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工作科学发展的三要素
2009-01-01 09:44:1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院长 郑水泉
  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那么,人民法院如何全面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转变司法工作中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呐?下面谈谈审判工作科学发展的三要素。

  首先,审判工作科学发展必须具有坚定性。审判工作必须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开展。邓小平同志在1980年1月16日中共中央召集的干部会议上指出:“说到最后,还是要把经济建设当作中心。离开了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就有丧失物质基础的危险。其他一切任务都要服从这个中心,围绕这个中心,决不能干扰它,冲击它。”这说明,作为其他任务的审判工作也必须坚定不移地服务这个中心。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要解决市场经济中发生的矛盾纠纷,使市场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审判工作是重要一环。所以,必须把这项工作提到高度来认识,也就是说,要从实际出发,辩证地、自觉地和动态地来认识,这才具有科学性,发展性。

  其次,审判工作要科学发展必须具有创新性。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之所以把马锡五同志的审判工作称为“马锡五办案方式”,就是马锡五同志能让看似死板的法庭发展地动起来,活起来。所以,我们只有把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科学地运用到审判之中,深入到田间地头和厂矿社区,细心了解案情,耐心和当事人谈话交心,就地办案,把调解和判决相结合来处理纠纷,把矛盾化解,才能使审判工作不断创新,减轻人民的讼累。

  第三,审判工作要科学发展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审判工作的最大特点就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所以,实事求是,调查研究,经常巡视各地,方便群众诉讼,依靠群众了解案情,依法合理判决案件,这才是最大、最切合实际的科学,才能赢得人民的信任。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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