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工作问题研究
2008-12-10 14:01:1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苑文翠
  论文提要:

  民事案件执行问题是全国法院面临的一大现实难题也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而确保生效判决依法执行,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是保障社会信用关系①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维护社会稳定所不可缺少的重要条件,是国家实现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所以解决民事案件执行难问题迫在眉捷。而法律必须被遵守,必须被执行,违法者必定受到法律的制裁,它直接关涉到国家、社会、个人的利益,从根本上讲,是司法在调整着整个社会的法律关系,而执行到底有多难,以及如何解决这个难题呢?

  而从案件执行的比例、执行方式、执行过程、执行干预、执行手法、执行人员、法律意识及案件类型等上看到诸多现实问题,对于此问题的情况从加强立法规范完善民事调解活动,加强司法监督以被执行人、政府、法院三大主体的信用建设为出发点构建完备的社会信用体系.

  在"有效执行"成为公共政策的必然选择的新形势下,构建新型公共政策执行体制建立以刑抵债制度,明确优先权类执行案件,预防在执行过程中出现财产转移或其他情况,应加强诉讼中对财产的预先控制采取集中执行的方式,调动社会各界力量,求得相关部门对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配合与支持来解决民事案件执行问题;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建立全社会的信用体系,以促进“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依法治国国策、执法为民的实现。

  关键词: 民事执行  调解  社会信用  执法为民

  民事案件执行难一直以来是我国人民法院面临的一个难题,也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而确保生效判决依法执行,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是保障社会信用关系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维护社会稳定所不可缺少的重要条件,是国家实现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所以解决民事案件执行难问题迫在眉捷。

  民事案件胜诉当事人无法通过法律形式真正实现债权,即当事人虽然胜诉却未能得到实际执行,甚至起诉的相关费用都得不到赔偿。因此,有必要及时采取切实可行的方法解决"执行难"问题。

  民事执行难已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的难题,造成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很多,从司法体制的内部和外部环境分析,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建立全社会的信用体系,以促进“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依法治国国策、执法为民的实现。

  从立法的角度而言,就是说必须有一个健全的法律制度,它能囊括现实社会的诸多问题,明确的规定出调整的方法,更重要的是能实际应用法律来调整社会关系。有一个健全的法律制度并不是最终目的,重要的是能够切实的贯彻实施。法律必须被遵守,必须被执行,违法者必定受到法律的制裁,它直接关涉到国家、社会、个人的利益。从根本上讲,是司法在调整着整个社会的法律关系。而执行到底有多难,以及如何解决这个难题呢?难又表现在哪里?下面就是笔者的一些浅薄之见。

  1、从比例看:

  就目前的执行措施而言,包括财产执行措施和拘留、罚款、及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看起来似乎体系健全,足以保证案件的执行或高执行率的实现,但事实并非如此。包括法院大量中止执行的案件,执行率一般也就60%多一些,而在当事人来看彻底执行到位的执行率更低。

  2、从执行手法看:

  通常案件审理完毕,必须依法履行其判决,其中有自行履行,和解履行和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是指被告在裁判确定的时间内未依法履行裁判所确定的义务,也未与原告达成和解的情况下,原告依法在一定的时效内向原受理案件的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保护其合法的请求。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为了保障执行能够继续就不得不采取一些强制措施,因为一般情况下,被执行人是不会主动履行的,只有在强制措施面前,他们才会履行或部分履行。因此在很多执行案子中都会使用强制措施。

  3、从执行干预看:

  为加大执行力度,对拒不履行调解协议的,予以强制执行,并对其采取惩罚措施。树立起法律的威信,才能更好的开展工作。而执行中执行人员会经常遇到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因此暴力抗法事件就时有发生。有些被执行人由于不愿履行义务,特别当执行人员要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时,其更以暴力反抗,殴打执法人员、煽动围观群众围攻执行员等。在农村暴力抗法比较容易且较多的发生,而且行政干预也影响着执行。行政干预一般不顾及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而只顾问题简单的解决,实际是留下了隐患,使问题越积越大。异地执行对执行人员来说是更大的困难;另外还有地方保护主义的干预,这可能酿成更大的暴力抗法,或者行政干预,这些都会妨碍执行工作的顺利展开。

  4、从审判上看:

  有些审判人员过于注重调解结案,造成调解在一定程度上的“泛滥”。因为目前案件上诉率、改判率、发回重审率是法官业绩考评的主要内容,有些审判人员为避免类似的麻烦,减少自身风险,过于注重调解,能调解的案件都调了,不能调的案件做工作调或是硬调。从而使案件一再陷入了被动,影响了审判的社会效果和办案质量。

  审判和执行脱节,内部配合不到位。由于法院内部机构问题,思想上仍存在着审执分立,各审判庭与执行局之间相互协调不到位,相互配合不默契,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处理仅考虑案件的法律效果,未给当事人权利实现打下基础,最后成为“空调白判”,即“打法律白条”,未起到应有的效果。

