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 着力探索和谐司法新模式
2008-12-01 16:28:3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赵华军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是在发展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历史过程和社会结果。要通过发展增加社会物质财富、不断改善人民生活,又要通过发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不断促进社会和谐。
人民法院的根本职能是通过化解纠纷、平复矛盾来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由于和谐司法理念作为一种社会价值理想,蕴含着多样价值的统一、人与人及人与自然关系的协调、公共权力与私人权利之间的平衡、价值整合与功能优化,因此,和谐司法自然而然的成为回应现实需求与司法发展规律的优先选择。
一、科学发展与和谐社会的辩证关系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仅是我们所追求的目标,也是我国古哲先贤们所追求的理想。
“和”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特征,也是中国文化的宝贵遗产,其内涵十分丰富。“和”,一是主张多样,二是主张平衡,意指聚集不同的事物而取得平衡。推及施政,“和”就是要协调各种利益,综合不同意见,化解复杂矛盾。将“和谐”用于人际关系,“宽则得众”,可以取得众人信任;将“和谐”用于政治,则“政通人和”,促进历史发展,文化繁荣;将“和谐”用于经济,则能促进生产发展,经济昌盛;将“和谐”用于外交,则能“协和万邦”,既维护本国独立,又拥有良好的国际关系;将“和谐”用于人与自然的关系,则“各得其和以生,各得其养以成”。
科学发展与社会和谐是内在统一的。没有科学发展就没有社会和谐,没有社会和谐也难以实现科学发展。当前,我国正处于发展的关键时期,一方面,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综合国力显著增强,人民生活水平稳步提升,民主政治健康发展,文化建设日趋繁荣。另一方面,生产力总体水平不高、自主创新能力不强,贫富差距依然明显、城乡发展仍不均衡,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与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依然存在。为解决这些问题和矛盾,就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全面把握和谐司法的内涵
新中国成立以来,对于司法的内在精神和本质特征的探求,经历了五个不同的发展阶段。从建国初期的“人民司法”到文革时期的“专政司法”,再到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战略转型期的“公正司法”,和依法治国方略提出时倡导的“独立司法”,以至近年提倡的“为民司法”、“和谐司法”。和谐司法,强调的是一种平衡、折中、价值追求与运行过程的统一,主要包括:法律至上与人权至上的统一;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平衡;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司法独立与司法约束的统一;司法精英化与司法社会化的统一;司法刻板化与人性化的统一。和谐司法不是对非法行为无原则的纵容,也不是对合法权益保护的弱化,更不是对法律是非的颠倒。
坚持和谐司法,要求我们时时处处围绕和谐动脑筋、做文章,通过审判和执行活动大力倡导互不加害、相互尊重、相互容忍、各得其所的和谐人际关系,促进家庭和美、邻里和睦、社会和谐,促进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通过和谐司法,使受到损害而产生冲突的社会关系得到修复,使人们和睦相处,使社会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得到消除,使社会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得到培育和发展,打牢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个基石,为全体人民提供一个基本的生活底线、人格尊严和发展平台,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三、努力推进和谐司法的运行
(一)公正高效是和谐司法的根本
公正、高效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灵魂,是社会主义审判制度的本质特征,也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价值追求和永恒主题。
——公正,即不偏不倚。公正司法是党和人民对法官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官职业道德的重要内容。作为一名人民法官,必须从思想上牢固树立公正的司法观念。这种公正的司法观念的内在标准要求法官必须做到独立审判,在审判活动中不受当事人和他人左右,独立行使审判权力;居中裁判,在审判活动中,不屈从权贵,不偏亲向友,不偏袒一方,不枉不纵;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平等地对待每一位当事人,平等地保护不同诉讼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执行好每一份生效的法律文书;尊重客观,认定证据效力和案件事实要客观公正,不主观臆断,不先入为主,不偏听偏信;坚持程序与实体公正并重。程序公正,即在办案过程中严格执行程序法的规定,认真执行法定程序,不随意简化程序,不随意改变程序,不随意违反程序,做到每一起案件都程序合法。实体公正,即司法结果公正,做到公正地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地认定证据效力,公正地保护每个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公正地确保义务主体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司法公正,案结事了,社会就多一份和谐。“公则平、不平则鸣”,以人为本,公平公正,实现了社会正义,必然会促进和谐。
——司法效率,是司法公正与社会和谐的内在要求,是以人为本、坚持科学发展观和节约型社会的要求。肖扬院长在论述司法的效率性时指出:
“司法公正是司法的首要价值,但是公正必须是迅速、及时的。就象是一场迟来的雨对已经久旱枯死的庄稼无济于事一样,迟来的公正对胜诉方而言是某种意义上的不公正。因此,司法要彻底的公正,就必须以司法的高效为前提。”
“公正与效率”是新世纪人民法院完善司法制度提出的工作主题,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完全一致。坚持司法公正,讲究司法效率,是追求以司法和谐来促进社会和谐,是追求以司法公正的及时性来杜绝耗费司法资源,防止“正义迟来”。人民法院追求“公正与效率”,是科学发展观在审判工作中的体现,是构建和谐社会、节约型社会在司法活动中的实践。因此,坚持和谐司法,必须首先保证公正和高效。
