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细小处着眼 在实践中领悟
——北京一中院结合审判实践领悟科学发展观努力为首都科学发展服务
2008-12-25 15:38:0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文波
“在审判工作中我们亲身经历的很多事情都会在思想深处产生触动,科学发展观与我们的审判工作密切相关,要体现在审判实践的过程之中和细微之处。”以审理大案要案而闻名京城的首都法院十佳法官之一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陶炜在谈到自己学习科学发展观的体会时说。为了让每名法官在思想上、政治上、感情上对科学发展观有全面深刻的认同,北京一中院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注重结合具体工作和思想实际,组织多种形式的思想交流,力求让科学发展观成为每名法官的自觉意识和自觉行动。
一句引发对司法理念思考的庭前问话
近日北京一家电视台播出的法治节目中报道了一中院审理的原房山区燕山清洁队队长贪污案,节目开始主持人的开场白让一中院的法官们深受启发。主持人说:“在庭审开始后,审判长询问被告人的第一句问话不是关于案情,而是:你现在身体感觉怎么样?可见法官对刑事被告人给予的人格尊重。”“没想到庭审中的这个小细节,却被媒体如此关注并给予肯定。这起案件的被告人患有心脏病,在押期间曾经发病,所以,开庭前,我首先询问了他的身体状况。”审理此案的陶炜法官在谈到当时情形时说。
很普通寻常的一句问话,却让人们这样看重,这件事让一中院的法官们认识到,在刑事审判中对被告人的尊重是确保审判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及政治效果相统一的重要前提,人们正是从法官的一言一行中感受司法、认知司法、评价司法。充分保障刑事被告人的人格尊严和诉讼权利,就体现在法官审理的每件案件中,体现在每一个的诉讼环节上,体现在审判活动中的细节中。
“对于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我们不会同情,但不能不尊重他们的应有权利。”有过多年刑事审判经历的一中院王东法官谈到自己的办案体会时说。“要让当事人在打一个公正、明白、便捷、受尊重的官司,这是我们的工作目标和要求,也是向社会作出的承诺。”一中院新闻发言人陈锐副院长告诉记者,不仅要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要尊重当事人的人格权利已经成为一中院法官的办案理念和自觉行动。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过程中,一中院法官进一步认识到,“尊重”实际上就是“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对于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具有重要意义。
陶炜法官讲述了他审理的一起二审刑事案件,被告人冯某是一家进京务工的农民,为了追索工资而给一家单位写恐吓信,被一审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冯某不服提出上诉,陶炜先后提讯了三次,情绪激动,一腔怨气的冯某说:“他们欠我的血汗钱没人管,我为了要回我的钱写信吓唬吓唬别人,却要坐牢,有没有天理?!”面对这位因为用不正当手段要工钱的被告人,陶炜没有急于说案情,他说:“设身处地从你的角度想这件事,我能够理解你拿不到劳动报酬的心情,我也非常同情你,但再有理的事也要依法去办。”随后,陶炜结合冯某的案件讲解了相关法律,劝导他通过民事诉讼依法维权,告知他虽然犯了罪,但他的民事诉讼权利依然会得到法律的保护。为了真正化解冯某的怨恨和对抗情绪,陶炜又专程来到冯某所说的那家单位,了解到单位确实欠他工资的事实,经过沟通,这家单位出具了书面承诺书,确认了欠款的事实和具体数额。当陶炜法官把承诺书交给冯某,并告知他的钱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要回来时,冯某激动得流下了眼泪:“想不到法官会为我这样一个罪犯讨公道!这个世界上还是有讲理的地方!”最终,冯某撤回了上诉。
2007年,陶炜审理的二审案件中,被告人认罪、服判而撤诉的占了50%。今年以来,北京一中院刑事二审案件的撤诉率也超过26%,各类一审案件上诉率同比下降了12.7个百分点,信访投诉同比下降了72.5%,超过四分之一的民事案件调撤结案,执行和解80余件,涉及标的额近10亿元。
一个让年轻法官感动并铭记的举动
