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被执行人执行案件“执行难”的成因分析及对策
2008-12-04 11:42:5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陈建川
  当前,由于各种原因,农民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的执结率和执行标的额到位率偏低,“执行难”现象突出。分析此类案件的成因及对策,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保障农民的利益,维护农村的稳定,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被执行人是农民的案件的特点

  (一)、被执行人是农民执行案件自觉履行的比例很低。虽然普法教育已进行了多年,但仍有许多农村群众法律意识淡薄,不清楚对抗执行的法律后果,打官司凭自认的“理”,存在被执行人无视法律,拒不执行的情况,自觉履行的比例不足10%。

  (二)、被执行人是农民执行案件执行过程倍受农民关注。涉及农民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是十里八乡农民群众关注的焦点。因此,人民法院在执行中能否严格依法办事,坚决让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让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障,成了老百姓衡量人民法院是否能公正执法、树立法律的权威以及执法水平的标志,因此,整个执行过程备受农民关注。

  (三)、被执行人是农民执行案件执行结果意义深远。通过依法执行此类案件,一方面可以增强广大农民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和依法治国方略的认识,树立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形象和威信,同时能增强农民的守法意识,树立国家法律的威严。另一方面能够更好地协调、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的和谐稳定。

  二、被执行人是农民的执行案件“执行难”的成因分析

  (一)、被执行人居住松散,居住地较复杂,难以寻找。到农村去执行案件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因路途远,费了大半天时间,问了数个人后才找到一件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影响了执行效率。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民成为市场经济中较为活跃的劳动力生产要素,外出打工越来越多,有的农民被执行人为了逃避债务和规避执行,他们将财产隐匿、转移后外出打工,使得法院判决无法执结,这类案件占农村未结执行案件的六成以上。

  (二)、因客观条件限制,多数农民被执行人的还款压力大,也是造成“执行难”的主要原因之一。目前,农民年平均收入偏低,许多被执行人而各类必备的生活消费品物价不断上涨,许多普通的农民家庭每月除去生活费、医药费等基本费用后,家中剩余钱款不多,不容易在短期内偿还欠款。

  (三)、农民被执行人收入不固定,其财产状况难掌握等原因,给执行工作造成一定难度,由于农村经济不发达,乡、村企业较少,大多数农民仍然靠“一亩三分地”为主要收入来源,依赖于靠天吃饭,收入不固定,缺乏履行能力,或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经营不善造成亏损,遇到灾害没有收入,在相当一段时间没有偿还能力,都使得案件不能执行终结。

  (四)、农民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自觉履行能力差,强制执行措施(司法拘留等)在农村缺乏效力。根据我国民诉法的有关规定,司法拘留的期限为15天,拘留期限较短,一些农民被执行人法律观念十分淡薄,认为法院关押也只有十天半个月,以此换来不还款,划得来,这使得一些有部分履行能力的农民也拒绝履行法院判决。

  (五)、农民被执行人的房产难以处置。农民被执行人一般都有自己的住宅房屋。但法院在对其房屋进行评估和拍卖时,几乎无人购买,即使法院裁定以物抵债给债权人,债权人不敢也不愿受领,所以,农民被执行人虽然有房产,但却没有实际的执行价值;

  (六)、农村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相对于城市来说,城镇家庭有较稳定的工作和收入,也有固定的住所,年老退休后有退休金或社会保障,在农村年老后又无收入和社会保障等因素,造成农村执行案件很难执结。

  (七)、农村宗族地方保护主义还较严重,干扰了法院执行工作。农村被执行人所在村庄往往人数众多,宗族观念浓厚,在法院执行人员进驻村庄执行时,稍有不慎就易出现暴力抗法的局面,另一方面,当地的村干部害怕帮助法院后遭村民报复,一般都不敢积极配合,这使得法院的执行工作在农村,尤其在经济落后地区很难有效开展。

  三、解决被执行人是农民的执行案件“执行难”的对策

  执行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尤其是在现阶段我国法制不健全,人们的法律意识还不强的情况下,对于农民这一特殊的被执行主体,更应该讲究执行方法和执行艺术,做到原则性、合理性与灵活性的有机统一,多管齐下,笔者提供以下执行途径,力争收到最佳的执行效果。

  (一)、加强普法宣传和思想沟通,营造良好的执行环境。当这类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应将宣传沟通工作作为重点。首先,要充分向农民兄弟及时沟通情况,耐心细致地讲解有关法律规定,使之正确理解和认识法院执行工作,增强自觉履行生效裁判的意识。其次,处理好执行人员与协助执行者之间的关系。对于在农村执行案件中负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如营业所、信用社、村委会等,要通过宣传法律使其认识到协助法院执行是依法应尽的义务,做到由被动的消极协助变为主动的积极协助,提供线索,出谋献策,从而有效改善执行的外部环境。这样对于有些案件的执行能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二)、选准时机,集中执行。采取集中执行和有针对性地执行相结合的方法,把握农村特点,选准有利时机,在执行前周密计划,大力宣传,造成声势,形成执行的氛围。在农村的收成季节,当农民的收入增加,履行能力增强时,采取集中执行的方法,统一找农民被执行人,集中谈话,往往会取得较好的效果。将农民被执行人集中起来进行谈话、询问可以收到较好效果,一方面,诸多被执行人在一起,使他们认识到在生效的法律文书面前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执行不是针对某一个人,从而减少执行人员与某一个被执行人接触容易引起误解的现象,有利于案件的执行。另一方面,便于对被执行人开展法制宣传,解答被执行人提出的各种问题,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

  (三)、正确处理好五个关系,提高执行艺术。1、点与面的关系。由于地理、历史、文化和习俗诸多原因,农村公众的行为常自觉不自觉地受到诸如族长式的特殊人物的约束和影响,也有些人是当地名符其实的“刺头”、“钉子户”,对这些被执行人的执行工作往往更能引起群众的注意,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就应从处理个案的角度上,执行工作,以关键的突破带动全局,以点带面,做到“走好一子,满盘皆活”;2、执行季节与非执行季节的关系。由于农民的种、管、收是严格按照季节来进行的,所以他们的投入和支出有明显的季节的确定性,利用这一特点,在被执行人的收获季节集中力量抓执行,往往事半而功倍,是一种既合理而有效的办法;3、有利与不利的关系。执行人员应当把是否有利于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作为执行工作的重要标准,充分考虑有利与不利的因素,从实际情况出发,区别对待,采取不同的执行措施,营造一个连续执行的良性循环;4、强制与教育的关系。强制执行是执行工作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对于那些有履行能力而一味拖延,甚至阻挠,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应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在执行中,更应注重法制教育与宣传,做到教育一人,影响一片,执行一案带多案的良好社会效果;5、执行者与协助者的关系。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协助是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要加强宣传,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为执行工作提供线索,出谋划策。

作者单位: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金红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