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新农村”语境下民间借贷案的执行
2008-11-25 09:13:0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张田辉
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的执行案件在基层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中占有相当的比例,且此类案件的收案数在逐年增加。这类案件大多在农村,往往具有标的额小、执行难度较大等特点,所以其执结率呈逐年下降之趋势,分析这类案件难以执结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对于农村资金的良性循环和执行工作都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
一、民间借贷执行难的原因分析
所谓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或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双方当事人表示真实,借贷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所规定的利率即认定有效的借贷关系。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农民对资金的需求不断增加。特别是在国家宏观调控力度加大、金融机构贷款投放减缓的情况下,民间借贷日趋活跃。不可否认,民间借贷在农村的融资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缺乏明细的法律规定,目前我国的民间借贷尚存在很多问题。到期不能还款的现象经常发生,最后出借人只好通过诉诸法院的方式来寻求权益的实现。但是这类案件进入到执行程序后,在短期内很难执结,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改革开放以来,一些农民开始不满足使用简单的劳作工具和交通工具,不满足小规模生产,有的人引进现代化机器,进行大规模生产;有的也进行投资。但是一家农户是无法一下筹集这么多资金的,于是借贷的需要产生了。另有一些人手里有些闲置的资金,又不愿意承担投资的风险,加之民间借贷高额利息的吸引和诱惑,就有了把钱借贷给他人的愿望,或有的由于先富起来了本身的条件好就有资金借贷给别人。在需求与供给同时存在的前提下,民间借贷就产生了。不可否认的是民间借贷活跃了农村资本市场,为新农村的建设作出了一定的贡献。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民间借贷的风险也是很高的,民间借贷多为信用借贷,没有任何担保,一旦借款人经营不善或投资失败,那么短时间内很难还本付息。这类被执行人一般态度比较诚恳,不躲不藏,但由于欠款过多,又无其他经济来源可供执行,也不易与申请人达成和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即便穷尽执行措施也难以执结,容易陷入僵局。
另外,当前因孩子上大学、因婚丧嫁娶讲排场而导致的高利贷的也屡见不鲜,有的婚丧嫁娶时大操大办,结果背上了沉重的高利贷债务。在有些人看来,婚丧嫁娶办得不体面,会遭人耻笑,于是“打肿脸充胖子”,有心想去银行借但觉得理由“不充分”,只好向高利贷者借款。殊不知却是旧账未还,新账又添,举债者除了向高利贷者还一部分本金外,还要付出高额的利息,根本无力偿还;在经济欠发达的农村,一些农民基本生活没有保障,如果家中有病人和无劳动能力的人,只好高息借贷,这类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除了基本住房和承包地以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二)保证方式不规范、手续不健全、借据金额与实际金额不符
一些债权人为了保证实现债权,在与被执行人发生民间借贷关系时,要求有保证人提供担保,但障于情面,保证的方式以口头形式居多(特别是在农民之间的借贷关系),一旦进入审判程序,很难举证;另外就是责任约定不明,分不清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有的超过担保期限,有的债权到期后重新更换借据,没有保证人予以担保,导致案件在执行时债权人很难实现债权;另外,许多民间借贷关系中出借的本金与借据的金额不符,有的是直接在借据中约定本金、利息;有的是本金和利息计算在一起,算做是借据金额;有的类型是计算出利息,直接从本金中扣除,借据金额写本金的金额;有的是利滚利,多次发生借贷,每月都不能还清,余额部分加新借部分合在一起约定利息,重新出据借据。以上债权人是类似属于“职业放贷人”,大多数债务人是着急用钱,信誉和能力较差的人。对此类案件的执行难度非常大,被执行人在执行中抵触情绪大,往往不肯按判决的执行标的自动履行,案件难以执行。
(三)被执行人“失踪”
一些被执行人欠多个债权人的借款,而且数额较大,有的确属资不抵债,有的在借款时就没有想过要还款,提前转移财产,有的借款人多年下落不明,债权人害怕超过诉讼时效,只好提起诉讼,可想而知其进入执行程序后成了执行“呆案”。
二、民间借贷案件执结率偏低的对策
执行是纠纷处理的 “未端”,是终级处理方式,通过执行程序本身去解决民间借贷纠纷多的问题是不可能的,现实中就常有执行措施“穷尽”但案件仍不能执结的现象。作为一种民间自发的融资方式,民间借贷的产生和发展有其历史的因素,也有现实的意义;即是借贷双方自身的内在需求,也是外部供给不足的一种理性选择。有鉴于此,针对民间借贷问题,所能够采取的措施只能是积极的“疏”,而非消极的“堵”,只有源头问题解决了,这类案件的执行才会有针对的解决方法。
(一)加快民间借贷的立法