(二)胸怀大局是和谐司法的前提
胸怀大局,是一个法官应具有的基本素质。法官处理案件不但要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同时还代表国家对社会成员的行为进行法律评价。它不仅会影响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同时还会对社会的导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产生无法比拟的重要影响。因此,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
一是要讲政治,讲党性,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司法活动,要真正体现人民利益,维护人民权益,就不能简单机械套用法律,孤立办案,片面强调司法独立和政治中立,而置国家利益、大局利益于不顾。我们都知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道理,作为国家司法权集中表现的人民法院,如果在工作中脱离政治、脱离大局,就不能保证坚定正确的前进方向,更不要说维护好人民利益了。
二是要正确处理好服务大局和立足本职工作的关系,克服单纯业务观念,不仅要看到案件的处理对当事人的影响,还要考虑到案件处理对社会的影响,能否促进社会和谐,能否引起其他的社会矛盾,能否促进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努力培养大局观念,始终站在服务社会的角度观察问题、审视矛盾,坚定司法服务社会的理念。
三是要在执法过程中努力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要把案件的处理结果与社会的正当性评价之间有无差距作为衡量工作的标准。法官既要善于运用法律,又要考虑社会效果,否则可能造成案结而矛盾激化的局面,反对把两者割裂的错误做法。
(三)调判结合是和谐司法的途径
和谐司法,就是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通过创造和谐的气氛,有效解决纠纷、彻底平复矛盾,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促使整个社会都在和谐的气氛中谋取发展,为构建整个和谐社会起到桥梁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中指出,正确应对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妥善协调各方利益关系,有效平息矛盾纷争,大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是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必须坚定不移的服从和服务于这一国家大局和中心任务,高度重视、充分运用诉讼调解这一正确处理社会矛盾的重要方法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手段,最大限度的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的减少不和谐因素,承担起促进和发展和谐社会的重大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
诉讼调解作为我国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也是和谐司法的重要内容。它具有诉讼人性化、利于当事人自主、自由处分自己民事权利、节约诉讼成本、提高人民法院审判效率以及有利于当事人息讼和解决执行难的问题等优点,是植根于我国历史文化传统并经过长期司法实践证明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不仅符合当前社会大众的价值观念和诉讼意识,也体现了中华民族追求自然秩序、社会秩序和谐的理想,长期以来,在我国民事审判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关键在基层法院。基层法院直接面向社会大众,审理了大部分第一审案件,承担着最主要的化解纠纷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基层法院的诉讼调解工作做得好不好,直接决定着全国法院诉讼调解工作的效果,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和谐的基础。所以,我们基层法院的法官们应加大对调解工作的关注度,努力探索合法、有效的调解方式,并通过积极推动社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缓解矛盾、解决纠纷的作用。在这一点上,我院汤河口法庭的“三级联动调解网络”、“五元一点”纠纷解决机制和信访办的“妥善调处化解”长效机制都取得了很好的成绩,值得其他部门同志们深刻学习。
在调解中应注重调解程序的合法性、正当性和可操作性,避免调解的随意性。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履行对调解协议、和解协议的审查确认职责,确保协议不存在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不违背善良风俗和社会公共道德。另外,虽然强调司法调解工作应贯穿于诉讼过程的始终,但是,绝不能久调不决。对于一些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违反法律规定不准许调解或虽经调解、但仍不能达成一致协议的,必须及时做出公正的裁决。这也是调判结合中所坚持和遵循的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的要求。
(四)法治环境是和谐司法的助力
良好的法治环境不仅是依法治国的基础,更是和谐司法的助力。要形成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首先要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其次要强调司法工作者的引导作用。作为司法工作者,要增强政治责任意识,自觉维护党的执政地位,巩固党的执政基础,自觉保障人民享有充分的民主和自由;要增强社会责任意识,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保障和谐社会建设;要增强职业责任意识,自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要增强道德责任意识,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要增强文化责任意识,自觉加强法制宣传和先进文化宣传,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通过司法工作者潜移默化的示范引导,努力在全社会形成遵守法纪、崇尚文明的良好风尚,打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对我们法院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新的挑战。人民法院必须在深入学习、真正理解和切实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和科学内涵的基础上,坚持以人为本的指导理念,牢记司法为民的职业宗旨,立足本职、创新进取,坚持为民司法、和谐司法,切实发挥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作者单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的根本职能是通过化解纠纷、平复矛盾来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由于和谐司法理念作为一种社会价值理想,蕴含着多样价值的统一、人与人及人与自然关系的协调、公共权力与私人权利之间的平衡、价值整合与功能优化,因此,和谐司法自然而然的成为回应现实需求与司法发展规律的优先选择。