刚到法院工作四年的一中院行政法官龙非讲述了一件让他记忆深刻的小事:在他担任书记员时跟一位法官就审理的一起二审案件与当事人谈话,上诉人是一位近90岁的老先生,法庭上,由于老人耳背,听不清楚法官的问话,于是,这位法官就走下审判席,搬了一把椅子,直接坐在老人面前听他讲。虽然是一个很正常的举动却让龙非这位年轻法官感想很多。谈起这件刻在他脑海中的小事,龙非说:“那一刻我很感动,我想当事人也能感受得到法官的这份体谅和尊重,这样一个小动作恰恰就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通过对法庭上老法官的一个举动的讨论,一中院的年轻法官们有这样的共识:在每一次审判的过程中,都能体现出科学发展观引领方向的价值,并且在细微之处体现出来。大家认真反思了现实当中可能与以人为本的宗旨有所背离的某些做法。比如一些不中听的庭审语言:“原告你不要提问,你就直接跟法官说你想说什么!”“重复的意见就不要再说了!”“当事人,你到底说不说得清楚?”“法庭辩论就一轮,双方当事人发言各三分钟。”“当事人不要说了,庭后可以提交书面辩论意见!”等等。法官们认识到:当事人来法院打官司,可能本已是惴惴不安,法官的一声喝斥,更让当事人手足无措。反过来,如果法官能够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在细微之处略加注意,就能使审判工作适应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彰显人性司法魅力。
如今,通过反思产生的变化反映在一中院的审判活动中,当事人从中得到了更多的尊重,庭审中法官们会耐心地听当事人把话讲完,对各种诉讼材料的接收更加规范,判后答疑等工作要求更加明确,咨询窗口前,当事人可以得到清晰满意的答复,庭长接待室内,来访人的问题超过六成即时得到解决。
“细节往往决定成败,一个座位、一杯开水、一张笑脸、一声问候,都会让当事人打消顾虑,增加信任,对于案件审理会起到意思不到的效果。”一中院民五庭的书记员袁魏谈到细节问题有感而发。
一起让法官们感受颇多的普通案件
“法官如何在司法审判中实现为社会经济发展大局服务?”“法院对一起案件的认定和一种社会现象的评论会对社会生活产生多大的影响?”“法官在案件审理中的政治智慧怎样运用?社会责任如何体现?”这些问题在一中院组织的以案析理过程中得到了很好的诠释。法官们从一份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民事案件中找到了答案。
2006年9月的一天晚上,王先生等4人到北京一家酒楼用餐,并自带白酒一瓶。王先生用餐后,酒楼向其收取餐费296元,其中服务费(即开瓶服务费)为100元。王先生当即提出异议,而服务员告知在菜谱中明确载明:客人自带酒本酒楼没有的酒水按每瓶100元收取服务费。王先生遂诉至法院,主张:酒楼收取开瓶费是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其所享有的公平交易权及合法权益,要求这家酒楼公开赔礼道歉,并返还开瓶费100元。一审法院判决认为,王先生到酒楼用餐,酒楼向其出示菜谱中关于“客人自带酒楼没有的酒水按100元/瓶收取服务费”的内容,是其单方意思表示,系格式条款,应为无效,对先生不具有约束力。 一审判决这家酒楼返还王先生开瓶服务费一百元。判决后,酒楼不服上诉。“开瓶费”案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多家媒体对该案进行了跟踪报道。当事人王先生作为一名律师,因“开瓶费”提起的诉讼,系典型的“公益诉讼”。王先生作为众多消费者的代表,对当前餐饮行业中普遍实行的收取“开瓶费”的行规提出了法律质疑。在二审审理期间,全国消费者协会、餐饮行业协会分别就此案的情况组织召开了专题研讨论证会,广大消费者及众多餐饮企业也针对“开瓶费”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各种观点莫衷一是,公众关注着法院对该案的终审判决。
该案的承办法官谷岳在谈到此案审理的过程时说:“我深知此案的意义决不在于案件本身这100元。局限于就案审案,就事论事,不仅在法律规定上依据不足,还可能由于司法的不当干预,引发负面的连锁反应和大量诉讼。”对于这样一起因开瓶费引发的纠纷,一中院法官在审理时想到的是:这类案件首先应该从全局考虑,即如何能够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促进首都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他们意识到:如果以收取开瓶费违法为理由,判决酒楼败诉,势必对餐饮市场经过长期、充分竞争而形成的某些交易模式受到重大影响,从而导致大量类似诉讼。如果直接判决王先生败诉,则社会舆论一时之间是转不过弯子来的,在一定程度上对司法公信力造成影响,这也不是一种妥善的解决方式。经过缜密研究,反复权衡,审理此案一中院的法官们经过认真商议,将案件审理的着眼点定在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上,终审以酒楼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及公平交易的权利为由,判决退还先生所支付的“开瓶费”人民币100元。虽然终审判决结果与一审判决结果相同,但在判决论理当中,对法律的理解适用、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明确、对侵权责任的认定,却不仅仅是对“开瓶费”本身是否合理合法的简单评判,而是将司法对市场经济的积极推动作用与对公民个体权利的全面保护有机结合,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发展大局。此案在社会引起了很大的反响,舆论普遍认为:这个案件的判决,在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的同时,对蓬勃发展的餐饮企业也产生了积极的良性推动作用。
