安全,并努力疏导,化解矛盾,促进案件的顺利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司法警察要看护好查封、扣押、冻结和没收的财产与物品,防止被执行人或他抢夺、损坏。
3、及时正确处理执行中各种突发事件。司法警察作为人民法院内部的一支武装力量,肩负着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任务,亦应担负起依法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重任。这类事件主要发生在判决、裁定的执行活动中,主要表现为被执行人或其亲属为逃避执行,采取暴力手段围攻、冲击执行现场、殴打执行人员、撕毁执行卷宗材料、毁坏执行车辆和器材、抢夺警械用具等妨碍执行活动正常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做为参与强制执行的司法警察,必须做好执行前的准备工作,充分估计执行任务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并制定应对措施,根据执行任务的规模、危险程度合理布置警力,明确分工协作。案件执行中发生暴力抗法事件时,司法警察应根据现场指挥的命令,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抗法者进行控制和束缚,收缴其持有的凶器或其他危险物品,防止因抗法人员情绪失控做出过激行为,保护好执行人员的安全。在执行法官作出强制执行措施决定后,司法警察应依法及时、迅速、稳妥地采取强制措施。必要时可向当地公安部门求助,并及时向相关领导汇报情况。
在实际参与执行过程中,司法警察的工作任务还不止这些,如协助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监管执行物资的转移,代行书记员执行笔录等等。
四、司法警察参与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司法警察参与执行的任务和职责基本上是保障性、服务性和被动性的,要正确履行好这些任务和职责,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摆正位置、准确把握“参与”两字。在我国的法律法规尚未作出明确规定之前,司法警察在执行中的工作只能说是“参与”“参加”,所起的作用是辅助性的,这就要求参与执行的司法警察要站好位而不能越位。有些地方法院,因为人员紧张、案件数量多等原因,出现了司法警察“独立”办理执行案件的问题,这是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相违背的,也容易造成执行工作秩序的混乱,所以我们必须准确理解“参与”的涵义,才有利于执行工作的开展。要树立全局观念,坚持以法官、执行员为中心,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当好配角,这是司法警察工作的性质决定的,也是法院内部工作分工的不同,不能以此来划分高低贵贱。
2、正确协调工作关系。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工作由执行员完成,目前司法实践中重大执行措施,一般都由司法警察参加。司法警察在案件执行中的从属地位容易使负责执行工作的业务庭对司法警察工作的忽视,认为司法警察的警务工作不过是负责保证执行人身的安全,防止被执行人对执行工作的阻挠和破坏;而法警队只是参与部分执行工作,容易在思想上产生模糊的甚至偏激的观念,对执勤中“陪同”的配角有抵触思想,对执行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认识不足,使理执行现场维持秩序工作不到位等等,致使执行工作的被动。
3、明确工作责任、树立主人翁的工作精神。司法警察在执行工作中只是“参与”的角色,会在某种程度上导致司法警察在案件执行中工作主动性不高、责任心不强,对执行工作的准备不充分,表现为对执行警务时思想麻痹,行动散漫,执行警务时随意闲聊嬉戏打闹现象等等。这是因为案件的责任完全由执行员承担,案件办理的成功与否与参与执行的司法警察是没有任何关系的。虽然法律规定了执行员与司法警察在执行工作的分工,但工作责任却没有加以明确,这也导致了部分司法警察在执行工作中存在消极思想,影响了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然而执行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司法警察作为法院队伍的组成部分,个人无论在执行工作中处在什么位置,做什么工作,都应该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强烈的使命感,认真负责,积极主动,依法办事,文明服务,正所谓积极参与但不越位,甘当配角力求主动。司法警察参与执行,不能别人说一说你动一动,要主动发现问题,主动配合执行人员做好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主动安排好各项警务保障工作,切实发挥出司法警察与执行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
4、要文明执法、正确使用强制措施。司法警察队伍是一支武装力量,执行过程中不仅要体现“武的一面”,更要做到文明执法,表现良好的警容警貌,在执行中要做到举止、语言文明,不打骂当事人,不滥用械具,不以势压人,讲话有理、有据、有节,体现司法警察良好的素质,有时柔能克刚,特别是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千变万化,有时用“文”的方法比“武”的手段所产生的效果更好,但是也不能因此而不使用武力,这是法律赋予司法警察的权力,“该出手时就出手”,方显我法警本色。在实践中,需要司法警察参加的案件大多是敌对情绪较高或矛盾比较激烈的案件,对执行过程中,一有被执行人阻碍执行工作,法警通常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对于拘留这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手续是否完备,在什么情形下适用等问题不加以考虑,以及给被执行人加带械具等强制措施适用的随意性大,忽视了依法办案的准则和要求,违背法律规定,不仅不利于执行工作的开展,也容易激化矛盾,导致司法不公。
