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老板耍“赖” 法官请其出门以房抵债
2009-01-14 09:18:3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杨刚
“今收到县法院转交门面一个……”日前,当地一村民徐小东在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办公室里写下了一张特殊的收条。至此,一桩历时近一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几经周折,终于在该院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顺利执结。
房产老板“千金散尽” 人身损害赔偿搁浅
2006年5月,罗光明在蓬安县金溪镇开发商品房,将砌砖、室内抹灰、外墙砂灰等工程承包给了未取得施工资格证书的徐小东。当年9月,徐小东在施工过程中不慎从龙门吊上摔下致重伤,并花去了巨额医疗费用。出院后,徐小东被评定为六级伤残。
蓬安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审理认为,徐小东是自然人,并未取得施工资格证书,其与罗光明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过错原则,该院于2008年1月30日作出判决,徐小东的医疗费等11.6万元由罗光明承担7万元,徐小东自行承担4.6万元。冲抵前期罗光明垫付的费用中应由徐小东承担的部分后,罗光明仍应支付徐小东5.3万余元。
经查,罗光明修建的商品房共有6层之高,建筑面积达1507.73平方米。在工程峻工前,罗光明便将此商品房的全部住房予以出售,自己一家人却住在一间面积近60平方米的门面内。徐小东手握生效判决,多次找到罗光明要求其履行给付义务,而罗光明每次都以无钱为由予以拒绝。
拍卖房产三次流标 “铁拐李”成法院常客
2008年4月25日,徐小东因未得到判决书确定的赔偿款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蓬安县人民法院立即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可罗光明仍然未予履行。执行法官遂找上门,罗光明却称,自己出售商品房的钱已全部支付材料款等债务,由于生意亏损,目前并无能力履行给付义务,现居住的门面是一家人唯一的住处。
执行法官调查发现,罗光明在当地另有门面四个,同时在其农村老家(即蓬安县金溪镇某村)也有一套住房。然而罗光明对此却解释说,因欠帐款另四个门面均已分别抵债,农村的房屋需供其父母居住。由于多次做工作均无效,执行法官遂决定对罗光明采取强制措施。
2008年4月21日,蓬安县人民法院对罗光明所居住的门面进行了司法评估,并于4月23日进入了公开拍卖程序。虽然该院法官做了很多工作,但不幸的是三次拍卖均以流标而告终,执行工作再度陷入僵局。
由于一时没有得到赔偿款,身体尚未完全康复的徐小东后续治疗遇到困难。他在妻子的搀扶下拄着拐杖隔三差五地来到法院,要求执行法官兑现生效的判决。
讲理释法请“君”出门 强制执行以房抵债
为了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该院院长张云在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对该院执行局作出了指示,要求穷尽一切执行手段,务必在春节前将此案执结。
经申请人徐小东同意,蓬安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7日就该拍卖物(即罗光明居住的门面)按照最后一次拍卖的流标价(即4.8万元)作出了以物抵债的裁定,并要求罗光明限期搬出。同时,徐小东也表示同意放弃此案余款的执行。可是,被执行人罗光明却以各种理由拒不搬出,并称,如果申请人徐小东搬进该房居住,他将与其决一死战!
