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
2008-12-08 14:25:5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 马随成
  执行难问题始终是困扰法院工作的一大课题,为此,中央政法委针对执行难问题于2005年专门下发了52号文,即《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之后,全国法院系统深入开展了集中清理执行积案工作,许多好的执行方法、执行经验得到了推广和应用,执行案件结案率大幅上升。但值得重视的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的问题却始终难以解决。

  2005年至今,我院共受理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26件。其中,2005年5件,2006年9件,2007年8件,2008年4件(均不包括委托执行案件),执行清结率极低。就拿今年受理的4件来说,涉案标的达40余万元,但其中的3件10人是被执行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包含死缓)的,一件是被执行人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且已查明被执行人正在服刑,家中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这些案件的结案方式为:发放债权凭证三件,中止一件,无一获得清偿。

  通过分析不难看出,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清洁率远远低于普通民事案件,存在着明显的执行难问题。此类案件的特点是:(1)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突发性强,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差,难以执行到位,容易形成新的积案,为社会稳定带来隐患。(2)容易激化矛盾。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发生,不但带来了相应的社会危害性,而且也给被害人带来了极大的精神创伤。被害人一方不但要求严惩被害人,而且也迫切需要被害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和精神抚慰。当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数额与赔偿的兑现数额之间存在重大落差时,被害人往往没有心理准备,导致情绪对立、矛盾突出,容易发生当事人上访、闹访和缠访的现象。(3)执行压力不断上升。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实施和对人权保护的加强,对人身损害赔偿适用全面赔偿原则,赔偿金额大大增加,执行工作量和执行难度加大,使此类执行案件的矛盾更加尖锐。

  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案件本身具有特殊性,主要表现在:被执行人自身经济状况差。近年来,异地作案、流窜作案的犯罪分子增多,执行法院与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很可能相去甚远,造成法院在诉讼或执行阶段调查、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有很大难度;而且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多为偶发性,被害人对被告人不够了解,难以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第二、对附带民事执行程序理解适应上的偏差。刑事诉讼法对附带民事诉讼只有几条原则性规定,许多对执行有利的制度如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在刑事诉讼法中均未涉及,导致了这些制度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往往被司法人员和案件当事人所忽视。

  第三、“重刑轻民”观念所致。司法实践中,往往重视对犯罪的惩罚问题,而对被害人附带民事赔偿权的保护关注不够。

  第四、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措施有限。表现在:(1)在财产控制上存在滞后性。由于很少采用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措施,所以一般只能在执行案件立案后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封、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导致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完全有时间在侦查、起诉、审理阶段内将财产转移。(2)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措施有限。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被执行人一般在监狱内服刑,已经接受最严厉的强制措施,民事案件常用的拒传、罚款、拘留等措施,甚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定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被执行人而言根本没有效果。实践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实际上往往处于其家属的掌控之中,对于那些不配合的家属法院却无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3)缺乏激励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机制。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与否和刑罚的执行没有关联,一般也不会影响被执行人的减刑、假释,所以被执行人往往缺乏履行义务的积极性。

  笔者认为,解决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问题,应当将视野扩展到侦查、起诉、审判和刑罚执行等整体运行机制之中,建议采取如下对策:

  一、建立和完善财产状况协作调查和财产保全制度。从刑事案件侦查立案开始,由侦查机关对可能会被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状况,包括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流动资金等进行调查,并开具清单,随卷将调查结果移送后续机关;在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阶段,被害人一方在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请求时,可以一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将被害人财产保全申请移交人民法院执行。

  二、注重适用先予执行制度。对于那些如果不先予给付将严重影响被害人生活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在诉讼中采用先予执行制度,以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进一步加强调解工作,使调解工作贯串于侦查、起诉、审判整个过程。除了人民法院在附带民事案件审理中主持调解工作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阶段针对被害人提出的附带民事赔偿请求也应当主持调解,力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将刑罚执行与附带民事执行相结合。执行人员应将案件的相关情况及时通报被执行人所在的刑罚执行机关,在被执行人申报减刑、假释时,刑罚执行机关及相关人民法院,应综合考虑其服刑表现及履行附带民事赔偿的表现,特别是对那些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的,在决定是否减刑、假释时,应从严掌握。

  五、建立特困群体救助基金制度。对于那些经济上确有困难而又得不到经济赔偿的申请执行人,建议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建立特困群体救助基金。由政府财政划拨专门款项(也可吸收社会赞助)交由民政部门支配,专门用于对那些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而申请执行人的家境确实困难而又得不到赔偿的予以救济和支付欠款,使这类案件得以执结。具体操作中,可由人民法院提供需要救助的特困群众的救助方案,交由民政部门使用这部分救助资金,分期分批发放给特困群众。救助金的使用应由政府财政、审计部门予以监督,这也不失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应有的措施。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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