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中院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情况 妥处一合同纠纷案
2008-12-02 13:39:08
中国法院网讯 (卢丽莎 蒙瑞) 本网今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下乡到通州区张家湾镇某村实地考察、落实一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案件,切实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妥善处理一起农包案件。
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某村委会于2000年1月与姜某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为30年,租金为每年每亩150元。村委会认为,现在土地经营价值大幅增长,使已方利益严重受损,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增加土地承包费至每亩每年800元。
姜某认为,原合同约定每5年调整一次承包费,而年满5年没有调整视为原合同约定不变。原审法院支持村委会要求增加土地承包费的诉请,但不支持村委会要求调至800元的请求,而是将土地承包费酌定为每年每亩400元。原审判决后,姜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中院受理此案后,法官针对农村承包经营合同的特殊性,因地制宜,全面调查了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当地政府经管站的相应政策后,结合当地现实经济发展状况做出维持原审的判决,姜某表示接受此判决结果。
法官评语:
“三农”问题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也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的基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妥善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对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以及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很多都是因为在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物价上涨,土地使用价值提升等原因,致使原承包费过低,发包方要求提高承包费,双方发生争议。
法官认为,由于土地承包合同成本回收期限较长,一般合同的期限都比较长,其间土地升值、物价上涨等因素都可能出现,审理中应注意在保护双方合法利益的情况下,充分考虑各种因素适当运用情势变更原则;另外,相关农业和农村工作主管部门、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应该对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签订和变更予以适当的指导。
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某村委会于2000年1月与姜某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为30年,租金为每年每亩150元。村委会认为,现在土地经营价值大幅增长,使已方利益严重受损,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增加土地承包费至每亩每年800元。
姜某认为,原合同约定每5年调整一次承包费,而年满5年没有调整视为原合同约定不变。原审法院支持村委会要求增加土地承包费的诉请,但不支持村委会要求调至800元的请求,而是将土地承包费酌定为每年每亩400元。原审判决后,姜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中院受理此案后,法官针对农村承包经营合同的特殊性,因地制宜,全面调查了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当地政府经管站的相应政策后,结合当地现实经济发展状况做出维持原审的判决,姜某表示接受此判决结果。
法官评语:
“三农”问题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也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的基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妥善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对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以及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很多都是因为在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物价上涨,土地使用价值提升等原因,致使原承包费过低,发包方要求提高承包费,双方发生争议。
法官认为,由于土地承包合同成本回收期限较长,一般合同的期限都比较长,其间土地升值、物价上涨等因素都可能出现,审理中应注意在保护双方合法利益的情况下,充分考虑各种因素适当运用情势变更原则;另外,相关农业和农村工作主管部门、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应该对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签订和变更予以适当的指导。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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