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新难题及对策
2008-11-21 16:06:3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赵克森
一、执行工作面临的问题
一谈到执行工作,人们都会出现一个念头,即“执行难”。为解决执行问题,党中央下发了中共中央中发(1999)11号文件。党的十六大又提出通过司法体制改革,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党中央专门颁发文件,并在党的大会上提出要解决执行难的问题,这在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执行难确实存在,它不但是一个司法问题,还是一个社会问题。执行难的根源在哪里呢?我们认为,执行难是转型社会的阶段性现象。所以,我们应该从整修社会的历史进程的宏观角度来考察执行难问题。在小农经济、计划经济的社会里,基本没有执行难的问题,在完善的市场经济社会里也少有执行难。执行难是我国现阶段社会转型不可避免而又可欢腾怕阶段性产物。在小农经济社会,重“刑” 轻“民”,没有专门的民事判决,因而也就没有专门的民事执行。在计划经济时代,全社会的经济交往和经济生活都由国家计划来安排,每个企业面对的都是国家计划,而不是市场。在这种体制下,社会主体和主体之间的经济交往都是按部就班的,没有这么多的纠纷案件,也没有这么多判决需要执行,当然就不存在执行难的问题。西方国家多是比较发达的市场经济、法制社会。市场经济是一种信用经济。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普遍认同的一个基本原则。同时,法制社会中人们的法治观念比较强,法官是社会的精英群体,有很高的公信度,司法在全社会具有特殊的权威。一般来说,即便当事人不同意判决结果,他也认为判决后应当履行,进入执行案件程序的较少,执行难问题自然也不突出。而我们现在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阶段,是从非法社会向法制社会的过渡时期。在这个阶段,既摆脱了原来的计划经济,又没有形成完善的市场经济,社会主体之间的交往日益频繁,真正的信用意识又没有完全形成,经济纠纷大量增加。
我们说的社会转型有两层意思。第一,经济体制的转型,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第二,社会动作和观念的转型,从传统的人情社会转向法制社会、民主社会、文明社会。执行难是现阶段社会转型的折射,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各种消极因素综合作用下的特殊时期的阶段性产物。社会转型必然包括的执行难在内的各种各样的问题。人情社会是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行政干预产生的根源。
二、执行难存在的几种典型案件
1、被执行人是地方政府或行政单位。一些乡镇欠债务数额较大,偿还能务有限,在短期内全部执结不现实,只能成为马拉松案件。
2、非自然人的被执行人歇业。被执行人“人财两空”,但却没有贪污清算注销的法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由于没有固定资产、固定职员、办公室是租用的,投资者通过非法转移资产等手段在外地开办公司,一个地方弄到钱后去异地当老板。作为被执行人的某些企业虽然事实上有财产,但是其财产关系既混乱而又不透明。这些企业经营不良时人走了,就更难执行了,如果是骗子就更没法执行了。在这种情况下,让申请执行人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非常困难,法院调查犹如大海捞针,而执行法院又不能直接云执行投资人在外在开办的作为独立法人的财产。对这样的被执行人,执行难,不执行也难。
3、被执行人是较为贫穷的自然人。负债的绝对额不大,但执行却非常困难。债务人的履行能力不能说没有,但极其有限。
4、被执行人是村委会的,有的欠帐很多,有的村是“空壳村”,难以执行。
5、被执行人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抗拒执行,使执行工作陷入困境。
6、被执行人到处拉关系说情。执行法院和执行人员面临各种各样的干预,执行工作受到影响。
7、被执行人认为判决错误,不断申诉,要求再审,执行中对立情绪很大。
8、协助执行人不予协助。
9、执行人员本身不依法办案或执行水平不高,也是加重执行难的一种不可轻视的重要因素。
三、解决执行难的对策
执行难与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相伴,是个社会问题,必须由全党、全社会齐抓共管,必须通过司法改革方可奏效。
中共中央中发(1999)11号文件下发后,经过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艰苦努力,“执行难问题在全国范围内有所缓解,在局部范围内有很大缓解。”在如何攻克执行难、解决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等问题上,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大致采用了两种做法。一种是运用传统的观念和方法,根据中央11号文件,形成党委高度重视,政法委积极协调,纪检、人大加强监督,有关部门主动配合等外部姿态,辅之反执行宣传周、执行会战,借以加大执行工作力度的方法。近几年,法院也进行了多方面司法改革:
1、关于执行管理体制的改革
执行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在纵向上,高级人民法院在辖区内建立统一制、统一协调地执行工作体制,由执行局统一先例对执行实施权的牡盼望才对执行裁判权的法律监督双重职责;在横向上,建立和完善以委托执行为主的新的执行工作格局,为跨同级人民法院辖区的执行案件最终实现全部委托执行打下坚实基础;在内部工作管理上,建立和健全执行权的内部分工行使、互相监督制约的新的运行机制。积极地运用指定执行和提级执行等行政手段,利用这种行政手段的统一管理优势去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
2、关于执行机构的改革
因为过去定位执行庭是审判业务部门,上下级法院的关系只能是审判监督的业务指导关系。这难以行使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权利,国为这种权利是由执行庭职能的性质所决定的。执行权有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双重性,就其本质上盾是行政权。因此,执行局的设置更加符合执行权的本质属性,更能适应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需要。它是新型 执行管理体制下的执行机构的比较好的组织形式。
3、关于执行权运行机制的改革
要清醒地认识的法律赋予人民法院行使执行权,客观上就是司法权和行政权两权合一,交错行使。执行权具有司法权与行政权这样一种特殊的双重性,为执行权运行机制的分制约改革奠定了理论基础。通过改革执行权的运行机制,形成有效的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的监督制约关系。把执行权的行政权具体的执行实施权,把执行权中的司法权具体为执行裁决权,最终将执行权分解为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并将这两项权力分开由执行机构内设的不同的部门行使。
4、关于执行方式、方法的改革
从申请执行开始,到执行结案,都涉及到执行方式、方法改革的问题。在执行开始的时候,有申请执行登记制改革的尝试、申请执行收费制改革的探索;在执行程序进行中,有公告执行、网上执行和审计执行等,有执行听证制度、执行调查制度、限制高消费制度等;执行结案阶段,有债权凭证结案方式。
5、在全社会建立执行的威慑机制
法院通过信息系统将信息向全社会公开,让那些赖帐人,从银行贷不出款,到工商部门办不出经营手续,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建设部门和车辆管理部门征不到地、建不了房,买不了车,去公安部门办不了出境手续。
(作者单位:山东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一谈到执行工作,人们都会出现一个念头,即“执行难”。为解决执行问题,党中央下发了中共中央中发(1999)11号文件。党的十六大又提出通过司法体制改革,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党中央专门颁发文件,并在党的大会上提出要解决执行难的问题,这在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执行难确实存在,它不但是一个司法问题,还是一个社会问题。执行难的根源在哪里呢?我们认为,执行难是转型社会的阶段性现象。所以,我们应该从整修社会的历史进程的宏观角度来考察执行难问题。在小农经济、计划经济的社会里,基本没有执行难的问题,在完善的市场经济社会里也少有执行难。执行难是我国现阶段社会转型不可避免而又可欢腾怕阶段性产物。在小农经济社会,重“刑” 轻“民”,没有专门的民事判决,因而也就没有专门的民事执行。在计划经济时代,全社会的经济交往和经济生活都由国家计划来安排,每个企业面对的都是国家计划,而不是市场。在这种体制下,社会主体和主体之间的经济交往都是按部就班的,没有这么多的纠纷案件,也没有这么多判决需要执行,当然就不存在执行难的问题。西方国家多是比较发达的市场经济、法制社会。市场经济是一种信用经济。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普遍认同的一个基本原则。同时,法制社会中人们的法治观念比较强,法官是社会的精英群体,有很高的公信度,司法在全社会具有特殊的权威。一般来说,即便当事人不同意判决结果,他也认为判决后应当履行,进入执行案件程序的较少,执行难问题自然也不突出。而我们现在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阶段,是从非法社会向法制社会的过渡时期。在这个阶段,既摆脱了原来的计划经济,又没有形成完善的市场经济,社会主体之间的交往日益频繁,真正的信用意识又没有完全形成,经济纠纷大量增加。
我们说的社会转型有两层意思。第一,经济体制的转型,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第二,社会动作和观念的转型,从传统的人情社会转向法制社会、民主社会、文明社会。执行难是现阶段社会转型的折射,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各种消极因素综合作用下的特殊时期的阶段性产物。社会转型必然包括的执行难在内的各种各样的问题。人情社会是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行政干预产生的根源。
二、执行难存在的几种典型案件