通过对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的分析,一中院的法官们形成了这样的共识: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中,既要有法律思维,又要有政治思维,要具有政治头脑、大局观念,力求实现案件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为社会经济发展大局服务。
一句引发对司法理念思考的庭前问话
近日北京一家电视台播出的法治节目中报道了一中院审理的原房山区燕山清洁队队长贪污案,节目开始主持人的开场白让一中院的法官们深受启发。主持人说:“在庭审开始后,审判长询问被告人的第一句问话不是关于案情,而是:你现在身体感觉怎么样?可见法官对刑事被告人给予的人格尊重。”“没想到庭审中的这个小细节,却被媒体如此关注并给予肯定。这起案件的被告人患有心脏病,在押期间曾经发病,所以,开庭前,我首先询问了他的身体状况。”审理此案的陶炜法官在谈到当时情形时说。
很普通寻常的一句问话,却让人们这样看重,这件事让一中院的法官们认识到,在刑事审判中对被告人的尊重是确保审判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及政治效果相统一的重要前提,人们正是从法官的一言一行中感受司法、认知司法、评价司法。充分保障刑事被告人的人格尊严和诉讼权利,就体现在法官审理的每件案件中,体现在每一个的诉讼环节上,体现在审判活动中的细节中。
“对于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我们不会同情,但不能不尊重他们的应有权利。”有过多年刑事审判经历的一中院王东法官谈到自己的办案体会时说。“要让当事人在打一个公正、明白、便捷、受尊重的官司,这是我们的工作目标和要求,也是向社会作出的承诺。”一中院新闻发言人陈锐副院长告诉记者,不仅要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要尊重当事人的人格权利已经成为一中院法官的办案理念和自觉行动。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过程中,一中院法官进一步认识到,“尊重”实际上就是“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对于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具有重要意义。
陶炜法官讲述了他审理的一起二审刑事案件,被告人冯某是一家进京务工的农民,为了追索工资而给一家单位写恐吓信,被一审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冯某不服提出上诉,陶炜先后提讯了三次,情绪激动,一腔怨气的冯某说:“他们欠我的血汗钱没人管,我为了要回我的钱写信吓唬吓唬别人,却要坐牢,有没有天理?!”面对这位因为用不正当手段要工钱的被告人,陶炜没有急于说案情,他说:“设身处地从你的角度想这件事,我能够理解你拿不到劳动报酬的心情,我也非常同情你,但再有理的事也要依法去办。”随后,陶炜结合冯某的案件讲解了相关法律,劝导他通过民事诉讼依法维权,告知他虽然犯了罪,但他的民事诉讼权利依然会得到法律的保护。为了真正化解冯某的怨恨和对抗情绪,陶炜又专程来到冯某所说的那家单位,了解到单位确实欠他工资的事实,经过沟通,这家单位出具了书面承诺书,确认了欠款的事实和具体数额。当陶炜法官把承诺书交给冯某,并告知他的钱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要回来时,冯某激动得流下了眼泪:“想不到法官会为我这样一个罪犯讨公道!这个世界上还是有讲理的地方!”最终,冯某撤回了上诉。
2007年,陶炜审理的二审案件中,被告人认罪、服判而撤诉的占了50%。今年以来,北京一中院刑事二审案件的撤诉率也超过26%,各类一审案件上诉率同比下降了12.7个百分点,信访投诉同比下降了72.5%,超过四分之一的民事案件调撤结案,执行和解80余件,涉及标的额近10亿元。
一个让年轻法官感动并铭记的举动
刚到法院工作四年的一中院行政法官龙非讲述了一件让他记忆深刻的小事:在他担任书记员时跟一位法官就审理的一起二审案件与当事人谈话,上诉人是一位近90岁的老先生,法庭上,由于老人耳背,听不清楚法官的问话,于是,这位法官就走下审判席,搬了一把椅子,直接坐在老人面前听他讲。虽然是一个很正常的举动却让龙非这位年轻法官感想很多。谈起这件刻在他脑海中的小事,龙非说:“那一刻我很感动,我想当事人也能感受得到法官的这份体谅和尊重,这样一个小动作恰恰就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通过对法庭上老法官的一个举动的讨论,一中院的年轻法官们有这样的共识:在每一次审判的过程中,都能体现出科学发展观引领方向的价值,并且在细微之处体现出来。大家认真反思了现实当中可能与以人为本的宗旨有所背离的某些做法。比如一些不中听的庭审语言:“原告你不要提问,你就直接跟法官说你想说什么!”“重复的意见就不要再说了!”“当事人,你到底说不说得清楚?”“法庭辩论就一轮,双方当事人发言各三分钟。”“当事人不要说了,庭后可以提交书面辩论意见!”等等。法官们认识到:当事人来法院打官司,可能本已是惴惴不安,法官的一声喝斥,更让当事人手足无措。反过来,如果法官能够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在细微之处略加注意,就能使审判工作适应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彰显人性司法魅力。
