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深化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若干思考
2008-11-26 08:45:5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熊剑炜
司法改革是一个世界性的话题,随着社会需求及时代的发展变化,一些国家先后进行了司法改革。九十年代中期我国司法改革从法院开始兴起,由于案件多审理时间长,出现案件积压久拖不决,引起群众不满。为此一些法院改变法官包揽调查取证,强调由当事人举证等改革措施以提高办案效率。1996年,全国法院审判方式改革工作会议,对各地经验进行总结,明确提出了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同年,全国人大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正,强化"控辩式"庭审,防止"先定后审"等措施,推动了刑事审判方式改革。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审判方式改革为主的内涵更为广泛的司法改革措施不断涌现。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司法改革"。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第一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明确提出了改革规划。随后法院人事制度改革(实行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主审法官及审判长选任制度、法官助理制度)、诉讼程序改革(公开审判、举证时限制度、证据交换制度)、裁判文书改革(法律文书附"法官后语")、司法礼仪改革(着法官袍、敲法槌)等广泛开展。各基层法院也出台许多改革措施,如诉讼风险告知制度、执行程序中的"债权凭证"制度等等。到目前为止,人民法院在审判方式、证据制度、审判机构设置和管理机制、法官职业化建设、审判组织的职能作用的改革上取得了有目共睹的进展和成果。如审判长、合议庭的职权得到强化;举证责任制度已经深入人心;"乱立案"、"争管辖"的现象已经极为少见;法官的审限意识大大增强等。但这种由下至上局部扩展的改革也存在不少局限甚至弊端。主要表现在改革目标模式不很清晰;缺少宪法和法律依据,导致改革措施的随意性;改革缺少组织保障,基本上限于法院系统内部进行,缺少整个社会的协调联动。各行其是、各自为政,"土政策"、"土办法"式的改革举措大量存在,"良性违法"、"司法造法" 损害了法治的统一性。脱离国情民情(如庭审中必须讲法言法语等),盲目崇拜西方司法制度搞与国际接轨,热衷于制造轰动效应(如电脑量刑等)而避开司法改革的重点难点,一定程度上导致人力物力的无谓损耗,司法改革花样繁多,而群众对司法的不满日渐高涨,形成反差。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高度和全局角度,强调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为新时期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指明了方向。
一、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
党的十五大提出"司法改革"的政治目标,主要是加强司法在社会调整中的功能和作用,是强调对已有法律规定的落实。十六大提出"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将司法改革推进到更深层次,但对司法权在政治体制中的配置并未明确。党的十七大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这标志着我国司法改革已由浅入深,将向纵深发展,反映了党对司法体制改革的坚定决心,具有重大意义。依据建国初期的政治设计和司法理念、建立于计划经济基础之上的现行司法体制,已不能适应变化了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碍于法治国家的进程。十年司法改革的实践已从多方面把改革中的问题和目标集中到了司法体制上,如果只停留在对现行司法制度的修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显然很难取得实质性突破,结果只能是治标不治本,依法治国就会受到阻碍。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其基本特征就是公正高效权威。人民法院深化司法改革的目标就是要使这一司法制度更加完善;维护公平正义和促进社会经济协调持续发展的司法功能更加健全;化解社会矛盾的司法手段更加多样化;诉讼程序更加科学合理,司法活动更加规范健全,司法方式更加便捷;司法对人权的保护更加充分,人民群众的诉讼权利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司法救济渠道更加畅通,司法救助制度更加完善;司法民主建设进一步加强,公开审判制度更加健全,司法活动更加透明;司法队伍的素质显著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显著增强,和谐社会的司法需求得到全面满足。在法院司法改革的方向上,就是要解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同司法能力不相适应的矛盾,切实解决执法不严、执法不公、诉讼难、执行难等人民群众不满意的顽症。人民法院司法改革作为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不断深化并保持健康有序的发展对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能够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二、深化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应当明确的指导方向
(一)党的领导与立足国情是深化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唯一出路
人民法院深化司法改革必须坚持党的统一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立足国情,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依法稳妥有序渐进。只有牢牢把握这条主线,与中国国情相结合、与时代发展同进步、与人民群众共呼吸,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才能焕发出勃勃生机。在各种思潮和观点纷呈的情况下,我们必须心明眼亮,必须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要从有利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履行党的执政使命的高度,才能确保法院改革不偏离方向,确保困扰法院改革的困难得到有效解决。要把法院司法改革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来谋划、来推进,找准结合点和服务大局的着力点。