  5、从执行人员看:

  案件执行由执行员来完成。品质高的执行员办事大公无私,不畏权贵,以人们的利益为重,想尽办法做好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同时办案讲究方法,有较强职业素质的执行员会较好的完成任务。相反的,不够积极的或是素质相对比较低的执行员并不顾及公民的合法权益,无法很好的完成执行任务,甚至可能徇私枉法,出现司法腐败等情况,这就使执行工作更难完成。

  6、从执行中问题看:

  被执行人隐瞒的财产申请人很难或不可能找到;案件无法执行或执行不完全;即使被执行人有财产,有时也执行不了;

  7、从法律观念看:

  法院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在国内素有“司法优良传统”的美称,也被国际司法学界称为“东方经验”。调解作为法院结案的方式之一,是双方当事人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调解生效后与生效判决具有同等的效力。而当事人由于法律观念淡薄及心态会造成调解案件执行难。而在部分当事人眼中,一般是指义务人,认为法案进行调解就是双方在法院“推桑”,调解书没有什么威慑力,就是“一纸空文”。这种错误的认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调解案件的执行。

  8、从案件类型看:

  民事执行案件、经济执行案件、某些行政执行案件以及刑事附带民事的执行案件都由执行局来执行。在诸如这些案件中执行是有难有易的,难度有不同层次的。对于那些强制拆迁和给付抚养费、扶养费等案子较容易。很明显,干预多的案子,执行一般是相当困难的。涉及到给付数额较大的案子,执行也很困难,因为一般被执行人都无法履行,而不是不想履行。这样就给执行工作带来了难题。

  经过对以上执行问题的表现及分析,现提出下面一些设想: 

  1、司法独立。一个法治国家必然是一个司法独立的国家。司法不受任何个人、集体的干预。尤其我们国家现在倡导“依法治国”更应把司法放在一个独立的位置。这对执行问题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2、加强立法规范完善民事调解活动。 加大普法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调解的过程中首先应考虑义务人是否真心调解,对此应该建立一定的保障机制。在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后,应该要求义务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并对担保财产确认后予以保全。消除调解案件难执行的后顾之忧。

  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教育民众。“依法治国”一方面是国家严格的执行法律,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是广大的民众能够自觉的守法。这就需要广大的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就现今中国的状况而言,老百姓的法律意识相对较差,这在很大程度上妨碍了法律的实施。大多数的纠纷其实是由于当事人法律知识的缺乏造成的。因此,国家应该在提高民众的文化素质的同时,加大法制宣传的力度。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必然经历。无论在司法领域还是在学术界,大多忽视执行的作用,但是执行又具有客观性和重要性,使我们不应该去忽视它的作用。要求和现实的反差让我们更加的认识到应该加大案件执行阶段的理论研究以及实践操作和经验的总结。

  3、加强司法监督。司法监督是对付司法腐败的最好办法。在制度上,应该有一套执行员的职业操作守则。在职权上,应该有相应的权力机关牵制,如人大监督。在社会舆论上,有媒体以及群众监督。而对于举报的事件,重要的是把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这样有助于更好的实施舆论监督。

  4、执行难的深层次原因在于社会信用制度的严重缺失,被执行人、法院和政府信用缺失是导致执行难的主要原因;民事强制执行是维护社会信用体系的强有力的保障,构建完备的社会信用体系是解决民事强制执行难问题的治本之策;当前必须系统的解决执行中各方主体的信用问题,以被执行人、政府、法院三大主体的信用建设为出发点构建完备的社会信用体系。

  5、在"有效执行"成为公共政策的必然选择的新形势下,构建新型公共政策执行体制。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在执行时,存在执行难的问题。应该通过严格强制执行公证文书的范围、提高公证质量、提高执行人员素质等方法解决这一问题,同时在法律文书这一方面也要进行修订和改进,建立更新的文书体制,从而提高案件执行效率。

  6、为了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应从多方面采取对策,进行综合治理,亦强化全民的法律意识、克服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发挥程序正义作用、切实提高审判质量、采行个人破产制度以及制定独立的民事执行法典。解决民事执行程序中当事人与执行员中存在的执行意识误区现象,并建议在民事强制执行立法中增加"公告执行"等新措施来促进正确执行意识的树立与深入完善。

  7、建立以刑抵债②制度,解决民事案件执行难问题。

  要求:

  (1)、在法院执行阶段,且法院给了其合理自动履行期;

  (2)、必须经申请人申请,法院不得主动采取;

  (3)、由申请人考虑双方的关系、谅解程度、和是否接受以刑免债③;

  (4)、按其欠债数额制定合理刑罚;

