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执行工作中践行“人民利益至上”
2008-12-02 09:40:0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执行局局长 高国庆
  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虽然各自所指的侧重面有所不同,但三者相互是统一的,归根结底统一在人民的利益上,因为党的事业也是为了人民的利益,宪法法律的正确实施是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的最有力的保障。所以,我们说坚持“人民利益至上”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根本切入点和着力点。

  一、践行“人民利益至上”,必须树立为民的指导思想

  践行“人民利益至上”,必须树立司法为民的指导思想,具体做好对执行法官的三项教育工作:

  (一)认真开展权力归属教育。通过深入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执行人员充分认识人民法院的人民性,认识手中的司法权是人民赋予的,人民是权力的所有者,审判和执行工作是为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服务的,真正从思想上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这个根本问题,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不断增强公仆意识和宗旨观念,端正司法的指导思想,树立司法为民的价值理念,真正做到以群众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答应不答应、高兴不高兴作为执行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乐,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解群众之所难。

  (二)认真开展情系人民教育。列宁指出:“没有人的感情,就从来没有也不可能有人对于真理的追求”。树立“人民利益至上”的指导思想,必须从加深人民法官同人民群众的感情抓起。要加强执行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干警虚心学习人民群众身上的优秀品质,了解人民群众的疾苦,增强人民群众是衣食父母、是历史的创造者的观念,加深与人民群众的血肉感情。要通过开展“假如我是当事人”的换位思考活动,引导执行法官及其工作人员克服特权思想、衙门作风,努力克服“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工作作风,坚决杜绝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做到常怀爱民之心,常行为民之举,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

  (三)认真开展司法文明教育。司法文明是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弘扬司法文明,关键就是要坚持法治与德治并重。要教育执行法官及其工作人员以人道的、人性化的方式对待当事人和群众,自觉克服态度粗暴、方法简单的工作做法,充分体现法治的人文精神和司法的人文关怀,增强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和执行工作的信任感。要大力倡导司法礼仪,规范执行人员的言行,严格执行着装上岗规定,切实做到严肃执法,热情服务。

  二、践行“人民利益至上”,必须完善便民的各项举措

  毛泽东同志曾指出:“一切空话都是无用的,必须给人民以看得见的物质福利”。落实“人民利益至上”,决不是一句简单的口号,必须不断改进自身工作,在便民利民上下功夫。

  (一)在最大限度地维护群众利益上下功夫。在执行工作中,心中应该装有群众,时时想着群众,通过制度的完善、程序的规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充分行使权利。要从执行工作的立案环节抓起,切实做好人民群众的立案指导工作,建立执行风险提示制度,帮助当事人避免一些常见的执行风险,减少群众不必要的损失。要畅通执行工作的绿色通道,进一步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充分关注贫困群众的司法需求,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缓、减、免交执行费。要探索建立特困群众的执行救助基金,对因案件难以执行而陷入生活困境的申请执行人进行司法救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在最大限度地解决“执行难”问题上下功夫。“切实解决执行难”,是党的十六大向全党、全社会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是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宗旨、实现好维护好人民利益的一件大事。执行部门要积极探索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有效途径,强化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依法惩处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案件胜诉方的合法权益。

  (三)在最大限度地促进和解执行上下功夫。讲究执行艺术离不开法律法规,执行人员只有熟悉法律,吃透案情,才能在最适当的时机,选择最恰当的方法,摸清被执行人的心理和财产状况,做到有的放矢,对症下药,促进案件和解执行,确保案件案结事了,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要做好当事人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全社会的积极因素,努力做好当事人及亲属的思想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促进案件以和解的方式得以执行。

  三、践行“人民利益至上”,必须发挥护民的职能作用

  践行“人民利益至上”,就是要充分发挥执行工作的职能作用,最大限度地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其核心就是认真实践“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确保公平与正义在全社会得以实现,以公正高效地执行过程和执行结果取信于民,服务于民。

  (一)建立和完善高效快捷的执行运行机制。要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拖欠劳动报酬案件、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等重点涉及民生案件,要安排精干力量,集中人员、车辆、警力等各方面的优势予以优先保证,确保执行进程迅速有效地实施,保证案件及时有力地得到执行。要着力构建执行“110”快速机制,在坚持限制被执行人超常消费和举报有奖制度的同时,充分发挥执行“110”的灵活机动性,真正做到“有警速动,快速执结”。

  (二)积极开展专项执行统一行动。要根据执行案件的实际情况,定期开展专项执行活动、集中开展清理执行积案行动及百日突击执行会战,倒计时推进执行工作,不断提高案件执结率。要充分运用计算机网络系统开展执行工作,不断提高执行效率。

  (三)建立执行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制订执行工作考核办法,建立执行业务档案,实行工作月报、定期调度、重大执行案件听证制度等工作机制。同时,依托网络,重点抓好执限跟踪监督,具体抓好警示环节、督办环节和落实责任环节,务求执行工作的良好效果。

  四、践行“人民利益至上”,必须发扬亲民的工作作风

  践行“人民利益至上”,必须坚持以民为本思想。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思想,知民之所想、察民之所难,并把人民群众的思想、情绪、愿望、要求作为调整执行工作部署的第一信号和最重要依据。对此,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结合“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定期回访执行案件当事人。要通过随机抽案的方式,回访一批执行案件当事人,了解当事人对法院执行工作、办案作风、执行效率及廉政建设情况等方面的反映,把握工作的主动性。

  二是建立执行工作通报制度。定期召集执行案件当事人,对案件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公开案件执行进度。明确告知暂时确实无法执行案件情况,争取当事人的理解和配合。

  三是建立中止执行案件定期回访制度。对中止执行案件,要每年至少回访2次申请执行人,做好申请执行人的思想工作。被执行人一旦具有履行能力,立即恢复执行程序,确实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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