在改革中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对社会经济生活的规范、引导和调节作用,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权威的法治环境,不断追求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的完美统一。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正处在重要的战略机遇期和矛盾凸显期。一方面,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不断增强,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政治体制改革稳步推进,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增强。另一方面,经济增长的资源环境代价过大,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仍不平衡,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卫生、居民住房、安全生产、司法和社会治安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仍然较多。这些社会矛盾和问题多数会以诉讼的形式进入司法领域,处理不当就会影响和谐社会建设。人民法院肩负着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历史使命,在社会变革与转型的关键时期,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比以往任何时期都具有更加不同寻常的意义。在社会矛盾纠纷高发并且大量涌入法院的形势下,要充分依靠党的领导、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通过改革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使改革的措施更加有力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我国现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日益增强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是当前的主要矛盾,这是国情,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深化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工作的根本立足点。任何超越该历史阶段的理想化的、不符合中国国情、不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本质要求的司法模式,必然不为人民接受。我们某个时期的审判方式改革过于机械化,片面追求在形式上与国际接轨。其结果是当事人对裁决结果不认可、社会对司法的公信力和认可度下降。这些问题和情况的出现,原因在于改革的一些制度规定脱离了社会现实和国情,没有迎合群众对司法的新期待和新要求,没有注重发挥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所具有的人民性、民主性等优势。因此在改革中要继续研究和吸收博大精深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有关和谐、宽严相济、德刑相辅等合理精髓,认真总结我们党长期以来积累的宝贵司法经验,借鉴和吸收世界优秀法律文明的成果。只有这样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才能符合国情、顺应民意。
(二)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人民法院司法改革
科学发展观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无疑也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指导思想。当前,我国改革发展正在越来越深刻地触及政治体制、文化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越来越深刻地触及民生问题,涉及的问题更加敏感,涉及的社会关系更加复杂,社会建设和管理面临许多新课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压力加大。这些深刻的社会变革给人民法院工作带来了许多新任务新问题,这就亟待我们用科学发展的理论去分析,用统筹兼顾切实可行的司法方法去解决。
人民法院既是科学发展观的推动者和维护者,同时也是科学发展观的实践者。按照科学发展观这一指导思想来推进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就能有效地防止照搬照抄、背离国情民意、有悖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要求的错误做法。才能更加注重推动科学发展、更加注重促进社会和谐、更加注重司法为民、更加注重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才能做到统筹兼顾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统筹兼顾依法判决与诉讼调解、统筹兼顾被告人的人权保障与被害人的权益保障、统筹兼顾依法独立审判与接受监督、统筹兼顾司法工作专业性与坚持群众路线。才能克难攻坚,在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中不断取得新的进展。
(三)以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为价值取向深化司法改革
当前,人民法院工作正处在重要战略发展期,同时又处在人民内部矛盾凸现期,社会不和谐音符的大量涌现,将法院推到了各种社会矛盾的聚焦点上。近年来,由于种种原因使法院遭遇了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案件一进门,两边都托人"、息诉服判率总体不高、生效裁判自动履行率低……一边是案件激增,绝大多数法官恪尽职守、公正办案。一边则是公众对法院表现出的不信任,批评越来越尖锐、质疑越来越激烈,案结事不了。出现这种反差,从法院自身看,一些法官司法能力不强,无法适应公正、高效司法的需要、少数案件裁判不公、一些法官不注意司法形象,引起无端猜疑。从社会角度看,利益多元、诉求多样的司法需求日益增长,与现实司法之间存在落差,引发不满意与不信任,甚至缠诉。法院的工作着力点与社会的关注点产生错位。从一定程度上看,与我们司法改革受西方司法价值取向的影响不无关系,一些制度设置及其运作上脱离国情民情,强调更多的是如何建立所谓符合现代司法理念要求的诉讼模式,自觉不自觉地形成了一种片面、单一、形而上学的司法价值取向,使"法庭成了诉讼技巧的竞技场"。