近几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增多,一方面是市场经济活跃的结果,另一方面是民间融资市场不规范造成的。一部分急于用钱的人无正当融资渠道,另一部分有闲散资金的人无正当投资渠道,由此产生民间借贷市场混乱无序,为此,政府应对民间融资市场加以规范,一方面为拥有闲散资金的人创设更多投资、增长财富的机会,另一方面为急需用钱的人建立一个借贷融资的平台。例如,如有些民间借贷案件,双方当事人在发生借贷关系时约定用房屋、车辆等财产做抵押,但是由于一些地方抵押部门没有开展此项工作,使民间借贷抵押房屋无法进行保护,导致在执行阶段无法执行抵押物,因此,地方政府权力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规定,为民间借贷的抵押提供合法保障。
笔者认为,从法律上承认和规范民间借贷活动,对其形式、对象、原则、运作方式等用法律条文规定下来,以法律形式保护借贷双方的正当权益;同时坚打击高利贷,使民间借贷趋于法制化、规范化,作到有法可依,引导间借贷向健康的方向发展,使之成为农村正规金融活动的补充,为农村的改革和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完善农村金融体制
民间借贷案件增多与金融部门限制小额贷款有关,抬高了农民贷款的门槛,有的干脆不开展此项业务。农村信用社直接面对农民本人贷款,近几年利率不断增加,手续繁杂,多人联保,且贷款金额较小,还款期限缩短等问题,造成许多人不愿到金融部门贷款,而去借贷个人的高息款。为了解决农民用款短缺,减少私借贷的数量、金额,金融部门应加强对小额贷款的发放,降低利率,只要贷款保证手续齐备,均应给予贷款,金融部门发放小额贷款数量增多,手续简单,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自然减少。同时要对一些借款人的资金用途和经营规模进行审核,对于盲目立项或随意扩大种植养殖规模而高息借款,信用社要严格把关。另外,村委会、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应对这些人员立项,扩大规模应予以把关、引导,同时做好服务管理工作。
(三)建立农户经济档案和信用等级制度、完善农村个人征信系统
建立农户的经济档案和客户的信用等级制度是解决农村民间借贷较好的方式。如,信用合作社可根据档案提供的农户资信状况,有区别地采取抵押、村队干部担保、个人联保等贷款方式向农户提供资金支持,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贷款难和农信社贷难问题;在建档基础上,开展对村、组、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的试点工作。依据个人的信用等级决定是否放贷,这样一来,那种“帮别人贷款”的现象就会减少,信用社的贷款风险也就下降,还贷率也会稳步上升,农民贷款容易了,民间借贷就会下降了。同时信用等级也会使出借人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程度,以决定是否借款,减少借款风险。
当然,人民法院也应加大对民间借贷案件的执行力度,既要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又要对恶意虚假诉讼、恶意串通、人为造成执行难的当事人予以严厉打击,对于那些合法欠债的赖帐户、不讲诚信的人,向社会公布拒不履行的信息。包括借据的真实性、借款时间、款项的来源、借款用途、不还款的理由等在征信系统中予以记载,使其降低信用程度,从而减少纠纷的发生,也有助于案件执行工作的开展。
(作者单位: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一、民间借贷执行难的原因分析
所谓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或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双方当事人表示真实,借贷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所规定的利率即认定有效的借贷关系。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农民对资金的需求不断增加。特别是在国家宏观调控力度加大、金融机构贷款投放减缓的情况下,民间借贷日趋活跃。不可否认,民间借贷在农村的融资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缺乏明细的法律规定,目前我国的民间借贷尚存在很多问题。到期不能还款的现象经常发生,最后出借人只好通过诉诸法院的方式来寻求权益的实现。但是这类案件进入到执行程序后,在短期内很难执结,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改革开放以来,一些农民开始不满足使用简单的劳作工具和交通工具,不满足小规模生产,有的人引进现代化机器,进行大规模生产;有的也进行投资。但是一家农户是无法一下筹集这么多资金的,于是借贷的需要产生了。另有一些人手里有些闲置的资金,又不愿意承担投资的风险,加之民间借贷高额利息的吸引和诱惑,就有了把钱借贷给他人的愿望,或有的由于先富起来了本身的条件好就有资金借贷给别人。在需求与供给同时存在的前提下,民间借贷就产生了。不可否认的是民间借贷活跃了农村资本市场,为新农村的建设作出了一定的贡献。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民间借贷的风险也是很高的,民间借贷多为信用借贷,没有任何担保,一旦借款人经营不善或投资失败,那么短时间内很难还本付息。这类被执行人一般态度比较诚恳,不躲不藏,但由于欠款过多,又无其他经济来源可供执行,也不易与申请人达成和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即便穷尽执行措施也难以执结,容易陷入僵局。