见被执行人不但没有主动搬出的意思,并有可能发生过激的行为,执行法官及时与蓬安县金溪镇人民政府及蓬安县公安局金溪派出所取得了联系,请求他们必要时给予协助执行,以及妥执此案。
近日,蓬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全体干警在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杨强的带领下对该案进行了现场强制执行。由于罗光明仍然不配合执行工作,赖着不想搬出该门面,并与执行干警无理吵闹,引来众多群众围观,执行干警一方面给围观群众作解释工作,另一方面继续向罗光明做思想工作,向其讲明抗拒法院执行的严重法律后果。明白真相的群众均对受害人徐小东表示同情,并纷纷谴责罗光明的行为。在法律的威慑及舆论的压力下,罗光明终于配合执行干警搬出了该门面,并主动交出了钥匙。(注:文中除法院干警外,其余人名均为化名)
房产老板“千金散尽” 人身损害赔偿搁浅
2006年5月,罗光明在蓬安县金溪镇开发商品房,将砌砖、室内抹灰、外墙砂灰等工程承包给了未取得施工资格证书的徐小东。当年9月,徐小东在施工过程中不慎从龙门吊上摔下致重伤,并花去了巨额医疗费用。出院后,徐小东被评定为六级伤残。
蓬安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审理认为,徐小东是自然人,并未取得施工资格证书,其与罗光明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过错原则,该院于2008年1月30日作出判决,徐小东的医疗费等11.6万元由罗光明承担7万元,徐小东自行承担4.6万元。冲抵前期罗光明垫付的费用中应由徐小东承担的部分后,罗光明仍应支付徐小东5.3万余元。
经查,罗光明修建的商品房共有6层之高,建筑面积达1507.73平方米。在工程峻工前,罗光明便将此商品房的全部住房予以出售,自己一家人却住在一间面积近60平方米的门面内。徐小东手握生效判决,多次找到罗光明要求其履行给付义务,而罗光明每次都以无钱为由予以拒绝。
拍卖房产三次流标 “铁拐李”成法院常客
2008年4月25日,徐小东因未得到判决书确定的赔偿款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蓬安县人民法院立即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可罗光明仍然未予履行。执行法官遂找上门,罗光明却称,自己出售商品房的钱已全部支付材料款等债务,由于生意亏损,目前并无能力履行给付义务,现居住的门面是一家人唯一的住处。
执行法官调查发现,罗光明在当地另有门面四个,同时在其农村老家(即蓬安县金溪镇某村)也有一套住房。然而罗光明对此却解释说,因欠帐款另四个门面均已分别抵债,农村的房屋需供其父母居住。由于多次做工作均无效,执行法官遂决定对罗光明采取强制措施。
2008年4月21日,蓬安县人民法院对罗光明所居住的门面进行了司法评估,并于4月23日进入了公开拍卖程序。虽然该院法官做了很多工作,但不幸的是三次拍卖均以流标而告终,执行工作再度陷入僵局。
由于一时没有得到赔偿款,身体尚未完全康复的徐小东后续治疗遇到困难。他在妻子的搀扶下拄着拐杖隔三差五地来到法院,要求执行法官兑现生效的判决。
讲理释法请“君”出门 强制执行以房抵债
为了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该院院长张云在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对该院执行局作出了指示,要求穷尽一切执行手段,务必在春节前将此案执结。
经申请人徐小东同意,蓬安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7日就该拍卖物(即罗光明居住的门面)按照最后一次拍卖的流标价(即4.8万元)作出了以物抵债的裁定,并要求罗光明限期搬出。同时,徐小东也表示同意放弃此案余款的执行。可是,被执行人罗光明却以各种理由拒不搬出,并称,如果申请人徐小东搬进该房居住,他将与其决一死战!
见被执行人不但没有主动搬出的意思,并有可能发生过激的行为,执行法官及时与蓬安县金溪镇人民政府及蓬安县公安局金溪派出所取得了联系,请求他们必要时给予协助执行,以及妥执此案。
近日,蓬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全体干警在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杨强的带领下对该案进行了现场强制执行。由于罗光明仍然不配合执行工作,赖着不想搬出该门面,并与执行干警无理吵闹,引来众多群众围观,执行干警一方面给围观群众作解释工作,另一方面继续向罗光明做思想工作,向其讲明抗拒法院执行的严重法律后果。明白真相的群众均对受害人徐小东表示同情,并纷纷谴责罗光明的行为。在法律的威慑及舆论的压力下,罗光明终于配合执行干警搬出了该门面,并主动交出了钥匙。(注:文中除法院干警外,其余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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