譬如,在对待案件的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上,不适当的强调以法律真实为准;在对待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上,过于突出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在权衡质量与效率的问题上,偏好效率,提出"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在审判模式改革上,突出审判长负责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弱化审判委员会集体负责制;注重诉讼的程式化和形式主义,采取排期开庭、一步到庭、当庭裁判,忽略法治教育,弱化诉讼调解;过分强调当事人主义,弱化职权主义,不切实际的实行举证时限制度以及采用当事人举证,使法律知识欠缺、诉讼能力不强的当事人实体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纠纷难以真正解决;不能有效调整利益关系,人身伤害赔偿的标准存在城乡差别,同命不同价;受经费困难或利益驱动变相收费,"有理无钱立不了案",老百姓打不起官司等。在确定司法改革目标时,过多的是围绕如何健全有关的司法组织系统、完善相关的审判工作机制、造就高素质职业法官队伍以及解决司法编制经费等问题。没有实实在在把司法改革的目标引伸至如何使司法制度能更有效地被国民所利用、国民的合法利益被更有效的保护上。一定程度忽视了社会普遍关注的司法如何确保公正、效率和廉洁。与人民群众的现实司法需求发生错位,无形中降低了法院的威信。
因此,在深化人民法院司法改革中,必须牢固树立"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司法价值追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克服单纯的法律至上的观念和适用法律的机械性、随意性。本着以人为本的思想,使得适用法律的结果符合情理,体现人性和理性。改革在规定和形式上的束缚,平衡双方的诉讼地位,要准确运用释明权引导弱势当事人参与诉讼,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引导正确的代表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注重平衡案件所涉及的各种利益关系,竭力寻找利益平衡点,确保执行法律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统一。要充分考虑社会转型期人民群众、社会各界对公正高效的实际需求,充分尊重法治发展、国情发展的实际水平,逐步修改完善能够满足人民群众现实司法需求的制度,建立程序简化、降低成本、强化和解、公正公开、高效便捷、服务为主、便民亲民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诉讼模式。
群众的认同度、参与度、满意度,决定着和谐社会的广度、深度和进度。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对于实现社会和谐至关重要。要坚持把促进社会和谐作为衡量法院工作的重要标准,要看办案的效果,看人民群众的诉求、利益是否得以实现,是否化解了矛盾纠纷,是否理顺了群众情绪,是否促进了社会稳定和谐。树立正确的纠纷解决观,深化"诉调对接"和立案调解改革工作,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对接的协调机制和激励机制,积极依靠社会力量,对纠纷进行"过滤"。既解开当事人之间的"法结",又解开当事人之间的"心结",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司法目的。努力通过科学合理的司法手段,促进人民群众把发展的共识和要求凝聚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上来,把人民群众的创造热情和创新能力集中到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中去,推动社会实现全面、动态、可持续的稳定和谐。
实现审判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是时代赋予人民法院的基本任务,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法院审判工作不能仅仅局限于依法办案、公正办案,更不能孤立办案、就案办案。在追求法律效果的同时,还要积极追求良好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努力实现社会实质意义上而不仅仅是法律意义上的公平与正义。
三、深化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要积极稳妥,处理好各种关系
时代演进,问题发生,法律修正,社会发展的需求,则司法制度亦随之而改变,并不存在先验的模式。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坎坷和曲折始终相伴,我们既不能看到改革出现某些弊端,就回到老路上去,也不能批驳照搬而拒斥借鉴域外先进合理的制度。因此,迫切需要认真总结过去十年司法改革的经验教训、客观评估司法改革的利弊得失、澄清模糊认识、纠正错误思想。树立"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正确观念,按照十七大报告精神和对司法工作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深入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权、司法制度和司法建设的理论,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处理好全局和阶段的关系。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有领导、有步骤、有计划地循序渐进,对于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已经进行的自下而上的法院改革,虽然有《人民法院改革纲要》做指导。但基层法院没有法律依据的"改革试验"和为满足局部需求,而有意无意的"司法造法"现实存在,这种现象的后果会动摇法治大厦的根基,应当毫不留情地予以坚决制止。司法的统一性是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变通的原则,司法改革的进程可以是阶段性的,但不能是局部性的。司法改革涉及到的是整个司法制度,不是司法机关内部工作制度的改革,不可能由哪一个司法部门或者国家机关单独或分别进行。因此,有必要设立一个专门的司法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司法改革的统一性和稳定性。并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专门规范司法改革的法律,确保整个司法改革有法可依。对于体制性的重大问题,经周密论证并且在条件较为成熟时要下定决心积极推进,循序渐进地使司法改革的长远目标与阶段性目标相结合,自上而下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兼顾一般相结合,力戒急躁冒进和急于求成。改革要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区域进行试点,并客观科学地评价。切实可行的改革措施,要以法律形式颁布执行。还要特别注意改革的力度和幅度不能超过经济和社会的承受能力,总体上符合党的事业和人民群众的要求期望,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
