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清国际艺术院招生欺诈 法院判决退学费
2008-12-31 15:56:22
中国法院网讯 (刘妍) 入学两年后,发现学校并没有民办办学资格,且根本没有像招生简章中所说的与维也纳音乐学院合作办学项目,小谭将北京华清国际艺术院告上法院,要求撤销《新生入学协议》并退还学费。今天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小谭的诉讼请求。
2006年5月18日,小谭与华清艺术院签订了一份《新生入学协议》, 约定小谭经维也纳音乐学院毕业考试合格,由维也纳音乐学院颁发研究生毕业文凭,华清艺术院负责办理国内教育部门的认证,确保国家承认小谭的学历。今年7月,小谭通过上网查询,得知经合法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根本没有华清艺术院与维也纳音乐学院的合作项目,华清艺术院也没有资格进行民办大学的办学,亦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其仅仅是个培训机构。
小谭认为,华清艺术院对自己实施了欺诈行为,其招生简章上写的维也纳音乐学院北京分院根本不存在,其与所谓维也纳音乐学院北京分院的办学是子虚乌有的。华清艺术院利用虚假招生简章等形式对我进行欺诈,诱使其签订《新生入学协议》,并于2006年5月18日、2007年3月8日、2007年9月16日分别向学校交纳了学费30000元、15000元和9900元。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新生入学协议》,退还学费549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上述学费的利息。
北京华清艺术院辩称,我单位并非教育机构,而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培训机构,我单位与维也纳音乐学院没有合作办学项目,维也纳音乐学院授权我单位成为它的北京分院。我单位实际上是替维也纳音乐学院进行招生,学生在我单位进行的是培训而非高等教育,培训几个学期后,去维也纳音乐学院学习,到了那儿才是正式教育,这种教育不需要经过批准,因为是自费的。我单位的先期培训也无需批准。另外,学生的毕业文凭均由维也纳音乐学院发放,而非由我单位发放。
法院经审理认为,华清艺术院自称其系维也纳音乐学院的北京分院,其招生系为维也纳音乐学院而招,并且仅进行先期培训,学生经培训合格后再由维也纳音乐学院教学及颁发文凭。然而,无论华清艺术院还是所谓维也纳音乐学院北京分院,均非合法教育机构,不能开展教学活动。如果华清艺术院仅提供的是培训,而维也纳音乐学院负责真正的教学和文凭发放,那么从教学时间上看,显然学生在华清艺术院的学习时间是主要时间,甚至是全部时间。这就意味着,维也纳音乐学院的学历教育主要依靠华清艺术院的“培训”去完成。所以这种辩解,难于自圆其说。招生简章给学生的印象只能是华清艺术院与维也纳音乐学院共同办学,或被告就是维也纳音乐学院的北京分院,由其对学生在国内进行教学,文凭由维也纳音乐学院发放。
华清艺术院在不具备办学资格的情况下,以其与所谓维也纳音乐学院北京分院名义发布招生简章,进行学历教育招生,并使小谭信以为真,对小谭谭实施了欺诈行为,与其签订了《新生入学协议》,因此,小谭在得知真实情况后,诉请撤销该《新生入学协议》,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新生入学协议》被撤销是华清艺术院对小谭实施了欺诈行为所致,华清艺术院负有过错责任,因此应向谭君返还其因该《新生入学协议》所收取的54900元学费,并赔偿谭君的利息损失,故小谭的返还学费、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2006年5月18日,小谭与华清艺术院签订了一份《新生入学协议》, 约定小谭经维也纳音乐学院毕业考试合格,由维也纳音乐学院颁发研究生毕业文凭,华清艺术院负责办理国内教育部门的认证,确保国家承认小谭的学历。今年7月,小谭通过上网查询,得知经合法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根本没有华清艺术院与维也纳音乐学院的合作项目,华清艺术院也没有资格进行民办大学的办学,亦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其仅仅是个培训机构。
小谭认为,华清艺术院对自己实施了欺诈行为,其招生简章上写的维也纳音乐学院北京分院根本不存在,其与所谓维也纳音乐学院北京分院的办学是子虚乌有的。华清艺术院利用虚假招生简章等形式对我进行欺诈,诱使其签订《新生入学协议》,并于2006年5月18日、2007年3月8日、2007年9月16日分别向学校交纳了学费30000元、15000元和9900元。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新生入学协议》,退还学费549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上述学费的利息。
北京华清艺术院辩称,我单位并非教育机构,而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培训机构,我单位与维也纳音乐学院没有合作办学项目,维也纳音乐学院授权我单位成为它的北京分院。我单位实际上是替维也纳音乐学院进行招生,学生在我单位进行的是培训而非高等教育,培训几个学期后,去维也纳音乐学院学习,到了那儿才是正式教育,这种教育不需要经过批准,因为是自费的。我单位的先期培训也无需批准。另外,学生的毕业文凭均由维也纳音乐学院发放,而非由我单位发放。
法院经审理认为,华清艺术院自称其系维也纳音乐学院的北京分院,其招生系为维也纳音乐学院而招,并且仅进行先期培训,学生经培训合格后再由维也纳音乐学院教学及颁发文凭。然而,无论华清艺术院还是所谓维也纳音乐学院北京分院,均非合法教育机构,不能开展教学活动。如果华清艺术院仅提供的是培训,而维也纳音乐学院负责真正的教学和文凭发放,那么从教学时间上看,显然学生在华清艺术院的学习时间是主要时间,甚至是全部时间。这就意味着,维也纳音乐学院的学历教育主要依靠华清艺术院的“培训”去完成。所以这种辩解,难于自圆其说。招生简章给学生的印象只能是华清艺术院与维也纳音乐学院共同办学,或被告就是维也纳音乐学院的北京分院,由其对学生在国内进行教学,文凭由维也纳音乐学院发放。
华清艺术院在不具备办学资格的情况下,以其与所谓维也纳音乐学院北京分院名义发布招生简章,进行学历教育招生,并使小谭信以为真,对小谭谭实施了欺诈行为,与其签订了《新生入学协议》,因此,小谭在得知真实情况后,诉请撤销该《新生入学协议》,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新生入学协议》被撤销是华清艺术院对小谭实施了欺诈行为所致,华清艺术院负有过错责任,因此应向谭君返还其因该《新生入学协议》所收取的54900元学费,并赔偿谭君的利息损失,故小谭的返还学费、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陈思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