一、科学发展与和谐社会的辩证关系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仅是我们所追求的目标,也是我国古哲先贤们所追求的理想。
“和”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特征,也是中国文化的宝贵遗产,其内涵十分丰富。“和”,一是主张多样,二是主张平衡,意指聚集不同的事物而取得平衡。推及施政,“和”就是要协调各种利益,综合不同意见,化解复杂矛盾。将“和谐”用于人际关系,“宽则得众”,可以取得众人信任;将“和谐”用于政治,则“政通人和”,促进历史发展,文化繁荣;将“和谐”用于经济,则能促进生产发展,经济昌盛;将“和谐”用于外交,则能“协和万邦”,既维护本国独立,又拥有良好的国际关系;将“和谐”用于人与自然的关系,则“各得其和以生,各得其养以成”。
科学发展与社会和谐是内在统一的。没有科学发展就没有社会和谐,没有社会和谐也难以实现科学发展。当前,我国正处于发展的关键时期,一方面,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综合国力显著增强,人民生活水平稳步提升,民主政治健康发展,文化建设日趋繁荣。另一方面,生产力总体水平不高、自主创新能力不强,贫富差距依然明显、城乡发展仍不均衡,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与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依然存在。为解决这些问题和矛盾,就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全面把握和谐司法的内涵
新中国成立以来,对于司法的内在精神和本质特征的探求,经历了五个不同的发展阶段。从建国初期的“人民司法”到文革时期的“专政司法”,再到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战略转型期的“公正司法”,和依法治国方略提出时倡导的“独立司法”,以至近年提倡的“为民司法”、“和谐司法”。和谐司法,强调的是一种平衡、折中、价值追求与运行过程的统一,主要包括:法律至上与人权至上的统一;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平衡;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司法独立与司法约束的统一;司法精英化与司法社会化的统一;司法刻板化与人性化的统一。和谐司法不是对非法行为无原则的纵容,也不是对合法权益保护的弱化,更不是对法律是非的颠倒。
坚持和谐司法,要求我们时时处处围绕和谐动脑筋、做文章,通过审判和执行活动大力倡导互不加害、相互尊重、相互容忍、各得其所的和谐人际关系,促进家庭和美、邻里和睦、社会和谐,促进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通过和谐司法,使受到损害而产生冲突的社会关系得到修复,使人们和睦相处,使社会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得到消除,使社会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得到培育和发展,打牢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个基石,为全体人民提供一个基本的生活底线、人格尊严和发展平台,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三、努力推进和谐司法的运行
(一)公正高效是和谐司法的根本
公正、高效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灵魂,是社会主义审判制度的本质特征,也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价值追求和永恒主题。
——公正,即不偏不倚。公正司法是党和人民对法官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官职业道德的重要内容。作为一名人民法官,必须从思想上牢固树立公正的司法观念。这种公正的司法观念的内在标准要求法官必须做到独立审判,在审判活动中不受当事人和他人左右,独立行使审判权力;居中裁判,在审判活动中,不屈从权贵,不偏亲向友,不偏袒一方,不枉不纵;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平等地对待每一位当事人,平等地保护不同诉讼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执行好每一份生效的法律文书;尊重客观,认定证据效力和案件事实要客观公正,不主观臆断,不先入为主,不偏听偏信;坚持程序与实体公正并重。程序公正,即在办案过程中严格执行程序法的规定,认真执行法定程序,不随意简化程序,不随意改变程序,不随意违反程序,做到每一起案件都程序合法。实体公正,即司法结果公正,做到公正地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地认定证据效力,公正地保护每个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公正地确保义务主体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司法公正,案结事了,社会就多一份和谐。“公则平、不平则鸣”,以人为本,公平公正,实现了社会正义,必然会促进和谐。
——司法效率,是司法公正与社会和谐的内在要求,是以人为本、坚持科学发展观和节约型社会的要求。肖扬院长在论述司法的效率性时指出:
“司法公正是司法的首要价值,但是公正必须是迅速、及时的。就象是一场迟来的雨对已经久旱枯死的庄稼无济于事一样,迟来的公正对胜诉方而言是某种意义上的不公正。因此,司法要彻底的公正,就必须以司法的高效为前提。”
“公正与效率”是新世纪人民法院完善司法制度提出的工作主题,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完全一致。坚持司法公正,讲究司法效率,是追求以司法和谐来促进社会和谐,是追求以司法公正的及时性来杜绝耗费司法资源,防止“正义迟来”。人民法院追求“公正与效率”,是科学发展观在审判工作中的体现,是构建和谐社会、节约型社会在司法活动中的实践。因此,坚持和谐司法,必须首先保证公正和高效。
(二)胸怀大局是和谐司法的前提
胸怀大局,是一个法官应具有的基本素质。法官处理案件不但要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同时还代表国家对社会成员的行为进行法律评价。它不仅会影响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同时还会对社会的导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产生无法比拟的重要影响。因此,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