与此同时,要尊重和鼓励地方人民法院按照司法改革的统一部署和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举一反三地切实解决本地区本单位存在的突出的、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工作机制创新。要有严格的制度约束,地方探索改革措施,主要应是工作机制不适应问题和司法理念不适应问题。
处理好发扬和摒弃的关系。迄今为止的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取得了许多实质性的进展,对于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明显的积极意义。当前的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继续自我完善,是为了使我国司法体制更好地适应科学发展观的新任务、新要求。当前迫切需要从具体的司法体制、机制、制度、审判模式、工作方式上进行梳理,对具有明显进步意义、符合党的事业和人民群众的要求以及体现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价值取向的,要坚持完善发扬光大。对于不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有违于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特征的,都应及时废止。对于不符合国情民意的,也应及时更改。这有利于统一对司法改革取得成效的认识,明确和增强深化改革的方向和信心。在改革中以更加开放的心态和宽广的视野,真诚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着力解决执法不严、司法不公、效率不高、执行不力、司法不廉、诉讼难、执行难等问题,使法院工作的着力点与社会的关注点保持一致。
处理好理念和实践的关系。当前,在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有一种单纯、片面的法治观、司法观。孤立地讲法治、讲司法,人为地割裂法治与政治、司法与社会的关系,以至于出现不讲政治,偏离方向的倾向。迷信和推崇在西方也广受批评的单纯突出法律至上、剥离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把司法仅仅看作是一种法律的机械或简单适用、把法官仅仅当作一个适用法律工匠的错误思潮和做法。动辄以西方的法治模式作为标准,评价和判断我国的司法制度。具体表现在:只注重以国家强制力对纠纷作出有约束力的裁判,机械执法"一判了之",司法实践中出现了"重程序轻实体"、"重案结轻事了"、"重过程轻效果"、"走了程序错了实体"等不良现象;推崇审判模式的"当事人主义",强调司法的消极被动和中立,淡化法院和法官职权。有的法官在办案中,只提"法律至上",机械照搬法律条文,忽视法、理、情的统一,不善于从法律、道德、风俗民情综合考虑;强调诉讼的对抗性、竞技性,单纯追求法律真实和程序正义;片面地认为司法途径解决纠纷是法治进步,推崇以司法程序解决一切矛盾纠纷,过分渲染"一元诉讼";在内部评价考核审判工作时,存在大量数字化的形式主义等等。其结果导致审判工作被人民群众和社会不理解、不接受、不满意,司法公信力不断下降。片面的司法政绩观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审判工作只讲结果不顾效果、只管案结不求事了。因此,在深化人民法院司法改革中,要破除影响和妨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思想禁锢和思维定势,消除机械片面甚至错误的司法价值、司法功能、司法独立和司法政绩的影响和束缚,确立协调统一的社会主义司法价值观;要深刻认识现阶段中国国情和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中"远诉讼求和谐"的思想,深刻认识司法的局限性,转变司法万能的思想和做法,建立多元化、多渠道、多方式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尽可能地通过调解实现定纷止争,避免和防止"一朝诉讼结怨几代"的现象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不断发生;要破除对西方司法制度的盲目崇拜,合理扬弃,充分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正确把握我国司法制度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的有机统一;要破除片面有害的审判绩效评价考核,树立质量与数量并重、质量与效率并重、结果与效果并重、案结与事了并重、事了与群众满意并重的司法政绩观。
处理好重点和实效的关系。推进人民法院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必须突出重点。要切实做好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构建更加科学的审级管理体系。要解决法院内部职责界定不清、交叉重叠、监督缺位问题。要改革并建立更加合理、及时、透明、有效、科学的司法公开制度和社会评价制度。要在改革司法为民措施上狠下功夫,切实保障老百姓打得起官司、打得赢官司。
深化人民法院的改革举措,要抓住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最期待解决、人民法院事业发展最需要解决、克服一定困难有可能解决的重要问题和环节,集中力量攻坚,真正解决制约人民法院工作健康发展的体制和机制性障碍。要针对审判执行任务日益繁重复杂的现状,积极探索提高司法效率的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司法资源的整体效益。要认真分析影响司法权威的各种因素,在推动司法环境改善的同时,大力加强自身建设,让司法裁判最终以其公正高效取信于民,赢得权威。
处理好专门机关和群众路线的关系。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这些政治民主的要求,应化作深化人民法院深化改革的力量和要求,从而扭转这些年来司法改革实际上主要由被改革对象主导、法院自行操作的不合理局面。司法改革工作专业性强,但不能成为关门改革的借口。从本质意义上讲,我国的立法权、司法权、司法改革权都属于人民,司法改革应当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的评判。要在宏观层面上构建一个清正廉洁、富有效率的司法体制,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司法能力不足的矛盾,就应动员全社会的力量,集中全国人民的智慧,体现人民的意志、反映人民的意愿。把人民满意与否做为司法改革成败的标准,确保司法改革在广泛的社会和群众基础上扎实推进,通过改革,使人民对司法公正充满信心。