  (5)、刑罚执行期内,可因还债可以相应减刑④。

  以刑抵债制度的最大优点是可以最大限度的促进债务的主动履行,但也必然存在副作用,如增加了交易风险,制约了经济流通等诸多表现,还应进一步实践改良。

  8、为预防在执行过程中出现财产转移或其他情况,应加强诉讼中对财产的预先控制。在立案前、立案后、诉讼中和宣判执行前,对原告有对方当事人准确下落或财产准确线索的,及时建议原告申请财产保全,以保证其诉讼后合法债权实现的可能性,为裁判的执行打下基础。

  全面推行执行案件备案登记制度。对在诉讼中未采取财产保全的案件,在执行立案前,先行对被执行人财产实施调查;对经调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财产线索的案件,经申请人同意后暂不予立案受理,进行备案登记。对重大、疑难、复杂、有影响力和矛盾易激化的案件,坚持及时向市委、人大汇报,争取党委、人大领导对执行工作的指导、支持和协调。 

  9、采取集中执行的方式。充分利用节假日及春节期间大部份打工者回家这个好的时机,集中优势兵力解决一批老案。 对阻挠、对抗法院执行的当事人和案外人坚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为破解“执行难”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10、探索建立保稳基金,在财政、民政等部门的支持、配合下,逐步设立特困群体案件执行的救助基金,解决双方均为特困群体的当事人的生活困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针对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申请人确实困难尤其是无固定工作和固定收入的情况,从基金中先预付部分给申请人,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再执行。

  11、通过优先权类执行案件:根据我国现有的一些法律规定,参照大多数法律专家、学者的观点,并结合我国民事执行案件的实践,在执行中常见的优先权类执行案有以下几种:

  (1)被执行人拖欠申请执行人(下称申请人)劳动工资、劳动报酬的执行案件。这种类型的案件主要是劳动争议纠纷案,也有一部分是劳务纠纷案件。

  (2)被执行人拖欠申请人社会保险费用的执行案件。这类案件在执行中也经常遇到。我国现有的很多法律中都把社会保险费用放在优先受偿的位置上。为此企业拖欠职工社会保险费用的劳动争议案件在执行时应适用优先权规定,对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执行,以保证工人的合法权益。

  (3)扶养类、赡养类执行案件。扶养费、赡养费是受婚姻家庭类法律调整 。

  (4)涉及申请人生命健康权的执行案件。这类执行案件主要包括人身损害赔偿、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类型的纠纷案,申请执行的内容主要是医疗费用、误工费、伤残赔偿费等。

  (5)涉及丧葬费用的执行案件。丧葬费用享有优先权,这是大多数国家的通常做法。它体现了现代民法对人的终极关怀的价值,也符合我国传统的世俗民情。

  (6)涉及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活困难的执行案。这类优先权是出于对被执行人的特别需要而设立的。它体现了法律对人的保护更加严密周全、更加人道主义。

  (7)涉及民事案件司法费用的执行案。民事案件的司法费用在我国主要包括案件审理阶段的受理费、保全费及其它实际支出费用,如公告费、鉴定费等;执行阶段的申请执行费及其它实际支出费用,如拍卖费、评估费等。目前,在我国法院存在着执行难的情况下,很多法院按照司法为民的精神,相继出台了执行案件立案时不交执行费,执行案件执行不完不收执行费等措施,都深受人民群众的欢迎。

  (8)被执行人拖欠申请人建设工程款的案件。这类案件的申请人对所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这种优先权属于不动产优先权,它不仅优于一般债权,而且还优于该工程上的抵押权。

  (9)动产、不动产买卖合同欠款案件。出卖人应得的价款对所卖动产、不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也就是说,出卖人将动产、不动产售出后,买受人未支付货款,若该动产、不动产被拍卖,出卖人对该价款比一般债权人优先受偿。

  12、调动社会各界力量,求得相关部门对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配合与支持,让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在投资、经营、置产、注册新公司、高消费等方面受到严格限制,在政治荣誉、提拔使用上接受严格审查,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以起到教育、威慑作用。从而促使其自动履行法律义务。

  要求各乡镇、县级部门进一步提高认识,重视协助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加大法院执行工作的宣传力度,支持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强化部门责任制,将法院执行工作纳入市、区县(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或非法干预妨碍执行工作情节严重的地方和部门,实行相应的治理对策。

  注  释:

①、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基石,它由信用制度体系、信用记录和标准体系、信用机构体系、信用法律体系、信用奖惩机制体系、信用市场体系、信用文化体系等构成.为完成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目标,我们应针对以上社会信用体系的构成,采取相关对策,争取5年内初步建成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

②、以刑抵债:就是当被执行人不能依法院要求偿还债务时,经申请人的申请,按其所欠的金额判处一定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所对应的债务消除的执行制度和刑法制度;

③、参考《人民法院报》之《德国刑法典》第七条规定;

④、参考《人民法院报》之《日本刑法典》第八条规定。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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