1、被执行人是地方政府或行政单位。一些乡镇欠债务数额较大,偿还能务有限,在短期内全部执结不现实,只能成为马拉松案件。
2、非自然人的被执行人歇业。被执行人“人财两空”,但却没有贪污清算注销的法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由于没有固定资产、固定职员、办公室是租用的,投资者通过非法转移资产等手段在外地开办公司,一个地方弄到钱后去异地当老板。作为被执行人的某些企业虽然事实上有财产,但是其财产关系既混乱而又不透明。这些企业经营不良时人走了,就更难执行了,如果是骗子就更没法执行了。在这种情况下,让申请执行人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非常困难,法院调查犹如大海捞针,而执行法院又不能直接云执行投资人在外在开办的作为独立法人的财产。对这样的被执行人,执行难,不执行也难。
3、被执行人是较为贫穷的自然人。负债的绝对额不大,但执行却非常困难。债务人的履行能力不能说没有,但极其有限。
4、被执行人是村委会的,有的欠帐很多,有的村是“空壳村”,难以执行。
5、被执行人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抗拒执行,使执行工作陷入困境。
6、被执行人到处拉关系说情。执行法院和执行人员面临各种各样的干预,执行工作受到影响。
7、被执行人认为判决错误,不断申诉,要求再审,执行中对立情绪很大。
8、协助执行人不予协助。
9、执行人员本身不依法办案或执行水平不高,也是加重执行难的一种不可轻视的重要因素。
三、解决执行难的对策
执行难与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相伴,是个社会问题,必须由全党、全社会齐抓共管,必须通过司法改革方可奏效。
中共中央中发(1999)11号文件下发后,经过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艰苦努力,“执行难问题在全国范围内有所缓解,在局部范围内有很大缓解。”在如何攻克执行难、解决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等问题上,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大致采用了两种做法。一种是运用传统的观念和方法,根据中央11号文件,形成党委高度重视,政法委积极协调,纪检、人大加强监督,有关部门主动配合等外部姿态,辅之反执行宣传周、执行会战,借以加大执行工作力度的方法。近几年,法院也进行了多方面司法改革:
1、关于执行管理体制的改革
执行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在纵向上,高级人民法院在辖区内建立统一制、统一协调地执行工作体制,由执行局统一先例对执行实施权的牡盼望才对执行裁判权的法律监督双重职责;在横向上,建立和完善以委托执行为主的新的执行工作格局,为跨同级人民法院辖区的执行案件最终实现全部委托执行打下坚实基础;在内部工作管理上,建立和健全执行权的内部分工行使、互相监督制约的新的运行机制。积极地运用指定执行和提级执行等行政手段,利用这种行政手段的统一管理优势去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
2、关于执行机构的改革
因为过去定位执行庭是审判业务部门,上下级法院的关系只能是审判监督的业务指导关系。这难以行使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权利,国为这种权利是由执行庭职能的性质所决定的。执行权有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双重性,就其本质上盾是行政权。因此,执行局的设置更加符合执行权的本质属性,更能适应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需要。它是新型 执行管理体制下的执行机构的比较好的组织形式。
3、关于执行权运行机制的改革
要清醒地认识的法律赋予人民法院行使执行权,客观上就是司法权和行政权两权合一,交错行使。执行权具有司法权与行政权这样一种特殊的双重性,为执行权运行机制的分制约改革奠定了理论基础。通过改革执行权的运行机制,形成有效的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的监督制约关系。把执行权的行政权具体的执行实施权,把执行权中的司法权具体为执行裁决权,最终将执行权分解为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并将这两项权力分开由执行机构内设的不同的部门行使。
4、关于执行方式、方法的改革
从申请执行开始,到执行结案,都涉及到执行方式、方法改革的问题。在执行开始的时候,有申请执行登记制改革的尝试、申请执行收费制改革的探索;在执行程序进行中,有公告执行、网上执行和审计执行等,有执行听证制度、执行调查制度、限制高消费制度等;执行结案阶段,有债权凭证结案方式。
5、在全社会建立执行的威慑机制
法院通过信息系统将信息向全社会公开,让那些赖帐人,从银行贷不出款,到工商部门办不出经营手续,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建设部门和车辆管理部门征不到地、建不了房,买不了车,去公安部门办不了出境手续。
(作者单位:山东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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