处理好改革和队伍的关系。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建设高素质的政法队伍,是做好政法工作的组织保障"。当前法院在思想政治建设上,特别是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的教育上有些薄弱,有重审判业务轻思想政治工作的现象,以至于少数法官产生错误的司法价值取向,在大是大非面前迷失方向。在法官职业化建设上,强调司法技能,忽视综合素质,不注重群众工作能力的培养,导致少数法官不了解社情民意,不善于与群众交流,不会做群众工作,对待群众蛮横粗暴。一些法院党组织对审判业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乏力。因此要进一步强化思想政治建设,确保法院队伍始终保持高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做到党在心中、人民在心中、法在心中。在改革中锤炼队伍,提升能力,调动法官改革的积极性,自觉学会掌握服务群众,做群众工作的本领,走下法台,放下法槌,面对百姓,为世俗社会和普通百姓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展示司法良好形象。要注重发挥法院机关党组织的战斗保垒作用,加强其对审判业务的领导监督,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在改革中要继续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要正视目前法官面临的高强度、高风险、高诱惑与低待遇这一巨大现实反差。要正视目前边远法院不仅不能吸引人才,而且人才大量流失,造成法官断层这一现实。要正视目前法官职业保障能力差,在录用、考核、任免、晋职方面不能体现职业特点,有的法官秉公办案被打击报复,行使权力的风险使法官的后顾之忧越来越大这一现实。下决心以有效的措施加以改革,树立起法官的职业尊荣感,使这支队伍充满信心、义无反顾地投身于忠实捍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当中。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高度和全局角度,强调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为新时期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指明了方向。
一、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
党的十五大提出"司法改革"的政治目标,主要是加强司法在社会调整中的功能和作用,是强调对已有法律规定的落实。十六大提出"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将司法改革推进到更深层次,但对司法权在政治体制中的配置并未明确。党的十七大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这标志着我国司法改革已由浅入深,将向纵深发展,反映了党对司法体制改革的坚定决心,具有重大意义。依据建国初期的政治设计和司法理念、建立于计划经济基础之上的现行司法体制,已不能适应变化了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碍于法治国家的进程。十年司法改革的实践已从多方面把改革中的问题和目标集中到了司法体制上,如果只停留在对现行司法制度的修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显然很难取得实质性突破,结果只能是治标不治本,依法治国就会受到阻碍。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其基本特征就是公正高效权威。人民法院深化司法改革的目标就是要使这一司法制度更加完善;维护公平正义和促进社会经济协调持续发展的司法功能更加健全;化解社会矛盾的司法手段更加多样化;诉讼程序更加科学合理,司法活动更加规范健全,司法方式更加便捷;司法对人权的保护更加充分,人民群众的诉讼权利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司法救济渠道更加畅通,司法救助制度更加完善;司法民主建设进一步加强,公开审判制度更加健全,司法活动更加透明;司法队伍的素质显著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显著增强,和谐社会的司法需求得到全面满足。在法院司法改革的方向上,就是要解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同司法能力不相适应的矛盾,切实解决执法不严、执法不公、诉讼难、执行难等人民群众不满意的顽症。人民法院司法改革作为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不断深化并保持健康有序的发展对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能够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二、深化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应当明确的指导方向
(一)党的领导与立足国情是深化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唯一出路
人民法院深化司法改革必须坚持党的统一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立足国情,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依法稳妥有序渐进。只有牢牢把握这条主线,与中国国情相结合、与时代发展同进步、与人民群众共呼吸,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才能焕发出勃勃生机。在各种思潮和观点纷呈的情况下,我们必须心明眼亮,必须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要从有利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履行党的执政使命的高度,才能确保法院改革不偏离方向,确保困扰法院改革的困难得到有效解决。要把法院司法改革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来谋划、来推进,找准结合点和服务大局的着力点。在改革中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对社会经济生活的规范、引导和调节作用,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权威的法治环境,不断追求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的完美统一。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正处在重要的战略机遇期和矛盾凸显期。一方面,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不断增强,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政治体制改革稳步推进,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增强。另一方面,经济增长的资源环境代价过大,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仍不平衡,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卫生、居民住房、安全生产、司法和社会治安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仍然较多。这些社会矛盾和问题多数会以诉讼的形式进入司法领域,处理不当就会影响和谐社会建设。人民法院肩负着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历史使命,在社会变革与转型的关键时期,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比以往任何时期都具有更加不同寻常的意义。