如今,通过反思产生的变化反映在一中院的审判活动中,当事人从中得到了更多的尊重,庭审中法官们会耐心地听当事人把话讲完,对各种诉讼材料的接收更加规范,判后答疑等工作要求更加明确,咨询窗口前,当事人可以得到清晰满意的答复,庭长接待室内,来访人的问题超过六成即时得到解决。
“细节往往决定成败,一个座位、一杯开水、一张笑脸、一声问候,都会让当事人打消顾虑,增加信任,对于案件审理会起到意思不到的效果。”一中院民五庭的书记员袁魏谈到细节问题有感而发。
一起让法官们感受颇多的普通案件
“法官如何在司法审判中实现为社会经济发展大局服务?”“法院对一起案件的认定和一种社会现象的评论会对社会生活产生多大的影响?”“法官在案件审理中的政治智慧怎样运用?社会责任如何体现?”这些问题在一中院组织的以案析理过程中得到了很好的诠释。法官们从一份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民事案件中找到了答案。
2006年9月的一天晚上,王先生等4人到北京一家酒楼用餐,并自带白酒一瓶。王先生用餐后,酒楼向其收取餐费296元,其中服务费(即开瓶服务费)为100元。王先生当即提出异议,而服务员告知在菜谱中明确载明:客人自带酒本酒楼没有的酒水按每瓶100元收取服务费。王先生遂诉至法院,主张:酒楼收取开瓶费是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其所享有的公平交易权及合法权益,要求这家酒楼公开赔礼道歉,并返还开瓶费100元。一审法院判决认为,王先生到酒楼用餐,酒楼向其出示菜谱中关于“客人自带酒楼没有的酒水按100元/瓶收取服务费”的内容,是其单方意思表示,系格式条款,应为无效,对先生不具有约束力。 一审判决这家酒楼返还王先生开瓶服务费一百元。判决后,酒楼不服上诉。“开瓶费”案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多家媒体对该案进行了跟踪报道。当事人王先生作为一名律师,因“开瓶费”提起的诉讼,系典型的“公益诉讼”。王先生作为众多消费者的代表,对当前餐饮行业中普遍实行的收取“开瓶费”的行规提出了法律质疑。在二审审理期间,全国消费者协会、餐饮行业协会分别就此案的情况组织召开了专题研讨论证会,广大消费者及众多餐饮企业也针对“开瓶费”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各种观点莫衷一是,公众关注着法院对该案的终审判决。
该案的承办法官谷岳在谈到此案审理的过程时说:“我深知此案的意义决不在于案件本身这100元。局限于就案审案,就事论事,不仅在法律规定上依据不足,还可能由于司法的不当干预,引发负面的连锁反应和大量诉讼。”对于这样一起因开瓶费引发的纠纷,一中院法官在审理时想到的是:这类案件首先应该从全局考虑,即如何能够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促进首都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他们意识到:如果以收取开瓶费违法为理由,判决酒楼败诉,势必对餐饮市场经过长期、充分竞争而形成的某些交易模式受到重大影响,从而导致大量类似诉讼。如果直接判决王先生败诉,则社会舆论一时之间是转不过弯子来的,在一定程度上对司法公信力造成影响,这也不是一种妥善的解决方式。经过缜密研究,反复权衡,审理此案一中院的法官们经过认真商议,将案件审理的着眼点定在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上,终审以酒楼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及公平交易的权利为由,判决退还先生所支付的“开瓶费”人民币100元。虽然终审判决结果与一审判决结果相同,但在判决论理当中,对法律的理解适用、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明确、对侵权责任的认定,却不仅仅是对“开瓶费”本身是否合理合法的简单评判,而是将司法对市场经济的积极推动作用与对公民个体权利的全面保护有机结合,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发展大局。此案在社会引起了很大的反响,舆论普遍认为:这个案件的判决,在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的同时,对蓬勃发展的餐饮企业也产生了积极的良性推动作用。
通过对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的分析,一中院的法官们形成了这样的共识: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中,既要有法律思维,又要有政治思维,要具有政治头脑、大局观念,力求实现案件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为社会经济发展大局服务。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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