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联动机制破解执行难题
2008-12-29 15:38:4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立峰
  执行联动机制是人民法院为解决执行难而探索和推动的一项工作机制,指人民法院联合公安、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对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给付财产义务的被执行人,通过严格限制其市场交易行为、行政许可与行业准入审批、社会交往活动等办法,促使其自动履行生效裁判。

  司法实践表明,解决执行难不能光靠法院单打独斗,必须注重借助外力,综合化解难题。长期以来,执行难之所以得不到彻底消解,其原因就在于缺乏联动机制。为此,人民法院应当把建立健全执行联动机制当作化解执行难题的有效手段。

  首先,建立执行联动机制。人民法院要把执行联动机制建设作为执行工作的一项中心工作来抓,建立健全执行联动机制。主动接受党的领导,取得领导机关大力支持。针对重大、疑难案件和涉及群体、信访稳定的案件,主动向领导机关汇报,由党委牵头,协调公安、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协助法院执行,妥善予以处理。

  其次,完善联动执行措施。由人民法院通过媒体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进行曝光,向税务、工商、海关、金融、出入境管理、房地产管理、工程招投标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函,使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在办理贷款、企业登记、车辆、房屋买卖等受到限制,以敦促其自觉履行义务。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在执行工作中,重视联动机制建设,注重借助外力破解执行难题。2008年4月4日,该院针对被执行人逃避执行,迅速启动执行联动机制,在公安部门的大力配合下,执结了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07年5月25日晚,梁某驾驶曹某所有的货车沿西四环路行驶至沟赵村附近时,与李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乘坐三轮摩托车的张某受伤。张某受伤后进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3174元,其中梁某交纳了1269元。后因原、被告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张某诉至法院。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被告梁某赔偿原告张某各项费用1447.9元;缺席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张某各项费用2717.2元。判决生效后,二被告均未履行,张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经法院传唤,均未到庭。经对二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集中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李某的妻子在银行有存款一万余元,执行法官依法予以划拨。另一被执行人梁某系外地人,经执行法官多次查找均未找到,也未查找了梁某的财产线索。在案件陷入僵局的情况下,执行法官立即将此案向领导汇报。该院决定启动联动制约机制,商请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梁某下落。不久,公安部门就反馈了梁某的详细住址。当执行法官突然出现在梁某面前时,眼看逃避执行无望的梁某只好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

 (作者单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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