在社会矛盾纠纷高发并且大量涌入法院的形势下,要充分依靠党的领导、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通过改革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使改革的措施更加有力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我国现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日益增强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是当前的主要矛盾,这是国情,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深化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工作的根本立足点。任何超越该历史阶段的理想化的、不符合中国国情、不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本质要求的司法模式,必然不为人民接受。我们某个时期的审判方式改革过于机械化,片面追求在形式上与国际接轨。其结果是当事人对裁决结果不认可、社会对司法的公信力和认可度下降。这些问题和情况的出现,原因在于改革的一些制度规定脱离了社会现实和国情,没有迎合群众对司法的新期待和新要求,没有注重发挥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所具有的人民性、民主性等优势。因此在改革中要继续研究和吸收博大精深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有关和谐、宽严相济、德刑相辅等合理精髓,认真总结我们党长期以来积累的宝贵司法经验,借鉴和吸收世界优秀法律文明的成果。只有这样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才能符合国情、顺应民意。
(二)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人民法院司法改革
科学发展观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无疑也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指导思想。当前,我国改革发展正在越来越深刻地触及政治体制、文化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越来越深刻地触及民生问题,涉及的问题更加敏感,涉及的社会关系更加复杂,社会建设和管理面临许多新课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压力加大。这些深刻的社会变革给人民法院工作带来了许多新任务新问题,这就亟待我们用科学发展的理论去分析,用统筹兼顾切实可行的司法方法去解决。
人民法院既是科学发展观的推动者和维护者,同时也是科学发展观的实践者。按照科学发展观这一指导思想来推进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就能有效地防止照搬照抄、背离国情民意、有悖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要求的错误做法。才能更加注重推动科学发展、更加注重促进社会和谐、更加注重司法为民、更加注重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才能做到统筹兼顾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统筹兼顾依法判决与诉讼调解、统筹兼顾被告人的人权保障与被害人的权益保障、统筹兼顾依法独立审判与接受监督、统筹兼顾司法工作专业性与坚持群众路线。才能克难攻坚,在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中不断取得新的进展。
(三)以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为价值取向深化司法改革
当前,人民法院工作正处在重要战略发展期,同时又处在人民内部矛盾凸现期,社会不和谐音符的大量涌现,将法院推到了各种社会矛盾的聚焦点上。近年来,由于种种原因使法院遭遇了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案件一进门,两边都托人"、息诉服判率总体不高、生效裁判自动履行率低……一边是案件激增,绝大多数法官恪尽职守、公正办案。一边则是公众对法院表现出的不信任,批评越来越尖锐、质疑越来越激烈,案结事不了。出现这种反差,从法院自身看,一些法官司法能力不强,无法适应公正、高效司法的需要、少数案件裁判不公、一些法官不注意司法形象,引起无端猜疑。从社会角度看,利益多元、诉求多样的司法需求日益增长,与现实司法之间存在落差,引发不满意与不信任,甚至缠诉。法院的工作着力点与社会的关注点产生错位。从一定程度上看,与我们司法改革受西方司法价值取向的影响不无关系,一些制度设置及其运作上脱离国情民情,强调更多的是如何建立所谓符合现代司法理念要求的诉讼模式,自觉不自觉地形成了一种片面、单一、形而上学的司法价值取向,使"法庭成了诉讼技巧的竞技场"。譬如,在对待案件的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上,不适当的强调以法律真实为准;在对待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上,过于突出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在权衡质量与效率的问题上,偏好效率,提出"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在审判模式改革上,突出审判长负责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弱化审判委员会集体负责制;注重诉讼的程式化和形式主义,采取排期开庭、一步到庭、当庭裁判,忽略法治教育,弱化诉讼调解;过分强调当事人主义,弱化职权主义,不切实际的实行举证时限制度以及采用当事人举证,使法律知识欠缺、诉讼能力不强的当事人实体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纠纷难以真正解决;不能有效调整利益关系,人身伤害赔偿的标准存在城乡差别,同命不同价;受经费困难或利益驱动变相收费,"有理无钱立不了案",老百姓打不起官司等。在确定司法改革目标时,过多的是围绕如何健全有关的司法组织系统、完善相关的审判工作机制、造就高素质职业法官队伍以及解决司法编制经费等问题。没有实实在在把司法改革的目标引伸至如何使司法制度能更有效地被国民所利用、国民的合法利益被更有效的保护上。一定程度忽视了社会普遍关注的司法如何确保公正、效率和廉洁。与人民群众的现实司法需求发生错位,无形中降低了法院的威信。