一是要讲政治,讲党性,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司法活动,要真正体现人民利益,维护人民权益,就不能简单机械套用法律,孤立办案,片面强调司法独立和政治中立,而置国家利益、大局利益于不顾。我们都知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道理,作为国家司法权集中表现的人民法院,如果在工作中脱离政治、脱离大局,就不能保证坚定正确的前进方向,更不要说维护好人民利益了。
二是要正确处理好服务大局和立足本职工作的关系,克服单纯业务观念,不仅要看到案件的处理对当事人的影响,还要考虑到案件处理对社会的影响,能否促进社会和谐,能否引起其他的社会矛盾,能否促进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努力培养大局观念,始终站在服务社会的角度观察问题、审视矛盾,坚定司法服务社会的理念。
三是要在执法过程中努力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要把案件的处理结果与社会的正当性评价之间有无差距作为衡量工作的标准。法官既要善于运用法律,又要考虑社会效果,否则可能造成案结而矛盾激化的局面,反对把两者割裂的错误做法。
(三)调判结合是和谐司法的途径
和谐司法,就是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通过创造和谐的气氛,有效解决纠纷、彻底平复矛盾,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促使整个社会都在和谐的气氛中谋取发展,为构建整个和谐社会起到桥梁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中指出,正确应对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妥善协调各方利益关系,有效平息矛盾纷争,大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是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必须坚定不移的服从和服务于这一国家大局和中心任务,高度重视、充分运用诉讼调解这一正确处理社会矛盾的重要方法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手段,最大限度的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的减少不和谐因素,承担起促进和发展和谐社会的重大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
诉讼调解作为我国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也是和谐司法的重要内容。它具有诉讼人性化、利于当事人自主、自由处分自己民事权利、节约诉讼成本、提高人民法院审判效率以及有利于当事人息讼和解决执行难的问题等优点,是植根于我国历史文化传统并经过长期司法实践证明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不仅符合当前社会大众的价值观念和诉讼意识,也体现了中华民族追求自然秩序、社会秩序和谐的理想,长期以来,在我国民事审判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关键在基层法院。基层法院直接面向社会大众,审理了大部分第一审案件,承担着最主要的化解纠纷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基层法院的诉讼调解工作做得好不好,直接决定着全国法院诉讼调解工作的效果,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和谐的基础。所以,我们基层法院的法官们应加大对调解工作的关注度,努力探索合法、有效的调解方式,并通过积极推动社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缓解矛盾、解决纠纷的作用。在这一点上,我院汤河口法庭的“三级联动调解网络”、“五元一点”纠纷解决机制和信访办的“妥善调处化解”长效机制都取得了很好的成绩,值得其他部门同志们深刻学习。
在调解中应注重调解程序的合法性、正当性和可操作性,避免调解的随意性。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履行对调解协议、和解协议的审查确认职责,确保协议不存在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不违背善良风俗和社会公共道德。另外,虽然强调司法调解工作应贯穿于诉讼过程的始终,但是,绝不能久调不决。对于一些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违反法律规定不准许调解或虽经调解、但仍不能达成一致协议的,必须及时做出公正的裁决。这也是调判结合中所坚持和遵循的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的要求。
(四)法治环境是和谐司法的助力
良好的法治环境不仅是依法治国的基础,更是和谐司法的助力。要形成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首先要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其次要强调司法工作者的引导作用。作为司法工作者,要增强政治责任意识,自觉维护党的执政地位,巩固党的执政基础,自觉保障人民享有充分的民主和自由;要增强社会责任意识,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保障和谐社会建设;要增强职业责任意识,自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要增强道德责任意识,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要增强文化责任意识,自觉加强法制宣传和先进文化宣传,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通过司法工作者潜移默化的示范引导,努力在全社会形成遵守法纪、崇尚文明的良好风尚,打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对我们法院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新的挑战。人民法院必须在深入学习、真正理解和切实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和科学内涵的基础上,坚持以人为本的指导理念,牢记司法为民的职业宗旨,立足本职、创新进取,坚持为民司法、和谐司法,切实发挥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作者单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晶晶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