另外,当前因孩子上大学、因婚丧嫁娶讲排场而导致的高利贷的也屡见不鲜,有的婚丧嫁娶时大操大办,结果背上了沉重的高利贷债务。在有些人看来,婚丧嫁娶办得不体面,会遭人耻笑,于是“打肿脸充胖子”,有心想去银行借但觉得理由“不充分”,只好向高利贷者借款。殊不知却是旧账未还,新账又添,举债者除了向高利贷者还一部分本金外,还要付出高额的利息,根本无力偿还;在经济欠发达的农村,一些农民基本生活没有保障,如果家中有病人和无劳动能力的人,只好高息借贷,这类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除了基本住房和承包地以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二)保证方式不规范、手续不健全、借据金额与实际金额不符
一些债权人为了保证实现债权,在与被执行人发生民间借贷关系时,要求有保证人提供担保,但障于情面,保证的方式以口头形式居多(特别是在农民之间的借贷关系),一旦进入审判程序,很难举证;另外就是责任约定不明,分不清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有的超过担保期限,有的债权到期后重新更换借据,没有保证人予以担保,导致案件在执行时债权人很难实现债权;另外,许多民间借贷关系中出借的本金与借据的金额不符,有的是直接在借据中约定本金、利息;有的是本金和利息计算在一起,算做是借据金额;有的类型是计算出利息,直接从本金中扣除,借据金额写本金的金额;有的是利滚利,多次发生借贷,每月都不能还清,余额部分加新借部分合在一起约定利息,重新出据借据。以上债权人是类似属于“职业放贷人”,大多数债务人是着急用钱,信誉和能力较差的人。对此类案件的执行难度非常大,被执行人在执行中抵触情绪大,往往不肯按判决的执行标的自动履行,案件难以执行。
(三)被执行人“失踪”
一些被执行人欠多个债权人的借款,而且数额较大,有的确属资不抵债,有的在借款时就没有想过要还款,提前转移财产,有的借款人多年下落不明,债权人害怕超过诉讼时效,只好提起诉讼,可想而知其进入执行程序后成了执行“呆案”。
二、民间借贷案件执结率偏低的对策
执行是纠纷处理的 “未端”,是终级处理方式,通过执行程序本身去解决民间借贷纠纷多的问题是不可能的,现实中就常有执行措施“穷尽”但案件仍不能执结的现象。作为一种民间自发的融资方式,民间借贷的产生和发展有其历史的因素,也有现实的意义;即是借贷双方自身的内在需求,也是外部供给不足的一种理性选择。有鉴于此,针对民间借贷问题,所能够采取的措施只能是积极的“疏”,而非消极的“堵”,只有源头问题解决了,这类案件的执行才会有针对的解决方法。
(一)加快民间借贷的立法
近几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增多,一方面是市场经济活跃的结果,另一方面是民间融资市场不规范造成的。一部分急于用钱的人无正当融资渠道,另一部分有闲散资金的人无正当投资渠道,由此产生民间借贷市场混乱无序,为此,政府应对民间融资市场加以规范,一方面为拥有闲散资金的人创设更多投资、增长财富的机会,另一方面为急需用钱的人建立一个借贷融资的平台。例如,如有些民间借贷案件,双方当事人在发生借贷关系时约定用房屋、车辆等财产做抵押,但是由于一些地方抵押部门没有开展此项工作,使民间借贷抵押房屋无法进行保护,导致在执行阶段无法执行抵押物,因此,地方政府权力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规定,为民间借贷的抵押提供合法保障。
笔者认为,从法律上承认和规范民间借贷活动,对其形式、对象、原则、运作方式等用法律条文规定下来,以法律形式保护借贷双方的正当权益;同时坚打击高利贷,使民间借贷趋于法制化、规范化,作到有法可依,引导间借贷向健康的方向发展,使之成为农村正规金融活动的补充,为农村的改革和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完善农村金融体制
民间借贷案件增多与金融部门限制小额贷款有关,抬高了农民贷款的门槛,有的干脆不开展此项业务。农村信用社直接面对农民本人贷款,近几年利率不断增加,手续繁杂,多人联保,且贷款金额较小,还款期限缩短等问题,造成许多人不愿到金融部门贷款,而去借贷个人的高息款。为了解决农民用款短缺,减少私借贷的数量、金额,金融部门应加强对小额贷款的发放,降低利率,只要贷款保证手续齐备,均应给予贷款,金融部门发放小额贷款数量增多,手续简单,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自然减少。同时要对一些借款人的资金用途和经营规模进行审核,对于盲目立项或随意扩大种植养殖规模而高息借款,信用社要严格把关。另外,村委会、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应对这些人员立项,扩大规模应予以把关、引导,同时做好服务管理工作。
(三)建立农户经济档案和信用等级制度、完善农村个人征信系统
建立农户的经济档案和客户的信用等级制度是解决农村民间借贷较好的方式。如,信用合作社可根据档案提供的农户资信状况,有区别地采取抵押、村队干部担保、个人联保等贷款方式向农户提供资金支持,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贷款难和农信社贷难问题;在建档基础上,开展对村、组、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的试点工作。依据个人的信用等级决定是否放贷,这样一来,那种“帮别人贷款”的现象就会减少,信用社的贷款风险也就下降,还贷率也会稳步上升,农民贷款容易了,民间借贷就会下降了。同时信用等级也会使出借人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程度,以决定是否借款,减少借款风险。
当然,人民法院也应加大对民间借贷案件的执行力度,既要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又要对恶意虚假诉讼、恶意串通、人为造成执行难的当事人予以严厉打击,对于那些合法欠债的赖帐户、不讲诚信的人,向社会公布拒不履行的信息。包括借据的真实性、借款时间、款项的来源、借款用途、不还款的理由等在征信系统中予以记载,使其降低信用程度,从而减少纠纷的发生,也有助于案件执行工作的开展。
(作者单位: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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