因此,在深化人民法院司法改革中,必须牢固树立"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司法价值追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克服单纯的法律至上的观念和适用法律的机械性、随意性。本着以人为本的思想,使得适用法律的结果符合情理,体现人性和理性。改革在规定和形式上的束缚,平衡双方的诉讼地位,要准确运用释明权引导弱势当事人参与诉讼,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引导正确的代表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注重平衡案件所涉及的各种利益关系,竭力寻找利益平衡点,确保执行法律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统一。要充分考虑社会转型期人民群众、社会各界对公正高效的实际需求,充分尊重法治发展、国情发展的实际水平,逐步修改完善能够满足人民群众现实司法需求的制度,建立程序简化、降低成本、强化和解、公正公开、高效便捷、服务为主、便民亲民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诉讼模式。
群众的认同度、参与度、满意度,决定着和谐社会的广度、深度和进度。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对于实现社会和谐至关重要。要坚持把促进社会和谐作为衡量法院工作的重要标准,要看办案的效果,看人民群众的诉求、利益是否得以实现,是否化解了矛盾纠纷,是否理顺了群众情绪,是否促进了社会稳定和谐。树立正确的纠纷解决观,深化"诉调对接"和立案调解改革工作,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对接的协调机制和激励机制,积极依靠社会力量,对纠纷进行"过滤"。既解开当事人之间的"法结",又解开当事人之间的"心结",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司法目的。努力通过科学合理的司法手段,促进人民群众把发展的共识和要求凝聚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上来,把人民群众的创造热情和创新能力集中到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中去,推动社会实现全面、动态、可持续的稳定和谐。
实现审判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是时代赋予人民法院的基本任务,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法院审判工作不能仅仅局限于依法办案、公正办案,更不能孤立办案、就案办案。在追求法律效果的同时,还要积极追求良好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努力实现社会实质意义上而不仅仅是法律意义上的公平与正义。
三、深化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要积极稳妥,处理好各种关系
时代演进,问题发生,法律修正,社会发展的需求,则司法制度亦随之而改变,并不存在先验的模式。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坎坷和曲折始终相伴,我们既不能看到改革出现某些弊端,就回到老路上去,也不能批驳照搬而拒斥借鉴域外先进合理的制度。因此,迫切需要认真总结过去十年司法改革的经验教训、客观评估司法改革的利弊得失、澄清模糊认识、纠正错误思想。树立"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正确观念,按照十七大报告精神和对司法工作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深入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权、司法制度和司法建设的理论,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处理好全局和阶段的关系。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有领导、有步骤、有计划地循序渐进,对于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已经进行的自下而上的法院改革,虽然有《人民法院改革纲要》做指导。但基层法院没有法律依据的"改革试验"和为满足局部需求,而有意无意的"司法造法"现实存在,这种现象的后果会动摇法治大厦的根基,应当毫不留情地予以坚决制止。司法的统一性是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变通的原则,司法改革的进程可以是阶段性的,但不能是局部性的。司法改革涉及到的是整个司法制度,不是司法机关内部工作制度的改革,不可能由哪一个司法部门或者国家机关单独或分别进行。因此,有必要设立一个专门的司法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司法改革的统一性和稳定性。并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专门规范司法改革的法律,确保整个司法改革有法可依。对于体制性的重大问题,经周密论证并且在条件较为成熟时要下定决心积极推进,循序渐进地使司法改革的长远目标与阶段性目标相结合,自上而下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兼顾一般相结合,力戒急躁冒进和急于求成。改革要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区域进行试点,并客观科学地评价。切实可行的改革措施,要以法律形式颁布执行。还要特别注意改革的力度和幅度不能超过经济和社会的承受能力,总体上符合党的事业和人民群众的要求期望,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
与此同时,要尊重和鼓励地方人民法院按照司法改革的统一部署和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举一反三地切实解决本地区本单位存在的突出的、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工作机制创新。要有严格的制度约束,地方探索改革措施,主要应是工作机制不适应问题和司法理念不适应问题。
处理好发扬和摒弃的关系。迄今为止的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取得了许多实质性的进展,对于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明显的积极意义。当前的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继续自我完善,是为了使我国司法体制更好地适应科学发展观的新任务、新要求。当前迫切需要从具体的司法体制、机制、制度、审判模式、工作方式上进行梳理,对具有明显进步意义、符合党的事业和人民群众的要求以及体现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价值取向的,要坚持完善发扬光大。对于不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有违于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特征的,都应及时废止。对于不符合国情民意的,也应及时更改。这有利于统一对司法改革取得成效的认识,明确和增强深化改革的方向和信心。在改革中以更加开放的心态和宽广的视野,真诚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着力解决执法不严、司法不公、效率不高、执行不力、司法不廉、诉讼难、执行难等问题,使法院工作的着力点与社会的关注点保持一致。