5、要注重方法,讲究策略。要针对不同的对象,不同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和措施。对一般当事人坚持以疏导教育为主,把法制教育、思想教育贯穿于执行过程,尽量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对一些有履行能力而不自觉履行,故意刁难的当事人,可采取严厉方法、措施,使其感到法律的尊严,督促强制其履行义务。总之,司法警察参与执行时应因人而异,攻心为上;因事而异,因势利导;因时而异,因时制宜;因情而异,以情动人。
五、对完善“法警参与执行”工作的几点建议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纠纷的不断增多,执行工作的压力越来越大,对司法警察参与执行的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目前司法警察也存在着法律知识不够丰富、人员水平层次不齐等因素,所以提高司法警察素质,规范参与执行工作已经刻不容缓,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加强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司法警察的素质。一方面,作为司法警察来说,在法院中主要属于辅助地位,但是在审判、执行、安全保卫等都离不开司法警察的参与,并且作为司法警察还带有一定的危险性,这就需要加强对其的思想教育,树立英勇奋战,不怕牺牲、服从命令、服从大局的意识;还要要求司法警察在工作中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和敏感性,提高防范意识,增强保密意识。提高业务素质。另一方面,业务熟练是做好司法警察工作的基本条件,作为司法警察,既要懂“法”,又要懂“警”,这样才能适应法院新形势的需要,即做到法律业务与警务技能并重。
2、整合司法警察队伍,加强规范管理。目前我国基层法院警力严重不足。根据有关规定,司法警察人数应占法院编制的12%,而大部分基层法院的司法警察人员只占编制的7%左右。有些法院将司法警察安排在各庭、科室兼任书记员、驾驶员、打字员等,警力分散,很多不得不采取向社会招聘临时工的方法补充警力,造成了司法警察队伍的管理混乱和警员素质的层次不齐,重视司法警察队伍的组织建设,配齐司法警察人员,集中管理,并根据其性质分立出来,建立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的司法警察管理体系,使司法警察队伍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3、实行执行工作警务化。要使执行工作有新的思路、实现新的突破、打开新的局面,关键还是我们的思想和观念的创新,思想和观念的创新才会带来新的思路,新的措施。我们有理由相信,执行工作警务化这种做法和措施的实践结果可以给我们的执行工作带来新的突破,打开新的局面。
首先,建立执行警察队伍,可以改变人们的传统观念,提高他们对法院执行工作的认识,增强人民群众守法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为解决“执行难”排除一个障碍。在人们心目中,警察是国家权力的象征,是国家强制性的集中体现,他威严而有震慑力,虽然这种思想不是一种成熟的法治理念,但中国多年来的习惯没有消失,我们就应面对现实,尊重现实,援引这种方法来搞好执行工作,做到实事求是,因势利导,这样能够被群众接受,从而有利于我们搞好执行工作。目前,法院换装,执行法官着装没有明显标志,他们的执法活动不被群众认可,增加了执行难度,执行员的制服要求日趋强烈,实行执行警务化正好解决了这一问题。
其次,建立执行警察队伍,使执行人员专职化,真正与法官分立开来,从而实现审执彻底分立,形成分权和监督的法治关系和法官专司裁判之职,警察专司执行之职的工作格局,创造出审执相互配合、监督、制约的工作机制。法官作为社会生活中的是非裁判者,他们职责就是驾驭法律审判是非,分清黑白,给人们一个公道,对纷争做一个结论,法官自案件有了裁判就完成了该案的职责,对此后发生的拒不执行的违法行为没有义务也没有权力追究,因为法官只有在有控辩或争议的情况下,才能断狱问案,给是非有一个裁判结果,法官是裁决者,不是执行员。如果法官自己断案,自己执行,权力过分集中,容易有失公正,产生腐败,破坏法官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不利于民众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目前,法院实行审执分立,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执行案件的裁决、实施、异议审查三权分立,朝着有效监督的目标前进,但这明显不足,因为裁判者和执行裁判者仍是同一法院的法官,他们之间不长时间的换位工作,使得审执职能不能彻底分开,执行工作未能真正独立于审判。设立专职从事执行工作的专职警察队伍,独立于法官,成为法官裁判结果的执行和监督者,不但理顺了关系,而且明确了分工,利于取得社会公信力。
再次,建立执行警察队伍,使警察权力加入到执行工作,可以补充执行措施,增强执行力量,提高执行工作的实效。《人民警察法》赋予了人民警察较法官很多的执法权力,司法警察在执行工作中可以依法行使。对当事人可以进行传唤、留置,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拘留,能够较好保证执行安全,保证执行效果。
实行执行工作警务化,这虽然在目前属于一种构想,但随着司法警察在执行工作所发挥的日趋重要的作用,司法警察由“参与”到“总揽”逐渐成为一种趋势,一些法院也大胆进行了诸如此类的尝试。推行执行工作警务化,将执行人员从法官序列中分离现来,列入司法警察序列,成为统一的执行机构,执行、警政、警训、值庭押解等统一调度,可以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优势,对于我国法院加大执行力度,解决“执行难”问题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①参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三条
②参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第四、六项
③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8条
④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二条
作者单位: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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