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江中院刑事审判“三个并重”促进社会和谐
2008-12-04 15:32:2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国法院网讯 (吴涛)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三个并重”,有效地维护了辖区社会稳定,化解了社会矛盾。今年以来,该院刑事一、二审案件合格率均为100%,取得了“五无三好”的良好成效,即无程序违法案件,无上访矛盾激化案件,无超期羁押案件,无超审限案件,无违法违纪办案;案件整体质量好,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率高、履行好,案件审判社会效果好。

  该院“三个并重”指的是一、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该院严格“三查”(查起诉指控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查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查指控的罪名是否准确),严把“三关”(事实关、证据关、人情关),坚持 “稳、准、狠”地打击严重暴力犯罪,重点打击后果严重的暴力性犯罪、毒品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在坚持对被告人依法惩处的同时,注重维护被告人正当的权益,通过庭前送达《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庭审中告知权利义务、判前提审、判后释法,使被告人对自己在刑事诉讼所享有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了然于胸,对认定其犯罪的事实和证据及定罪量刑的法律规定清清楚楚,促使其认罪服判。

  二、刑事审判与附民调解并重。该院在注重对犯罪行为打击的同时,高度重视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工作。一是树立刑民并重观念。只有刑民兼顾,二者并重,才能真正维护社会稳定。二是树立调解优先理念。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民事的本质决定了处理方法上调解比判决有不伤和气,当事人容易接受,易履行等无可比拟的优势。该院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中优先考虑调解,确定了调解优先,少判多调的处理原则,全力促进当事人对附带民事部分调解结案。只要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被告人及其亲属进行了民事赔偿,即将此作为对被告人量刑的酌定情节,在处理时适当从轻。使被告人在真诚悔罪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减轻被害人的损失,实现了纠纷的终局性解决。

  三、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并重。该院以“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为标准指导审判工作,加强对“四个更加注重”、“五个统筹兼顾”的认识,注重刑事案件审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该院除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继续贯彻“从重从快”的严打方针以外,对于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的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良好,犯罪后积极退赃、赔偿的被告人,以及因民间矛盾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存在过错,或者被害方谅解被告人等类型的案件,在处理时依法从宽,充分发挥刑罚的调整和保护功能,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张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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