处理好理念和实践的关系。当前,在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有一种单纯、片面的法治观、司法观。孤立地讲法治、讲司法,人为地割裂法治与政治、司法与社会的关系,以至于出现不讲政治,偏离方向的倾向。迷信和推崇在西方也广受批评的单纯突出法律至上、剥离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把司法仅仅看作是一种法律的机械或简单适用、把法官仅仅当作一个适用法律工匠的错误思潮和做法。动辄以西方的法治模式作为标准,评价和判断我国的司法制度。具体表现在:只注重以国家强制力对纠纷作出有约束力的裁判,机械执法"一判了之",司法实践中出现了"重程序轻实体"、"重案结轻事了"、"重过程轻效果"、"走了程序错了实体"等不良现象;推崇审判模式的"当事人主义",强调司法的消极被动和中立,淡化法院和法官职权。有的法官在办案中,只提"法律至上",机械照搬法律条文,忽视法、理、情的统一,不善于从法律、道德、风俗民情综合考虑;强调诉讼的对抗性、竞技性,单纯追求法律真实和程序正义;片面地认为司法途径解决纠纷是法治进步,推崇以司法程序解决一切矛盾纠纷,过分渲染"一元诉讼";在内部评价考核审判工作时,存在大量数字化的形式主义等等。其结果导致审判工作被人民群众和社会不理解、不接受、不满意,司法公信力不断下降。片面的司法政绩观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审判工作只讲结果不顾效果、只管案结不求事了。因此,在深化人民法院司法改革中,要破除影响和妨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思想禁锢和思维定势,消除机械片面甚至错误的司法价值、司法功能、司法独立和司法政绩的影响和束缚,确立协调统一的社会主义司法价值观;要深刻认识现阶段中国国情和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中"远诉讼求和谐"的思想,深刻认识司法的局限性,转变司法万能的思想和做法,建立多元化、多渠道、多方式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尽可能地通过调解实现定纷止争,避免和防止"一朝诉讼结怨几代"的现象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不断发生;要破除对西方司法制度的盲目崇拜,合理扬弃,充分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正确把握我国司法制度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的有机统一;要破除片面有害的审判绩效评价考核,树立质量与数量并重、质量与效率并重、结果与效果并重、案结与事了并重、事了与群众满意并重的司法政绩观。
处理好重点和实效的关系。推进人民法院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必须突出重点。要切实做好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构建更加科学的审级管理体系。要解决法院内部职责界定不清、交叉重叠、监督缺位问题。要改革并建立更加合理、及时、透明、有效、科学的司法公开制度和社会评价制度。要在改革司法为民措施上狠下功夫,切实保障老百姓打得起官司、打得赢官司。
深化人民法院的改革举措,要抓住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最期待解决、人民法院事业发展最需要解决、克服一定困难有可能解决的重要问题和环节,集中力量攻坚,真正解决制约人民法院工作健康发展的体制和机制性障碍。要针对审判执行任务日益繁重复杂的现状,积极探索提高司法效率的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司法资源的整体效益。要认真分析影响司法权威的各种因素,在推动司法环境改善的同时,大力加强自身建设,让司法裁判最终以其公正高效取信于民,赢得权威。
处理好专门机关和群众路线的关系。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这些政治民主的要求,应化作深化人民法院深化改革的力量和要求,从而扭转这些年来司法改革实际上主要由被改革对象主导、法院自行操作的不合理局面。司法改革工作专业性强,但不能成为关门改革的借口。从本质意义上讲,我国的立法权、司法权、司法改革权都属于人民,司法改革应当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的评判。要在宏观层面上构建一个清正廉洁、富有效率的司法体制,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司法能力不足的矛盾,就应动员全社会的力量,集中全国人民的智慧,体现人民的意志、反映人民的意愿。把人民满意与否做为司法改革成败的标准,确保司法改革在广泛的社会和群众基础上扎实推进,通过改革,使人民对司法公正充满信心。
处理好改革和队伍的关系。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建设高素质的政法队伍,是做好政法工作的组织保障"。当前法院在思想政治建设上,特别是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的教育上有些薄弱,有重审判业务轻思想政治工作的现象,以至于少数法官产生错误的司法价值取向,在大是大非面前迷失方向。在法官职业化建设上,强调司法技能,忽视综合素质,不注重群众工作能力的培养,导致少数法官不了解社情民意,不善于与群众交流,不会做群众工作,对待群众蛮横粗暴。一些法院党组织对审判业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乏力。因此要进一步强化思想政治建设,确保法院队伍始终保持高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做到党在心中、人民在心中、法在心中。在改革中锤炼队伍,提升能力,调动法官改革的积极性,自觉学会掌握服务群众,做群众工作的本领,走下法台,放下法槌,面对百姓,为世俗社会和普通百姓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展示司法良好形象。要注重发挥法院机关党组织的战斗保垒作用,加强其对审判业务的领导监督,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在改革中要继续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要正视目前法官面临的高强度、高风险、高诱惑与低待遇这一巨大现实反差。要正视目前边远法院不仅不能吸引人才,而且人才大量流失,造成法官断层这一现实。要正视目前法官职业保障能力差,在录用、考核、任免、晋职方面不能体现职业特点,有的法官秉公办案被打击报复,行使权力的风险使法官的后顾之忧越来越大这一现实。下决心以有效的措施加以改革,树立起法官的职业尊荣感,使这支队伍充满信心、义无反顾地投身于忠实捍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当中。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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