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驾驶维修车肇事被隐瞒 法院按贬值率判赔车主1.7万
2009-02-04 14:00:3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区倚
  暴雨导致轿车受损,车主周先生请机动车安检鉴定中心汽车修理厂员工将该车开走送修,可谁知,该员工在驾驶时却意外交通肇事造成车辆再次受损,汽修厂事后隐瞒真相未如实告知车主,觉得做了冤大头的车主因此告上了法庭。

  2月4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该机动车安检鉴定中心赔偿车主周先生车辆贬值率损失1.66万余元,鉴定费700元,合计1.7万余元,驳回周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事发:送修车有异样

   2007年8月2日上午10时,周先生的轿车在曲靖因暴雨导致积水淹过车轮受损。周先生向保险公司报险后,保险公司经现场勘查,确定损失为4560元并移交曲靖一机动车安全检测鉴定中心下属的汽车修理厂进行修理。同年8月18日上午6点40分,机动车安全检测鉴定中心工作人员王先生驾驶该送修车由南向北行驶途中与前方两车相撞。经交警部门认定,周先生送修的轿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保险公司现场勘查认定,周先生的轿车损失估计为3万元。事故发生后,该机动车安全检测鉴定中心下属的汽车修理厂运回该车修理。

  2007年9月4日,周先生取回送修车辆,发现车有异样,存在安全隐患。经向修理厂询问,修理厂未如实说明修理期间该车肇事的真实情况。

  心存芥蒂的周先生随即向保险公司和交警部门查询,获悉自己送修车辆送修期间肇事受损并承担全部责任的事实。经与修理厂协商赔偿未果,取车4天后的周先生将该车送回修理厂至今。

           一审:赔偿车价6万余元

  案发后,因双方对赔偿事宜不能达成协议,周先生委托律师就该车进行价格鉴定,认定该车肇事前被水淹后的价格为6万余元。随后,周先生以修理后的车存在安全隐患,起诉要求被告赔偿肇事前的车辆价值及其他损失,车辆归被告所有。

  一审审理中,被告辩解该车系在试车过程中发生肇事,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要求周先生接车后给予适当赔偿。因双方对赔偿损失的方式和数额意见分歧较大,调解不能达成协议。

  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周先生将被水淹的轿车送被告修理,双方形成事实上的修理合同关系。被告在修理期间未经原告同意由其员工驾驶送修车肇事,造成车辆受损,事后又隐瞒真相,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对送修车辆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根据送修车肇事前被水淹后的价格鉴定结论要求赔偿的理由合法,法庭予以支持。据此,判决被告机动车安检鉴定中心赔偿原告周先生车辆价款及车辆保险等费6万余元,原告送修车辆一辆归被告所有(已停放在被告修理厂内),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改判赔偿贬值率

  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机动车安检鉴定中心以一审判决整车赔偿不当等提出上诉,请求按照合法合情原则改判。曲靖中院二审庭审后,机动车安检鉴定中心书面申请对该争议车辆肇事后贬值率进行鉴定。经征询周先生同意,双方均同意由曲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作为鉴定机构。经法院委托,曲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肇事后的贬值率为25%。

  曲靖中院终审审理认为,二审审理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主要是整车赔偿是否不当的问题。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损坏国家、集体的财产和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按照此规定,凡是能够恢复原状的,应优先采用恢复原状的责任形式,对于不能恢复原状的采用折价赔偿方式。本案车辆肇事后虽经修复,但其在价值上遭到减损,恢复原状尚不能达到受害前的状况,经鉴定肇事前被水淹后价格为66537元,肇事后贬值率为25%,对此上诉人机动车安检鉴定中心负有赔偿义务。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该车对被上诉人周先生已无必要,或者恢复不符合经济合理原则,故一审判决整车赔偿二审予以纠正。据此,曲靖中院二审作出前述改判。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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